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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和完善
摘要
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9周年,赞颂人民代表大会取得伟大成就的时候;在大讲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候,我们不要忘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得的成就,主要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系列重要改革的结果。
应该看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职权还远没有充分落实,人民群众还不够满意。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代表大会又面临许多新的越来越大的挑战,不对人民代表制度进行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想的优越性就不能发挥出来,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所以,本文想谈谈人民代表大会当前面临的问题、挑战和如何改革的问题。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完善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和实质………………………………………………4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4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4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概述…………………………………………………5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5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5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6
(一)人大代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6
(二)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三)人大监督权存在的主要问题…………………………………………………8
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9
(一)完善人大代表制度……………………………………………………………9
(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10
(三)完善人大监督制度……………………………………………………………10
五、结论………………………………………………………………………………13
六、参考文献…………………………………………………………………………13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和实质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经过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并由权力机关产生其它国家机关,按照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
另外,国家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地方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府)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外,还享有宪法赋予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其实质是政治,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权建设上实行最广泛的,保证人民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曾指出:
“我们的社会主义,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他还指出:
“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不可能通过“直接’,,由全体人民亲自来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只能选举少数人作为他们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即“代议”。
在我国,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是通过间接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形式来实现的.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来管理国家事务。
人大制度的基本架构就是,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和全体代表及其所组成的代表大会从某种意义上看又是一种权力委托的关系。
委托,即人民把属于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国家权力。
这就意味着人民始终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经过选举,委托出去的只是国家权力的使用权,并非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所有权始终保留在人民手中,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
权力委托的目的很明确,那便是让国家权力得到正确和有效的行使,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通过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还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如果人民授予的权力受到了滥用、误用这显然有悖于人权的原则。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概述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宣告了中华人民国的诞生,从此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
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了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共同纲领》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标志着新中国政治的开端。
《共同纲领》虽然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但由于当时实行普选的条件还不够,于是采取了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过渡方法。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比,其不同点在于:
它出席会议的代表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各界人民协商产生的,其中一部分还是由政府邀请的;它近似于人民统一战线的形式,还不是政权机关,只有在它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才成为过渡性质的权力机关。
它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准备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1953年下半年到1954年上半年,我国在全国围进行了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
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基础上,正式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就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
这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
按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中华人民国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
与宪法相配套,还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法律。
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建立起来,从此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1954年9月至1957年上半年,是我国人大制度一个比较好的发展时期。
在这三年当中,我们党和国家比较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人大的工作相当活跃,立法、监督和代表视察等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其间,人大会议能如期召开,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决定了一系列重大问题,制定了包括1954年宪法在的多部法律,推动了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1957年反右斗争后至1966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曲折发展的时期,由于“左”的思想愈演愈列,集中制可是遭到破坏,人大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人大制度部分受到削弱。
其主要表现在: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按期开会:
国家和地方事务很少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立法工作趋于停顿,法制建设受到削弱;国家生活被严重窒息,人大代表也不敢畅所欲言。
这样,人大工作不仅进展缓慢,某些方面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
1966年下半年至1976年10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人大工作全面倒退的时期。
19“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
1966年7月,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决定改期召开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此后,直到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在8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举行一次人大会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仅保留名义,实际上已经瘫痪,失去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1968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被砸烂,由革命委员会取代。
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
这次会议有各界各族代表人物出席,听取了周恩来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了一系列的工作,并产生了1975年宪法。
但是,这届全国人大并不是由普选产生,而是由省级革委会协商指派的。
四届全国人大只开过一次大会和四次常委会,活动很不正常。
立法和监督权基本上没有行使,只做过一些特赦决定和几项任免决定。
一些重大事项也没有按法定程序交人大审议,人大制度名存实亡。
1976年至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逐步完善,并取得重大进展的时期。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了活动,地方各级人大在被取消了12年以后,陆续开始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进一步恢复。
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与法制建设,加强人大制度的建设,从而使人大制度逐步走向发展和完善,并进入一个良好的发展时期。
1982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修改和通过了新宪法,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又通过了三个宪法修正案。
在此前后制定和修改的选举法、组织法等,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设立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等,促进了人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大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成熟阶段,人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人大制度有了一些创新:
如2003年出现在和的人大代表竞选事件,体现了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走向化、公开化;1998年“特别专职委员”的出现,体现了人大代表专职制的制度创新。
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成绩,充分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作用,从而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大代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度,代表履职效率不高。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一项极其神圣而艰巨的任务。
参与讨论、决定国家大事,制定法律、法规,任免和监督国家领导人员,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利益和幸福代表所从事职责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艰巨性,决定了这是一个非常专门性的工作,客观上要求人大代表必须是专职的。
在我国,除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外,人大代表一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
多数代表因忙于自身事务,不可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兼职上面,造成代表履职效率不高,“举手代表”、“哑巴代表”的现象还在一定围存在。
而且,代表的层次越高,代表的选民就越多,地域也越广,所要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就更复杂。
这需要人大代表具有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广泛知识和经验。
这些知识和经验,单靠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积累是难以适应人大代表的职责的。
人大代表如果全部或基本上都是业余的话,难以指望他能有效地代表人民行使神圣的权利。
2、对代表的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宪法和法律规定,代表是由选举产生,必须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现实中,由于对代表的监督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起来,代表在履行职责、反映民意上容易出现偏差。
由于许多代表不是真正通过竞争当选的,对民情民意并未充分重视,特别是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这就容易使代表不能很好地处理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在一些问题上,往往不能很好地代表和反映民意。
还有相当一部分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够,代表能力不强,因而出现了开会时听听报告,审议时几乎一言不发的所谓“零议案代表”、“举手代表,,等现象。
还有些代表在履职时把自身利益目标放在首位,没有真正维护和代表选民的利益,更有甚者出现犯罪的现象。
法律虽然规定了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对罢免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极少采用,选民监督代表乏力。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虽然与代表素质的参差不齐有一定关系,但不可否认,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尚未形成,才是影响人大代表作用发挥的更深层次的原因。
3、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之间的联系制度还不健全。
我国《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但在实践中,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之间的联系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的代表很少主动去单位或原选区联系走访选民,更谈不上向选民收集意见,表达和反映他们的要求和呼声。
再如群众反映问题,现在一般都是找政府部门,找媒体,而很少通过人大代表这个正式的架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代表兼职制度,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联系没有形成经常性的制度化,对于兼职代表而言,由于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处理代表事务,代表同选举单位、选民就缺乏固定联系场所和联系方式。
4、代表结构有待优化。
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在结构上还不尽合理,多年以来中共党员多、非中共党员少,官员多、群众少,男的多、女的少的代表结构难以改变。
近年来,代表中又出现了私营企业主多、社会弱势群体少,经营管理者多、普通职工少的趋势。
占人数最多的工人和农民中产生的代表相对较少,而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中产生的代表就更少了,代表构成上的不合理难以保证代表能够真实的代表、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
特别是官员代表偏多存在许多弊端,过多官员兼任人大代表致使各级人大会议几乎成了领导会;其次,人大代表在投票选举政府及司法机关负责人时,有官员身份的代表可能会考虑自身地位或前程来确定选票投向,较易发生偏差甚至舞弊行为;另外,从行使监督权的角度来说,政府宫员自己就是代表,形成自己监督自己,官员身份的人大代表不大可能向自己。
(二)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举缺乏公正和平等的竞争当前选举制度存在着选举缺少平等竞争甚至存在选举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主要表现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不够,更多体现的是少数领导者的意图;差额选举特别是正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没有得到落实,选举还缺乏竞争性,选举人选择余地太小:
党组织对候选人的介纪过于简单,候选人缺少自我展示的舞台,代表很难鉴别,投票往往变成一种盲目服从组织意图的例行公事。
2、直接选举程度低。
在我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人会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
我用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法是我国特妹国情的产物,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选举制度还不成熟,且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完全直接选举还难以普遍采用。
直接选举程度不高直接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和性,由于直接选举更能有效地制约强势组织对选举的控制,也更能反映真实的民意。
而间接选举存在着不能全面、正确表达选民意愿,甚至有歪曲选民意志的情况,同时,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
3、选票效力存在差异。
现行《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这种选票效力差异使得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发生严重缺失,这显然有悖于《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民拥有平等选举权的精神实质。
平等选举权是指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一切选民所投选票效力相等。
它是选民投票权一律平等的选举投票制度的体现。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在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中实行的不同选票效力使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的实际比例和他们在国家权力机文中的代表比例发生了偏差,8亿农民在权利上、政治上变成了2亿农民。
正是已于这个规定,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中一直没能获得与其实际力量相符的政治地位。
(三)人大监督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立法监督上
主要表现在:
①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②虽然《立法法》规定了对违反宪法、抵触上位法及不适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但没有细化、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使得监督流于形式;③行政机关的立法监督权(《立法法》规定上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的不适当规章)与人大的立法监督权之间的协调缺乏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往往损及人大的知情权力,从而无从监督。
2、在执法监督上
主要表现在:
①人大法律监督与行政机关部监督,一方面存在职能重叠,另一方面两者关系没有法定化、制度化,没有协调和沟通的渠道;②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没有制度上的安排,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和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等),人大对于前者可给予立法监督,但对于后者从实体到程序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也排除了司法机关的监督,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利用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来躲避监督、行政的现象日益严重;③政务公开制度不完善,行政权力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影响人大的知情权力和执法监督的开展。
3、在司法监督上
主要表现在:
①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缺乏制度的安排;②人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限、职能划分不清;③对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没有找到平衡点并在制度上、法律上予以确定。
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人大代表制度
1、代表逐步实现专职化。
专职代表制是指代表不兼任其他职务,而以代表职务作为其专职工作,享有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代表制度。
代表专职化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关系到代表职能的发挥和履行的质量。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大所议事项的复杂化和专业化客观上要求代表职业化。
为此,①是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制度,保证人大代表专职经费的落实。
②是减少代表名额,现在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之多,如此多的人数不利于讨论问题、展开辩论、做出决策,效率也很低下。
③是专职人大代表应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经费,并配备助手及其他相关人员。
2、完善对代表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代表活动的监督,是推动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代表民意的重要措施。
加强对代表的监督,①是要把重点从对代表个人道德行为的监督转到对他的施政行为,即参政议政行为的监督上来,监督代表重要的是要监督代表切实依法履行代表的职责,这是由代表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
②是加强对代表参政议政行为的监督,逐步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公示、述职制度,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透明度,让人民更多地了解代表在代表大会上的活动情况。
③是完善对代表的罢免程序。
有选举还必须有罢免,对代表的罢免程序要有可操作性,如何提起罢免案,如何组织罢免案的投票等都必须在制度上规定明确的容。
3、完善人大与代表、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之间的联系制度。
加强人大与代表、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之间的联系是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重要举措。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由人民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代表要真正地代表其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利益,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就必须通过一定的联系制度对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向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
同时,人大代表要真正地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也必须通过一定的联系制度让选民或者选举单位了解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
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创新,如召开选民座谈会,在选区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建立人大代表网上公示系统等等,这些做法都是很有意义的。
当然要逐步使这些活动方式普遍化、制度化。
4、逐步改善代表结构,有效整合多元利益主体。
切实代表选民利益是代表本质的必然体现,只有在代表结构上保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才能确保人民的广泛性,才能真实地反映选民意志和利益。
应逐步改变我国人大代表在结构上的官员代表偏多,党员代表偏多,社会代表偏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表偏少的主要弊端。
(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1、切实推行竞争、公正的选举。
选择性和竞争性是任何选举的在属性,如果没有竞争就无所谓选举。
首先要改进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办法。
在提名中,扩大选民的提名权限,对团体的提名加以一定限制,平等对待选民和团体提出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减少指选、派选和组织部门定,这样使人大代表真正从群众中产生,反映群众意愿。
其次是实行严格的差额选举。
为了增强选举的性和竞争性,应尽可能多提一些候选人,应扩大副职的差额,条件具备时,正职也应搞差额选举。
再次,进行适度竞选。
大会期间,候选人可以在大会上作演讲,向代表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政绩,宣传自己的施政纲领等。
2、适当扩大直选围。
直接选举是相对间接选举而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而间接选举是代表选代表,相比而言直接选举是一种更为的选举方式。
它便于选民选择自己所了解和信任的人进入人大,代表自己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便于代表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便于增强选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
说过,我们现在没有条件搞全国围的直选。
那样搞,只会分散人们的精力,影响安定团结。
当然扩大直选围需要随着条件的具备逐步予以推行,可先由县级直选扩大到市级围再逐步扩大到全国围。
(三)完善人大监督制度
1、设置法监院,专司法律监督权
设置法监院,法监院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关、人民检察院是平行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其法律监督权授予法监院专司,法监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将法监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将法监院作为一个地位超然的单纯法律监督机关,法监院仅对国家机关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裁断,对于审查、裁断为不合法的被监督事项只享有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权力,而没有直接处理、变更被监督事项的权力,以使法监院地位超然,不越权代行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但应赋予法监院对不执行决定者的制裁权,简言之,法监院其职责在于判定错误,要求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必须自行纠正错误,回到合法轨道,对不纠正者,法监院有权依法给予法律制裁。
除宪法外,根据《立法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法的形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
法监院的立法监督权的对象不包括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立法活动的监督,对法律的立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行使,法监院只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立法活动的进行监督,法监院立法监督的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违宪审查;二是违反上位法的审查。
2、撤销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部的法律监督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行政监察机关既其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又受行政机关领导。
这种监督的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权等方面都受制于监督客体,是“儿子监督老子”,行政监察机关实际上难以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反而往往成为抵制外部监督的盾牌,并且与人民检察院存在职能上的重合。
对此,笔者的观点是: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外部监督为主,以部监督为辅。
从其部监督来看,应着重加强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这三种形式[xiv],没有必要在其部设立一个等同外部异体监督的机构——行政监察机关。
故应予撤销,将其并归于人民检察院,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又可以解决原监察机关和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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