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问题汇总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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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问题汇总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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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问题汇总3
会计问题汇总3
11.关于坏账预备的财税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样需要制定具体的坏帐预备计提政策。
制度承诺采纳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帐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目前企业通常采纳的计提方法要紧是帐龄分析法,针对不同帐龄的应收款项规定相应的坏帐计提比例。
企业确定的坏帐计提比例通常要高于税收法规承诺税前扣除比例,如此企业计提的坏帐预备就形成事实上的〝可抵减时刻性差异〞。
本文拟对坏帐预备在实务中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
一、关于坏帐预备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规定
1、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文件规定内资企业可按照年末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余额的0.5%税前扣除坏帐预备,并明确了申请坏帐核销的条件。
2、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要紧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重新界定了税前扣除坏帐预备的计提范畴,承诺企业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范畴〔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税前扣除0.5%的坏帐预备;
二是明确了坏帐预备的性质为〝可抵减时刻性差异〞,该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财会[2003]2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那么有关问题解答〔三〕〉»,文件给出坏帐预备财税处理的详细规定,并将〝可抵减时刻性差异〞的概念扩大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内资和外资〕。
4、涉及外资企业坏帐预备的税务规定要紧四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那么»和国税发[1991]165号«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解答〔三〕,按照规定,只有从事信贷、租赁的外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税前扣除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计提的坏帐预备;其他类型的外资企业申请税前列支3%的坏帐预备,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严格审批。
实务中专门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极少有外资企业申请税前列支3%坏帐预备。
二、执行坏帐计提政策当年的财税处理
〔一〕外资企业〔假设外资企业不承诺税前扣除坏帐预备〕
1、当年度不存在坏帐核销和往常年度已核销坏帐收回时
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坏帐预备余额
2、当年度存在坏帐核销时
坏帐核销的会计处理为:
借:
坏帐预备
贷:
应收帐款〔拟核销坏帐数额〕
企业申请核销的坏帐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其数额承诺税前扣除。
年末计提坏帐预备的会计处理为:
借:
治理费用
贷:
坏帐预备〔已核销坏帐数额+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预备〕
本年度记入损益的坏帐预备数额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已核销坏帐数额〔承诺税前扣除〕,二是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预备〔作为可抵减时刻性差异〕。
如此,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坏帐预备余额
3、存在往常年度已核销坏帐本年收回时收回款项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
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
坏帐预备
借:
货币资金
贷:
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
按照税法规定,〝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年末计提坏帐预备的会计处理为:
借:
治理费用
贷:
坏帐预备〔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预备—已核销坏帐收回数额〕
本年度记入损益的坏帐预备数额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预备〔作为可抵减时刻性差异〕,二是已核销坏帐收回数额〔企业需要按已核销坏帐收回数额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此,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坏帐预备余额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在执行坏帐计提政策当年,只需要按照〝坏帐预备〞帐户年末余额调整增加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二〕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财税处理的不同在于,内资企业承诺税前扣除按照管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0.5%的坏帐预备,因此执行坏帐计提政策当年,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坏帐预备余额—〔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年末帐面余额×0.5%。
三、以后年度的财税处理
〔一〕外资企业
1、当年度内不存在坏帐核销和往常年度已核销坏帐收回、应收款项余额年末数大于年初数时,年末补提坏帐预备会计处理:
借:
治理费用
贷:
坏帐预备〔补提数额〕
因此企业应按照补提坏帐预备数额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补提数额等于坏帐预备帐户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因此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坏帐预备余额〔年末数—年初数〕。
2、当年度内不存在坏帐核销和往常年度已核销坏帐收回、应收款项余额年末数小于年初数时,年末冲回坏帐预备会计处理:
借:
坏帐预备〔冲回数额〕
贷:
治理费用
按照税法规定〝原计提减值预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复原时,因价值复原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复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应按照冲回的坏帐预备数额调整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冲回数额等于坏帐预备帐户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因此本年度纳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坏帐预备余额〔年初数—年末数〕。
综上,当年度内不存在坏帐核销和往常年度已核销坏帐收回时,企业该年度坏帐预备纳税调整公式为:
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坏帐预备余额〔年末数—年初数〕。
3、当年度内存在坏帐核销时
坏帐核销的会计处理为:
借:
坏帐预备
贷:
应收帐款〔拟核销坏帐数额〕
企业申请核销的坏帐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其数额承诺税前扣除。
年末计提坏帐预备的会计处理为:
借:
治理费用
贷:
坏帐预备〔已核销坏帐数额+补提或冲回的坏帐预备〕
本年度记入损益的坏帐预备数额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已核销坏帐数额〔承诺税前扣除〕,二是补提或冲回的坏帐预备。
如此,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坏帐预备余额〔年末数—年初数〕。
4、存在往常年度已核销坏帐本年收回时,收回款项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
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
坏帐预备
借:
货币资金
贷:
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
按照税法规定,〝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年末计提坏帐预备的会计处理为:
借:
治理费用
贷:
坏帐预备〔补提或冲回的坏帐预备—已核销坏帐收回数额〕
本年度记入损益的坏帐预备数额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补提或冲回的坏帐预备,二是已核销坏帐收回数额、而这部分数额企业需要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此,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坏帐预备余额〔年末数—年初数〕。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在执行坏帐计提政策以后年度,坏帐预备的纳税调整额为:
当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坏帐预备余额〔年末数—年初数〕
〔二〕内资企业
同样的道理,由于内资企业承诺税前扣除按照管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0.5%的坏帐预备,因此执行坏帐计提政策以后企业坏帐预备的纳税调整额为:
当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坏帐预备余额〔年末—年初〕—[〔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年初余额〕]×0.5%。
12.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如何建账
国有企业以整体或部分资产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时,依据新«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治理规定,企业改组时企业的净资产应当折价入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可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以资产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作为国有股股本的折股依据并进行验资。
在实际操作中,折股净资产额的确定通常直截了当以评估结果作为折股净资产额。
将主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出资以评估报告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对其进行验资;对其他发起人的出资以实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到位。
建账时采纳终止旧账建立新账或沿用旧账册调整的方法。
在实务中,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建账一样采纳在沿用旧账的基础上进行账务调整的方法。
关于主发起人的投资即为按照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在原企业现有账簿基础上进行调账。
但由于以公司设立日为建账基准日,它与评估基准日必定不一致,造成两时点的资产类型和价值有所差异,而企业调账的数据必须按照批准的评估结果进行,该调账过程比较复杂。
关于其他发起人投入资产那么按验资报告确定的出资额入账,此入账比较简单。
以下为沿用旧账册对原企业的账务进行调整的要紧步骤。
第一步,资产评估基准日〔审计截止日〕及其往常的会计事项调整。
资产评估基准日一样与改组审计截止日一致,且资产评估行为常常建立在审计调整后认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
因此,第一应按照审计报告中所描述的调整事项对企业账务进行逐笔调整。
但应注意审计截止日至建账基准日期间企业是否已对审计调整事项进行了有意或无意的账务处理,已进行账务处理的不能再次重复调整。
其次,应依照资产评估结果将评估增减值调整入账,这一步要对比资产评估明细表,将资产及相关负债的评估增值和减值记入账簿中。
再次,依照股权改革方案和验资报告确定的主发起人投入的实收股本〔实收资本〕注销原企业所有者权益,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账户,将评估后净资产与实收股本〔实收资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另外,在调整账务的同时,还应进行企业现有会计科目与改组后的新会计科目的对接调整。
要紧会计处理如下:
1.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
关于流淌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增值项目,应当按照评估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有关的资产账户,贷记〝递延税款负债〞、〝资本公积〞账户。
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那么分3部分计入〝累计折旧〞〔原值增值额与评估增值额之差〕、〝递延税款负债〞〔评估增值额扣除计入累计折旧部分后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和〝资本公积〞〔评估增值额扣除计入累计折旧部分与递延税款负债后的余额〕账户。
2.资产评估减值的账务处理。
关于评估减值的账务处理,能够参照«企业会计准那么第8号——资产减值»,将资产评估减值计入〝资产减值缺失〞账户,增加相应的资产项目减值预备,然后转入损益。
3.在通过审计、评估增值和减值项目会计调整后,依照验资报告确定的实收资本借记〝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第二步,通过分析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期间原企业的经营活动导致资产数量和形状发生的变化,对其差异进行账务调整。
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改组期间连续经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变动和企业经营会产生利润或亏损,此期间的经营盈亏依照规定:
原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当上交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作为公司制企业国有独享资本公积治理;原企业经营亏损,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会计处理原那么如下:
1.评估基准日发生增减值而且至建账日仍旧存在的资产,通过第一步骤后已对其进行了调整。
2.评估基准日至建账日之间资产数量增加的,增加部分按取得资产的实际成本确认其价值,与评估增减值无关的部分,无需调整。
3.评估基准日至建账日之间发生的被评估资产的耗用、处置、销售、折旧等,按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具体情形进行调整。
要紧项目调整如下:
〔1〕固定资产、存货项目的调整。
假设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的固定资产报废或数量减少、存货流转消耗,那么此部分评估增值和减值按资产变化方向进行追溯调整。
如所减少资产为评估增值,对增值额应借记〝其他应收款〞或〝资本公积〞或〝其他应对款〞〔具体科目依据增值额与评估基准日至建账日原企业盈利或亏损比较确定〕,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值额乘所得税税率〕,贷记相关资产。
如所减少资产为评估减值,那么做相反调整,但不涉及递延所得税。
〔2〕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调整。
因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公司时,评估增值部分已按规定折成股份,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依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及重新确定的尚可使用年限等资料运算折旧和摊销额,与企业已计提折旧和摊销额相比较,假设大于已计提额、已摊销额,应进行补提或补计,借记〝其他应收款〞或〝资本公积〞或〝其他应对款〞〔具体科目依据补提或补计额与评估基准日至建账日原企业盈利或亏损比较确定〕,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补提或补计额乘所得税税率〕,贷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假设小于已计提额、已摊销额,那么做相反调整,但不涉及递延所得税。
13.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的差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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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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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不多规定与分类差异
«差不多准那么»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将其列入利润表。
在会计准那么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成本、费用、缺失和税金进行了划分和范畴的确定。
对成本设置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会计科目,对费用设置了〝销售费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会计科目,对税金设置了〝营业税金和附加〞和〝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对缺失设置了〝资产减值缺失〞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
在企业所得税中,与会计准那么成本费用对应的概念是扣除额。
扣除额=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缺失和税金-税法规定不承诺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缺失和其他支出-税法规定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缺失和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缺失和其他支出,能够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截了当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截了当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截了当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运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缺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二、成本
会计准那么界定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对会计准那么与税法界定的成本差异分析如下:
1.成本的范畴
税法所指的成本概念与一样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
会计上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运算归集的。
在实务中,成本一样包括直截了当材料、直截了当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
税法上的成本比会计上的成本范畴要大,包括纳税申报期间差不多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
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
由于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固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
因此,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截了当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截了当成本是可直截了当计入有关成本运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截了当材料、直截了当人工等。
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能够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截了当成本可依照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截了当计入有关成本运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
间接成本必须依照与成本运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运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运算对象中。
2.制造成本的分配
为准确运算税前扣除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采纳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运算。
假如企业从事的是单步骤的简单生产,产品单一,没有在产品,可采纳简单法按产品品种归集运算产品制造成本;假如纳税人从事的是单件、小批的复杂生产,可采纳分批法按批运算产品制造成本;假如企业从事的是连续式大量大批复杂生产,应采纳分步法分产品、按步骤核算各步骤的半成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3.间接成本的分配
在运算确定税前扣除成本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间接成本。
过去对这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间接成本的分配完全由企业会计人员确定,会计实务中尽管有一些适应做法,但分配的合理性与否并没有较具约束性的规定。
这专门容易成为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之间调剂利润、设法避税的手段,因此,需要对间接成本明确提出合理分配的原那么要求。
对多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一样应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
假如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止一种,可采纳双重或多重基础分配。
在一样分配基础无法反映其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取某些复杂性指标。
假如无法确定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的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关于同一种投入能够制造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的联合成本的分配,应反映投入成本与产出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假如联合产品在联合生产终止时的分离点上能够出售,那么能够售价或市价来进行分配。
假如联合产品必须通过进一步加工才能出售,那么能够再加工后的售价减加工成本,得到推定的净变现价值后进行分配。
假如联合产品价格起伏不定,从分离点到可出售点之间需要大量加工,或者在成本加成合同下无法事先得知成本的情形下,能够用联合产品在体积、重量等方面的实际数量来分配联合成本,但前提是联合产品的实际数量应能够反映其经济价值。
假如联合产品中有不重要的副产品,能够将全部联合成本分配给主产品。
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与税收扣除的差异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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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用
会计准那么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修理费、估量产品质量保证缺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会计准那么界定的〝治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治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治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治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治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治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会计准那么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差不多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对会计准那么与税法界定的费用差异分析如下:
1.费用的范畴
实施条例明确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具体包括销售费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的项目。
例如,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差不多条件和一样原那么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2.销售费用
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承诺在税前扣除。
其中按会计准那么处理的广告费、销售佣金、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估量产品质量保证缺失要在实际发生售后服务支出时才能扣除;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大修理支出标准的,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资产化处理。
3.治理费用
企业为组织和治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承诺在税前扣除。
其中按会计准那么处理的行政治理部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研究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能够加计扣除;属于被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排污罚款不承诺扣除等。
4.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其中按会计准那么处理利息支出应作纳税调整,因利息收入已计入收入总额;汇兑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因汇兑收益已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作为财务费用,但收到的现金折扣应计入收入总额,应作纳税调整。
二、税金
会计准那么界定的〝营业税金和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都市爱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治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承诺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差不多原那么,因此,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承诺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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