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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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实施办法》
《直属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局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应用、发布、维护及质量考核工作,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分局成立数据质量分析小组,对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数据质量分析小组由税源管理科和综合业务科牵头负责,相关科室数据管理岗人员为数据质量分析小组成员。
各科室应统一协调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科室分工负责制。
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认真抓好业务范围内数据质量的经常性管理工作,服从数据质量分析小组的统一协调。
各相关科室应当按季将分析材料交数据质量分析小组整合后向局会议报告。
第四条
直属分局综合业务科负责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制定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日常监控分析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数据质量通报、数据检测、制定错误数据维护规范以及数据的后台维护工作;计统科按照《省局办法》规定负责数据口径的扎口管理工作;其他科室按市局管理办法明确分工,以及征管质效考评指标、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分工负责的业务工作指标,负责数据质量日常监控管理,提出检测需求、维护意见和管理措施,实施数据质量考核,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规范,提高数据应用效果。
第五条
各科应当设定数据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数据分析、监控、维护,支持协调数据质量分析小组人员开展数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税务登记、税种认定以及其它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录入前明确专人进行质量审核,并由专人负责录入。
各业务处理环节操作人员对前道数据质量未按规定复核把关导致错误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处理环节人员应当每天查询应处理的征管业务,并在系统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
处理环节人员因故当天不能查询的,应当明确其它责任人员负责查询。
各科可结合实际对相关业务实行上道环节对下道环节提醒服务。
第八条
落实数据检测制度,机器自动监测和人工抽样监测频率按照《省局办法》执行,人工抽样监测由分局确定。
各科室应当按月发布数据质量报告,提交信息中心抽取和发布数据。
第九条
数据管理岗人员应当每天对税收数据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绩效考核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税源管理监控系统、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等系统发布的数据信息进行监控,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完善,并按月形成分析报告。
第十条
税收征管各环节应当主动关注数据质量,对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数据维护,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应当依托税源管理机制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数据维护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数据维护操作手册》进行规范操作。
数据管理岗人员根据错误数据及权限规定确定维护人员,对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实行按月通报制度。
将数据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发布,并督促各科室对错误数据进行维护。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列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以日常考核为主。
应当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执行影响数据质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直属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篇: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
现将《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印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征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管理科。
请相关科室依照《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分局季度考核通报和省市局季度通报,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考核。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促进税源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商洛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管质量考核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统
一、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征管质量考核的对象为本局负责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相关科室和人员。
第四条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主要为以下指标:
(一)税务登记率;
(二)纳税申报率。
分为纳税申报率和准期申报率;
(三)入库率。
分按户入库率和按金额入库率;
(四)欠税增减率。
(五)税收偏离度
登记率、纳税申报率和税收偏离度的责任科室为征收管理科,入库率和欠税增减率的责任科室为办税服务厅。
第五条征管质量考核坚持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计算机考核和人工考核、上级考核和本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征管质量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征管质量月度考核指标为申报率、入库率和欠税增
减率,月度考核数据来源为征管系统数据和下户检查获取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征管质量月度考核由税政管理科按月进行,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的申报率、入库率和税收偏离度、欠税增减率进行考核。
第九条征管质量季度考核以省局、市局征管质量通报数据为准。
第十条征管质量年度考核除以省市局征管质量数据通报为准外,同时还对全局被考核人员的征管质量进行排名。
第十条对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以下激励惩戒措施:
(一)月度考核。
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均达到100%,且欠税没有增加的,对相关责任科室奖励500元;对申报率、入库率每下降零点零一个百分点,分别扣发相关责任科室50元;对税收偏离度每增长一百分点,扣发相关责任科室100元,扣完为止;对当月欠税增加的,扣发相关责任科室100元,同时按每户次扣发20元奖金或津贴的标准,对未按期申报、未按期入库和欠税增加、税收偏离度较高的户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季度考核。
对在省局季度考核中排名前10名,且在市局考核中位居前2名的,或虽未达到上述名次,但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达到100%,税收偏离度在3%以下且欠税没有增加的,对相关科室奖励1000元。
(三)年度考核
1、对全局人员的考核。
从年度税收任务奖励中拿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奖金与征管质量挂钩。
对在省局年度考核位居前10名,且在市局考核中位居全市前2名的,或虽未达到上述名次,但登记率、准期申报率达到100%,税收偏离度在2%以下且欠税没有增加的,全额兑现挂钩资金;对省市排名未达到上述名次,且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未达到100%的,对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每下降零点一个百分点,或税收偏离度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的,分别扣发人均挂钩奖励20元,扣完为止。
2、对从事征收管理人员的考核。
对年度征管质量个人排名位于全局前3名的人员,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和500元,对年度征管质量排名后3名的人员,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对征管质量按征管“四率”和税收偏离度考核分数相同的,按管户数量和管户缴纳税款金额的大小再行排名。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税政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巴州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办法巴州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检验和考核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规范税务行政执法,降低执法风险,强化税收征管,全面提高干部的执法意识和管理素质,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税收征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所有业务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分级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征管部门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由州局负责对基层局考核,基层局负责对本局考核。
第五条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全面及时、规范统
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工作按季度组织实施并进行通报,同时列入年度考评内容。
第三章考核指标
第七条考核指标分为比率指标和数量指标。
比率指标按未达标的百分笔扣分,数量指标按错误数据的数量和问题的严重程度扣分。
第八条检查考核的比率指标是:
(一)信息采集率。
已经采集进入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与应该采集进入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比率。
(二)信息采集的时效率。
对采集管理系统的信息按期完成的比率。
(三)信息采集准确率。
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正确信息与录入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四)信息处理率。
检查考核期内处理的符合规定的信息与检查考核期内处理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五)垃圾数据清理率。
检查考核期内发现的垃圾数据与数据库数据的比率。
第九条数量指标是指通过检查考核,分级列出问题数据的数量,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根据数据的重要程度具体分为五级:
(一)一级为只影响数据本身的完整性而不影响其他数据。
(二)二级为只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
(三)三级为不仅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而且影响后面工作环节数据处理质量。
(四)四级为数据质量错误造成后面工作无法处理或无法工作;因数据质量错误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造成影响的。
(五)五级为应征税款、已征税款、入库税款、留抵税款、等数据错误,造成税款流失或会计核算不准确的;影响上报上级国税机关的报表、数据、金税工程数据质量的。
第四章加扣分标准
第十条比率指标按季度差错率每项超过1%的扣0.5分。
第十一条数量指标中问题严重程度为一至二级的且在规定的时限内修改完毕的不扣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修改完毕的一项次扣0.5分,严重程度为三级的一项次扣0.5分,严重程度为四级的一项次扣1分,严重程度为五级的一项次扣2分。
第十二条数量指标中问题数据虽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完毕,但结果仍然错误的一项次扣1分。
第十三条年度考评中特别加分项目:
(一)在征管数据质量管理过程中,工作有创新,对全州的征管数据质量工作有促进的单位加1分;
(二)在征管数据质量管理过程中,受到自治区通报表扬的加2分,受到州局通报表扬的加1分;
(三)对于年度考评中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各加1分。
第十四条年度考评中特别扣分项目:
(一)征管数据质量被区局通报批评且影响工作质量的一次扣1分;
(二)在征管数据质量管理过程中,受到自治区通报批评的扣2分,受到州局通报批评的扣1分;
(三)对于年度考评中排名后三名的单位各扣1分。
第十五条扣分累计超过年度考评项目分值的,按项目分值扣分。
第五章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数据质量管理的检查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公布检查考核结果。
州局的考核按季度以机考和人工抽查相结合,定期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考核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影响数据质量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考核可采取以计算机自动审核为主,人工审核为辅,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可以针对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一个或几个重点环节、重要岗位进行检查,局部抽查。
第十九条数据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考核和通报制度,重点考核数据质量,按月、季、年定期发布数据质量监控及考核结果,查找问题,分析成因,及时解决,并制定和完善有关措施,防止同类问题的再度发生。
第二十条征管质量组织抽查考核的程序为:
(一)拟订具体检查考核内容;
(二)根据考核范围确定被查单位;
(三)实施检查,以核对计算机记录和书面记录为主,同时深入实地进行核对,填写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底稿;
(四)统计检查结果,向被查单位通报。
(五)考核结果反馈,被查单位在接到考核结果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反馈至检查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关于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四篇:
强化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采取四项措施强化征管数据质量管理
落实信息管税与风险管理的理念,以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为抓手,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大监控管理力度,建立完善考核措施,强化保障机制,促进了税收征管数据管理质量提升,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机制。
针对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岗位多、业务政策性与复合性强的特点,成立综合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调整牵头科室,合理分解工作职责,将数据质量管理系统四大类类132个质量监控指标分解到税政、法规、征管等6个业务科室进行对口指导,同时将征管数据质量纳入责任制考核,提高全员对数据质量的重视程度,形成了全局联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征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培训学习,提高责任意识。
对外认真开展税收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提交的纳税资料质量;对内组织各类征管软件操作人员培训,统一数据口径标准和操作规范,讲解数据质量监管指标内容和业务要求,提高岗位工作水平,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
结合执法督查问题纠改,组织数据源头成因分析,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无小事”的观念,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征管数据录入、监控的真实性及时性。
三是实施过程联控,做好跟踪监管。
严把数据采集录入关,操作人员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范与综合征管软件操作规范进行审核,原始资料审核有误的,须修正后再录入或导入;强化日常监控审核,各单位指定专人从事数据质量管理岗位日常监控工作,以省局数据质量管理系统为工作载体,对监控方法、监控频率、责任部门、纠错方法等
进一步明确,使日常数据监控规范有序;把好事后运维修正关,对发现的疑点数据,及时反馈录入单位和指导科室,开展分析评审,确定是否属错误数据,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做好数据修正工作,共同建立起入口把关、过程监控、事后修正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管理网络,及时化解风险。
四是注重总结反馈,实施闭环管理。
在日常监控基础上,定期组织数据质量通报,针对异常数据产生,开展运行质量讲评,剖析问题成因,提出修正建议,加以督导整改。
及时归集总结发生错误率较高的指标信息,对操作性原因形成的错误信息,编写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反馈给操作人员,以便在后续工作中加以改进,预防错误形成,使监控窗口前移。
建立起问题通报、分析讲评、整改督导、预防应对的管理闭环,数据质量有了稳步提升。
第五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税收征管数据集中后管理的需要,共享税收信息资源,服务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数据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包括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各类征管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审核、处理及维护等数据处理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和定期评估。
第三条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
各类应用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我省制定的《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和各类应用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
(二)全程监控原则。
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关,确保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层级考核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要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数据质量管理岗位及职责
第四条为了做好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应在征管部门设置专门的数据质量管理岗位,由数据质量管理人员—1—
对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和监控。
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分为:
数据的采集管理、数据质量评估、数据维护管理及数据质量的考核。
第五条数据质量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级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时解决数据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或相关岗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查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和清理的情况。
第三章数据采集、录入与审核
第六条数据采集应遵循真实、完整、规范、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
应严格依据征管原始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准确录入相关数据,如实反映征收管理实际,不得随意修改、增减。
(二)完整。
要按照各类应用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保证数据齐全,避免数据的缺失。
(三)规范。
数据采集应按照我省制定的《税收征管业务规范》、《综合征管软件操作规范》和其他应用软件系统的相关标准进行。
(四)及时。
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与实际税收业务同步。
第七条数据采集程序
(一)接收。
操作人员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范》的要求,及时受理税收征管活动中的相关原始资料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审核整理。
(二)录入。
原始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或导入综合征管软件或其他应用系统;对审核有误的,必须修正后再录入或导入。
(三)校验。
对已录入税收征管系统的各类数据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及时发现、更正错误的数据。
第八条在各类应用软件系统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授权,严格按照岗位和权限操作。
严禁在未按规定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以本人的账户和口令进行有关的数据录入和修改。
各系统用户应当定期更改自己的口令,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
第四章数据维护管理
第九条数据维护管理是指修正税收征管数据中存在的错误,补充不完整数据、清理垃圾数据、迁移历史数据等。
第十条数据维护由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各应用系统的有关要求,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和职责,制定数据维护的程序。
凡是采集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十一条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数据和系统的备份工作。
能够通过业务模块解决的,经过审批后按照各类应用系统的操作—3—
规范进行维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维护。
第十二条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省局信息中心运维办对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每项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记录进行备案,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五章数据质量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数据,采取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人机结合审核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定期对税收征管数据的质量进行检查审核。
第十四条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对税收征管数据采集和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的管理监控。
第十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各应用系统的运行状况通报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由数据质量管理人员对税收征管数据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检查纠正,在此基础上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对数据齐全率、数据准确率、逻辑错误率、错误数据修改率、修改及时率进行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和过错责任追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数据质量管理——4
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同时对产生严重数据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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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属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实施办法 直属 税收 征管 数据 质量 考核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