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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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中共娄底市纪委娄底市监察局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纪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娄底经济开发区纪委、监察局,万宝新区纪委,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中共娄底市纪委娄底市监察局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已经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娄底市纪委
娄底市监察局
2012年8月21日
中共娄底市纪委娄底市监察局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8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0〕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12〕2号)、《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2012〕12号)、《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的意见》(湘纪发〔2009〕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案件管辖
(一)凡市纪委、市监察局受理调查的案件,按照职责管辖、分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原则进行办理。
1、职责管辖。
各职能室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确定的管辖职责范围受理调查相关案件。
2、分级管辖。
涉及市管干部的案件原则上由市纪委案件检查一、二、三室受理调查。
(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室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存入案卷,一份送市委组织部,一份与《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一并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十一)证据充分、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线索,由案件承办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审查同意后,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十二)省纪委监察厅有关室经初核,要求市纪委监察局立案的案件,经案件管理室备案后,由市纪委常委会或书记指定相关职能室办理。
五、案件调查
(十三)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案件承办室应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主管领导批准。
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
调查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同时必须向被调查对象或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
在采取查核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提请人民法院对涉嫌违纪取得的款物采取保全措施等调查措施时,须经分管、主管领导批准。
在对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暂予扣留、封存时,要填写《暂扣、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保管人和原持有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名,扣留封存的期限不能超过办案期限。
(十四)调查期间,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已不适宜担任现职务或担任现职务已妨碍案件调查,须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或免职措施的,由调查组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或提出免职建议,并附被调查人错误事实材料,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后,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其中,由市委批准立案,停止党内职务的,由市纪委征求市委意见后决定,免去党内职务的由市委决定。
停止党外职务的,由市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案件承办室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审定后送达有关党外组织。
其中由市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报市委同意后提出。
作出停职检查或免职决定前,应与被处理人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实记录。
对其合理要求,应予采纳。
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告知被调查人。
(十五)调查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8号)、《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0〕3号)和《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2012〕2号)要求办理。
案检室以外的职能室承办的案件,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由委局领导指定案检室向省纪委报批“两规”。
简单案件的办理,以职能室为主,案检室配合。
复杂案件的办理,以案检室为主,职能室配合。
具体情况由分管职能室的副书记与分管案件检查的副书记协商决定,特殊情况报书记决定。
全市各级纪委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统一到市纪委“两规”场所进行(市纪委“两规”场所未投入使用前,必须到经省、市纪委批准的“两规”场所进行)。
案件管理室严格按规定管理办案场所。
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调查组须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审查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呈报上级纪检机关批准。
调查组在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的同时,需填写《使用“两规”措施情况备案表》,并将两表送案件管理室,案件管理室及时向省纪委报送使用“两规”措施备案情况。
“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两规”时限的,调查组应填写《纪检机关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时限呈批表》,按使用“两规”措施的程序再次报批。
(十六)使用“两规”措施,调查组应制定《“两规”决定书》。
《“两规”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由被调查人签字后存入案卷,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送市委组织部,一份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对市政府组成单位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报告市政府;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中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应函告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室;对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措施,应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十七)县市区纪委报批使用“两规”措施。
必须严格执行中纪发〔2012〕12号,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请示后,报负责联系该县市区的案件检查室受理,受理室对呈报内容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报案件管理室备案。
需要跨县市区使用“两规”措施的,由使用“两规”措施的纪检机关征得被调查人员党组织关系所涉县市区的纪检机关同意后,由被调查人员所涉县市区纪检机关委托使用“两规”措施的纪检机关办理立案和使用“两规”措施报批手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纪检机关批准。
对跨县市区使用“两规”措施履行报批程序,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案件检查部门承办。
(十八)市直机关纪工委、市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
涟钢纪委查办重要复杂案件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如省纪委指定(交办)给市纪委调查的,由市纪委负责联系企事业单位的案件检查室报省纪委批准组织实施。
(十九)解除“两规”措施时,调查组须填写《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批准,并将情况向其他副书记汇报。
解除“两规”措施,调查组应制定《解除“两规”决定书》。
《解除“两规”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由被调查人签字后存入案卷,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送市委组织部,一份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调查组在填写《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的同时,需填写《解除“两规”措施情况备案表》,并将两表送案件管理室,案件管理室及时向省纪委报送解除“两规”措施备案情况。
(二十)在案件调查中凡需使用行政监察“两指”措施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两指”措施,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监察局长审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监察局长向纪委书记、市长报告后,由监察局长审批。
(二十一)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必须进行24小时录音录像。
每次调查谈话必须做好全面详细的笔录。
(二十二)在案件调查中,调查组需要到委局机关其他室或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抽调人员的,由案件承办室与相关室或县市区做好衔接,填写机关抽调人员呈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管领导与派出人员所在室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或派出人员县市区纪委主要领导)协商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组需要司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案件承办室写出报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三)案件调查中,对发现的被调查人的问题,或被调查人主动交代的问题,应当进行取证。
对发现被调查人以外的人员存在可能被追究责任的线索,本案未计划一并查清的,应当列入违纪线索,及时登记并移交案件管理室,不得隐瞒、扣压、销毁、遗漏。
(二十四)需要中止调查的,由案件承办室写出报告,经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批准。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案件承办室要及时报分管领导批准,恢复案件调查。
(二十五)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由调查组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移送审理手续。
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市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一般情况下,应在司法机关一审判决前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
对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提出对被移送司法机关人员的免职建议,由案件管理室代市纪委起草免职建议函,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批准后送市委组织部。
经调查,认为属于失实的案件,调查组应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审查,由审理室提请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决定销案的,由审理室制作《销案决定书》,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宣布销案决定,说明有关情况,并将《销案决定书》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二十六)对已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的立案程序。
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对口案件检查室提取有关材料,转案件审理室,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
案件检查室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管理室,由案件管理室提请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确定对口案件检查室立案调查。
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管理室提请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确定对口案件检查室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十七)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室应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写出案件剖析报告,督促发案单位整改。
(二十八)对案件、案情等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归口案件管理室起草文件,按相关程序办理,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市级主流媒体和市纪委网站上发布。
对立案、销案、结案、使用“两规”、停职检查等情况,由案件管理室向组织部门通报。
六、涉案款物管理
(二十九)在案件调查中,暂扣、追缴、封存被调查人的款物,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办理。
对被调查对象随身携带的款物(包括所驾车辆),由案件调查部门或调查组暂予扣留、封存,填写暂扣单,并负责暂扣保管工作。
调查结束时,根据情况退还被调查人或移交办公室管理。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由分管常委(副局长)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决定后,统一由办公室出具暂扣单,并负责保管工作。
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调查报告所列涉案款物清单是否相符、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如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由分管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由常委会决定。
七、案件审理
(三十)审理是否受理由审理部门拿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十一)严格实行查审分离,凡参与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
严格实行集体审议案件制度,每个案件应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审理小组集体审议。
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
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或定性不准确,案件审理部门要与案件承办部门及时交换意见。
需要中止审理的,报案件审理的主管领导商案件检查的主管领导决定。
(三十二)案件审理完毕后,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案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或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案件承办部门、案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处分决定下达。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决定(批复),党纪处分决定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签发;行政处分决定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监察局局长签发。
处分决定下达后,案件审理部门要监督处分决定的执行,确保处分决定按要求落实到位。
(三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职能室案件管辖职责范围
2、《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
3、《初步核实呈批表》
4、初步核实方案(样式)
5、初核报告(样式)
6、《立案呈批表》
7、立案呈批报告(样式)
8、《立案决定书》(样式)
9、《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
10、《责成立案通知书》(样式)
11、违纪案件调查方案(样式)
12、《停职检查建议书》(样式)
13、《提请有关单位协助办案呈批表》
14、《提请抽调委局机关人员协助办案呈批表》
15、《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
16、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备案表
17、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时限呈批表
18、《“两规”决定书》(样式)
19、《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
20、解除“两规”措施决定书(样式)
21、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备案表
22、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
23、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
24、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
25、涉案物品保管委托书(样式)
26、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
27、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单
28、责令退赔款物清单
29、收缴款物清单
30、调查报告(样式)
31、《案件移送书》(样式)
32、《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33、销案呈批报告(样式)
34、《销案决定书》(样式)
主题词:
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通知
中共娄底市纪委办公室2012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1: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职能室案件管辖职责范围
监督检查室负责查办委局机关及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的违纪案件。
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查办全市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
执法监察室负责查办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纪案件,包括安全生产、环保、国土、招投标、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
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查办行政效能方面的违纪案件和优化环境方面的违纪案件。
案件检查一室负责查办市直党群、宣传、政法、统战、人大政协各委室、医药、卫生、体育、政府办,涟源市、双峰县的违纪案件。
案件检查二室负责查办市直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娄企事业单位、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的违纪案件。
案件检查三室负责查办市直经济管理部门、新化县、冷水江市的违纪案件。
信访室负责查办市管干部和市直单位科级干部中易查易结的违纪案件。
纠风室负责查办在治理公路水上“三乱”、中小学乱收费、整治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等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案件和涉农恶性案件。
附2: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
填表单位:
年月日
线索来源
线索编码
收件日期
反映人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职级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反映人
政治面貌
职级
工作单位及职务
反映
主要
问题
室主任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书记批示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附3: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初步核实呈批表
线索来源
被反映人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政治面貌
单位、职务
反
映
的
主
要
问
题
承办室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主管领导
意见
书记意见
附:
反映材料份。
承办室:
填表人:
年月日
附4:
关于反映违纪问题的
初步核实方案
主要内容:
一、初核的依据
二、需要核实的主要问题
三、初核的方法、步骤
四、预计完成的时间
五、初核调查组组成及领导关系
六、注意事项
单位(盖章)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附5: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
的初核报告
市纪委常委会:
一、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
二、被初核对象简要情况
三、对所反映问题的初核情况
1、
2、
3、
四、处理建议
单位(盖章)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附6: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呈批表
填表单位:
年月日
拟立案
对象姓名
职级
工作单位
及职务
案件承办室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主管领导
意见
书记批示(市纪委常委会意见)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示
注:
请附立案呈批报告、初核报告
附7: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呈批报告
娄纪字〔〕号
市纪委常委会:
立案呈批报告基本内容:
一、案件线索来源
二、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三、经初核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
四、呈报立案的党纪根据
五、呈报单位意见
中共娄底市纪委案检室(印章)
年月日
附8: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决定书
娄纪案字〔〕号
中共××××××党委(党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志的××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抄送:
中共娄底市委组织部、××××党组(党委)
附9: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
案件编码
涉案人员编号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学历
政治面貌
入党时间
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一把手违纪
部分分类
企业性质
企业人员类别
职级
任现职时间
是否监察对象
案件来源
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
违纪行为1
违纪行为2
违纪总金额
(万元)
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
(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收缴涉案金额
(万元)
首次违纪时间
年
末次违纪时间
年
其他违纪时间
立案时间
立案机关
审理受理时间
审结时间
年月日
审理机关
使用措施
两规两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实施机关
销案时间
结案时间
责任追究
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其他处理
移送司法机关时间
年月日
潜逃时间
年月日
公检法处理
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专项统计
简
要
案
情
备
注
填表人:
审核人:
附10: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娄纪字〔〕号
责成立案通知书
××××××:
第一部分:
初核机关和核实认定的违纪问题;
第二部分:
常委会议决定或领导批示;
第三部分:
责成立案并要报告查处结果。
附:
1、反映、检举材料;
2、初步核实材料。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月日
附11:
关于违纪案件的调查方案
主要内容:
一、调查的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
二、被调查对象简要情况。
三、调查组的构成,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分工、安全员,协助调查人员。
四、调查的方法、步骤和目的。
五、调查的起止时间、范围和程序。
六、调查应注意的事项。
七、如需“两规”,还要制定“两规”实施方案。
明确“两规”的组织领导、总体要求、陪护人员组织情况、应急预案、“两规”点安全措施。
八、保密方案。
单位(盖章)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附12: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停职检查建议书
娄纪停建字〔〕号
××××(党外组织名称):
根据群众举报,市纪委监察局于××年××月××日对×××同志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同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娄底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征求了×××委意见,建议暂停×××同志担任的××××职务。
请你们将本建议采纳情况于××日内书面报告我委。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附13:
提请有关单位协助办案呈批表
填表人:
时间:
年月日
承办室
案件名称
主办人
案件状态
□初核□立案
参与协助单位
人数
人(名单附后)
室主任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主管领导
意见
书记
审批意见
注:
领导批准后,请承办室将此表复印一份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附14:
提请抽调委局机关人员协助办案呈批表
填表人:
时间:
年月日
承办室
案件名称
主办人
案件状态
□初核□立案
抽调人所在室及姓名
承办室主任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抽调人员所在室主任
意见
抽调人员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承办室
主管领导意见
书记
审批意见
注:
领导批准后,请承办室将此表复印一份送抽调人员所在室备案。
附15:
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拟两规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入党时间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级
案件承办单位
两规起始时间
年月日
两规地点
陪护人员情况
1、纪检干部2、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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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严格 依纪 依法 办案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