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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总结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是: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性质和内容最终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其作用是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①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③组织社会生产;④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⑤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四、法的价值
1自由。
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2秩序。
3正义。
是法的基本标准。
五、法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而不具有条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3.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
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六、法系
1法系的概念
法系:
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2世界主要法系
(1)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范围:
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中国澳门地区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范围:
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属于英美法系。
(3)社会主义法系:
以前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
(4)其他法系:
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
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经济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
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2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
①引导作用;②促进作用;③保障作用;④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②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③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④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
①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②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③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这表现在:
①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③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
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①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②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
①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形式。
②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
(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
(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
(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
第三节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2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立法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①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
②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④全国人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议案的审议。
我国法律议案的审议有两个阶段:
①全国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②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
提起表决、搁置和终止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人民日报。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体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4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适用于本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内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8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五、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1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上位法优先适用于下位法。
2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3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
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六、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
七、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
又称为部门法,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2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八、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部门中又包含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类规范性法律的文件是构成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
因此看出,由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国法律的整体,这便是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框架。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
根据上述标准,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
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婚姻法;⑤经济法;⑥劳动法;⑦环境法;⑧刑法;⑨诉讼法;⑩军事法。
第四节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及其相关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1执法:
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依靠群众原则,讲求效能原则。
2司法:
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原则:
司法公正。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守法: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4、违法: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法律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1空间上的效力。
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
(1)生效:
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2)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3)法的溯及力:
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人的效力。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1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准确、合法、及时。
2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
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结构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我国,包括以下几种:
自然人,即个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集体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与法律责任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我国,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都是违法的。
违法构成要件:
(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的外部条件。
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根据违法的性质及其危害,违法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法律责任:
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
(2)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3)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进行的制裁,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4)违宪制裁,是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强制措施。
六、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督察。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3社会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最重要的问题;②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③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
①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②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③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④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法治原则;④民主集中制原则。
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法治原则;④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三、宪法保障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可分三种:
①由普通司法机关主管;②由专门机关主管;③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四、宪法的本质
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五、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
2促进法制的统一。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1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2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四)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确认、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
2.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3.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五、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
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左”的思想和内容,体现了时代特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宪法公布以来经历了4次部分内容的修正:
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至第十1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几次会议于通过了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
六、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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