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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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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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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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
小区,已经成为城市主要的居住形态。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环境,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个行政法规,鼓励和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和指导,在实践中,即使是业主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由于业主委员会工作不规范,引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而闹上法院的事件,并不少见。
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了解不够,也存在诸多疑虑,担心业主委员会在工作中越权、滥权或以权谋私,损害业主的利益。
担心“赶走了狼,却引来了虎”,业主始终都是待宰的羔羊。
大状有话说,今天说说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后的那些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当弄清楚的几个问题:
1、物业管理区域:
实践中,存在同一家开发商先后开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并管理,但因为小区新旧差异、配套设施标准差异、绿化环境差异等因素,引发业主之间矛盾,甚至有的新小区业主自发建立隔离墙阻止旧小区业主共享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事件发生。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所以,业主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要留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条款,包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收费标准等等.如果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未经业主同意,变更物业管理区域,造成业主居住质量下降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A、在业主大会筹备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B、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5)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7)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财物或资料,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1)物业服务用房;
(2)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4)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C、物业服务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
业主有权查询.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2)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共区域的收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包括但不限于属于业主共有区域停车位的租金收入、楼宇广告收入、电梯广告收入、户外广告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临时出租收入等等,公共区域的收益所得可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4、关于车位问题: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
开发商无产权的车位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5、关于房屋维修资金:
业主在购房时,按照40元/平米的标准交存了一笔数目不小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经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才能使用。
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关于物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具体约定或由开发商向业主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具体规定。
过了保修期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划分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1、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1)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2)由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A、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B、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2、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5)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除了前面五项法定职责外,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授予业主委员会其他的权限。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得超越法定职责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
三、业主大会的召集和投票工作要点:
1、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做的三件事:
(1)对《管理规约》进行表决;
(2)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3)选举业主委员会。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2、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注意的事项: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3)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
1、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要求: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2、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及任期: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3、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及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4、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5、业主委员会的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6、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和会议表决: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7、业主委员会的禁止事项: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2)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3)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4)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6)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8、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9、业主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10、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补贴标准一般在《业主大会义事规则》中予以规定,费用在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中支出。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所以,看到这里,每一位业主都应该很清楚,哪些事是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哪些事是由业主委员会做的。
业主并非只能做待宰的羔羊,学法、懂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也可以成为小区真正的主人,你的地盘你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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