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水金街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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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水金街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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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水金街1
滋水金街建筑工程
基坑工程监测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陕西亿城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滋水金街项目部
2014年4月
基坑工程监测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蓝田县滋水金街建设项目工程;
(一)、简况
该工程位于蓝田县县门街与西街交汇处,由独立的综合商业街和一栋高层住宅楼组成,总建筑面积41574㎡。
其中:
商业街,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建筑面积7571㎡。
地上四层局部五层,建筑面积27502㎡,建筑高度21.90m。
住宅楼,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一层,地上二十七层。
总建筑面积:
14072㎡;地上13275㎡;地下层475㎡;建筑高度79.30m。
建筑住户:
103户。
该工程的抗震烈度为7度,设计使用年限50年,住宅楼建筑防火分类为一类,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商业街建筑防火类别为二类,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
(二)、结构设计概况
商业街地基处理采用CFG桩复合地基,桩径0.40m,有效桩长8.0m正方形布桩,桩间距1.20m,总桩数1719根;基础底板标高为-5.90m,基础底板厚250mm,基础梁断面为700mm×1000mm;地下室独立基础顶标高-4.45m(地下一层),层高:
4.80m,剪力墙墙厚为300、350mm,顶板厚度为180mm;地下室基础底板、外墙、人防顶板抗渗混凝土等级均为P6;本建筑地下室混凝土,底板自防水的要求应采用抗渗抗裂的混凝土添加剂(AFS)。
住宅楼采用桩筏基础,地基处理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径0.60m,有效桩长25.0m,总桩数115根。
基础筏板厚700mm;地下室层高:
3.85m,剪力墙墙厚为250mm,顶板厚度为180mm;地下室基础底板、外墙、人防顶板抗渗混凝土等级均为P6;本建筑地下室混凝土,底板自防水的要求应采用抗渗抗裂的混凝土添加剂(AFS)。
标准层层高为:
2.90m。
(三)、建筑设计概况
建筑做法采用陕09J01其主要做法如下:
散水:
细石混凝土散水;
外墙面:
根据立面划分,包括涂料墙面、面砖墙面,外挂石材墙面。
内墙面:
电梯厅公共大厅挂贴石材墙面,卫生间、盥洗室、厨房采用釉面砖防水墙面,面层不做,其余为平光内墙乳胶漆墙面;
地面:
电梯厅公共大厅花岗岩地面,颜色看样品定;设备间、水箱间水泥砂浆地面;其余为铺地砖地面。
楼地面:
电梯厅公共大厅花岗岩楼面,颜色看样品定;商业网点采用铺地砖楼面;卫生间、阳台采用有防水铺地砖楼面;住宅层除卫生间、阳台外其他房间为地板辐射采暖铺地砖楼面;设备间、水箱间、住宅楼梯间走廊为无垫层水泥砂浆楼面。
顶棚:
电梯厅公共大厅及外廊和卫生间塑铝板吊顶,其余为乳胶漆顶棚;管井、住宅楼梯间、走廊为板底抹水泥砂浆顶棚。
台阶:
全部室外踏步和平台采用石材踏步及平台。
坡道:
首层室外残疾人坡道及疏散出口处坡道采用机抛石花岗岩坡道。
屋面:
上人屋面采用铺地砖面层屋面,不上人屋面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屋面。
(四)、安装工程概况:
此工程安装部分包括:
室内给排水、电力照明、通风及防排烟系统。
商业楼给水系统分为一个区:
即一层至五层的生活给水均由市政供水管网满足。
住宅楼给水系统分区供水,竖向分为三个区,一至四层为低区,五至十八层为中区,十九至二十七层为高区。
给水泵房设在商业部分的地下室设备用房内。
低、中、高区供水均采用下行上给供应方式,低区供水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给,中、高区供水由设于地下水泵房的无负压供水设备加压泵分别送到中、高区各卫生洁具及各用水点。
住宅供水需要单独计量,分装IC卡式水表。
排水采用本工程污、废水采用合流制。
室内±0.000以上污废水重力自流排入室外污水管,地下室污废水采用潜水排污泵提升至室外污水管。
潜污泵启闭由集水坑水位自动控制。
该建筑采用雨水外落排水系统与内落排水系统相结合的排放方式,雨水经屋面汇集后通过设于建筑外墙的雨水管道排至室外散水,内落部分雨水通过设于建筑内墙的雨水管道排至室外散水。
雨水管道采用UPVC专用雨水管道,粘接连接。
商业楼消防给水按多层商业楼进行消防给水设计,住宅楼消防给水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进行消防给水设计。
商业楼水泵房、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地下车库分别设置机械排风(烟)系统及送补风系统;柴油发电机房送排风风机出口的防火阀均为电动防火阀;地下超市按面积划分防烟分区,均不大于500m,设置排烟及补风系统;超市附属库房设置平时送排风、火灾排烟及补风系统。
住宅楼设通风系统与防烟系统通。
采暖采用地暖及壁挂炉。
电气系统由配电、动力、照明配电及防雷、接地系统组成,本楼照明和动力电源由就近配电室引来,备用电源由柴油发电机组引来。
管线规格见系统图,电源电压动力干线配线采用电缆,照明采用阻燃型铜芯塑料线穿钢管敷设。
电表箱至住户箱的管线均沿顶、沿墙暗敷。
采用TN-S系统,设专用接地线。
本工程弱电包括电视、电话、网络、安防系统。
弱电系统均由有关部门认可的单位负责选型,安装及调试,建安仅负责管、线、箱、盒预埋预设工作。
所有弱电管线垂直方向均沿线槽敷设工程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陕西鼎立实业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查研究院
设计单位:
西安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陕西亿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一、编制依据
(一)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二)已审核的施工方案;
(三)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主要有: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DB29-38-2002、J10198-2002;
4.《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检测技术规程》J10497-2005;
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BJ94-94;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二、专业工程的特点
针对具体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编制。
详细描述基坑周边不稳定因素,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防护措施,基坑边坡支护及降水情况,拟采用的监测方法。
三、施工工艺流程:
略
四、监理工作的流程
五、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一)控制要点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场地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包括:
支护结构、相关的自然环境、施工工况、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周围建(构)筑物、周围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周围重要的道路、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由设计确定)应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
监测项目尚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况相配套。
(二)需专门论证的基坑监测方案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的基坑工程;
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严重的基坑工程;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其他必须论证的基坑工程。
(三)需备案的监测文件
当日报表应标明工程名称、监测单位、监测项目、测试日期与时间、报表编号等。
并应有监测单位监测专用章及测试人、计算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
阶段性监测报告应标明工程名称、监测单位、该价段的起止日期、报告编号,并应有监测单位章及、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批人。
总结报告应标明工程名称、监测单位、整个监测工作的起止日期、并应有监测单位章及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企业行政负责人签字。
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基坑工程监测方案、测点布设及验收记录、阶段性监测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六、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一)工作方法
基坑监测施工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有旁站监理法、见证法、巡视法及平行检验法。
(二)措施
1.监测点布置
(1)一般规定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最大程度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尽量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
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
在监测对象内力和变形变化大的代表性部位及周边重点监护部位,监测点应适当加密。
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必要时应设置监测点的保护设施。
(2)基坑及支护结构:
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测点。
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宜设置在基坑边坡坡顶上。
围护墙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围护墙的周边布置,围护墙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测点。
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宜设置在冠梁上。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孔宜布置在基坑边坡、围护墙周边的中心处及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和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至少应设1个监测孔。
当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设置在围护墙内的测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入土深度:
设置在土体内的测斜管应保证有足够的入土深度,保证管端嵌入到稳定的土体中。
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至少应设1处监测点。
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置在弯矩较大处,监测点间距宜为3~5m。
(3)支撑内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关键作用的杆件上:
每道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道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宜在竖向保持一致:
钢支撑的监测截面根据测试仪器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或支撑的端头。
钢筋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
每个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测试要求。
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施工栈桥下、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测点不宜少于立柱总根数的10%,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宜少于20%,且不宜少于5根。
锚杆的拉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跨中部位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宜布置监测点。
毎层锚杆的拉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不少于3根。
毎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
每根杆件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锚头附近位置。
土钉的拉力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宜布置监测点。
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30m,毎层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
各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
每根杆件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受力、变形有代表性的位置。
(4)基坑底部隆起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布置,剖面应选择在基坑的中央、距坑边约1/4坑底宽度处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性的位置。
数量不应少于2个。
纵向或横向有多个监测剖面时,其间距宜为20~50m。
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20m,数量不应少于3个。
(5)围护墙侧向上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
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测点。
在竖向布置上,测点间距宜为2~5m,测点下部宜密实:
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毎层应至少布设一个测点,且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土压力盒应紧贴围护墙布置,宜预设在围护墙的迎土面一侧。
(6)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
监测点竖向布置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监测点竖向间距一般为2~5m,并不宜少于3个。
(7)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
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最低设计水位之下3~5m。
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降水设计要求。
(8)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被保护对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
相邻建(构)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控制地下水位之下3~5m。
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9)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构)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边不少于3个监测点;
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建(构)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交接处的两侧;
烟囱、水塔和大型贮仓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个构筑物不应少于4点。
(10)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墙角、柱基及裂缝的两端,每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处。
(11)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点宜布置在建(构)筑物角点、变形缝或抗震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当采用铅锤观测法、激光铅直仪观测法时,应保证上、下测点之间具有一定的通视条件。
(12)建(构)筑物的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在基坑施工期间当发现新裂缝或原有裂缝有增大趋势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
每一条裂缝的测点至少设2组,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宜设置测点。
(13)地下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根据管线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定测点设置;
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25m,并宜延伸至基坑外20m;
上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
直接监测点应设置在管线上,也可以利用阀门开关、抽气孔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
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以利用埋设套管法设置监测点,也可采用模拟式测点将监测点设置在靠近管线埋深部位的土体中。
(14)基坑周边地表竖向沉降监测点的布置范围宜为基坑深度的1~3倍,监测剖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并与坑边垂直,监测剖面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
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小于5个。
(15)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并形成监测剖面。
同一监测孔的测点宜沿竖向布置在各层土内,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厚度较大的土层中应适当加密。
2.周边环境
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
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如地铁、上游引水、合流污水等)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3.监测频率
基坑工程检测频率应以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
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
监测工作一般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
对有特殊要求的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
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考虑基坑工程等级、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
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仪器监测频率的确定可参照下表。
表:
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频率
基坑
类别
施工进度
基坑设计开挖深度
≤5
5~10m
10~15m
>15m
一
级
开挖深度(m)
≤5
1次/1d
1次/2d
1次/2d
1次/2d
5~10
1次/1d
1次/1d
1次/1d
>10
2次/1d
2次/1d
底板浇筑后时间(d)
≤7
1次/1d
1次/1d
2次/1d
2次/1d
7~14
1次/3d
1次/2d
1次/1d
1次/1d
14~28
1次/5d
1次/3d
1次/2d
1次/1d
>28
1次/7d
1次/5d
1次/3d
1次/3d
二
级
开挖深度(m)
≤5
1次/2d
1次/2d
5~10
1次/1d
底板浇筑后时间(d)
≤7
1次/2d
1次/2d
7~14
1次/3d
1次/3d
14~28
1次/7d
1次/5d
>28
1次/10d
1次/10d
注:
当基坑工程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要求适当降低;
a)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b)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1次/1d。
c)基坑类别的划分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执行。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报告监测结果: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量较大或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中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出现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
(9)邻近的建(构)筑物出现突然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坡体或支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4.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
5.监测报警
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的限值、地下主体机构设计要求以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
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两个值控制。
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
(1)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6.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可参考下表。
支护结构类型基表:
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
序号
监测
项目
支护结构类型
基坑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累计值/㎜
变化速率/㎜·d-1
累计值/㎜
变化速率/㎜·d-1
累计值/㎜
变化速率/㎜·d-1
绝对值/㎜
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
绝对值/㎜
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
绝对值/㎜
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
1
墙(坡)顶水平位移
放坡、土钉墙、喷锚
支护、水泥土墙
30~35
0.3%~0.4%
5-10
50-60
0.6%~0.8%
10-15
70-80
0.8%~1.0%
15-20
钢板桩、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
25~30
0.2%~0.3%
2-3
40-50
0.5%~0.7%
4-6
60-70
0.6%~0.8%
8-10
2
墙(坡)顶竖向位移
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
20~40
0.3%~0.4%
3-5
50-60
0.6%~0.8%
5-8
70-80
0.8%~1.0%
8-10
钢板桩、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
10~20
0.1%~0.2%
2-3
25-30
0.3%~0.5%
3~4
35-40
0.5%~0.6%
4-5
3
围护墙深层水平位移
水泥土墙
30~35
0.3%~0.4%
5-10
50-60
0.6%~0.8
10-15
70-80
0.8%~1.0%
15-20
钢板桩
50~60
0.6%~0.7%
2-3
80-85
0.7%~0.8%0.
4-6
90-100
0.9%~1.0%
8-10
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
45~55
0.5%~0.6%
2-3
75-80
0.7%~0.8%
4-6
80-90
0.9%~1.0%
8-10
地下连续墙
40~50
0.4%~0.5%
2-3
70-75
0.7%~0.8%
4-6
80-90
0.9%~1.0%
8-10
4
立柱竖向位移
25~35
2-3
35-45
4-6
55-65
8-10
5
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
25~35
2-3
50-60
4-6
60-80
8-10
6
基坑回弹
25~35
2-3
50-60
4-6
60-80
8-10
7
支撑内力
60%-70%f
70%-80%f
80%-90%f
8
墙体内力
9
锚杆拉力
10
土压力、孔隙水压力
注:
a)h—基坑设计开挖深度;f—设计极限值。
b)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
c)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3天超过报警值50%,应报警。
7.周边环境报警值的极限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如无具体规定,可参考下表确定。
表:
建筑基坑周边环境报警值
项目
监测对象
累计值㎜
变化速率/㎜·d-1
备注
绝对值
倾斜
1
地下水位变化
1000
500
2
管线位移
刚性管道
压力
10-30
1~3
直接观察点数据
非压力
10-40
3~5
柔性管道
10-40
3~5
3
邻近建(构)筑物
最大沉降
10-60
差异沉降
2/1000
0.1H/10000
注:
a)H为建(构)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b)第3项累计值去最大沉降和差异沉降两者的小值
8.周边建(构)筑物报警值应结合建(构)筑物裂缝观测确定,并应考虑建(构)筑物原有变形与基坑开挖造成的附加变形的叠加。
9.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警;若情况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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