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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小说素材
一、法医常识
<一>解剖尸体规则
<二>各类伤症状、男女骨盆鉴别和血迹综合利用
<三>BPA(对血液敏感者慎入)
二、刑事侦查
<一>刑事科学技术
1。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2。
刑事摄影
3。
痕迹鉴定
4。
枪弹痕迹检验
5。
书物证鉴定
6。
言语识别语声纹鉴定
7。
刑事毒物分析
8。
微量物证分析
9。
刑事科学计算机与计算机犯
10。
印刷文件检验
11。
相貌识别和人相鉴定
<二>涉外刑事案件
1。
侦查杀人案件所需判明的问题
2。
刑事侦查之DNA鉴定
3。
破案方法
4。
询问被告的几种方式
5。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6。
减轻刑事责任
7。
刑事法律常识
8。
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9。
刑事诉讼相关知识三则
10。
取保候审的种类
11。
拘留符合的条件和逮捕后羁押的期限
12。
减刑与假释
13。
跨国犯罪
14。
引渡
<三>法律名言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五>毒品量刑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犯罪与司法心理
三、私人侦探、秘密情报人员知识
解剖尸体规则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79-5-21
全文
第一条为便利教学,提高诊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参照我国社会风俗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
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
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
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
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第三条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供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个月后方可使用。
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讯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
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或**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第六条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单位应报请**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
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
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病理解剖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要积极宣传病理解剖的科学意义,提倡移风易俗。
第十条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如系自费医疗,医院可酌情补助火葬费(每例不超过四十元为限)。
第十一条凡开展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建立解剖簿,登记下列事项:
1·尸体编号、姓名、年龄、性别、籍贯;
2.尸体来历;
3.附解剖原因;
4.临床诊断;
5.解剖年、月、日;
6.解剖人姓名;
7.解剖后诊断;
8.解剖报告日期;
如无法知其姓名、籍贯者,第1项可仅列编号、性别以及估计年龄,其余可填未详字样。
第十二条施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将解剖尸体的情况(包括尸体解剖诊断),每年至少向其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
第十三条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过去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实行。
各类伤症状、男女骨盆鉴别和血迹综合利用
各类伤的症状
坠落伤:
人体从高处坠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就会形成坠落伤。
这种损伤多系自杀或意外事放。
但犯罪分子也常用高坠手段杀人,或者用其他手段杀害后又高坠尸体,伪装成自杀或意外事故。
坠落伤的形态和轻重程度同坠落的高度,地面质地、被害人年龄、衣着以及着地方式、部位等因素都有关系。
坠落伤一般分布很广,头、胸、腹、四肢、体表以及体内,可同时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
坠落可以直接形成撞击伤,也可间接形成震荡伤。
损伤的程度,可以出现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骨折、内脏破裂,甚至还可出现肢体断碎。
坠落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间接或震荡作用,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
坠落时,躯干表面的损伤只发生在与地面接触的一侧,另一侧无损伤。
高坠时。
头部先着地,多出现皮下血肿或挫裂创,颅骨可形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折。
有时颅底发生间接骨折,耳、鼻、口出血,两眼睑皮下出血,呈青紫色。
臀部先着地,由于传导作用,可出现脊椎压缩性骨折和枕骨大孔周围的环状骨折。
由于震荡作用,肝、肾、脾及胃肠也常发生破裂。
躯干侧身着地时,在接触地面的一侧,出现广泛性皮下出血、挫裂伤,并常有肋骨骨折和内脏破裂。
对坠落伤要结合现场勘验、尸检、化验等各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死亡的性质。
尤其要注意死者有无中毒症状,坠落伤以外的致命伤、抵抗伤,以便作出自杀、意外事故或他杀的结论。
1
切创:
切创是用锐器的刃口在人体表面沿长轴移动并施加压力,将组织切断而形成的损伤。
切创可以分布于人体的各个位部。
法医检验中以切颈最为常见。
其他的如切腹、切腕、切断动脉等在法医检验中也时常见到。
菜刀、小刀、剃须刀片、薄铁片以及玻璃片、碎瓷片等,凡是具有锐利刃口或簿边缘的坚硬之物,都可以形成切创。
切创的口呈纺锤形哆开,合拢时呈线状。
创缘整齐、平滑。
创角尖锐。
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口周围皮肤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
如果力量很大,税器刃口切及深部,可在骨质上留下线状切割痕迹。
菜刀既可作切创致伤物,又可形成砍创。
如果是钝刀或卷刃刀、玻璃片、瓷片等刃口不很锋利的锐器形成的切创,由于牵位作用,创缘不很整齐,同时伴有表皮剥脱。
切创在自杀或他杀案件中都可见到。
自杀的切创多在颈部,是切断颈动脉而致死的。
自杀切创一般位于喉结上方。
右手握刀,则切创多在左颈部;左手握刀,创口多在右颈部。
创口由上向下斜线走向,一般进刀深,出刀浅。
切割次数较多时,在主要创口的上下方,通常可见有多道平行排列的浅表切伤,这是自杀者害怕疼痛而留下的试探伤。
他杀切颈,创口一般进刀、出刀都比较重,创底较深,伤痕严重。
如果反复切割,伤口大多走向不一,排列不平行。
创口上下无试探伤,创底深。
他杀案件,手掌或肘、臀部有时可留下抵抗伤。
此外,自杀案件中,也有切割腹部、生殖器的。
切创出现的部位,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案件的性质,也可以表现出自杀或他杀的某些特征。
通常手掌、手指的切创,大多是因自卫夺取凶器形成;毁容切割伤多在面部;伪装切创多见于额部、胸部、腹部、四肢,但创伤浅表,并且是在自己的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
在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中,有切伤**或切伤男性生殖器,或者在女性大腿内侧造成切创等。
根据切创的形态、部位以及伤痕方向,可以推断是自伤还是他伤,是自杀还是他杀,可以推断致伤致死方法和死亡情况。
刺创:
长而尖的锐器刺入人体,就会形成刺创。
这类锐器有刺刀、匕首、三棱刮刀、小刀、柳叶杀猪刀、剑等。
这些锐器既有尖端,又有刃口,具有刺和刺切的功能;另外一类是有锐利尖端但无锐利刃口的锐器。
如铁钉、钢钎、锥子、鱼叉等。
这类锐器虽不能使人体皮肤、肌肉组织断离,但可以使皮肤、组织分离。
这种锐器刺入人体,也能致人死亡。
如钉子从颅顶钉入致人死亡。
此外,尖而硬的竹质、木质、玻璃、陶瓷锐器刺入人体,也可形成刺创。
刺创的特征是体表创口小,刺入组织深,破坏性大。
常因刺破心脏、肝脏、脾脏、肺脏器官或大动脉,发生血气胸或大失血,而致人死亡。
刺入人体的锐器,形成刺入口、刺创道。
如果锐器刺穿人体,则形成刺出口。
有刺出口的刺创是贯通性刺创,未穿透人体的刺创是盲管性刺创。
贯通性刺创,多出现在颈部及四肢,锐器特别长时,也可出现在胸部。
盲管性刺创,常见于背部、腹部。
刺创的刺入口形态,与锐器刺入部分横断面形态有密切关系。
有刃的锐器刺入口呈▲形,创角一钝一锐。
双刃匕首刺入口呈◆形或◆◆形。
三棱刮刀刺入口呈▲或▲▲▲;圆锥形锐器刺入口呈纺锤形或裂隙状。
若锐器表面锈蚀或粗糙,则刺入口周围或创缘皮肤上常伴有表皮剥脱。
由于磨擦作用,有时刺入口出现轻度的皮下出血带,但刺创的刺入口没有组织缺损。
这与枪弹形成的射入口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带是有区别的。
刺创道的深浅,一般与锐器刺入人体的长度相当,据此,可以推断锐器的长度。
刺创道受锐器的长短、机械力的强弱以及刺入部位的组织结构的影响。
但是,锐器较长,而用力较小,也可形成较浅的刺创道;较短的锐器,刺击有弹性的软组织或脂肪较厚的部位,因挤压作用,可以使刺创道深度超过锐器刺入部分的长度。
盲管性刺创的创底与刺入锐器的尖端形态相吻合。
如果用有刃口的锐器进行挑刺,形成刺切创,其创口、刺创道形态难于反应锐器形态。
锐器刺入人体与骨质接触,可形成骨质损伤。
骨质上亦可反映出锐器尖端形态,有时可残留锐器断端。
锐器尖端刺中胸骨、肩胛骨、颅骨,机械力强大时可形成孔状骨折,其形态、大小与锐器横断面相近似。
刺创道与刺入锐器方向一致。
依据刺创道的方向,结合现场情况,可以推测凶手作案的方式及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进而为推断刺伤过程、自伤或他伤提供依据。
刺创,可以是他杀,也可以是自杀形成的,灾害性刺创极少见到。
他杀案件中的刺创,可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
刺创方向不一致,衣裤帽常有与身体一致的刺破口;手掌等部位往往有抵抗伤;伤势一般较重,有的立即死亡。
自杀案件中的刺创,往往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的部位;无抵抗伤;致伤工具多遗留在现场;伤痕方向与手持锐器的方向大体一致。
自伤伪称他伤,则刺创多在表浅;有试探伤;并且创口往往在非致命部位
砍创:
凶犯用具有一定重量,并且易于挥动的锐器刃口,向人体垂直或斜向砍击,使组织分离而形成砍创。
形成砍创的锐器,有刀、斧两类。
刀从用途不同来划分,有菜刀、马刀、柴刀、竹刀、杀猪刀等,可以形成切创,又可以形成砍创。
斧,有木工斧、劈柴斧、肉斧、消防斧等。
斧刃可形成砍创,斧背可形成挫裂创、骨折、皮下出血等损伤。
斧刃形成的创,是典型的砍创。
砍创可分布在人体任何部位。
他杀案件中,砍创常见于头部、面部、颈部。
四肢也容易形成砍创,但多是抵抗形成的损伤。
锐器砍击,也常常形成骨质损伤,如孔状骨折、凹陷性骨折等。
锐器垂直砍入时,切口成直线形,创缘平顺,创底平整,两壁间无组织间桥。
斜向砍击时,可形成瓣状创。
瓣状创边照略有卷曲。
有时斜向砍击,还能削去一部分皮肤、骨质,形成创面。
由于锐
器刃口、重量、形态各异,形成的砍创也不尽相同。
斧刃形成的砍创,创口长度不超过刃长,创缘光滑平直。
锐利刃口形成的创口呈直线形,创缘周围无表皮剥脱和明显的皮下出血。
锈蚀钝刃和卷曲斧刃形成的创口哆开较大,创缘伴有表皮剥脱及轻微的皮下出血。
斧刃全都砍入人体时,两创角较钝。
一端砍入则一钝一锐,呈楔形。
创底在创角钝的一端较深,锐的一端较浅。
砍击颅骨时,轻者形成条状砍痕,重者呈舟状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创角常伴有延伸性骨裂纹。
斧刃一端砍入颅骨,形成三角形孔状骨折。
刀刃具有刃长而薄,重量较轻的特点,既可作砍器,又可作切器。
刀刃创一般较长,创口呈直线形,创角尖锐,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
如果刀刃卷曲或缺损,形成的创口通常不太整齐。
这样的创口特征,对于推断认定凶器有一定意义。
刀刃砍击时,往往收刀端创角伴有拖刀形成的切割痕迹。
刀刃砍击也能形成颅骨骨折。
垂直砍入颅骨,常出现线状骨裂,骨裂区不大。
当力量大或反复砍击邻近部位,则能形成粉碎性骨折。
正因为刀刃薄,容易缺损,所以偶尔亦在骨质砍痕创口内遗留残缺的刀刃断片。
提取遗留的刀刃断片,对于与凶器缺口部分作同一认定有重要意义。
砍创虽多系他杀形成,但以刀类形成砍创的自伤案件也时有发生。
自己砍伤,创口多集中于额顶、颞部和四肢,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
并且创口排列有一定方向、规律,伤势较轻,致命伤少见。
在自杀现场,往往有砍器遗留,手掌无抵抗伤。
砍创与切创有某些相似之处,如创缘平整光滑,创壁无组织间桥等。
二者也有不同之处,砍创往往较深,伤势严重,可形成骨折。
创口内有时遗留有凶器的缺损断片,而切创就不具备这些砍创的特征。
法医学上,根据砍创的形态,部位及排列分布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是自杀、他杀或意外事故形成的砍创。
剪创:
剪刀由于两片单刃锐器的剪铰作用,使人体组织造成损伤,形成剪创。
剪刀既可作刺器,也可作刺切器使用,另外还具有剪铰作用。
因伤及的部位、使用剪刀的方式不同,可以形成夹剪创、刺剪创和剪断创。
剪刀作垂直于人体表面的剪饺时,能形成直线性创口,哆开比薄刃的刀砍创要大一些。
两创缘的中央,有一小瓣状突起,是剪铰时剪刃交错形成的。
剪刀与体表呈一定角度斜向剪铰时,创口呈V形,剪铰中有旋转时,可形成S形创口。
剪刀的两刃没有合拢时,则形成八字形创口。
夹剪创,则是由双刃的并合交错形成的,但受伤的组织却未断离。
这种损伤创口哆开不太大,创角尖锐,创缘整齐,两壁光滑。
夹剪创多见于颈部、胸腹部等。
剪刀既可剪较,又可刺击。
剪刃不同程度的张开或互相交错时形成的刺创,成对称形。
两片剪刃合拢时刺入体表,可形成一般的刺创,呈◆形。
以剪刃的一片刺入人体,可形成与刺创相似的创口,呈▲形或形。
力量强大,刺入骨质时,常留下刺痕,有时可检见剪刀的断尖。
刺剪创多发生在颈部、胸部、腹部,常因伤及要害部位而致人死命。
剪断创是利用剪刀的剪铰作用,把人体突出的组织完全断离的损伤。
剪断创的创面表面光滑,创缘整齐。
与砍、切创的创面近似。
剪断创的创面特点是创面与创缘可留下合剪时形成的嵴,剪断创多发生在颈部、**和**等地方。
剪创以自杀为最多,他杀也时有发生。
根据剪创的形态、大小,可以推断剪刀的种类、剪刃大小以及致伤方式。
剪刀的断尖可与作为凶器的断剪进行同一认定,为侦查破案和审判提供必要的材料。
回复8楼2012-0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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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嘉7
成功推倒11
枪弹创:
枪弹、炸弹、手榴弹、**和地雷等发火武器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火器伤。
常见的火器伤是枪弹创和爆炸伤。
刑事案件中,常可见到以枪弹作为凶器,致人死伤的实例。
以枪弹杀伤他人的刑事案件,在法医实践中也时有所见。
枪(和谐)支发射的弹头,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枪弹创。
枪(和谐)支的种类很多,根据枪筒的长短不同,分为短枪和长枪。
短枪有各种手(和谐)枪,长枪有步枪、轻重机枪、半自动步枪、白动步枪、冲锋枪、猎枪等。
法医检验中,多见手(和谐)枪枪弹创。
枪(和谐)支发射的子弹弹头,基本是圆锥体,有钝器的特点,但枪弹的推进力极大,穿透性能非常强,所以又具有锐器的特点。
猎枪用的是霰(和谐)弹,弹头多由铅、锑合金制成。
此外,民间土制猎枪,发射的铁沙子、小铁丸、短铁截、石子等也是霰(和谐)弹。
男女骨盆鉴别表
名称 男性骨盆 女性骨盆
骨盆外形 狭小而高 宽大且矮
骨盆壁 肥厚、粗糙 光滑、菲薄
骨质 较重 较轻
骨盆上口 呈心脏形,前后狭窄 呈圆形或椭圆形,前后宽阔
盆腔 既狭且深,呈漏斗状 宽而浅,呈圆桶状
骨盆下口 狭小 宽大
耻骨联合 狭长而高 宽短而低,富有弹性
耻骨弓 角度较小,为70~75° 角度较大,为90~100°
闭孔 长椭圆形 近似三角形
髋臼 较大 较小
骶骨 狭长,弯曲度较大 短宽,弯曲度较小
坐骨大切迹 深窄 浅宽
坐骨结节 内翻 外翻
坐骨结节间距 较近 较远
现场勘查中血迹的综合分析利用
血迹是指血在物体上留下的痕迹。
命案现场中的被害人或犯罪分子只要出现开放性损伤,现场中就会遗留血迹。
血迹在命案现场中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广泛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通过对现场血迹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排列、高度、颜色、形态的研究和血液检验鉴定对判断案件性质;分析作案过程;分析作案时间、地点、工具、人数;刻画作案人;直接认定人身等具有重要意义。
破案实践表明:
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科学方法论以及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去解读血迹中所包含的一切犯罪信息是侦破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甚至成为破案的关键和突破口。
1 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时间信息
血迹陈旧度的测定主要依靠各种血液成分的变性和血清氯渗润基质的宽度等,这些指标,除了受到时间推移的影响外,还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只能做粗略的估计。
1.1 观察血迹的颜色变化,大致分析作案时间。
从人体流出的血液,经过一定的时间,红细胸逐渐受到破坏,血红蛋白变为正铁血红蛋白,再变为正铁血红素,因此颜色由鲜红色—暗红色—红褐色—褐色—绿褐色—黄色—灰色逐渐变化。
在非直接阳光下,鲜红的血迹经1小时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再放置数周至月余,仍保持暗红色至红褐色,数年变褐色以至灰褐色。
在弱阳光下,鲜红的血迹经半小时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数周后呈灰色。
在阳光直射下,鲜红的血迹经10分钟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数小时即呈灰色。
1.2 通过血清氯的渗润测定分析时间。
根据血迹中的氯随时间逐渐向基质周围渗透的原理,可用硝酸银测定氯渗透的范围,从而推断时间。
1.3 通过其它方法分析时间,但目前的实践工作中较少用到。
例如:
溶解度的测试、分光光度测定、白细胞过氧化酶的检查等等。
2 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空间信息
2.1 分析判断尸体所在地点是否原始杀人现场、尸体有否被移动。
发现喷溅血迹和血泊的杀人现场往往是原始杀人现场。
而移尸现场则与原始杀人现场不同,主要表现为:
尸体上有严重开放性损伤,但尸体所在地点却没有喷溅血点和血泊,尸体周围血迹少;尸体上的流注状血迹难与地面相联或血流注反映出的尸体的体位变化为移尸形成;现场外围可见移尸滴血;地面可见移尸时的血拖痕等等。
上述只是一般规律,在分析判断的过程中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是死后较长时间才移尸,还是人死后立即移尸,还是没有死就移杀,以及移尸的距离等。
在分析判断的过程中,必须紧密的结合现场实际进行综合分析,而不能形而上学,简单的照搬课本。
2.2 分析判断作案过程中,受害人与凶手所处的位置、体位关系及其变化。
通过观察血滴的形态,可以大致确定血滴滴落的高度,从而进一步推断滴落血滴的主体的位置、体位以及伤口高度等。
实验数据表明:
由于重力作用,从10cm以内的高度,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滴是圆滴状,圆滴边缘光滑或稍带小突起;从50cm高度、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滴的周缘有较多的小突起。
等量血液落下时与承受客体的距离越长(从50cm到10cm,形成的血滴越大,血滴周缘的小突起也越多;但超过100cm的距离之后,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迹的形状就基本不再发生变化,血液落地后由于飞溅作用,在大血滴周围,会形成许多更小的血滴。
通过综合分析血泊、喷溅血以及血流注在现场的分布形态和走向并结合尸体创伤部位可以确定被害人受伤时的体位、在现场中的位置和凶手所在的位置。
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死亡或濒临死亡时,开放性创伤下方的承受客体(地面、床铺、沙发等)上往往会形成血泊;而喷溅血从动脉喷出后由于重力作用,是以抛物线的轨迹运行,受到喷溅方向、喷点与承受客体之间距离和承受客体的质地等因素的影响,喷溅血在承受客体上呈现不同的分布形态;血流注中于重力作用总是由上往下流注,受害人受伤的位置、体位姿势和体位的变化决定了血流注的轨迹和分布形态。
例如:
2000年5月2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甜水巷20号二楼发生一宗凶杀案。
死者侧卧在卧室的床上,床上有大面积的血泊。
尸体上血流注的轨迹均为竖直方向。
床旁的东面墙上高于床铺面80cm处有喷溅血迹,血迹的尖端斜向上,承受客体距离创口约100cm,分析喷溅血的抛物线运行轨迹,可以确定喷点在高于床铺面20cm左右处。
整个现场的血迹分布表明并无明显搏斗迹象。
再结合死者身上穿着日常生活中的衣服,而非睡衣,脚上却未穿鞋,鞋较整齐的摆在床下地面,可以推断死者在被害时正躺在床上毫无防备但又并非睡觉,再结合现场其它情况分析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
破案后证实分析判断完全正确。
11
3 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行为信息
3.1 行走运动路线分析
在一些命案现场中,血迹往往能反映出犯罪分子或受害人在现场中的行走运动路线,以及犯罪分子作案的出入口。
(1)观察血滴的形态,分析行走运动路线。
无论是犯罪分子或被害人,在受伤后行走,血液滴在地上或其它客体上,可形成一边是星芒状突起的椭圆形血滴。
呈星芒状的一端指示行走的方向。
行走速度越快,血滴椭圆长短直径比越大,星芒状突起越长。
(2)观察擦蹭血的形态,分析行走运动路线。
通过研究形成擦蹭血的主客体,以及擦蹭血迹的起缘、止缘和擦蹭中反映出来的线条痕迹,可以推断擦蹭方向,从而进一步分析行走运动路线。
(3)观察血印痕的位置、形态、方向,分析行走运动路线。
现场遗留的血足迹和血手印反映了行走运动的方向。
例如窗台上发现的血手印,能够反映是从窗外进来时形成还是出去时形成;卧房门上的血手印能反映是进卧房时形成还是出卧房时形成,等等。
(4)根据血迹的分布和形态,分析进出口。
A犯罪分子使用工具撬压门、窗及其防盗铁支时,把手部弄伤,或被出入口的玻璃、被剪断的铁支等划伤,在进出口处遗留血迹。
B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受伤,自身流出了血液,在逃离现场时在出入口处遗留血迹。
C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沾到受害人的血液,在逃离现场时在出入口处遗留血迹。
3.2 动作行为分析
3.2.1 杀人时的动作分析
根据喷溅血迹的性状和分布形态,可以分析杀人动作和重现搏斗情况。
动脉血管喷出的喷溅血迹的尖端为喷射方向,能够大致反映出杀人时的动作方向。
现场上大量的甩溅血,尤其是那些超过人体高度的甩溅血分布,反映出激烈搏斗的过程,进而可以分析出对抗双方力量相差是否悬殊,为作案人数的分析提供依据。
由于形成甩溅血的主体(手、工具等)的高度不同;与承受客体之间的距离不同;甩溅的方向、角度、力度不同,从而形成的形态不同。
无论是从一组甩溅血宏观上来看,还是从每一甩溅血点微观上来看:
血迹多呈惊叹号状,尖端指示甩溅的方向,甩溅的力度越大、甩溅方向与承受客体平面角度越小,形成的惊叹号的尖端会越细越长,而且由于重力作用,每一甩溅血点离开形成主体到达承受客体,所走过的轨迹均为一条抛物线。
那么反过来,通过对甩溅血迹及每一血点的抛物线运动轨迹进行分析计算,能够将形成血迹的犯罪动作进行重现。
双方在搏斗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均拿有工具,往往会在现场留下工具走空时的擦蹭、凹陷痕迹。
如果工具上有血,还会留下血印痕。
通过对这种血印痕和擦蹭、凹陷痕迹的分布、形态的分析研究可以判断工具的种类甚至认定工具,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重现双方搏斗时的情况。
3.2.2 杀人后的动作行为分析
凶手在杀人后,或由于自身受伤,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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