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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及答案
案例1:
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
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
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
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
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
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
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
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
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
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由是:
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
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
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
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
为什么?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
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
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
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
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25岁,工人。
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
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
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赖伤害行为。
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
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11:
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
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
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
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
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12:
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
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
朱上前问道:
“谁?
干什么的?
”那人转身就跑。
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
一面追,一面喊“站住”。
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
应否负刑事责任?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
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
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3:
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
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请说明理由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因为:
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
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14:
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
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
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因为:
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
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
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5:
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
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
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
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
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
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
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21:
投毒杀人案
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
某日,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
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
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
[问题]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
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案例22:
强奸案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
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
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
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奸淫的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
但是,在继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
案例23
李某,男.岁,某机电修配厂工人。
某日晚8时许,李某乘邻居陈×云(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
陈不同意,李即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
陈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卡住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陈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
陈急中生智,说:
“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
”并看了一下手表。
李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问题]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李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
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住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
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主动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
在本案中,李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
至于被害人谎称有人要来,并不能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遂处理。
案例24:
犯罪中止、未遂
刘某,男,24岁,汉族,无业。
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
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
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
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
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
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案例25:
投毒杀妻后积极救助案
男,39岁,某村村民。
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
一日,在吨饭过程中,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
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
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
[问题]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
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
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案例26:
犯罪停止形态
赵某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
某日晚ll时许,赵某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
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
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
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
“赵某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
”赵某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
“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
走吧,我把你送回家。
”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
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题]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抢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
在本案中,赵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
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
因此在抢夺他人财物之后被人认出又主动返还所枪财物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案例27:
刑罚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8:
共同犯罪
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
“你们把车准备好。
”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9:
共同犯罪
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
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
(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犯罪,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30:
共同犯罪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
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
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
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
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案例31:
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
赵某,男,21岁。
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自行车外出,在路上将卖烤红薯的夏某的自行车及烤筒撞倒。
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
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
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案例32:
共同犯罪
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
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
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
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
(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
(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33:
正当防卫
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
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
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
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为什么?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34:
王某,女。
24岁。
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
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
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
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
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
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
王兆宽说:
“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
”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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