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科技信息研究所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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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科技信息研究所章程
莱芜市科技信息研究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节理事
第三节理事长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管理层
第七章监事
第八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行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是莱芜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第三条本所事业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本所住所是莱芜市文化北路号。
第五条本所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本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本所的举办单位是莱芜市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本所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莱芜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尊崇社会文明和道德风尚。
第十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科技信息搜集、整理、研究工作,建设管理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统计、培训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地方管理工作;软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加强党组织建设。
党组织强化对本所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所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所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科研院所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所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三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本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
发挥本所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所首届理事会;
(三)审核本所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任命本所理事长;
(五)委派本所执行理事;
(六)对本所按照程序产生的所长、职工理事进行备案;
(七)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本所外部理事;
(八)批准本所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
(九)审定本所重大事项;
(十)编制对本所的管理权责清单;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五条本所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其中:
理事长名,执行理事名,由市科技局委派;职工理事名,从本所职工代表中推行选产生;外部理事名,从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中产生,并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责:
(一)审议和提出本所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所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所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本所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所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所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
第十八条理事分执行理事、职工理事和外部理事。
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职工理事由本院(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备案;外部理事从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中产生,并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
第十九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科研及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条执行理事、职工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外部理事任职届。
第二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
理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并享有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本所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六)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履行职责应得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所章程;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所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名,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党支部书记由同一人担任。
理事长经核准登记为本所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名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以上。
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二)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个工作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
(三)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四)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可由理事长委托的执行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五)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票决制可采取记名方式,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理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所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研究涉及本所职工利益的有关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履行相关程序后理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会议列席人名单;
(八)与会理事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本所管理层由所长、副所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管理层实行聘任制,聘期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
第三十五条所长由理事长根据党组织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理事会表决、聘任,报举办单位备案。
管理层其他人员由党组织研究,所长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
第三十六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所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本所业务工作;
(2)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所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所设监事名,由莱芜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从外部监事库中选派。
监事任期年。
监事期满不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
监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五章第二节理事的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监事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举办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所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所资产财务、运营进行监督;
(四)接受内部职工举报,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监事履职规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履行职责;
(二)列席理事会和管理层会议,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三)跟踪关注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
(四)对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和莱芜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监事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等应作记录,形成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本所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所的经费使用(包括捐赠、资助)应符合本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本所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所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所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科字〔〕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所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条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本所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莱芜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所章程;
(二)本所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本所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本所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本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六)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所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本所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所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莱芜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所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莱芜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莱芜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莱芜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莱芜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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