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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园林景观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同.docx

  • 文档编号:27146859
  • 上传时间: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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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合同价款

付费额(万元)

付费条件及时间

第一次付费

40%

签定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60%

整体方案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

乙方申请拨款前,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并开具相应正式合法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乙方必须提供乙方直接从税务机关购买的、载明本合同经济业务事项和金额的真实、合法、有效发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发票领购登记本、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如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18.12双方同意对设计成果的评价及设计费总金额的支付按比例挂钩,以最终确定设计费总金额(合同总价)。

18.13

18.13.1甲方、乙方依据经双方会签的《规划设计管控要点》进行审查,最终由甲方评价设计成果合格率,经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后交乙方,乙方应予认可。

18.13.2

18.13.3评价结果与设计费总金额的支付比例挂钩,具体办法见下表:

序号

合格率(R)

设计费总金额支付比例

最终的设计费总金额

R计算方式

1

90%≤R≤100%

100%

合同规定的设计费总金额

R=

设计范围合格的要点数量

设计范围全部要点数量

2

R<90%

R

合同规定的设计费总金额×R

 

第19条项目停建、缓建

第20条

20.1停建

20.2

因不可抗力中断施工,或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工程则视为停建。

甲方须支付与乙方各阶段已完成之局部或全部工作设计费用,乙方收清费用后,仍应配合甲方处理客户相关投诉。

20.3缓建

20.4

当已停建工程于三年内恢复建设,无重大修改,此工程则作缓建论,本合同仍有效,乙方需继续依据合同条件提供一切设计服务,而所有按第9条所得收费均作为合同价款中已提供服务部分之收费。

所有因缓建而导致任何增加工作,则甲乙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21条违约责任

第22条

22.1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指达到付款条件的时间)支付工程设计费,甲方从应支付设计费最后一天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按逾期未付工程设计费的万分之五支付给乙方作为逾期支付违约金,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逾期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

22.2

22.3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乙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延期出图导致甲方工程进度延误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2.4

22.5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及不符合合同约束要求时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采取补救措施、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应赔偿甲方该部分设计费作为质量违约金,如果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乙方应根据具备相应资格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单位的鉴定结果根据乙方过错程度赔偿甲方的相关全部损失。

22.6

结构设计应按照《设计任务书》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成本和经济控制,如果经项目公司工程审核部审核,其设计结果超过相应指标的3%(含),乙方应免收相应的结构专业部分的设计费并向甲方赔偿相应结构专业设计费双倍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22.7由于乙方提交的概算不准确或设计未按照甲方设计要求而造成工程成本超过设计限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过设计限额部分造价的50%作为赔偿金。

22.8

22.9乙方如不配合甲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若乙方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施工的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每缺席一次,应承担1000元/次违约金。

22.10

22.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

乙方如有违反,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乙方需向甲方承担伍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每擅自更换设计人员,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贰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甲方有权在任何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

22.12

22.13乙方不能接受甲方以外的任何关于设计变更方面的请求,否则甲方不予认可该部分设计费用,并追索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2.14

22.15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泄露、转让、提供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22.16

22.17如果乙方提供虚假、违规发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发票并拒绝付款,直至乙方改正之日,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虚假、违规发票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支付设计费时直接扣减。

如果甲方因乙方所提供的虚假、违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惩处的,如设计费尚未支付完毕,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扣减乙方与惩处款项相同的款项及违约金;如乙方设计费已支付完毕,甲方有权无限期向乙方追索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2.18

 

第23条通知与送达

第24条

24.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快递或传真发至双方确定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号码,否则不发生效力。

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或联系号码发生变更,则其应于变更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24.2

24.3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24.4

24.4.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24.4.2

24.4.3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24.4.4

24.4.5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

24.4.6

24.4.7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24.4.8

 

第25条不可抗力

第26条

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灾、战争、暴乱、罢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相应情况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7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不可抗力事由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27条知识产权

第28条

28.1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为甲方出资并提出需求,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服务,所产生之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自身业务的宣传、推广的范围内,合理引用或介绍上述设计成果,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工程上直接复制该设计成果。

28.2

28.3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设计仅限于本项目,甲方可以合法使用,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8.4

28.5甲方有权自行决定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无偿介绍、展示乙方设计作品及评价设计作品,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将设计成果用于产品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

28.6

28.7乙方同意对于承担本设计方案的主要设计师的资历经历以及对本工程的设计理念,甲方可以进行宣传和表现。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标注乙方单位的名称及设计师姓名及肖像,甲方无需为此另行付费。

28.8

28.9乙方应对本工程全部设计图纸、说明、过程文件等有关资料和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保守机密,除非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均不得使用在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任何项目中。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28.10

28.11在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享有发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发表的,须承担侵权之法律责任。

28.12

28.13若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已交付的甲方已付过费用的设计成果,甲方有权继续使用。

28.14

 

第29条合同解除

第30条

30.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0.2

30.3乙方严重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0.4

30.4.1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合同赋予乙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或由第三者继承的;

30.4.2

30.4.3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按设计要求完成设计工作,设计文件的提交累计超过20天的;

30.4.4

30.4.5乙方擅自变动设计人员或者经甲方累计三次书面提出更换不胜任的设计人员要求后乙方仍未更换能胜任的设计人员的;

30.4.6

30.4.7乙方提交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与本合同要求明显不符,又不按照甲方书面通知,于7天内进行纠正的或者乙方纠正后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仍达不到本合同要求的;

30.4.8

30.4.9在甲方提前24小时通知的前提下,乙方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施工的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累计缺席达三次的;

30.4.10

30.4.11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经甲方书面提出更换不胜任的设计人员要求后未能及时更换或者更换后的设计人员仍不能胜任现场工作要求,导致施工方难以按乙方设计文件工作的;

30.4.12

30.4.13乙方发生其他显著违约,经甲方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后在给定的整改时间内仍未整改达到甲方要求的;

30.4.14

30.4.1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0.4.16

30.5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条款如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并超过30天时,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该通知后14天内仍未纠正,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0.6

30.7因乙方存在本条第15.2款约定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设计费可以不返还,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的20%作为解约违约金,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解约违约金、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30.8

甲方非因乙方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予同意。

乙方尚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预付款不予返还;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支付费用。

30.9因甲方存在本合同款约定的情形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支付费用。

30.10

乙方非因甲方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设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解约违约金,解约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0.11合同不论因任何原因解除,乙方在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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