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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依据、处理程序及赔偿标准
在教育部颁布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三周年之际,就《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和预防工作的实际,谈一谈其法律依据、事故处理程序及赔偿标准。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凡是学校发生的事故都属意外,学校意外事故的发生必然会涉及到民事纠纷。
所以学校的管理者必须要有法律意识。
学校不仅要维护学校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努力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程序
所谓事故处理程序是指事故处理主体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是公正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程序保证。
(一)学校及时救助
学校及时救助要做到“四个及时”:
1、及时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首先要做的是尽快救助受伤害学生,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先不要论是谁的过错和责任,先不要考虑谁花钱,必须根据学生受伤的程度采取妥善方法救助受伤害学生。
如果学生伤势明显轻微如磕破皮肤等外伤,学校校医要及时进行消毒包扎治疗。
学生伤势较为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安全地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学校对于伤害程度难以确定的,应当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不能忽视大意,以免贻误治疗时机。
在治疗过程中,在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到来之前,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护,以免因预见不到的原因致事态恶化和伤害的扩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处理。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根据情况,将学生送往医疗条件比较好的医院,或者及时求助于急救中心,使学生得到妥善救治。
无论采取何种救助方式,一切都应当以有利于控制伤害的扩大和尽量减轻伤害后果为原则。
2、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由于未成年学生年龄不同,认知能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在对待和处理自身伤害事故方面的行为能力也不同。
因此,需要学校合理合法地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告知义务。
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告知,前提是学校必须知道了学生伤害事故。
如果学生因某种原因身体不适或者身体受到某种伤害,而没有告诉老师,老师在应当注意的范围内也不可能发现,则学校无法履行告知和救助的义务,由此延误了治疗而扩大的伤害后果学校难以负责。
学校履行告知义务,应当遵循及时的原则,避免因不告知、拖延告知而导致的纠纷;及时告知有一个合理的度,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及时。
学校在知道学生伤害事故后,在手段(如电话、手机、电子邮件等)、信息(如学生监护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尽快地告诉监护人,即应视为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
衡量是否及时告知还应分析不同的具体情况。
如学生在上体育课、或课间学生嬉闹时碰伤了皮肤,校医可做安全处理的情况,学校可在家长接学生或者其他事后适当的时间告知学生家长。
对于比较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在知道后应当尽快想办法履行告知义务。
3、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备案
学校基本都参加了校园责任险,大部分学生也都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险。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一定及时向保险公司备案。
保险公司备案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24小时)早备案就争取主动。
有的学校事后很长时间才向保险公司备案,失去了理赔机会。
尤其是校园责任险,学生出现了意外伤害,学校向保险公司备案,保险公司根据险情,属于学校责任的依据校园险有关条款给予赔付。
如不属于学校责任,保险公司将出具拒赔通知书。
如果学校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受害学生的监护人将学校告到法院,学校在申辩自身无责的同时,保险公司出具的无责拒赔通知书可作为依据。
如果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有责任,保险公司也确认赔付,但受害学生的监护人仍不认可赔付金额又将学校告到法院,一旦学校败诉,保险公司将按照有关条款承担其败诉后的赔偿责任。
4、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案
有些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突发的,来自其他方面。
如:
学校邻近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树杆折断、电力故障、煤气管道泄露等。
有些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责任或学校不负主要责任。
发生来自其他方面的意外伤害时,学校一定要向公安部门和相关部门报案。
还有些伤害,是学生与学生之间造成的。
学校应根据学生伤害程度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受伤害学生家长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要提醒家长。
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司法部门做出的伤残鉴定结果,将作为对其民事诉讼时的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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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履行了及时救助职责是确定学生伤害事故职责的一个重要的事实依据。
(二)事故发生后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分为两方面,事故发生时的报告和事故处理后的报告。
1、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始发时)是指事故发生后,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按照事故的法定等级和事故统计要求,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
(重大事故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向其上级部门报告)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报告(终结性)是指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把事故的处理经过、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教训等情况向主管部门的报告。
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致害人和受害人;
(2)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
(3)学校日常安全教育情况;
(4)学校教师当时的行为;
(5)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
如果学校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若被他人起诉,在法庭为自身辩护时,以上五点可作为答辩使用。
(三)校内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及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通常所说的调解,是指通过耐心说服教育的方法,使纠纷当事人或单位双方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使纠纷获得解决。
校内调解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1、自由原则:
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致害人的家长、受害人的家长,不得强迫调解。
2、合法原则:
必须依法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3、可以起诉原则:
校内调解是一种民间纠纷的调解,不是起诉的必须程序。
如双方达不成协议,不需调解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需要强调:
校内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具备法律效力,单方可以反悔。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条件:
1、学校提出请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口头提出。
2、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指导或者协助学校处理事故。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协助的目的是妥善处理事故,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处理既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也是职责。
(四)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争议的三种方式
1、学校与受伤学生或其代理人协商,协商后的结果,要求有书面协议,口头无效。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3、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五)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学生伤害事故的程序
1、当事人自愿申请。
学校、家长提出都可以,意愿必须是双方的、必须是当事人关系。
学生由其监护人出面,无需他人介入,如需介入,由当事人写出委托书。
监护人顺序:
①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①当事人的请求。
②双方争议的交点、事由。
③调解赔偿。
3、调解主持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及调解能力)。
①当事人是否向法院起诉,如向法院起诉终止调解。
②与谁发生调解关系。
(学校与家长或家长与家长)
③调解什么事。
4、调解期限为60天。
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调解终止。
5、调解完成后要有调解协议。
在调解笔录的基础上,是非清楚,责任分清。
6、教育行政部门调解书的效力如同合同效力。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一)学生伤害事故当事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1、承担事故损害赔偿必须是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2、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的组织或个人。
①事故责任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当事人的人身伤害。
②事故责任人依据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③事故责任人按照法定责任形式承担赔偿责任。
④事故责任人按照法定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二)依法确定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范围和标准
确定人身伤害常规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国家赔偿法》第27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147条,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
学校应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范围和标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1、常规赔偿:
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受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营养费:
营养食品作为补充身体营养的一种辅助治疗。
营养费包括两部分:
①家长为受伤学生自身的开支
②学校探望受伤学生的开支
这种赔偿《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这两部分的开支,对于数额不高的支出,参加校园责任险的学校与保险公司协商予以酌情解决。
原则上保险公司只担负直接救治部分。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误工费:
应当按照其实际伤害程度而定。
(1)赔偿的误工日期,以医院出具的出院通知单和诊断休息证明为依据。
(2)赔偿数额的标准
①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期间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固定工资制,以其固定工资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工资不固定的,以年为单位确定日平均工资,也可以同行业、同工种的同期平均工资计算。
奖金赔偿:
以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②对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对于家长而言实质需要赔偿的是护理时的误工费)。
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医院开具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指外地学生家长)
2、残疾赔偿:
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3、死亡赔偿:
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伤害抚慰金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可以依法提出赔偿方案,确定学校赔偿范围与标准,但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可以等于但不能超过法律法规的幅度(既合法合理)。
需要强调:
精神伤害与精神伤害赔偿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复杂的计算公式,一般人和
部门难以界定,所以,凡涉及到精神伤害与精神伤害赔偿的,我们支持也鼓励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判决。
(三)伤残鉴定原则
1、事故当事双方对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
2、委托当地的鉴定机构鉴定,一方提出另一方认可写出委托书,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
3、鉴定机构应具有司法资格。
4、伤残程度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双方承担。
(四)学校的赔偿原则
1、学校向受伤害学生的赔偿
①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赔偿责任;
②根据对事故所负的责任大小予以适当的经济赔偿;
③不承担赔偿与受伤害学生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经济损失及事项。
(只赔偿直接的损失)
2、学校经济帮助原则
①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没有责任;
②学校有经济条件;
③学校根据自愿和可能的原则给予适当帮助;
④帮助的对象是受害学生,而不是家庭。
如果受伤害学生的家庭需要帮助,那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已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范畴。
经济帮助原则不是义务而是道义,经济帮助原则不是公平原则的表现。
公平原则是法律原则,经济帮助是人道主义原则,两者的性质、适用条件完全不同。
(五)学校的追偿原则
学校行使追偿权需具备两个条件:
1、学校已经向受害学生赔偿了损失,追偿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在学校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才产生追偿问题,这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2、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追偿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执行教育教学职务行为有过错为条件,且过错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故意或重大过失。
教师的职务行为与教师的个人行为一定要分开。
追偿原则1、追偿额度不能超过学校交纳的金额;
追偿原则2、追偿金额适度,不能加大加重被追偿人的生活负担。
(六)学生的赔偿原则
1、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监护人依法相应的赔偿。
2、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老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七)学校赔偿经费的筹措
1、学校自筹与学校的主管部门协助筹措相结合。
2、多种途径设立学校赔偿准备金。
3、参加学生意外保险和学校责任保险
(八)学校事故风险转移原则
1、学校责任险:
也称校(园)方责任险,由学校出钱,为校方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学生人身的损害向保险公司买保险,只要学校参加了校园责任险,一旦发生学校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做出赔偿。
2、学生意外伤害险是由学生或其家长出钱,为孩子的人身安全向保险公司买保险,是采取一种一人保大家,大家保一人的方式,一旦发生意外导致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做出赔偿。
需要强调:
不是上了保险,学校的各项工作就保险了,就万无一失了。
参加校园责任险不是唯一的目的,只是责任分担,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
是一种补救和补偿方式。
关键是我们要努力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防范意识,加强学校管理。
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应负刑事责任。
2、对学校给予行政处罚。
3、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4、对学生给予学校纪律处分和刑事处分。
(不能轻易根据受损伤学生家长要求而定)
5、对无理取闹的人给予治安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
在伤害事故没有处理完结时,学校不要预先支付当事人的任何费用,也不要为了息事宁人给以受害学生和家长任何承诺。
四、学生伤害事故证据(记录)充分的原则
法院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审理,一般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归类。
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学校是否有过错则由学校自己证明,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学校的管理没有过错,法院就推定学校管理有过错,根据证明则学校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所以学校必须注意日常的工作记录和保护事故的有关证据。
希望学校的管理者认真学习法律基本知识。
既要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又要学习宪法及其法律法规有关教育的内容;既要学习法律、法规的条文,又要学习有关法理的基本知识。
对于经常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同志还要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学习,在学生出险情况发生时能够依法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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