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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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差旅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山西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预算单位。
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校工会、校办企业等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他费用不得列入差旅费报销。
第四条差旅费管理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公务出差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并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作为报销附件。
学院、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五条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支出范围及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516号)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因公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含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学院、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批。
未经相关领导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学校工作人员经批准赴外地脱产参加各种培训、进修、业务学习(不含提高学历的学习),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省级(含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五条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
省级(含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10元。
第十六条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制定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因公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报销需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以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凭发票报销。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助;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件2)。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80元补助。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赴外地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补助160元。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经费承担,不得向其他部门、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住宿费超标准限额的,凭发票按标准限额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补助。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补助。
校内各预算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差旅费开支范围和规定标准执行,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进修的,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或培训、进修通知(文件)。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学校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校内各预算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项目)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并对本单位(项目)差旅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规范和本办法审核、办理差旅费报销,规范差旅费支出管理;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及校内各预算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3月印发的《太原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出差审批表
2.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公务出差审批表
部门
经费来源
出差事由
出差人
目的地
出差天数
交通工具
部门负责人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元/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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