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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劳动法》依然不健全。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讲究的是平等互利原则,但现实中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呈现出了不平等性。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使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
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目标、
SomeThoughtsonChina'slaborcontractsystem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China'ssocialistmarketeconomy,thelaborcontractsystemreforminChinahasmadegreatprogress,butstillisnotperfect"LaborLaw".Inasocialistsociety,theemphasisisontheprincipleofequalityandmutualbenefit,buttherealityofthelaborcontractsystemshowinginequality.Inthispaper,byanalyzingthecurrentsituationandexistingproblemsofChina'slaborcontractsystem,putforwardtherecommendationstoimprovethelaborcontractsystem,China'slaborcontractsystemmoreperfect.
Keywords:
laborcontracts,laborandemployment,goals
一、我国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关系特征………………………………………………..1
(一)我国劳动合同现状……………….......………………………………1
1.劳动合同立法面临抉择困境………………………………………1
2.我国劳动合同存在的缺陷………………....………………………2
(二)当前我国劳动合同关系特征…………....………………………...…2
1.劳动关系得到初步的确定…………....……………………………2
2.劳动关系呈现出现代化……………………………..........................2
3.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局势………....……………………...................2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矛盾显形化....…………………………......2
5.劳动关系逐渐契约化…………………………………………………3
二、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履行及维护……………………………………………3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述…………………………………………3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特征……………………………………………………3
(三)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3
(四)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则……………………………………………………4
(五)劳动合同制度的维护……………………………………………………5
1.明确劳动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
2.提高工会地位………………………………………………….……5
3.解决劳动合同中存在的纠纷,落实制度履行是关键……………5
(六)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双方主体作用…………………………6
1.在国有制企业方面…………………………………………………6
2.在非国有企业方面…………………………………………………6
三、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新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6
1.健全调节机构………………………………………………………6
2.完善争议仲裁工作,改进整理处理方式…………………………6
结语……………………………………………………………………………………7
参考文献………………………………………………………………………………8
前言
劳动合同制度关系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劳动合同制度尚不完善,众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的保障。
劳动合同制度是对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着眼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发展的客观诉求与整体趋势,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对劳动者至关重要,同时也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
因此,研究劳动合同制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找出现有的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提出对策对劳动者与国家的发展主管重要。
1.研究背景
本文基于我国城市内的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以及处在发展阶段的中国劳动合同制度立法执行现状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基本宗旨是: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现实中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展开分析,最后,根据以上两种大北京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2.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私营、国有企业中以及在两种企业工作的员工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状况,根据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分析双方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双方当事人都有各自的责任,但最主要的责任应当是用人单位。
3.研究方法
文献法,本论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对我国劳动合同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当前劳动合同中存在的缺陷。
观察法,本论文根据以劳动合同制度研究为目的,通过对研究目的的观察进行资料选择从而获得论文所需要些的相关知识。
信息研究法,利用当前的相关信息,通过对劳动合同信息的收集进行深入加工,从而整理成自己的写作。
一、我国劳动合同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一)我国劳动合同现状
1.劳动合同立法面临抉择困境
劳动合同自由干预程度决定着劳动合同立法是否适当。
我国劳动合同自由面临这样一个困境:
我国经济发展是否继续依靠廉价劳动力,如果我国继续依靠廉价劳动力去促进经济发展,那么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就需要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或只能进行有限的改进,更何况解决这一问题不能超越我国发展的需求,也不能超越国际竞争的需要。
在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存在的种种社会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站在国际大背景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人民的生活水平尚未全面步入小康社会。
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我国是依靠廉价劳动力保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当前我国在国际高端科技领域几乎没有竞争力,我国的竞争优势就在于拥有廉价劳动力,但又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短时间内我国在这些领域不会有太大提高。
但反过来看,如果我国能够安全度过这一阶段,那么我们的发展势必会取得重大突破。
由上面我们可知,现阶段我国只能在高标准的发达国家与低标准的发展中国家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劳动合同自由制度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劳动者利益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2.我国劳动合同存在的缺陷
第一,我国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签订合的同时还是当事人。
这个问题无论在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此外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与劳动者在合同执行结束是应当尽快续签或者终止,就比如在私营企业中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满期后,用人单位没有同劳动者及时续签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法虽然规定为续签劳动合同,但对于其中的具体做法从没有规定出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涉及原劳动关系接触式的具体做法。
第二,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无论在私营与国营企业中都没有制定劳动合同登记申报制度,没有这一制度,企业中的相关部门就不能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也就无法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
此外,没有明确规定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入单位后多长时间签订合同,造成劳动者心里没有底儿,用人单位也没有紧迫感。
第三,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故意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予责令警告;对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就存在一定的漏洞,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造成伤害需要进行赔偿,但并没有明确赔偿的范围,在职的劳动者也就难以运用法律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
我国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合同,以至于事实劳动关系常出现尴尬局面。
我国权威人士指出应当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利益但要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者将事实劳动关系变成法律形式,这需要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当前我国劳动者不享有主动权,用人单位进行的口头形式只能是纸上谈兵。
(二)当前我国劳动合同关系特征
1.劳动关系得到初步的确定
当前我国的私营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明确,但自主权尚未扩大到乐观状态。
而国有企业无论在用人方面,还是在资源分配方面都在逐步壮大起来,成为劳动关系方面的主体力量。
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有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对从业方面的选择性增强,已经初步发展为独立主体,也一定程度上能够支配自身劳动。
现阶段的中国,劳动者和用人企业俨然能够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2.劳动关系呈现出现代化
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市场正从过去传统的统一承包、统一分配转向市场现代化、公开化,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关系从传统的行政管理转向由市场进行调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决定,但前提是遵守市场规则。
劳动市场对劳动资源的调节作用越来越明显。
3.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局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前的劳动市场中已经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形式共存的格局,不再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整个经济结构已经呈现出多元化。
因此,劳动关系也逐渐发展成为多元化、复杂化经济体制。
总之在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经济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交错,并在不断变化。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矛盾显形化
不论私营还是国有企业和劳动者均为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双方的利益呈现出多元关系,在各自追求根本利益下,单位所有者、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显性出更多的矛盾,尤其是局部矛盾更加明确,比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福利问题和劳动者的基本保障问题,劳动争议也在不断增加。
5.劳动关系逐渐契约化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并存,随着劳动者合同制度的不断改革,在用人单位方面,他们通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代替传统的用人制度,这就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渐转向契约关系。
企业用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并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倾向是社会发展、制度变化的必然结果。
认识新的形势、接受新的事物、适应新的环境,是每个员工或者企业应该注意的关键点。
二、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履行及维护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述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按照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双方合法权益,并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
劳动合同履行的实质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讲,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义务,也是当事人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的,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也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
(二)合同履行的特征
第一,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
第二,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
第三,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程。
第四,合同当事人全面、适当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五,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
(三)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
第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履行主体在履行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
第一,履行主体适当。
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权利让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第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
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第三,履行期限适当。
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四,履行地点适当。
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
第五,履行方式适当。
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其实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它贯穿于合同的整个全过程。
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
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其次,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
最后,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第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
因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
第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这一原则是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既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个法定原因,更是解决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化的一项具体规则。
第五,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六,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四)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则
对于按照法律签订的合同来说,在达到劳动合同期限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
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第一,履行主体
合同的履行主体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两方面。
由于劳动合同要想得到全面正确的实现,对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尤其重要,但同时也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
所以,合同履行的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履行不仅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也可以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但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只有在履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时时才可以适用。
同时,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前提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总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情况下,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这个第三人并不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只是处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第二,履行标的
劳动合同的履行标的是合同债务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同时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不同的劳动合同标的其合同标的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就是合同的类型是不相同的。
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劳动合同的标的去履行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利益就得不到实现。
所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这也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是质量和数量,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不仅在标的的质量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也要在标的的数量上满足。
如果劳动合同对标的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加以补充,当双方协议不能同时满足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条款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双方仍然无法确定时,就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去履行;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就需要按照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对于标的数量,全部履行是全面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不应当部分履行,这就可以存在一个例外,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部分履行。
第三,履行期限
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债务人合同义务和债权人履行和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都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在该履行期限内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债务。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通常表现出两种情形:
一,迟延履行;二,提前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就很可能构成迟延履行,此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进行协议补充,当然这也存在协议补充不成的,此时就需要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与履行标的是很相似的,如果还无法确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前提是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这就体现出合同履行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履行地点
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及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费用和履行时间。
下面我说一下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履行地点,在国际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时,债务人必须在该地点向债权人履行应有的债务,债权人也必须在该履行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当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需要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但当履行地点依然无法确定时,就应该根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
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如果合同约定支付货币时,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五,履行方式
劳动合同的履行方式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义务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方式不仅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也包括结算方式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由法律以及合同约定来确定的,对于性质不同、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它们的履行方式也是差别很大的。
根据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履行方式以及履行义务上必须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履行。
当约定不明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补充;协议达不不成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对于依然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六,履行费用
劳动合同的履行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时所支出的费用。
当劳动合同中约定履行费用时,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当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依然无法确定履行费用时,就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费用。
但如果因债权人的居住场所变更或其他行为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那么增加的费用就需要由债权人承担。
(五)劳动合同制度的维护
能否建立合理有效地劳动关系机制是实现劳动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关键,在制定制度上强化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的强势与劳动者的劣势趋于平衡,是我国相关机构的重要使命。
协调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的劳动相关制度是借鉴于国际合同制,但在我国实行这一制度上尚不完善,因此我提出一下几点建议作为参考:
1.明确劳动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立法加入“明确规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用人单位应有的义务”这一条例。
虽然劳动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应建立在自愿、平等及协商一致原则上,但现实中由于我国劳动力廉价供远大于求,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势地位,双方实力相差甚远,远没有达到平等的地步。
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一矛盾,那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势必会日益扩大,矛盾也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应该做好预防措施,用法律手段缓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冲突,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当前我国私人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国有企业,他们的员工总数已超过国企中的员工人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进行约束,很多企业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所以在劳动合同制度立法时,个人提倡明确规定两者之间的义务与权力。
2.提高工会地位
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大国,国家政府充当着用人单位与协调公会的中间人,政府的职责就是让工会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自主找到共同利益的平衡点,以稳定劳动关系。
当前在我国充当劳动者的管理者往往是行政部门,由于一系列原因,行政机关很少以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去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
在我国,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但他们行政时体现出太多的行政色彩。
在国外劳动制度充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协调体制,工会在其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以平衡双方的力量。
在我国现实中很少体现出工会平衡作用,劳动法更不符合三方制约机制,此时变法就能帮助我国向着公平原则发展。
3.解决劳动合同中存在的纠纷,落实制度履行是关键
落实制度履行能很大程度上限制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双方当时人在合同期间进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生,从而更好地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一部分,我国劳动法对于一些劳动关系的赔偿以及落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个人认为建立落实制度履行制度是很切合实际的。
(六)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双方主体作用
当前我国协调机构对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处理发挥的作用尚不乐观,因此政府应该提倡建立起集体协调制度,使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得到恰当处理,充分发挥出协调机构的主导作用。
在我国大多数的集体合同内容相似,形式也雷同,但都只是表面文章,根本没有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给出具体条款,不仅没有针对性,实效性也很差,在绝大多数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工会的组建率很低,客观上很难形成协商主体,对于用人单位,他们在集体协调机制上面表现的很消极,不论是集体合同还是集体协商,数量是微乎其微的,这种局面很难真正做到维护双方的利益。
因此,政府应该尽快修订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机制,对集体协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努力落实集体协商制度。
在企业当中加强宣传,对企业实行该机制进行指导,对集体协商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化,形成平等的集体协商机制。
通过不同类型企业实行不同协商制度
1.在国有制企业方面
在国有企业,把企业内部的协商机制化为重点,并形成监督,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平等协商正确维护员工的利益,并把薪酬集体协商规划到劳动制度重要部分,坚决落实集体协商机制。
2.在非国有企业方面
在非国有企业中,要积极推选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通道,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减少劳动争议。
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在部分小企业比较集中、劳动关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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