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期末复习要点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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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期末复习要点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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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期末复习要点要点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财政0902)
第一章
1.风险的特征
定义: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特征: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一种状态。
风险是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风险的组成要素:
⑴风险因素:
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
1有型风险因素(物质方面的因素)
2无形风险因素(文化、习俗、生活态度)——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
⑵风险事故:
又称风险事件,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⑶损失:
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3.风险的分类:
⑴按损失对象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
财产风险(财产发生损毁、灭失、贬值)
责任风险(因人们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的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员伤亡)
⑵按起源与影响:
·基本风险(不在个人控制下发生非个人或个人不能阻止的因素导致如战争、地震等损失通常波及到很大范围的不确定性状态。
)、
·特定风险(特定因素导致,由个人或某些家庭来承担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
⑶按所导致的后果: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
投机风险(既存在损失的可能性也存在获利的可能性的不确定性状态)
只有纯粹风险才是可保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
4.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⑴风险回避是指人们设法排除风险并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降到零。
1风险回避有时可能的,但是不可行。
2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
3风险回避可能造成利益受损
⑵损失控制防损、减损目标:
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与人类活动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⑶损失融资
①风险自留风险由企业和个人来承担
②风险转移通过一定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方式:
公司组织合同安排委托管理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套期保值购买保险
风险管理矩阵图
频率
严重程度
高
低
高
风险规避
减损、转移
低
防损、自留
自留
第二章
1.保险及五个核心要素(理解)
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核心要点:
(1)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2)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3)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由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4)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5)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资金融通的功能。
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简答)
⏹1、经济上的可行性
⏹2、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
⏹3、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
⏹4、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5、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6、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3,保险价格
实际保费总是会比精算纯保费多出一定的比例,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一期望效用不等式仍然成立,即参加投保比不投保要好。
高出部分即为附加保费,它与精算纯保费一起构成保险价格。
4.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指投保人在得到保险后改变日常行为的倾向。
✓事前道德风险:
投保人得到保险后丧失或减低了防损的动力;
✓事后道德风险:
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丧失了减损的动力。
逆选向择:
是指投保人运用优越的信息优势以获取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意图和行为。
由于逆选择,保险市场上充满了要求投保的高风险人,在采用纯联合费率的情况下,保险人将发生亏损。
如果保险人了解到低风险投保人不愿投保的情况,就会废除纯联合费率,代之以高的精算纯费率,这样,市场上就只剩下高风险投保人和高风险保单了。
即,在市场供需关系上,逆选择使得供求规律发生了一定的变异:
一方面,保险需求保持上升势头;另一方面,保险供给则持续下降;供需出现了不平衡。
另外,二者在数量上的背离程度反过来又刺激保险价格的上升,进一步导致供需的背离。
保险市场无法达到有效均衡。
逆选择对供需双方都不利
第三章
1,保险合同的特性{理解}
(一)双务性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射幸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
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不存在射幸性。
(三)补偿性
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
(四)条件性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附和性
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合同也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
(六)个人性
财产保险合同并不承保财产本身,而是承保财产所有人的损失。
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认可.必须符合有关品质、道德和信用的承保标准。
所以未经保险人同意,转让财产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因为新的财产所有人有可能不符合保险的承保标准。
2.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知道)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保单所有人权利有哪些?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
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
4.受益人的构成要件,以及与继承人的区别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了解)
两者性质不同: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5.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的含义(名词解释)(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投保人——转嫁风险的范围;
保险人——保险责任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
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要件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必须可以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重要性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6,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通常存在于下列几种情形中?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7.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3)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4)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第四章
1,(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要约和承诺
要约:
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
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承诺:
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也叫承保,由保险人做出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在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有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合同在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即此时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
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3,投保人的义务(理解)(未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应如何做)
(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
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缴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
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
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
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二)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
1)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
2)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
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
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4,除外责任:
【1】含义:
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
【2】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第一,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
第二,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第三,避免逆选择。
【3】除外责任的内容:
(了解)
其一,除外地点;
其二,除外风险
在保险合同规定中不承保的风险:
财产保险:
因战争、核泄漏地震等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
通常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对地震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则负责赔偿责任
其三,除外财产;
其四,除外损失。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但是对保险人故意行为唯一例外是在人寿保险中,根据自杀条款规定如果保险合同超过两年,则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承担给与赔偿金责任
2)对作为保险标的的机器自然磨损、正常维修费等保险人也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遭致国家政府明令禁止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一般也不负
5.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1】基本含义:
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2】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保险人对保险保的的非控制性;保险的专业性
【3】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一)告知(会判断属于那种告知,告知有误有什么结果)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确认告知(事实的告知):
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况
承诺告知(企图的告知):
告知预料将来存在的事实或情况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人可以据此宣告合同无效
(二)保证(掌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
明示保证:
以条款形式载明
默示保证:
没有载明的,但是符合行业习惯和被社会所公认的保证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要按预期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三)隐瞒
(四)弃权与禁止翻供(含义)
弃权:
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
是指一方当事人是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前三种是约束被保险人的,后一种是约束保险人的
6,保险合同的变更(判断属于哪一种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只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发生变更
【1】财险合同:
意味着财产标的转让
一般财险合同:
标的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依法变更,保险人会适当加收或退回部分保费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可不经保险人同意,保单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让。
CIF
【2】人身保险合同变更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投保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项
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
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的职业等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一)合同的无效
(二)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即使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暂时的,保险合同既未解除也未终止,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重新恢复其效力。
视为保险合同效力从未中止,即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中止与复效;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1)中止:
合同暂时失去效力。
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的60天的宽限期限内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期限内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
(2)复效: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解除
(四)合同的终止
7,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整体性原则
【4】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5】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6】补充解释原则
8,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9,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简答)
一、对保险人的监管;二、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三、对跨国保险活动的监管;四、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对保险人的监管
(一)、对保险业组织方面的管理
【1】.市场准入监管(实施设立许可证)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2】.限制组织形态
保险人的组织形态有多种,常见的有:
国有保险公司、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英国的劳合社保险人等。
【3】、解散清算的监管
大部分国家都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被依法撤销或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它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同其它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接受。
(二)、对保险公司业务方面的监管
【1】、对业务范围的监管
(1)禁止兼业(保障专业):
保险属于保险业专营的业务,非保险业不可以经营保险或者与之类似的业务。
(2)禁止兼营:
禁止保险企业兼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2】、对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
业界比较公认的费率厘定的一般原则是“足够(不少)、合理(不多)、公平(无不公平歧视)”
足够原则是用来保证保单的偿付能力,防止公司间发生以降低费率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
合理原则是为了限制保险人收费过高获得超额利润。
公平原则是指费率差异一定要以损失分布差异为基础,对具有类似损失分布的被保险人应收取同一费率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业财务方面的监管)
(1)规定保险企业开业资金的最低限额
(2)保证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除在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平时不得挪用。
(3)提存各种准备金的规定
(4)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投资渠道、投资规模)
偿付能力监管
(1)法律依据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管理
【4】、市场行为监管
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支付保险手续费、保险佣金或类似的费用。
保险机构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或者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保险机构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二、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包括:
(一)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三)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三)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三、对跨国保险活动的监管
监管原则:
✓不同监管机构应进行合作,以使任何国外保险机构都无法逃脱监管
✓子公司应受东道国规则监管,分支公司则同时受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
✓所有跨国保险集团和保险人都必须服从有效监管
✓跨国设立保险实体要同时征得东道国和母国的同意
四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P142
第十章
1,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
(2)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保单调整的难度大,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3意外伤害保险(知道)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4,意外事故的三个限定(了解)
【1】非本意的【2】外来的【3】突然的
十一章
1,传统人寿保险产品(普通型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含义)
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二)终身寿险(含义)
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
(三)两全寿险(名词解释)
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至保单期满日生存,都要支付约定保险金。
2,终身寿险的特点
【1】保费率较高
【2】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3】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可以享用保单上的现金价值
3,终身寿险的种类
终身保险按照缴费方式可分为:
(1)普通终身保险,保险费终身分期交付。
(2)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其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期满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
缴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3)趸缴终身保险,在投保时一次全部缴清保费
4,万能人寿保险(含义,了解)
万能寿险(Universallifeinsurance):
“万能”并非“无所不能”的意思;“万能”是指“灵活可调”之意。
特点:
(1)缴费灵活:
续期保费可以多缴、少缴、甚至停缴,但有上下限的限制。
(2)保额可调:
可以调低,也可以调高,保额调高通常有一定限制。
理论上,万能寿险保单可满足一个人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需要
万能险之“万能”,在于在投保以后可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确定保障与投资的最佳比例,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5,标准保单条款1654-171
【1】免费观望期(犹豫期)
在免费观望期内,投保人可以撤销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首期保费。
体检费用通常要扣除。
通常10天。
【2】不可抗辩条款
【3】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法》53条:
“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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