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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辐射平安容许证审批顺序»和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顺序»的通知
陕环发〔2006〕10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仔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以及国度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容许管理方法»,增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审批管理,依法规范审批顺序,树立和完善审批制度,经陕西省环境维护局5月22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将«陕西省辐射平安容许证审批顺序»和«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顺序»印发给你们,并附审查任务顺序流程图〔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陕西省辐射平安容许证审批任务顺序流程图
2.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任务顺序流程图
3.辐射平安容许证央求表
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环保放射性审批顺序通知
抄送:
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环境维护局办公室印发2006年8月25日
陕西省辐射平安容许证审批顺序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以及国度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容许管理方法»的规则,特制定本顺序。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外销售、运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任务单位〞〕,必需取得陕西省辐射平安容许证〔以下简称〝容许证〞〕,没有容许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运用。
第三条陕西省环境维护局担任审批颁发销售和运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和运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任务单位的容许证以及国度委托省环保局担任审批颁发的容许证。
第四条消费、销售、运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许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任务单位,只需求央求一个容许证。
容许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持证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则的容许证央求顺序,重新央求支付容许证:
〔一〕改动容许证规则的活动的种类或许范围的;
〔二〕新建或许改建、扩建消费、销售、运用设备或许场所的。
第六条取得销售、运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容许证的辐射任务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运用活动,不需求另行央求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容许证。
第七条已取得国度环境维护总局容许证的单位,其容许证的变卦、注销和补发由国度环境维护总局一致审批操持。
第八条辐射平安容许证办结后,央求单位须持一份审批后的央求表〔及所附资料〕到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章央求与受理
第九条容许证央求单位向陕西省环境维护局行政容许一致窗口〔以下简称一致窗口〕提交书面央求及相关资料,由一致窗口注销后送详细承办处室操持。
第十条容许证央求单位须提交以下文件,并对所提供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一〕辐射任务平安容许证央求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辐射任务平安容许证央求表要求所附资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正本或许事业单位法物证书正、正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一条陕西省环境维护局在收到容许证央求单位书面央求后,承办处室在5个任务日内停止审核,确定能否受理,并将能否受理的书面资料送达一致窗口(法规处),由一致窗口通知容许证央求单位。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二条陕西省环境维护局承办处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容许证央求单位的相关资料停止审查,并由辐射环境监视管理部门对辐射任务场所停止现场反省,提出现场反省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承办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陕西省环境维护局自容许证央求受理之日起20个任务日内作出对容许证的批复。
第四章决定
第十五条对契合规则条件的容许证央求,在作出行政容许决议后10个任务日内由一致窗口〔法规处〕向容许证央求单位送达容许证;不契合条件的,由一致窗口〔法规处〕书面通知容许证央求单位并说明不予颁发容许证的理由。
第十六条陕西省环境维护局审批颁发的容许证将在陕西省环境维护局群众网等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视。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顺序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容许管理方法»的规则,特制定本顺序。
第二条在陕西省境内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一切权或许运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都必需经陕西省环境维护局审查同意。
未经同意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转让审批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第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辐射平安容许证〔以下简称容许证〕的单位之间转让。
制止向无容许证或许超出容许证规则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第四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陕西省环境维护局审查同意。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批一次。
第五条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持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陕西省环境维护局备案。
第二章央求与受理
第六条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央求单位向陕西省环境维护局行政容许一致窗口〔以下简称一致窗口〕提交书面审批央求及相关资料,一致窗口受理并注销后由承办处室操持。
第七条央求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对提供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见附件4〕;
〔二〕转入、转出单位的辐射平安容许证复印件;
〔三〕放射性同位素运用期满后的处置方案;
〔四〕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陕西省环保局承办处室在收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央求后,在5个任务日内停止审核,确定能否受理,并将能否受理的书面意见送达一致窗口(法规处),由一致窗口将受理通知书送达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央求单位。
第三章审查
第九条陕西省环保局承办处室对央求单位的央求及相关资料停止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条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央求自受理之日起15个任务日内完成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央求的批复。
第四章决定
第十一条经主管局长审批赞同后,对契合规则条件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央求在审批完成后10个任务日内由一致窗口〔法规处〕向央求单位送达赞同转让的审批表;不契合条件的,由一致窗口〔法规处〕书面通知央求单位并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第十二条陕西省环保局承办处室担任对陕西省境内一切转入和转出的放射性同位素停止备案。
附件1
陕西省辐射平安容许证审批任务顺序流程图
附件2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任务顺序流程图
附件3:
辐射平安容许证
申请表
央求文号:
央求单位〔盖章〕
央求日期
国度环境维护总局制
填表说明
一、央求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填写。
二、央求单位应照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有效。
所附资料均运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央求单位骑缝章。
三、央求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一〕央求活动种类分为消费、销售、运用。
〔二〕央求活动范围分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三〕央求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央求容许种类和央求容许范围的组合,如消费Ⅰ类放射源和Ⅱ类放射源,运用Ⅰ类射线装置。
〔四〕特别的,消费、销售、运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央求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任务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任务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任务场所。
建造Ⅰ类射线装置的,填写销售〔含建造〕Ⅰ类射线装置。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最大等效年用量〞、〝任务场所等级〞依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平安基本规范»〔GB18871-2002〕确定。
五、辐射平安容许内容央求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消费、销售、运用设计规模和内容停止填写。
辐射任务单位基本状况
央求单位称号
央求单位地址
邮编
任务场所
称号
地址
担任人
称号
地址
担任人
称号
地址
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辐射平安与环境
维护管理机构
担任人
联系人
联络
央求活动的种类
和范围
所附资料: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物证正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容许管理方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则的证明资料;
□5.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所附申报资料应按以上顺序陈列,运用清楚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央求表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信息。
自己已熟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要求,愿依法对本央求表的央求事项的平安和防护任务担任,并依法对其形成的放射性危害承当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辐射平安容许内容央求
〔一〕放射源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规划装置
名称
规划消费、销售、
运用的放射性
核素称号
规划消费、销售、
运用的放射性
核素类别
规划设计的
放射性总活度
〔贝可〕
活动种类
任务场所
名称
辐射平安容许内容央求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任务场所称号
任务场所
等级
规划设计的
放射性核素称号
规划设计的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
〔贝可〕
规划设计的
最大等效年用量
〔贝可〕
活动种类
辐射平安容许内容央求
〔三〕射线装置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规划装置
名称
规划消费、销售、
运用的射线装置类别
规划消费、销售、
运用的射线装置数量
活动种类
任务场所
名称
辐射平安与环境维护管理机构
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机构称号
电话
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职务或职称
任务部门
专/兼职
担任人
担任人
担任人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监测设备、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注销表
仪器称号
型号
置办日期
仪器状态
备注
辐射防护用品〔含团体剂量监测〕
辐射任务人员注销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任务岗位
毕业学校
学历及专业
辐射平安与
防护培训时间
备注
附件4: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央求文号:
受理编号:
同意文号:
环辐审〔〕号
转入单位填写
转出单位填写
容许证编号:
单位称号(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
:
容许证编号:
单位称号(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
: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转入理由:
□运用□销售□回收□加工组装□其他
附件:
□1.转入单位容许证□2.转出单位容许证
□3.转让协议□4.废旧放射源处置方案
□5.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标号/频次
〔转让次数/6个月〕
编码
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赞同转入□不赞同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日期
填表说明:
1.本央求表一式四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私自更改。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转让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转让次数/6个月〞。
转让放射源时在编码栏填写对应编码。
4.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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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