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财政资金财务管理及核算办法点击云南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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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财政资金财务管理及核算办法点击云南农
云南农垦总局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及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33号)、《财
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9]121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会[200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8]1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08]210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垦总局关于<云南省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08]15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云南农垦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云南农垦各单位获得的来自于财政部、农业部、发改委等各级政府部门的用于专门项目的资金。
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种植养殖补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农机补贴、橡胶基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震后恢复重建、防汛、扶贫、以工代赈、集体转业官兵共用经费补助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性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支付社会性支出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规费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性支出是指为各项社会管理职能而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各项支出,如公检法司、武装民兵训练、中小学教育、公共卫生防疫
背奇0
目前农垦存在的社会性收支是企业因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未移交当地政府而发生的行政性、政策性和公益性方面的收支。
社会性收入应与社会性支出相匹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支出是指农业企业取得的用于与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支出,如小型水利设施、基建、技术推广项目等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长期资产是指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获得财政专项资金的农垦企业原则应按项目分别设立银行专户对各项
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存储。
对于经常性的项目或资金量较大的项目要求设立独立的银行专户存储。
对于项目繁多且各项目资金量小的,可合并幵立一个银行专户存储。
第八条严格按照各项资金来源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资金使用过程应按照项目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完备
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及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条项目执行单位要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属于固定资产购建的工程项目要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防止资金闲置及禁止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农垦总局、分局及项目资金使用各单位,应即时下拨各项目资金,保证项目按规定时间开工、完工,或按时兑现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对于直接补助给农场职工个人的资金,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对每个职工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进行张榜公示后,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直接兑付,暂不具备“一折通”或“一卡通”发放的农场,可用现金发放。
发放签字花名册除反映个人正常信息外,必须有领款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经济性质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8]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农垦各单位获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相应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的内容判断,是属于社会性支出,还是生产性支出,从而确定其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对于属于社会性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一)使用社会性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形成长期资产的,购建长期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上述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等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科目。
(二)使用社会性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不形成长期资产的,即费用化的,使用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科目。
不形成长期资产的社会性支出发生时,但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尚未拨付到位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当收到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科目。
第十六条对于属于生产性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一)使用生产性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形成长期资产的,购建长期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在建工程完工后,结转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二)使用生产性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不形成长期资产的,即需要核销的部分,使用时,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项目结束核销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类科目。
(三)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十七条对于仅是通过农垦企业转付,直接支付给自然人(如农工、职工家庭或职工家庭农场等)的财政专项资金(如种植养殖补贴、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给个人部分、农机补贴或棚户区改造等等),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不归属农垦企业的,农垦企业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为配套财政专项资金直补给个人而由农垦企业自筹的部分(如棚区改造项目、沼
气池建设等等),农垦企业支付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第四章基建辅助账核算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社会性支出和生产性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购建过程中,除了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相应的企业会计核算外,同时还应按购建项目分别建立基建辅助账,对建设项目进行基建核算,并根据基建辅助账
制作相应的基建报表
财政专项资金直补给个人用于如棚户区改造、沼气池建设等房屋建筑物的建造,且由农垦企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项目,也应按建造项目分别建立基建辅助账,进行相应基建核算。
第十九条进行基建辅助账核算时,相应原始凭证应标识索引见企业账相应凭证号。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社会性支出和生产性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基建辅助账的核算如下:
(一)收到拨付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
(二)项目发生支出时,自营工程,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相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相关科目;外包工程,借记“预付工程款”,贷记“银行存款”,待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从“预付工程款”,转入相应的成本项目科目。
(三)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相关科目
(四)项目结束时,进行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冲销,借记“基建拨款”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项目基建辅助结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垦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云南农垦总局财政专项资金主要业务账务处理
(形成长期资产的生产
例一农业企业取得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性支出)
1.收到拨款时:
企业会计核算:
借:
银行存款
贷:
专项应付款XX水利项目
基建辅助账:
借:
银行存款
贷:
基建拨款
2.日常发生支出时:
企业会计核算:
借:
在建工程---XX水利项目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基建辅助账:
借: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XX生产用引水渠
设备投资---XX设备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3.工程项目完工,根据工程结算对形成资产部分:
企业会计核算: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XX水利项目
同时,
贷: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基建辅助账:
借:
交付使用资产
贷: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若项目结束,则
借:
基建拨款
贷:
交付使用资产
(形成长期资产的社会性支
例二农场取得卫生院办公楼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出)
1.收到拨款时:
企业会计核算:
借:
银行存款
贷:
递延收益---卫生院办公楼项目基建辅助账:
借:
银行存款
贷:
基建拨款
2.日常发生支出时:
企业会计核算:
借:
在建工程---卫生院办公楼项目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基建辅助账:
借: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3.工程项目完工,根据工程结算对形成资产部分:
企业会计核算:
借:
固定资产---卫生院办公楼
贷:
在建工程---卫生院办公楼项目基建辅助账:
借:
交付使用资产贷: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若项目结束,则
借:
基建拨款
贷:
交付使用资产
4.日常对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
企业会计核算:
借:
营业外支出---社会收支出---卫生院办公楼
贷:
累计折旧---卫生院办公楼
同时,
借:
递延收益---卫生院办公楼项目
贷:
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卫生院办公楼
(建好后房屋产权属于职
例三农垦企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个人)
1.集团公司或财政部门下拨部分资金,农垦企业收到时:
企业会计核算: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付款---XX棚户区改造项目
基建辅助账:
借:
银行存款
贷:
基建拨款
2.企业日常支出下拨项目资金时:
企业会计核算:
借:
其他应付款---XX棚户区改造项目
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基建辅助账:
借: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此处明细账户可根据企业需要自行设置,但必须满足建设项目成本核算。
)
3.农垦企业配套的自筹资金支出时:
企业会计核算:
借:
营业外支出---XX棚户区改造项目
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基建辅助账:
借:
银行存款
贷:
基建拨款
同时,
借: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4.工程项目完工,根据工程结算对形成资产部分:
企业会计核算:
无基建辅助账:
借:
交付使用资产贷: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若项目结束,则
借:
基建拨款
贷:
交付使用资产
例四农垦企业统一规划,由职工自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好后房屋产权属于职工个人)
企业会计核算内容同例三,农垦企业无需做基建辅助账。
例五农垦企业获得测土施肥保护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不能形成长期资产的生
产性支出)(此种情况不涉及基建辅助账,只有企业会计核算。
)
1.农垦企业收到资金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专项应付款---测土施肥保护项目
2.项目开展资金使用过程中:
借:
在建工程---测土施肥保护项目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3.项目结束,需要核销时:
借:
专项应付款---测土施肥保护项目
贷:
在建工程---测土施肥保护项目
例六农垦企业获得的集体转业官兵共用经费补贴或离休人员共用医疗补贴财政专项资金(不能形成长期资产的社会性支出)(此种情况不涉及基建辅助账,只有企业会计核算。
)
1.农垦企业收到资金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递延收益---离休人员共用医疗补贴
---集体转业官兵共用经费补贴
2.资金使用过程中:
借:
营业外支出---社会收支出---离休人员共用医疗补贴
---集体转业官兵共用经费补贴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
借:
递延收益---离休人员共用医疗补贴
---集体转业官兵共用经费补贴
贷:
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离休人员共用医疗补贴
集体转业官兵共用经费补贴
该案例中,若集体转业官兵共用经费补贴或离休人员共用医疗补贴财政专项资金还未收到,就发生支出,此时账务处理为:
借:
营业外支出---社会收支出---离休人员共用医疗补贴
---集体转业官兵共用经费补贴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财政专项资金收到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离休人员共用医疗补贴
集体转业官兵共用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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