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完整版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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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完整版资料
附件2: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
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
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
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
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
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
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
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
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
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治疗机、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
牙科必备消毒设备、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美容医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等。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床头信号灯1台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安宁疗护中心是为疾病终末期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护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并兼顾发展等设置床位数,床位总数应在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内科、疼痛科、临终关怀科。
安宁疗护住院病区应当划分病房、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谈心室(评估室)、关怀室(告别室)、医务人员办公室、配膳室、沐浴室和日常活动场所等功能区域。
(二)医技和相关职能科室:
至少设药剂科、医疗质量管理、护理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管理部门。
医学影像、临床检验及消毒供应服务等,可以由签订协议的其他具备合法资质机构提供。
三、人员
(一)安宁疗护中心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每10张床位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
根据收治对象的疾病情况,可以聘请相关专科的兼职医师进行定期巡诊,处理各专科医疗问题。
(二)安宁疗护中心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每10张床至少配备4名护士,并按照与护士1:
3的比例配备护理员。
(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宜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心理咨询(治疗)师、康复治疗师、中医药、行政管理、后勤、医务社会工作者及志愿服务等人员。
四、建筑要求
(一)安宁疗护中心的建筑设计布局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学和无障碍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5米。
两人以上房间,每床间应当设有帷幕或隔帘,以利于保护患者隐私。
每床应配备床旁柜和呼叫装置,并配备床挡和调节高度的装置,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无障碍和防滑的要求。
(四)病区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扶手、紧急呼叫装置。
充分考虑临终患者的特殊性,配备相适应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设施和防滑倒等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当方便轮椅、平车进出;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六)设有关怀室(告别室),考虑民俗、传统文化需要,尊重民族习惯,体现人性、人道、关爱的特点,配备满足家属告别亡者需要的设施。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身高体重测量设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监测仪、超声雾化机、血糖检测仪、患者转运车等。
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
应当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其他。
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安宁疗护中心的管理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开展安宁疗护的医疗机构。
其他开展安宁疗护的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一、机构管理
(一)安宁疗护中心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公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应当设置独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和影响患者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4.监督、指导安宁疗护中心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包括手卫生、消毒、一次性使用物品的管理和医疗废物的管理等,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医疗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安宁疗护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健全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质量控制措施、诊疗护理相关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体现人文关怀。
(二)严格按照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诊疗护理服务流程,施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三)建立日常工作中发现质量问题逐级报告的机制,出现较多或明显的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组织集体分析研究、协调解决。
(四)科室负责人直接负责质量管理和控制,定期组织质量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五)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对医疗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六)建立患者登记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医疗文书书写及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建立良好的与患者沟通机制,按照规定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告知,加强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三、感染防控与安全管理
(一)应当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的风险。
(二)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洁污分开、标识清楚等基本要求。
(三)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1.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医务人员的手卫生应当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五)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和处理。
(六)应当加强患者安全管理,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并定期进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七)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正确识别患者身份。
(八)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定,保障用药安全。
(九)应当加强对有跌倒、坠床、自杀、压疮等风险的高危患者的评估,建立跌倒、坠床、自杀、压疮等报告制度、处理预案等,防范并减少患者意外伤害。
(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四、人员培训
(一)应当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计划,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及时掌握和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安宁疗护中心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安宁疗护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
3.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安宁疗护中心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安宁疗护中心出现以下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1.使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相关活动的;
2.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纰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
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
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材。
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匹配。
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治疗仪器、设备。
附件:
1.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览表
3.看守所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器材设备配置一览表
附件1
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卫生所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至少有2名取得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关押容量为不满500人的看守所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关押容量为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诊断类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
X线机、看片灯、显微镜、血检测仪、B超机。
(二)治疗类
基本设备:
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以及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
缝合包、小夹板、止血钳、颈托等。
(三)抢救类
基本设备:
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套)、便携式氧气瓶、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
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四)防护消毒类
基本设备:
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医用垃圾袋。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其他
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卫生所的基本标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预防保健科、皮肤性病科等为选设科室(根据工作职能性质,皮肤性病科、戒毒科分别为设置门诊部的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必设科室,戒毒科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6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诊断类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
X线机、看片灯、显微镜、血检测仪、B超机。
(二)治疗类
基本设备:
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
缝合包、小夹板、止血钳、颈托等。
(三)抢救类
基本设备:
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套)、便携式氧气瓶、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
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四)防护消毒类
基本设备:
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隔离衣、医用垃圾袋。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其他
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综合门诊部”的基本标准。
附件2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览表
关押容量
设置机构
人员配置数(名)
房屋建筑面积(m2)
备注
<300人
卫生所
医师≥2
护士≥1
≥40
≥300人至500人
卫生所
医师≥3
护士≥2
≥40
≥500人至1000人
卫生所或门诊部
医师≥4
护士≥3
≥100
≥1000人
门诊部
医师≥6
护士≥5
医技≥1
≥300
附件3
看守所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器材设备配置一览表
关押容量
诊断类
治疗类
抢救类
防护消毒类
其他类
<500人
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套)、便携式氧气瓶、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医用垃圾袋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00人
除前述设备外,可根据需要选配或增配:
X线机、看片灯、显微镜、血检测仪、B超机
除前述设备外,可根据需要选配或增配:
缝合包、小夹板、止血钳、颈托等
除前述设备外,可根据需要选配或增配:
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注:
1.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备配置数量。
2.抢救箱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
3.压力灭菌器、氧气装置等器材应配齐配套用品。
4.其他: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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