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粕仓单串换试点业务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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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仓单串换试点业务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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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仓单串换试点业务流程
豆粕仓单串换试点业务流程
一、串换资质
申请串换业务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应持有通过当月交割(不含期转现)买入试点集团所属厂库(名单参见附件一)签发的标准仓单,仓单串换的申请数量不得超过其通过当月交割买入的该集团所属厂库标准仓单数量。
二、串换限额及费用
1.串换限额
(1)在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仓单有效期内,单个交割厂库的串换限额不得低于该交割厂库可注册标准仓单最大量的20%,具体串换限额由交易所代为公布;
(2)仓单串换限额遵循取小原则,例如:
货主如果想将A交割厂库的标准仓单换成B库的标准仓单或者提取现货,那么其在B库可以申请提货的最大数量=min(A厂库仓单串换限额,B库仓单串换限额)。
(3)当串入库标准仓单最大量与该库已注册标准仓单量的差额≤交易所代为公布的串换限额时,在此情况下串入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仓单串现货仓单串入限额=max(串入库标准仓单最大量-串入库最后交割日非该厂库实控关系组账户客户所持标准仓单数量,串入库标准仓单最大量的10%)
仓单串仓单仓单串入限额=串入库标准仓单最大量-串入库最后交割日已注册的标准仓单数量。
2.串换费用
串换费用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期货升贴水
仓单串现货的客户应结清原仓单所属厂库的期货升贴水;仓单串仓单的客户应结清串换前后的仓单所属厂库的期货升贴水。
(2)串换价差
串换价差是串出地和串入地两个地点近期现货的价差,具体标准(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三)由试点集团提供并由交易所代为公布。
(3)仓单串换库生产计划调整费用
仓单串换库生产计划调整费实行最高限价。
串换当月的生产计划调整费按照该合约交割前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价计算处理,豆粕仓单串现货的生产计划调整费上限为串换前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千分之八/吨,豆粕仓单串仓单的生产计划调整费上限为串换前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百分之二/吨。
计算值以元为单位取整,四舍五入。
三、串换流程
(1)申请串换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合约交割月第七个交易日或最后交割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当天(9:
30—14:
30)直接或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串换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串换申请包括拟串换仓库及拟串换数量等内容。
(2)交易所收到串换申请后,按照非厂库企业(或单位)优先、申请时间优先和优先满足500吨以下客户的需求原则代为确定串换申请的次序。
本通知中的厂库企业是指厂库及与其同属一个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企业(或单位)。
仓单串换优先满足非厂库企业(或单位)的串换要求。
同一类型企业(非厂库企业/厂库企业),先申报的优先。
交易所在收到串换申请当日16:
00前进行审核并代为通知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是否可以与集团开展串换业务。
(3)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在交易所通知其可与试点集团开展串换谈判后与试点集团或其指定的串换库就串换协议主要条款(串换数量、费用)进行磋商,并应于接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结果通知交易所,如不能达成一致,由下一顺序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继续串换。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五个交易日17:
00之前,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如仍未同意签署串换协议的,视为放弃此次串换申请。
(4)完成串换
签署串换协议后,串换各方应在签订协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持标准仓单的转让流程。
需要支付串换费用的串换方应在收到对方开具的串换费用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串换费用的支付。
对于仓单串现货,集团应在签订协议后的第八个自然日内开始发货,日发货最低速度为该厂库标准仓单提货时规定日发货速度的50%,如遇发货工厂按计划停机(须事先已到交易所报备),则发货期可延长至开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对于仓单串仓单,集团应在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为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注册符合协议要求的豆粕标准仓单。
如果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实际串换数量小于其申请且交易所同意其串换的数量,则自此次串换完成后一年内取消该客户再次申请串换的权利。
四、仓单串现货的提货规定及争议解决
(一)发货速度:
串换库发货速度应为该串换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备案的日发货速度的50%以上(含50%)。
(二)发货时间:
本协议签订后的第八个自然日内开始发货。
如遇串换库按计划停机(须事先已到交易所报备),则发货期可延长至开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货主提货时,须向串换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商品重量以串换库检重为准。
(五)串换库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的豆粕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串换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
串换库应当将豆粕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六)串换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仓单串换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货主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串换库其拟提货量以及提货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船运等),并保证运输工具在16:
00前到达串换库。
(七)如果遇到大连商品交易所多个客户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串换库的日发货速度时,串换库应根据各个客户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八)串换库和甲方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九)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承担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中对豆粕的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的要求处理。
(十)货主和串换库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等内容。
五、违约责任
(一)串换库以不高于串换协议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仓单串换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二)货主应在串换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串换库提货。
在串换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串换库提货,货主应向串换库支付滞纳金,串换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三)货主在串换协议签署日后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串换库提货,货主应向串换库支付滞纳金,同时串换库将串换协议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串换协议签署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四)串换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串换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五)如货主实际的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与货主通知串换库的拟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不符的,串换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不符部分的发货数量,由此造成的串换库不能按照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串换库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货主通知串换库的拟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与实际的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存在重大不符达到三次的,串换库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货主告知其本次仓单串换业务项下剩余未发货物的日发货速度,此发货速度可低于串换库最低发货速度的50%,但不得低于串换库最低发货速度的25%。
(六)串换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串换库提供其它串换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2)串换库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七)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串换库和货主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八)串换库未按本指引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造成货主损失的,由签署串换协议的串换库承担违约责任。
(九)质量异议期限及检验:
商品出库时,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货主对串换库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串换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商品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当货主与串换库就出库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复检结果与串换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复检结果与串换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串换库负担。
(十)签署串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串换费用等)造成串换协议无法履行,且协议中未规定违约后果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协议中的仓单串换数量×5%。
附件2:
参与豆粕仓单串换试点企业及
串换限额
试点集团
试点集团所属厂库和工厂
仓单最大量
串出限额
串入限额
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
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
60000
12000
12000
中粮新沙粮油工业(东莞)有限公司
20000
4000
4000
中粮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
30000
6000
6000
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
20250
4050
4050
中粮油脂(钦州)有限公司
-
-
4050
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嘉吉饲料蛋白科技有限公司
12000
2400
2400
东莞嘉吉粮油有限公司
15000
3000
3000
嘉吉粮油(阳江)有限公司
18000
3600
3600
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
-
-
3000
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
37500
7500
7500
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纺粮油(东莞)有限公司
15000
-
3000
中纺粮油(湛江)工业有限公司
30000
6000
6000
中纺粮油(日照)有限公司
20250
4050
4050
中纺粮油连王(大连)工业有限公司
-
-
2400
中纺粮油(四川)有限公司
-
-
3000
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
18000
3600
3600
中储粮油脂工业东莞有限公司
18000
3600
3600
京粮(天津)粮油公司
20250
4050
4050
中储粮油脂(新郑)有限公司
-
-
3000
中储粮油脂(唐山)有限公司
-
-
3000
中储粮油脂(成都)有限公司
-
-
1500
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
益海(连云港)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48000
9600
9600
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
22500
4500
4500
益海(泰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30000
6000
6000
大海粮油工业(防城港)有限公司
-
-
3000
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
3000
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45000
9000
-
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
9000
九三集团大连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
-
9000
九三集团铁岭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
-
9000
黑龙江金泉粮油贸易集团长春金隆豆业股份有限公司
-
-
9000
路易达孚(中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路易达孚(霸州)饲料蛋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2500
4500
4500
路易达孚(霸州)饲料蛋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
-
-
4500
路易达孚(霸州)饲料蛋白有限公司
-
-
4500
张家港江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27000
5400
-
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邦基三维油脂有限公司
15000
3000
3000
泰兴市振华油脂有限公司
30000
6000
6000
邦基正大(天津)粮油有限公司
-
-
4500
邦基(南京)粮油有限公司
-
-
3000
注:
客户通过交割买入张家港江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豆粕厂库仓单,可申请到路易达孚(中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串换库提取豆粕现货
附件3:
豆粕串换试点集团提供的串换价差计算方式
交割月第7个交易日申请成功的串换价差=串换当月第1个交易日至第5个交易日共5个交易日的两地价差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位。
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一天申请成功的串换价差=串换当月第8个交易日至第12个交易日共5个交易日的两地价差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位。
串换业务在下述5个区域之间的,两地价差计算方式如下:
两地价差=(∑第三方网站公布的两地价差+∑试点集团申报的两地价差)/(参与报价的第三方网站数量+申报价差的试点集团数量)
5个区域指:
京津冀区域(天津、唐山、秦皇岛)、山东区域(日照连云港)、江浙沪区域(南通、张家港、宁波、泰州、镇江、南京)、广东区域(东莞、广州、阳江、湛江)和广西区域(防城港、钦州)。
第三方网站:
(一)天下粮仓网站()、大豆网()、卓创资讯网站()和邦成粮油在线(),两地价差=第三方网站向交易所申报的串入区域样本工厂现货单位成交价之和/串入区域样本工厂数量-串出区域样本工厂现货单位成交价之和/串出区域样本工厂数量,当日没有现货成交价或者当日只有远期提货价的工厂不纳入计算。
(二)其他第三方网站,随着串换业务的开展,甲方将根据业务需要增加第三方报价机构。
第三方报价机构详细信息及价格采集标准会以通知形式公布在交易所网站上。
自甲方公布该第三方报价机构信息之日起下一个月的串换业务中,正式采用新公布的第三方报价机构的报价计算两地价差。
(三)第三方网站采集价格的样本工厂为上述5个区域内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交割厂库和参与串换试点的工厂。
串换业务不在上述5个区域之间的,价差计算方式如下:
两地价差=∑试点集团申报的两地价差/申报价差的试点集团数量
附件4:
豆粕仓单串换协议参考文本
仓单串换协议
(仓单串现货)
甲方(客户):
合同编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一、仓单串换内容:
甲方将其所持有的手豆粕标准厂库仓单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机构,由乙方安排甲方在乙方(或乙方所属工厂)提货。
双方权利义务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照《关于开展新一期油粕品种仓单串换试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仓单串换费用:
(一)单价:
串出厂库升贴水元/吨+现货价差元/吨+厂库生产计划调整费元/吨,共计元/吨。
(二)数量:
吨。
(三)总价:
元。
大写:
元整。
三、交(提)货地点和费用承担:
现货所在地的乙方工厂位于:
【】。
甲方自取出库费用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对豆粕仓单出库的费用要求处理。
甲方将豆粕仓单转让给乙方同时,结清仓储费用且此后不再支付仓储费用,之后产生的仓储费由乙方支付。
四、发货的有关事项:
(一)发货速度:
乙方发货速度应为乙方厂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备案的日发货速度的50%。
(二)发货时间:
本协议签订后的第八个自然日内开始发货。
如遇发货工厂按计划停机(须事先已到交易所报备),则发货期可延长至开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甲方提货时,须向乙方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商品重量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检重为准。
(五)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的豆粕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
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将豆粕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六)串换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仓单串换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甲方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串换库其拟提货量以及提货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船运等),并保证运输工具在16:
00前到达串换库。
(七)如果遇到大连商品交易所多个客户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根据各个客户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八)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和甲方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五、甲方提货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于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提货。
六、数量结算依据:
以乙方发货工厂的实际发货数为结算数。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承担:
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中对豆粕的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的要求处理。
八、质量异议期限及检验:
商品出库时,甲方应到库监收监发。
甲方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甲方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乙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方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商品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当甲方与乙方就出库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
复检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甲方负担;复检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九、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须在签订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串换费用并将仓单转让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以不高于本协议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向甲方发货时,甲方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甲方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二)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
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三)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将本协议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四)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五)如甲方实际的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与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拟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不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不符部分的发货数量,由此造成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不能按照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拟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与实际的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存在重大不符达到三次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甲方告知其本次仓单串换业务项下剩余未发货物的日发货速度,此发货速度可低于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最低发货速度的50%,但不得低于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最低发货速度的25%。
(六)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供其它串换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2)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甲方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七)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和甲方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八)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本指引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签署串换协议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承担违约责任。
(九)签署串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包括单不限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串换费用等)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且协议中未规定违约后果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协议中的仓单串换数量×5%。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如协商不成则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条款: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盖章)(盖章)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帐号:
开户行帐号:
二○一年月日二○一年月日
仓单串换协议
(仓单串现货)
甲方(客户):
合同编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串入库
电话:
传真:
丙方:
串出库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三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一、仓单串换内容:
甲方将其所持有的丙方豆粕交割厂库手豆粕标准厂库仓单转让给丙方;丙方收到仓单后将仓单注销;丙方将原甲方支付的交割货款转给乙方;甲方和丙方结算串换费用后,丙方安排甲方在乙方所属工厂提货。
三方权利义务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照《关于开展新一期油粕品种仓单串换试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仓单串换费用:
(一)单价:
串出厂库升贴水元/吨+现货价差元/吨+厂库生产计划调整
费元/吨,共计元/吨。
(二)数量:
吨。
(三)总价:
元。
大写:
元整。
(四)甲方和丙方结算串换费用,并开普通发票。
发票内容为“异地提货补偿费”。
三、交(提)货地点和费用承担:
现货所在地的乙方工厂位于:
【】。
甲方自取出库费用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对豆粕仓单出库的费用要求处理。
甲方将豆粕仓单转让给丙方同时,结清仓储费用且此后不再支付仓储费用,之后产生的仓储费由丙方支付。
四、发货的有关事项:
(一)发货速度:
乙方发货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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