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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合同与债
法律中的合同与债
篇一:
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常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民事合同关系。
随着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和20XX年10月1日《物权法》的施行,人们对《合同法》调整的债权和《物权法》调整的物权比较容易区别。
但对具体的民事合同中的物权与债权则难以区分。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按照德国学者萨维尼的主张,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债权合同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要发生物权变动,有赖于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合同。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不受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影响。
一、债权与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领域中,财产权可分为债权与物权。
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是典型债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4、债权具有相容性,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
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5、债权般是通过合同设定的,依据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之原则,债权具有任意性。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便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代表。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9、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
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
受领该给付的权利。
(2)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
债权的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届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
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10、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由债的目的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
物权,不具有期限性。
11、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
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
债权和物权制度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两者的联系表现为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结果,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媒介。
但在具体的民事合同领域中,债权则表现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物权则表现为随债权设定的程式由一个民事主体移转到另一个民事主体,亦即在民事合同中的债权与物权之间所具有的牵连性。
该牵连性赋予了该物权具有别于物权法中物权明朗的特性。
关于物权行为通说认为,物权是由物权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为目的合意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由于我国通说采取物权行为的有因性,这就使债权的设定的有效性变得极为重要。
如在一则买卖合同中,甲出售一辆自行车于乙,乙方支付价款200元于甲。
如果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甲仍保有该辆自行车的所有权。
甲可以得到物权法的特别保护,即行使物上追及力。
甲可以直接起诉乙返还该辆自
行车。
同理,乙也可以请求甲返还200元价款(种类物)。
在有效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随交付或登记行为的完成而转移。
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所致的法律客体的统领下,物包含了两个重要的下位概念,即物权法中的物和债权法中的物,它们分别有不同的意义脉络和判断标准,如前者以是否能自由移动的标准,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后者以是否分割为标准,可分为可分物、不可分物。
这样的层次和区分直接影响权利的构造,如不动产和动产分别负载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物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区别对多数人之债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只要外在对象符合物的一般构成要素,即可成为债权的标的物,这也说明债权是人性的权利,其特性和功能对标的物的标准没有实质的影响。
与此不同,在物权法中,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功能各异,影响到作为权利客体之物的特殊构成标准。
综上所述,合同是物流通的动因和载体,物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和结果。
由于我国所采取物权行为的有因性,于是在民事合同中债权与物权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牵连关系。
这种牵连关系使得合同中债权和物权的区别变得更为复杂起。
因此,我们认为,在合同中要区分债权和物权,必须从合同的有效性及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自始无效,债权自始不存在。
虽然标的物按合同之约定已交付或登记,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即原物权人仍保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原物权人可行使物上追及力,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二、合同成立并生效
(一)合同有效成立,合同的标的物未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
此时,原物权人仍保有对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其为物权人。
另一方,可依合同的
约定,请求原物权人履行合同,其为债权人。
(二)合同有效成立,动产之物虽未交付,但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物权已发生了变动。
如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以动产之物的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条件,只要该标的物所依附的合同依法生效,即该标的物的所有权随之移转到新的物权人之手。
(三)合同有效成立,合同中的标地物已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
此时,标的物从原物权人手中移转到新物权人手中。
对于一时性合同来说,合同随着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而终止;对于继续性合同来说,合同不随标的物的交付而终止。
(四)合同有效成立,合同中的标地物已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
但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合同被依法解除。
合同被解除后,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终止。
基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计划和立法目的,按照体系解释,《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
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的学说。
依据此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
因此,合同标的物,虽已交付或登记,但因其基础原因合同被解除,所以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没有依法移转。
原物权人仍保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原物权人可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之诉。
篇二:
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20XX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XX年10月20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
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
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案情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
被告除欠原告60万元借款及利息外,与其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让与债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有效,原告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
案例分析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产生效力:
(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让与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生效采用通知主义,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让与才对其发生效力;明确规定债权让与通知的义务主体是债权让与人(原债权人),是考虑到债务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与让与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并信任让与人基础之上的,而债务人对受让人之情形毫不知情,受让人冒然通知实为不妥。
因此,债权让与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事实之义务,否则,该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如此规定让与人通知表明我国更侧重于保护流转安全,虽然付出了一些效率上的代价也是为了最终避免纠纷的发生。
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由于让与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损害受让人利益的问题。
对于如何避免此问题,笔者认
为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
“1.债权人已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对债务人承受其已通知让与的效力。
2.债权人已向让与通知证书中的新债权人开具让与证书,而新债权人向债务人提示此一证书者,应视为与让与通知有同等效力。
”在此情况下让与人与受让人均可为通知。
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自愿达成让与债权的合意,虽然债权合法有效,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第三人(原债权人)未履行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导致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原债务人)未生效,所以该让与行为无效,原告(新债务人)不能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债权,被告没有义务履行偿还相关债务,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主张让与债权的诉讼请求。
篇三:
债与合同法练习题3
债与合同法练习题3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3分)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3、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5、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
1、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2、甲厂于10月5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
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
10月8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一批电器,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
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
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付3000元。
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正确的是。
C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000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000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000元
3、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
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
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
D
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
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
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
4、甲与乙签订了一分合同,给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给定,甲有权请求谁承担违约责任?
B
A、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D、请求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5、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
沙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A
A、应由胡某承担B、应由沙某承担
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6、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
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
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
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B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
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
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7、甲同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于3月31日向乙交付某画家的某一幅作品,后乙得知甲已在3月20日将该幅作品卖给了丙,此时乙有权()。
A
A.解除合同-B.变更合同C.行使后履行抗辩权D.行使撤销权
8、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A
A.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
B.只能转移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C.只能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发生D.不包括企业合并的情形
9、李文向何冬借款2500元,何冬因失误多付给李文500元,李文在三天后用500元买了福利彩票,中奖5万元。
何冬在李文中奖后的第二天发现多付借款的事实,于是要求李文退回500元,并分给他一部分中奖款。
李文不同意,发生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A.李文无须返还多收的500元,因为,何冬多付500元是他自己的错误所致
B.李文应当返还3000元,因为李文与何冬的借款合同无效
C.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
D.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以及部分中奖款
10、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B
A.合同的变更B.合同的消灭C.合同效力的中止D.合同的解释
三、问答题(共3题,每题10分)
1、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生效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的标的确定和可能5、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3、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
答:
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3分)
(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2分)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2分)
四、案例分析题(35分)
1、20XX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告知乙公司:
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20分)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1、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本题中乙公司仅仅是听信了甲公司竞争对手的片面之词。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其履行义务的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3)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4)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当货物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发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的泥石流灾害属于不可抗力。
乙公司可以请求返还运费。
根据合同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2、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
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0XX年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x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
”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5目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
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5日到达甲水泥厂。
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
(15分)试问:
(1)在此案例中的几个文件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答
(1)建筑公司20XX年2月12日的函电是要约邀请;甲水泥厂当天的回复是要约;建筑公司2月15日到达的回复为承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仁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标志;要约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筝同的意思表示。
作为要约,必须具各缔约的目的和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并且在内容上必须完备,具备明确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灵和方式等内容。
所以,建筑公司20XX年2月12的函电只是要约
邀请,还不构成要约;而甲水泥厂曾天的回复则符合要约的要件。
这样建筑公司2月5日到达的回复则成为承诺。
(2)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因为旨筑公司的回复已经迟于约定的时间,虽然这是由二邮局的原因,但是水泥厂马上就通知了建筑公司,所以承诺没有生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
篇四: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XX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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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中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