凭证文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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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凭证文件第一节契约合同第二节执照文凭第三节单据票据概述种类繁多,主要有官契、民契、契尾、合同、执照、护照、度牒、各类邮符、完粮串票、股票、批回、实收、收管等。
门类复杂,有些是对官府官员使用的,有些是官府发给百姓的,也有的是属于民间文书。
近代以来,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又有股票、息折一类的经济文书,外交事业的发展,又有护照、全权证书、条约一类的外交文书。
多数内容比较简单,使用固定程式用语,有的还附有谕旨成例。
因颁发量较大,便常常印成一定格式、用语的版框,界时填用。
作为凭证,制发手续尤为严密,有的还分成几联,或一式重份。
作为下行文的,还须标朱。
第一节契约合同契约合同是甲乙双方或多方订立的文书,作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和存查备照的依据,主要用在经济生活方面,有的称为契,有的称为约,也有的称为合同。
中外各方之间签订的条约、商约、约章,章程等,也可归入此类。
一、民契民契未经官府,未履行纳税手续,不盖红色官印,所以又称白契。
有田契、地契、山契、房契、卖身契、租契、典契、活契、死契(绝卖契、杜卖契)。
文契订立后,交买主收存,自留一份,产权(或使用权)即归买方所有,有关约定即行生效。
民契的格式通常是一式两份,用大幅长方形状式纸,行文用语沿用约定俗成的程式。
买卖田地契约,开头写明立卖契人(卖主)姓名、籍贯,然后写清所卖田地四至、名称、坐落位置、在种数量(相当于面积)、纳粮多少、买卖方式等。
以下写清买主姓名、价银数目及其它约定。
文尾年月日期下写立卖契人姓名,并画押或以“十”代押,其次是中人、保人、约邻等人姓名及画押代押,有些人还盖有个人私章。
数字用大写。
文尾纸空白处写有“存照”、“永远”、“某某记”、“大吉利”等字样。
一式两份的,有的常还折叠相合,中缝书写,将上述文字分成左右两半,分留在各纸上。
红契买主将订立的田房地契送呈官府照验,交纳税银后,盖用官印收存,盖过红色官印的文契为红契。
遇有田地等产业纠纷,诉讼到官,则红契具有更强的法律凭证作用。
清政府规定税契价银每两交易纳钱三分至四分五厘不等,而地方州县则往往私自加银,提作陋规。
二、契尾、官契1、契尾是官方颁发的税契凭证,百姓验契投税后,收税衙门将契价、税银数填明契尾内,发给买主收执,粘于民契纸尾,故称契尾。
契尾与民契粘连,盖有红色官印,即称红契。
契尾初由州县自行设计印制填发。
康熙四十三年改由布政司统一刷印格式契尾,用布政司印编号,并立一簿册,一同预颁各州县衙门填用。
百姓投契时,令业户亲填价银、税银数目于簿,一面将原契粘连布政司编号契尾,填明银数等,钤印后发给业户收执。
由州县按季连册将征收实数送布政司查核。
规定不用司颁契尾者,即系漏税,该衙门据实详报,将产业依律没收入官,业主立拿究问治罪。
如官员纵容书吏藉端需索“尾费”,或征税多而解银少,一经查实,官役分别纠参重处。
契尾粘于民契左方,主要是作为纳税凭证,契尾内有关产业交易的情况则不像民契那样要求写得十分具体,以免文字累赘重复。
2、官契雍正六年奏准,照连根串票式样,改用契纸、契根办法,禁州县将白纸私契用印,用官定契纸取代民间白契。
将原布政司颁契尾设计成契根、契纸两联,州县将契根截存,将契纸发各纸铺,一张五文,听民买用。
投税时照契纸内填价税银,税银数目填于契根内,存衙门备照。
契根又称照根,须送布政司核查。
契纸格式与原来契尾大体相似,右半幅谕旨成例等文字后,用“须至契纸者”结束,左半幅是有关产业交割、纳税等情况的记载。
其格式虽然与原来契尾大体相似,但性质已经发生部分变化,不仅是作为纳税凭证,还用以代替原来民间使用的私契,因而记载产业情况比较详细。
契尾式样的变化乾隆十五年,布政司颁官契,前幅照常细书业户姓名,买卖田房数目、税银等,填于官定格式内,后幅于空白处预用司印,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
前幅给业户收执粘联,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
然而有些官府仍旧自行印制另外的官契纸交民填用。
百姓就可以将约定俗成的民契文字程式写入官定格式的契纸内,投契纳税后,盖用官印。
如果再粘连布政司颁格式契尾,则手续更为完备。
光绪年间,有些省份又将契尾改进为三联式样,分送各属州县填用。
首联为存查,次联为契纸,再次为契根,存查留纳税各衙门,契根缴司查核,契纸交民粘于民契尾后。
有些省还将契尾分成典与卖两种格式刊刷,不分典卖,均令买纸填写,随时纳税。
典契纳半税,如先典后卖,则换卖契加收另一半,照全价投纳税银;如典产回赎,则由业主补回半税予对方。
三、合同(合议、合墨)也是双方乃至多方之间的定约,与契约的用途和性质有一定区别。
它更加强调各方达成的某些协定及共同承担的经济、法律以至道义上的责任,签订后共同履行的义务,涉及的领域更宽。
当时的合同与从清末开始出现的近代经济合同有很大区别。
合同不入官,不需纳税,不用盖官印,同时也无任何公证,纯属民间行为。
有的合同实际上是按族长批断处理结果订立的,所以索性写明为“批据”。
合同的制作合同各方必须各留一份文本,按照执行,有时还有一份“存匣公件”备照。
各份合同要共写一行中缝字,几份合同中折叠相对后一并书写,字样则剖分成几部分,每纸合同上都留有半字或剩余多少不等的字迹。
订立合同文书大多都有中缝字,也有些简化,只写“合同”二字,有的还将“合同”二字重叠为一,写作合体字。
合同文字程式首先写明立某合同,立合同人姓名。
然后,写订立合同的缘由、合同的议定内容、违约有何处罚等。
正文结束语用收执存照一类的词语。
正文结束后,左方写年月日期,两旁多有空白,若有骑缝字,则写在年月一行左边,也有少数位于右方。
正对日期一行之下,列所有立合同人姓名,依次往左排列,多数还需列有中见(又称凭中)、凭亲(又称见亲),有的还需列有地方、乡约、族长、经理人等姓名。
合同撰写人称为“依口代笔”或“依口代书”,简称代笔,或秉笔、奉笔,姓名列于最后。
第二节执照文凭是各衙门颁发给有关人员典型的证明文件有发给业户的土地执照,发给商人的行盐行茶执照,出洋贸易执照,出关外采参执照。
书吏考授职衔发给吏部执照,发给国子监监生监照,发给“归化”苗长等人执照,发给外国人往内地从事通商、传教活动的执照等。
授官而不能得实缺者,领有吏部干部执照,可取得与官衔相当的身份,等待候补或委以各种差事,这种执照又称印照。
以钱买官者,由户部发给执照,称捐照。
捐照除户部颁发外,各省衙门也可颁发。
清末学堂毕业时发予的执照称文凭,与吏部颁发给官员赴任的执照文凭不同。
一、执照二、护照护照最初是发给办事出差员及采办官物的官商等人出入沿途关津的证明,各处验明护照后即可放行,并可得到一定的照应保护。
随着外国势力的侵略活动日益广泛,颁发给洋人的护照也越来越多,出现专门的外交护照,成为外国人在中国四处“游历”,进行各种活动的身份证明。
三、度牒僧尼受戒者由礼部发放度牒(道士女冠发给执照,性质与度牒相同),领有度牒,可免除赋役。
其内地各省僧尼,乾隆以后单列编入地方保甲,不再发给度牒。
外藩及驻京喇嘛则专有理藩院管理,一直仍领理藩院度牒。
康熙十八年题准,札萨克大喇嘛给予印信,其余喇嘛及徒众格隆、班第等给予禁条被牒,不给印信。
这种禁条被牒即喇嘛度牒。
各地喇嘛人员均要造册送理藩院,名额不能随便增多,发给他们一定的俸禄。
度牒就成为喇嘛合法身分的官方证明,原领度牒喇嘛去世,度牒还可遵例传授给生徒。
四、邮符邮符是发给乘驿人员通过驿站时证明身份,取得供应的凭证。
凡官员兵役等经过驿站,均发给邮符,填明应给夫马车船数目,以此向沿途驿站支领廪給、口粮、饭食、乘驿工具等项供应。
驿站必须查验邮符后,方能照邮符所填数目和有关规定如数供应,给予接待。
清代作为邮符使用的具体文种有勘合、火牌、兵牌、火票、兵票、尾单、排单等。
1、勘合官员驰驿给予勘合,由兵部刷刻盖印,加盖皇帝“御宝”,并经由六科挂号登记,盖用半印字号。
勘合用高宽尺寸在米之间大幅单张纸,四周云龙版框,或填其他图案花纹。
框内文字多为随版印就,按使用者的不同品级填写乘驿人员姓名及应给夫马车船数目。
也有的不填供应量,则按需供给,实报实销。
在京官员出差,由兵部填发勘合。
各省督抚、将军、都统等衙门,由兵部预印发给,届时填用。
根据不同情况,各地所发数额不等。
乘驿者用毕勘合,须将此件缴回本衙门注销。
每年需将所颁用过勘合,及未用留存张数,于年底造册咨部,汇总题销。
勘合是规格最高的乘驿的凭证。
使用勘合者都是高級衙门,有资格领用的人不多,且有張数限制,除钦差官员和赍送诏敕人员,其它情况很少颁给。
清中叶后更少见使用。
2、火牌、护牌、白牌、兵牌
(1)火牌、白牌、护牌。
火牌用作官员、差役、兵丁等投递公文,经过驿站,取得相应供应的凭证。
一般是由兵部按照牌文格式刷印制发,或交有关衙门随时填用,事毕缴销。
凡兵役及较低级官员因差驰驿者,给以火牌,内填应给夫马车船数目及乘驿人员姓名,供沿途驿站查验。
火牌不须经过皇帝,不用“御宝”及六科印,颁发对象主要是兵役、某些品级较低的官员、非正途出身的杂职官以及偏远地方的应试人员。
兵部及在外督抚、提镇、司道等衙门,传宣军务,飞报“贼情”,及赍奏本章,紧急公务才能使用,每张填写马匹不得过三匹。
火牌应由兵部制发,在京出差兵役,由兵部填给;各省火牌由兵部予先发给,届时填用。
根据各省不同情况,发给总督、巡抚、提督、总兵数量不等,管驿务之按察使不定额。
各省约计一年应用之数,请部颁给。
火牌形式与宪牌、信牌相同,编用半印字号。
用毕缴销,各省年终将使用过数目咨部汇题。
白牌、护牌清代地方官府还经常自制滥用私牌,虽朝廷屡有禁令取缔,但实际收效有限,这类私牌又称“白牌”。
护牌也是地方上自制的,发给执行任务的员役差官,通过驿站时要求沿途拨兵护送,因而称“护牌”。
(2)兵牌作为通过驿站的凭证,除一般供应外,还可取得沿途营讯兵丁的护送。
其格式及颁发处理制度与火牌相同,也是由兵部制发,只是用途及颁发限制较严。
兵牌的使用数量较火牌要少,后期多用于押运重要物资、人犯等。
3、火票、兵票
(1)火票清代驿递公文,各衙门还可领得兵部制发或自制的火票填用。
火票用毕缴销后,只需咨部查核,不必向皇帝汇题,手续较勘合、火牌简便,不必编用半印字号,且没有使用数量的限制,可以大量使用。
通常只需一卒一马,水路只需一船,各地驿站负担较轻,各衙门最为常用。
从形式上看,是票文的一种。
不论是京内外往来文书,还是外省互相送达公文,都可使用火票。
各驿站接递公文,须将收递年月日期与衙门事件,知会该管驿站衙门查明。
各省驿传道等主管衙门,将所属飞递事件按季造册汇报督抚,于年底咨部查核。
清代使用量最大的邮符便是火票,如各省递送奏折,除少数由专差赍送,一般都用火票。
(2)兵票兵票是火票中的特殊一种,兵部制发或地方自制,其用法与兵牌类似,可以取得沿途营汛拨兵护送。
用兵票而不用兵牌,也是由于没有数量的限制,手续较为简便的缘故。
兵票除写明要求拨兵护送之外,其它格式、用语与火票无大区别,处理制度与火票也基本相同。
作为驿递的符信,护送敕书、解送物品、押解人犯等更常使用。
4、尾单、排单
(1)尾单是各地方稽查乘驿人员是否骚扰驿站的记录。
粘连于勘合、火牌及兵牌文尾,将多索驿马不行用印钤盖等规定,兼写清汉一纸,粘贴于文尾,令沿途驿站验看,若无额外勒索、骚扰驿站等弊,管驿官用印钤盖给发,以防驿站弊端。
后又将用印之处改用粘贴印花代替。
(2)排单为了稽查程限,分清责任,火票尾部还常常粘有“排单”。
一些驿递公文的火牌,尾部也常粘用排单而不用尾单。
排单印成若干行格,每格印有“月日时到驿”字样,由各处管驿官随到填注。
凡公文递送逾限,擦损磨破,雨淋潮湿等故,均要填注单内。
排单只起稽察驿递程限等方面的作用,后又增加了可以临时代替邮符的功能,作用与尾单不同。
排单可以自行印制,也常直接代替火票使用。
代替火票的排单一般只是在地方衙门之间流行,国家既无限制,也无明文提倡。
第三节单据票据一、概述多是收取支领或解送银两物品,押解接收人犯、匠役时使用的收据凭单之类。
有些称为“状”,是沿袭明制采用状式纸,有些采用纸单式样,多称为“单”。
一些采用票文式样,印有版框格式和固定程式文字,随时填用的,大多称为“票”。
不少关系较重者还采用几联形式,有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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