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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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基本标准
(2009版)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管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勘察设计产品和服务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1.2范围
本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型勘察设计企业。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50380-2006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379-2006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2质量管理体系
2.1总要求
拟执行本标准的勘察设计企业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将其形成必要的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2.2文件要求
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文件发布前和更新时均应得到批准,并确保使用有效版本。
体系文件内容应包括:
2.2.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可在质量手册中体现);
2.2.2质量手册;
2.2.3本标准所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
a)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
b)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c)人力资源及培训控制程序
d)与顾客有关过程控制程序
e)勘察设计及服务过程控制程序
f)采购(分包)过程控制程序
g)勘察设计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h)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2.2.4本标准所要求的质量记录
a)质量目标及目标检查记录
b)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过程的有关记录/纪要
c)员工能力、评价及其培训的记录
d)顾客要求、合同评审及顾客满意的有关记录/纪要
e)勘察设计策划、校审、提资、评审、确认的有关记录/纪要/文件
f)设计更改及必要措施的校审或评审记录/纪要
g)合格供方评价、采购产品和顾客财产验证记录
h)产品可追溯性标识记录(编号、分发、交付等)
i)纠正/预防措施及其实施验证等方面的记录
j)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准和验证结果记录(勘察)
注:
1.本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形式、格式不做具体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但体系文件中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各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提交文审,文审合格后方可发布实施。
2.以上所列程序文件和质量记录是必须要体现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但可不限于此,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2.2.5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为确保各过程有效策划、实施、控制所确定的文件和记录。
2.3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2.3.1企业简介;
2.3.2范围: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业务范围,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测量、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根据本企业资质情况确定);
2.3.3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基本标准(不仅限此标准);
2.3.4质量管理体系:
总要求和文件要求;
2.3.5管理职责: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企业机构及质量职能划分;
2.3.6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2.3.7勘察设计产品实现:
产品实现各过程的策划、实施和控制以及相互作用的表述;
2.3.8测量、分析和改进:
监视和测量(顾客满意、内部审核、产品和过程)、不合格品控制、数据分析、改进(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3管理职责和资源管理
3.1最高管理者
3.1.1最高管理者应以增强顾客满意为目的,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
3.1.2最高管理者应向企业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企业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管理评审;确保资源的获得;
3.1.3最高管理者应在管理层指定一名管理者为“管理者代表”,其职责是确保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保持和改进。
3.1.4最高管理者应确保企业内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3.1.5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3.2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2.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企业在质量方面所追求的宗旨、方向和目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应对全体员工进行质量教育,确保员工理解并执行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2.2质量方针作为勘察设计企业总体方针的组成部分,应与总体方针相协调并有机结合,体现满足顾客要求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持续改进的承诺。
3.2.3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以确保质量方针的实现。
质量目标应在质量方针的框架内制定和展开,其结果应保证实现质量方针的质量承诺;应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规定出需要经过认真努力才能达到的具体目标;应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应具有可测量性并尽可能量化(如:
出院成品优良率、施工图审查一次通过率、项目前期成果审查通过率、顾客满意率等)。
3.3.管理评审
3.3.1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每年至少一次(两次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对质量管理体系改进做出决定,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3.3.2管理评审的输入信息应包括:
内审结果、顾客满意、产品质量、纠正/预防措施、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数据分析的结果、持续改进的建议等。
3.3.3管理评审结论应包括:
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勘察设计产品及过程的改进和资源需求的决定和措施。
3.3.4管理评审的方式:
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会议评审或会签评审,也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组织管理评审。
3.4资源管理
3.4.1人力资源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应设置质量管理体系的专兼职部门或岗位。
企业的全部质量职责应分配到与质量有关部门和岗位,并明确其质量职责与权限,可一人多岗。
3.4.2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应对此类岗位的人员能力进行评价并保存评价记录(如学历、培训、经历、技能及评价等)。
保留提高员工能力的培训计划和实施记录。
3.4.3应提供并维护保证产品实现过程所需的基础设施(办公场所)、适合人员工作的办公环境、生产服务过程设备(交通车辆、勘测设备、印刷设备、计算机硬件系统等)、工程应用软件和网络信息系统等。
4产品实现过程
4.1与产品有关的顾客要求的评审
4.1.1与产品有关的顾客要求的形式,可以是电话记录、洽谈记录、合同草案、委托书或招标文件等。
企业应识别和确认顾客的要求,确定顾客对项目的范围和功能、性能及其他要求。
4.1.2勘察设计企业应评审顾客要求。
企业在向顾客做出承诺(包括口头承诺、投标和签订正式合同)之前,评审本企业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包括分包)。
4.1.3评审的人员应是企业中的适当人选,一般就是企业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管理人员。
4.1.4保持顾客要求评审的适当记录。
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类型、复杂程度等划分项目级别,分别以会议、会签和审批等方式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
这种记录的方式可以简单到如在委托书、电话记录上做出注释肯定可以完成,由评审者签名并注出日期即可。
4.2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
4.2.1设计策划
1)各设计专业产品实现过程控制要求的策划
设计企业应对工程设计过程进行控制。
策划各专业产品实现所需的过程并规定过程中质量活动(如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和技术咨询等)的控制要求。
策划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如各专业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程序文件应包括工程设计项目的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设计成果文件签署、分包管理、交付和服务的要求等。
2)设计项目的策划
根据程序文件的要求和设计项目阶段、范围、规模等的不同,设计项目应进行设计策划。
至少应明确设计项目组人员、进度、各专业分工(包括分包)和应开展的质量控制活动的时机、方式。
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分阶段策划。
3)保持项目策划的适当记录。
项目策划基本的记录是项目台帐、项目任务通知单。
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类型、复杂程度等划分项目级别,对于不同级别的项目可以规定不同的计划记录的方式,如编制工作大纲或专门的工作计划。
4.2.2设计输入
1)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设计输入要求,。
设计输入通常包含以下适用内容:
a)基础资料,如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社会经济等资料;
b)经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的设计或咨询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规划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
c)设计过程中上序为下序提供的资料;
d)顾客要求,如委托书、招标文件、变更要求等;
e)企业内部的要求,如内部规范性技术要求、以前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等。
f)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设计输入应以适当的方式评审。
评审的目的是确保设计条件、依据是充分和适宜的。
评审的方式可以是总工在审查输入资料基础上的事先指导、对资料的审查意见、或对专项资料的评审会、对工作大纲的评审等。
3)设计输入应保持记录。
如保留已获得的资料、文件或文件目录,根据资料确定的设计参数、要求的记录,以及相应的评审记录等。
4)设计输入所需的部分资料所有权归顾客,在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丢失。
4.2.3设计输出
1)设计输出应形成文件,这些文件通常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工程计算书、设计概、估算等文本文件。
2)设计输出应能满足设计输入的要求[见4.2.2]。
3)设计输出文件的内容、深度和格式应符合行业规定的要求,国家或行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时,设计企业可自行制定输出文件的编制规定,使其具有可验证性(便于校审)。
4.2.4设计产品的检查与评价
1)在适宜的阶段,应依据策划的安排[见4.2.1]对设计产品或阶段性成果进行检查与评价。
检查与评价的方式通常有设计评审、设计验证和设计确认。
2)设计评审
a)设计评审的目的是评价设计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识别任何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b)评审的时机通常在方案确定前和/或具有系统性的技术问题(重要中间成果)确定前。
评审通常采用会议方式,由授权的技术主管人员主持,由与所评审的设计阶段有关的职能、专业的代表,必要时可包括顾客的代表参加评审。
c)应记录评审的结果以及对存在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修改),并由评审主持人对修改进行确认。
d)对技术简单的小项目、套用已有的技术成熟的项目、与上阶段设计方案无重大变化的施工图设计可不进行设计评审,但要在策划中说明。
3)设计验证
a)设计验证是对规定要求(设计输入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设计验证的主要方式是设计校审,需要时也可进行变换公式计算、同类已证实的设计项目比较结果以及实验、模拟等。
b)对设计成果,应依据策划的安排[见4.2.1]对阶段性成果进行校审,保持校审和校审结果处置的记录。
c)设计企业应建立校对和审核制度,校对和审核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d)规定设计提供给校对和审核的文件类型,如工程设计的策划结果、设计输入、本专业提出和接收的资料、设计图纸、报告、计算书等;
e)校对和审核的记录方式;
f)规定各专业的校对和审核的细则,应针对每种类型的设计文件,规定校对和审核人员所要负责的内容等;
g)校对和审核结果的处置方式。
4)设计确认
a)设计确认是对特定的使用(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工程设计项目设计确认一般采用对设计已满足规范、标准,特别是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认定;
b)设计确认由顾客、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分阶段实施。
确认活动通常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
——方案设计的评估;
——初步设计的审批;
——施工图设计的图纸会审或有关机构进行的施工图审查。
c)需要时,组织应委派能胜任的人员参加设计确认活动,并记录设计确认的意见。
d)要获取设计确认意见,并按意见修改有关设计文件或答复。
e)确认的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包括对修改的复核记录)
5)以上三项检查和评价的方式,可行时可以任意组合的方式进行。
如对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等的评审,请顾客的代表参加,提出确认意见,参会专家同时提出校对意见,保留记录,则可认为同时进行了三种方式的检查和评价。
4.2.5设计更改
1)设计输出文件批准交付后(出院后),所有的更改应按本条款要求实施控制;
2)设计更改的控制一般包括:
a)应明确设计更改原因、判断更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b)设计更改应形成文件;
c)评价更改对已施工、安装部分及对各相关专业的影响并确定采取的相应措施;
d)所采取的更改措施的文件必须进行校审,必要时进行评审/确认,必须经批准(用章)才可交付;
e)保持更改的识别和更改的校审、评审/确认结果及相应措施的记录。
3)设计更改文件应按要求归档。
更改文件及与其相关文件应予以标识,如在底图上标识“此图已更改”并注明更改文件编号,以免误用并确保其可追溯性。
4.3工程勘察的质量控制
4.3.1勘察过程的策划
勘察企业应对工程勘察过程进行控制。
策划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产品实现所需的过程并规定过程中质量活动(勘察方案的评审、外业检查验收、成果文件校审等)的控制要求。
策划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如各专业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程序应包括工程设计项目的前期工作、现场工作,试验工作,内业工作、成果文件签署、分包管理及交付和服务等。
4.3.2前期工作
1)勘察单位下达工程勘察项目,确定项目要求和人员、设备等资源配置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后,收集已有资料及现场踏勘,编制勘察纲要并报主管人员审核。
3)勘察纲要主要阐述勘察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区自然条件,勘察工作技术路线及进度、勘察方案、勘探手段方法和技术要求,内业工作及主要成果、质量控制要求、分包产品及质量要求等。
其形式可以是格式化的工程勘察纲要、工程测量技术设计书,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项目编制的工作大纲、事先指导书等。
对一些特定的勘探、试验项目,要拟定实施要求,形成文件由项目负责审核。
4)勘察纲要实施前要经授权的人员审核批准,必要时以会议的方式评审。
勘察纲要实施前应进行技术交底;
5)保持项目下达、项目勘察纲要和勘察纲要审核及技术交底记录。
4.3.3勘察项目现场工作。
1)按勘察纲要要求开展现场工作。
2)勘察现场工作至少保持以下记录:
a)现场进行的地形、地质测绘记录。
b)工程测量、勘探点定位和高程,包括测量定点和高程的要求以及现场测量记。
c)钻/坑探、物探等勘探工作及取样记录。
d)现场试验和原位测试记录等。
e)各类有校准要求的仪器设备的记录,包括仪器编号、校准合格证书、使用前校准等。
3)现场的原始记录应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重色覆盖。
如需改错,应把错字划去,在旁边标注正确的字;
4)原始记录必须有记录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
5)对现场勘察过程中的试样、标石、标桩必须按规定进行标识、按要求贮存和搬运和送样。
4.3.4试验和勘察项目内业工作
1)按勘察纲要中对土工试验、数据分析处理、报告和图纸编制的要求开展内业工作,必要时应编制试验或数据分析等的技术要求。
2)按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试验并真实地做好试验记录;
3)试验原始数据的记录、校核、更改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4)按需要提供相应试验成果图表,试验报告应经审核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送交;
5)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整理、分析原始资料,编制相应的图表和勘察报告、测量成果报告。
6)成果文件必须经过程序文件规定的和项目勘察纲要要求的校审/评审,才可交付顾客。
7)保留分析计算、校对审核和成果评审的适当记录。
4.4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签署和标识
企业应规定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签署和标识,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4.4.1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签署流程和格式(如文件扉页、封底、图签、会签栏的格式);
4.4.2规定各类涉及成品文件的签署级别,并确定各级技术人员的签署权限;
4.4.3注册人员的签署要求,注册人员的签署权限应符合国家对注册人员的管理要求;
4.4.4勘察/设计文件加盖企业相关印章的要求。
4.5分包管理
4.5.1勘察/设计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应对分包勘察/设计过程进行控制,应建立分包管理规定。
分包设计管理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分包方评价与选择;
2)对分包合同的内容要求;
3)对分包方勘察设计过程的控制;
4)对分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的审查与管理。
4.5.2对分包方的评价与选择
1)勘察设计企业在分包勘察/设计任务前,应对分包方进行评价。
2)设计企业应制定选择、评价分包方的准则。
对分包方的评价应考虑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设备能力、以往工作业绩和质量保证能力等。
对分包方的评价结果和需要对分包方重点控制的内容应予以记录。
4.5.3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分包应签订合同。
分包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包范围、提交成果及进度要求;
2)分包方的责任;
3)分包设计要遵循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分包方提供勘察/设计成果的深度、格式、编号、签署以及会签的要求;
5)对分包方提供勘察/设计成果的中间审查和验收要求;
6)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数量和介质。
4.5.4对分包方的监控
设计企业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分包方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审查分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并保存相关记录。
必要时,对分包方的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控,
4.6交付和服务
4.6.1交付
成品交付可有多种形式,例如邮寄、送达或顾客来取。
必须履行交接签字手续,注明签收日期,保存记录。
4.6.2服务
1)合同或规定有服务要求时应做好交付后服务,确保顾客满意。
需要时,服务活动要有服务内容、服务实施情况及顾客(或施工单位)的验证意见的简要服务报告或记录。
2)勘察/设计后期服务活动及至少保持的记录:
a)施工图技术交底,测量交桩;
b)参加岩土工程设计方案的讨论;
c)参加基槽检验或验桩,各阶段检查验收;
d)应保持施工图技术交底,测量交桩,基槽检验或验桩,各阶段检查验收记录。
5测量、分析和改进
5.1监视和测量
5.1.1顾客满意:
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一种测量,应确定收集和利用顾客满意信息的方法,如顾客满意度调查、顾客反馈意见和审查批复意见等。
5.1.2内部审核
a)内部审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本标准和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内审的形式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自行确定,如集中审核或滚动审核,集中内审应选择在管理评审之前进行。
b)策划审核方案,制定审核计划,编制检查表,按计划实施审核活动,保留相关的记录。
c)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
d)内审不符合项应纠正,为防止不符合的再发生可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对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结果要验证。
e)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内审的目的、范围、依据、方法、时间、地点、审核组、审核经过、存在主要问题(包括不符合)及原因分析和审核结论。
5.2数据分析
应确定、收集、分析和利用有关数据,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适宜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根据数据分析的结论提出改进的建议、做出改进的决定、制定改进的措施。
有关数据可包括施工图审查意见、专家审查会意见、质量目标考核、客户投诉、顾客满意评价、成品质量内部评价、内审不符合项统计、外审不合格项统计等。
5.3不合格品控制
应识别和控制不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产品,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和交付。
通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视测量,根据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应采取适当纠正预防措施对不合格品予以控制。
5.4持续改进
5.4.1应利用质量目标考核结果、内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等活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充分性、适宜性。
5.4.2纠正措施:
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
纠正措施应与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5.4.3预防措施:
应采取措施,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
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6质量管理外体系部审核
6.1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对实施本规定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各项具体事务工作,委托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办理。
6.2审核工作由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两部分组成。
执行本标准的企业应首先建立质量体系文件,经本企业最高管理者签发后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文审工作。
经文审合格的,出具文审合格证明,待外部现场审核合格后,核发《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6.3审核方法参照第三方认证审核实施。
实施审核前勘察设计协会应下发审核计划并确定审核组长,审核组成员应与被审核企业没有利害关系。
6.4在审核开始前,审核组应对被审核企业承诺保密事项,承诺在审核期间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受审核单位有关技术、管理、经营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6.5审核组应按照批准的审核计划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开列不符合项通知单并编制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目的、范围、依据、方法、时间、地点、审核组、审核经过、存在问题和审核结论)。
6.6受审核企业应在接到审核组不符合项通知单后30天内整改闭合不符合项,并将实施的纠正/纠正措施报审核组。
经审核组验证符合要求的,按本规定第6.2条款执行。
6.7经审核组验证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书面报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后重新申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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