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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创新及变革
论欧盟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创新及变革
张敏
20世纪70年代遭受二次世界性石油危机的严重冲击下,欧洲各国的就业形势普遍变得十分糟糕,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不断激化,直接影响到了欧洲各国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与效率均衡目标的实现。
为缓解长期和僵化的失业问题,欧洲国家尝试着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上,通过采取各种各种行动和政策措施,力求扭转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状态。
在欧洲国家采取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中,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ActiveLabourMarkets,ALMs)是相对于被动劳动力市场政策(PassiveLabourMarkets,PLMs)而言的一整套政策措施,具体包括六大政策:
即劳动力市场培训、私营企业激励项目、公有部门的直接就业计划、服务和惩罚、年轻人项目和残疾者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激活失业者的求职积极性、缩减求职者的职位搜寻时间,实现劳动力市场中供需关系的良性匹配,达到充分就业的长远目标。
从欧洲国家的具体实践和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进行的效益评估的情况看,积极劳动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就业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负面的因素。
为此,无论是欧盟层面还是各成员国,均在努力寻求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创新和变革之路,以适应全球化和老龄化对欧盟各国的就业前景带来的巨大冲击和严峻挑战。
一.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义,所谓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就是对求职者,通常指失业者,也包括潜在失业者和希望寻找更好就业岗位者,提供替代收入和加快劳动力市场整合的一系列政策行动,动态性地调整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进程。
通常情况下,相对于被动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而言,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也被称为主动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传统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包括劳动力市场培训、以公共部门和社区工作项目的形式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新企业创业项目和私营企业雇员补贴项目。
典型的被动政策则包括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和提前退休等。
简而言之,主动与被动政策措施二者之间的存在的本质区别是:
前者以一种积极支持和鼓励的方式,例如,提供各种培训项目和帮助失业者提高技能,推动劳动力市场整合;后者则为失业者提供社会补贴和救济金,却对失业者或潜在失业者不附加必须参加培训或工作等前提条件。
在欧洲,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受到几乎所有成员国的推崇,这是因为这项政策涵盖了欧洲社会的效率与公平均衡原则:
公平性体现在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锁定的目标群体主要是长期失业者;从社会收入再分配角度看,长期失业者是社会上处于最为弱势和贫困的群体。
而效率性则体现在依靠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可以有效地影响劳动力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转,在高失业率时,采用一定的积极政策可以有助于保持有效劳动力市场规模。
欧盟各成员国现行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项目名目繁多,但不外乎归属于以下六大范畴:
1.劳动力市场培训(LabourMarketTraining):
这是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核心项目。
此类培训项目包括在校培训、在岗培训和学习工作经验。
培训的方式可以是提供正规的普通教育(例如,开设语言课程、基础计算机课程或者其他课程),或者是组织专门技能培训,(例如,开设高级计算机课程或者技术和制造技能培训)。
通过培训旨在提高培训者的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提高技能以提升人力资本能力。
2.私营企业激励计划(Privatesectorincentiveprograms):
此类计划包含了提高私营企业雇主和雇员工作积极性的所有激励措施。
工资补贴是最为典型的措施之一,通过补贴激励雇主雇佣新员工或者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保持现有员工规模,不实行裁员。
这类补贴可以以工资补贴的形式直接提供给雇主,也可以在有限的一段时期内作为工人的工资奖励,激励的目标人群主要是长期失业者和最为弱势的劳动群体。
补贴私营企业的另外一种方式是提供自雇资金。
失业者在创业初期可以获得补贴,有时候在一个固定的时段内,还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各种就业咨询帮助。
3.公共部门直接就业计划(Directemploymentprogramsinthepublicsector):
此类计划完全不同于上述私营企业激励计划,通过增加公共工程或者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活动来创造就业,主要针对最为弱势的社会群体,鼓励他们在失业期间参与劳动,防止人力资本能力的丧失。
新增的这些就业岗位通常不同于常规意义上的职位。
4.服务与惩罚措施(ServicesandSanctions):
此类项目旨在提高工作搜寻效率,主要措施有工作搜寻课程、工作俱乐部、职业指导、提供咨询和监管以及一旦不履行工作搜寻规定时予以的惩罚。
在欧洲国家,提供此类项目的既有公共部门,也有私营部门,但以公共部门占主流。
公共就业服务(Publicemploymentservices,PES)以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而私营服务则关注具有特权的雇员和白领工人。
尽管就业服务所需的成本较低,在一些欧盟国家,如果对某个失业者的搜寻工作行为缺乏应有的监管或者该失业者拒绝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工作岗位时,就要以降低失业补贴等方式对失业者给予一定的资金惩罚。
5.青年人项目(Youthprograms):
这是专门针对青年人中的生活条件较差、社会地位低下和失业者提供的特殊项目,包括培训、工资补贴和工作搜寻津贴等。
6.伤残者措施(Measuresforthedisabled):
对患有精神、心理、生理疾病或缺陷者提供的职业安置、保留性工作项目或者工资补助。
除了上述分类外,格拉布(Grubb)将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简化为三大类:
即公共就业服务、培训、创造就业岗位项目和就业补贴项目,在他看来这些政策是减少与失业补贴相关联的道德危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显然上述分类反映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中的“胡萝卜加大棒”特性:
“胡萝卜”指培训项目、工资补贴和直接创造就业,而“大棒”则对不遵守工作搜寻规定者给予的惩罚和警告。
按照传统分类,欧盟国家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限定在上述六大分类中,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同国家对这些项目的偏好和效果认同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通常推行的是包括一类或者多类项目的政策组合,例如,瑞典的培训者就业安置计划就含有培训和创造就业这二大类别的项目。
尽管现在人们无从考证最早采用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确切时间,其实在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时,各国政府就采取过各种积极政策措施,以缓解不断恶化的失业问题,当时美国罗斯福政府推行的“新政”(NewDeal)可以说是一项颇为成功的劳动力经济领域的救市政策。
欧洲也同样采取了相应的政策行动。
在内战期间,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的保守党政府尝试过一些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
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欧洲国家,特别是在瑞典,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被看成是应对经济结构变革的一项重要社会和经济政策,藉此推动就业岗位从劳动生产率较低的部门向劳动生产率较高部门之间的有效流动和合理配置。
此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能够在欧美国家逐渐推行,其基本的理论依据是:
首先,劳动力市场无法自行有效运转,必然会带来失业等社会问题。
实际的劳动力市场缺乏效率和失效的根源在于失业与劳动力需求过剩始终同时存在。
通常情况下,劳动力总供给会大于总需求。
因此,劳动力市场依靠市场的自行调节是无法实现供需平衡的,当劳动力供大于求,并不断累积时,失业率也就会逐渐攀升。
其次,从社会的角度看,失业者失去了生活来源,会造成大量的社会问题,尤其是长期失业者,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可能更大。
而失业问题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严重程度和分布情况是很不相同的,这也必将滋生多种社会问题。
在社会总失业人数处于较低水平时,社会上总还有一部分人长期失业或者临时性地失业。
因此,劳动力市场能否正常运转,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才能加以解决。
在推行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之前,各国政府通常采用二种方法来缓解或解决失业问题:
第一种方法是,实行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措施等被动措施来保障公民不至陷入贫困境地。
在保障公民遭遇贫困和收入丧失的同时,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同时造成了失业。
最低工资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这些岗位范畴内的工资会高于生产率,因此雇主们并不乐意雇佣这些工人,这就造成了所谓的生产率困境(ProductivityTrap)。
第二种方法是,保护收入措施或许会降低失业者寻找和接受工作的积极性。
由于最低补贴标准和最低工资通常是按照最低基本需求来确定的,因此,这二者之间的差别趋于缩小。
对那些依靠低工资维生者,从资金角度看,接受工作的兴趣会逐渐下降,从而陷入失业困境(Unemploymenttrap)。
由于生产率困境和失业困境的出现,不少人认为是被动劳动力市场措施推高了失业,必须尽快改革社会保障制度。
但是,实际上,社会保障制度或许会加重失业问题,但并非是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个真实的逻辑是,失业问题带动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反之则不然。
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在相对同质的次级市场中,现有职位和求职者之间的摩擦存在意味着职位和失业、寻找岗位的雇佣者和失业者是同时存在的。
(2)求职者的现有能力与雇主所需技能上的差异,导致了劳动力需求与供应之间的不匹配性(3)工资刚性存在。
工资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不仅仅是因为法定的最低工资等制度性因素所造成的,也与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特性相关,与工人的垄断权和效率工资相关联。
(4)失业工人的生产率具有不确定性。
雇主不愿雇佣失业者,特别是不愿雇佣长期失业者,因为雇主担心由于失业者的个人特点(比如缺乏上进心、动力和较低的生产率,等等)造成了失业。
(5)从经济周期角度看,经济经济时也会造成大量的失业产生。
面对外部冲击,经济调整的过程有时是比较缓慢的,很可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会造成大量的失业问题。
从引发失业的各种原因出发,原则上,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多项研究表明:
首先,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可以提高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的效率。
一个提供工作搜寻补贴的项目或许可以提高参与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和搜寻频度,直接提高现有职位和搜寻者之间的有效匹配率,从而增加就业率。
也许还可以提高现有剩余职位的预期收入,增加劳动力需求。
其次,积极市场政策有助于增加生产率和参与者的工作技能,提高了他们在职场的竞争性。
参与培训项目和就业项目提升了参与者的人力资本能力,并使得参与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其技能水平,提高了就业率。
人力资本的提高会带来较高的预定工资,而且,工作岗位竞争的加剧也造成实际工资的下降。
参与这些就业项目,实际上等同于获得了就业经验,提高了参与者的就业机会。
ALMPs可以将低生产率部门的劳动力重新分配到高生产率部门。
而且,积极措施对劳动力参与具有积极作用,降低了长期失业的风险,保持了一定的劳动力规模。
第三,ALPMs对参与者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用。
离开职场的失业者通常会丧失信心或缺乏自尊心。
从这个角度看,参与项目可以有助于改善参与者的生存状态,并提高其生活信心,减少因失业造成的各种心理疾病。
而且,ALMPs是避免社会排斥的一个成功的手段。
从积极劳动力市场与正常失业率的关系上,清楚地表明了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对就业的促进的作用。
下图中,横轴为正常失业率,纵轴为实际工资,LS为劳动力供应,WS为工资制定线,PS为价格制定线,E*为失业率,RR为积极市场项目。
劳动力供应和那些不参加项目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差距。
E*和RR之间的距离就是开放的失业率。
如果参与ALMPs的人数比重增加,RR将会左移,随着ALMPs的增多,开放失业率就会下降。
图一:
积极劳动力政策与正常失业率之间的关系图
LS
RR
实际工资
WS
PS
E*
正常失业率
在欧洲国家,尽管私营企业占了国民经济的主要部分,在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领域,政府始终起主导和宏观调整的作用,并为各种就业服务和项目提供免费服务和各种补贴。
这是因为:
第一,私人就业服务只能部分解决劳动力供需失衡问题。
求职者和企业可以通过发布报刊广告、利用网络和非正式渠道作为求职方式。
在荷兰,许多雇主和求职者通过临时性的就业服务机构寻找雇员和提供职位信息。
不少企业也雇佣和培训失业者,一些失业者甚至自掏腰包参加各种培训项目。
相当大比重的剩余职位通过非正式渠道、广告和网络找到求职者的。
尽管这样,在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中,政府的补贴和资助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上述提及的这些求职渠道对残疾或社会弱势群体显然是不足的、或者是无效的;第二,对许多失业者而言,无法支付私营机构所提供的就业服务和培训费用;第三,私人机构的不足在于每个机构只掌握了部分市场信息,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相比,这些机构无法很好地解决供需不匹配问题和信息不畅问题。
一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预测数据,这些信息通常是私人机构所无法获得的。
私人机构也无法解决与生产率困境、失业困境和总就业岗位短缺相关的问题,只有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失业者接受工作(例如,采取惩罚性措施等等)或者要求雇主雇佣失业者,政府对其提供补贴,从而直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来。
二.实践中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行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一段时期内,凯恩斯主义是指导欧洲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流经济学思想,其核心内容是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具体到劳动力市场领域,提倡政府通过扩大劳动力需求,实现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平衡。
受这种主流经济思潮的影响,瑞典成为了最早推行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国家。
早在20世纪初期,瑞典的各个市镇就建立了就业办公室。
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时期,瑞典政府还推行了救济工作项目(ReliefWork)和特殊青年人项目(specialyouthJob)。
1948年,国家劳动力市场局正式创建,为瑞典现代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了奠定基础。
到了20世纪40年代末期和50年代初,古斯塔·里恩(G?
staRehn)和鲁道夫·梅德纳(RudolfMeidner)成为瑞典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主要倡导和推广者。
他们认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是政府实现低通货膨胀率、充分就业和工资适度增长目标的核心政策。
由于担心政府推行的反通胀需求管理政策可能会推高低生产率部门的失业率,他们建议实行劳动力市场的再培训政策、促进劳动力流动,引导劳动者由低生产率部门进入高生产率部门就业,解决高生产率部门劳动力短缺问题。
在战后初期阶段,瑞典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重点是通过各种就业促进措施,加快劳动力在不同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增加劳动力供应总量,因此,当时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被看成是应对瑞典经济结构变革的一项重要社会和经济政策,加快就业岗位从劳动生产率较低的部门向劳动生产率较高部门之间的有效流动和合理配置。
“在经济不景气时,瑞典政府也广泛采用救济工作项目,帮助瑞典从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
在1960-1990年期间,特别是70年代末之后,瑞典政府的劳动力市场政策重心从传统的促进劳动力地区流动逐渐转移到了应对失业问题上。
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和70年代初期,为了解决失业问题,政府提出了创造就业岗位项目,从增加劳动力需求的角度来扩大就业。
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时就全面实行了积极劳动力政策。
法国的这些政策行动则略微滞后些,出现在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成为欧共体各国应对结构变革的一项重要政策。
截至到1970年,欧共体在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上的公共开支约为1.5亿美元左右,帮助了大约40万被裁员的钢铁工人。
1973年第一次世界性石油危机打破了战后欧洲经济的繁荣局面,而1979年第二次石油危机则加速了欧洲国家经济的整体下滑态势,失业率持续攀升,就业形势发生明显变化:
(1)就业参与率指工作年龄人口占总劳动人口的比例,由于欧洲工作年龄人口增长的缓慢,各国就业参与率呈下降态势,20世纪70年代至1993年,欧盟国家劳动年龄人口(15-64周岁)比例从63%下降到了58%,其中西班牙和意大利就业参与率分别为59%和58%,英国和丹麦分别为73%和80%;
(2)工作时间趋于缩短。
战后欧洲国家全日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年均下降1%左右,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欧盟12国全日制工人每周工作时间约为40小时,其中比利时最低,为38个小时,最高的英国为43.7个小时;(3)传统经济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农业、工业的就业人数普遍下降,服务业就业人数明显增多。
1980至1993年期间,欧盟各国服务业就业人数从占就业总人数的53%提高到了63%。
为应对严重的失业问题,欧洲各国政府均寄希望于提供各种失业补贴和福利救济,来尽快改善失业状况,事实上,这些福利政策却未能使得欧洲国家的就业形势出现根本性的好转和明显改善,在这种情况下,为适应国际形势的新变化,积极应对外部冲击造成的失业问题,欧洲国家普遍开始推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一些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
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国家采取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在缓解能源危机和经济危机造成的高失业问题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为适应一体化、全球化和现代化发展需求,欧洲各国采取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体现了劳动力市场趋于放松管制、更趋灵活化、更富弹性的总体发展方向:
第一,改革劳动力法规体系。
欧盟国家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特征和法规体系,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了改革。
一些国家,如西班牙、法国、德国和意大利通过修改劳动力法规或者集体谈判制度,放开了临时和固定合同制。
欧洲所有国家支持自雇就业和私人就业机构的合法化。
在20世纪90年代欧盟国家新增的就业岗位的大部分来自于非全日制就业(其中新增就业中,71%为男性,85%为女性)。
新增男性就业全部是临时工,而新增妇女就业中50%是临时工。
第二,工资协商机制的分散化趋势日趋明朗。
多数国家在中央层面上的工资协商机制有所加强,主要表现在南欧国家,而且工资差异性明显加大,英国和瑞典对工资协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第三,由于工作条件谈判倾向更加的分散化,工作时间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均呈现更大的弹性,工作时间更加灵活,增加了夜晚和周末工作时间。
第四,从20世纪90年代末,为克服社会冲击造成的消极和不利的影响,许多国家采取了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针对目标人群进行替代率的改革,例如,丹麦和荷兰降低了青年人补贴额;严格限定失业金和其他补贴的发放条件。
瑞典、荷兰和西班牙规定在领取失业金之前,必须缴纳较长时间的社会保险费。
为了紧缩公共支出,削减提前退休项目和残疾金。
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瑞典和德国等国家取消了提前退休规定,荷兰、英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则试图通过严格限定发放条件,降低残疾金的增幅。
瑞典在提前退休项目上的支出从1992-1993年期间占GDP的0.06%,下降到了1994-1995年期间的占GDP的0.02%,德国从0.59%下降为0.06%,法国从0.4%下降为0.36%。
限制被动措施中的补贴额,增加积极劳动力政策项目,英国、西班牙、丹麦和荷兰要求失业者全日制参加积极劳动力政策项目。
许多国家,包括奥地利、荷兰、瑞典和英国均对工作进行了严格定义,并对拒绝接受工作岗位的失业者实行相当严厉的罚款。
除了上述改革的共性之外,由于欧洲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福利保障程度和社会文化价值观上的差异性,各国在具体实施劳动力市场改革、提倡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时,所采取的策略和改革路径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其主要表现特征是:
英国从撒切尔时代起,采取了加快放松管制和自由放任(Deregulation和laissez-faire)改革模式。
国家通过广泛的法律干预,逐步削弱工会的集体谈判权力和就业保护法规,取消工资委员会和最低工资规定。
为降低公共支出和提高工作积极性,对福利制度进行大幅度地调整。
企业和个人层面上的工资谈判制度实现分散化。
在多个雇主协议覆盖的雇员的比例迅速下降,从1980年的70%下降到了1990年的57%。
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受紧缩预算开支的影响,政府的干预行动集中体现在严格限定和降低社会保障补贴,增加雇主对病假补贴的社会缴纳支出。
在丹麦,激励或激活(‘activation’)项目(1996)将失业金的领取年限从原来的7年缩短为5年,同时严格限定并降低青年失业者的失业补贴额,并强制性规定领取失业金者,必须接受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参加培训或教育项目。
瑞典降低了失业金的替代率、领取期限并缩小了覆盖范围,与此同时,瑞典还作了修订,放松了就业保护法规。
20世纪90年代期间,瑞典和其他北欧国家,工资谈判制度变得越来越分散化,行业层面上的谈判作用有所提高,直接拉大了工资差异性。
在欧洲大陆和南欧国家的总的趋势是:
对非典型合同,特别是非全日制和临时合同制的部分放松管制和严格方法和降低社会保障补贴。
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全日制工依然受劳动法的严格保护,而那些放松管制的非典型合同制工主要是那些不受就业法规保护的工人。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国家开始改革解雇法,例如,在1996年,德国调整了解雇所需的通知期限,增加了雇主开除和雇佣的权利。
1994年西班牙颁布了一种新的长期就业合同,按照合同规定,雇员一旦被解雇,雇主仅支付较低的解雇费,同时解雇程序也大大简化了。
工资制定方面也有重大的变革,除了法国和西班牙,许多欧洲国家在保持中央层面上较高的工资协调性的同时,工资制定中的分散化趋势加强。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荷兰率先推行分散化工资制定政策,进入90年代后,逐渐被包括意大利、希腊和葡萄牙在内的欧洲其他国家相继仿效。
1993年意大利政府、雇主和工会签署的三方伙伴协议对工资制定政策进行了改革。
在中央层面上,行业联合会根据政府的通货膨胀目标确定合同工资,在企业或者工厂层面上,工资应随生产率和经济形势进行调整。
为了提高工资弹性,工资协议期限从三年下降为二年。
西班牙减低了包括年轻人和长期失业者在内的特定目标人群的最低工资。
这些国家还实行了比较弹性的工作时间。
法国金属加工部门就缩短工作周和实行更加灵活的轮班制度达成了协议。
德国金属加工业和电子工程部门采取了更加灵活的工作时间,以确保经济下滑期间的就业。
荷兰在提高就业弹性和灵活性方面是最为成功的。
通过工资的适度增长扩大就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限制残疾金发放范围,创造工作积极性,并大量推行非全日制工作,1996年非全日制就业占了总就业的38%。
这一期间,欧洲国家在劳动力市场改革中的灵活性、弹性化、放松管制的特性体现在了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各项措施中。
第一,公共就业服务。
欧盟国家的公共就业服务措施履行三大基本职能:
工作匹配性包括职业指导和寻找工作技能、管理失业补贴和向求职者推介融入劳动力市场项目。
近年来,欧洲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建立了用人招聘单位和求职者的信息档案银行,建立了一站式的服务中心,就业安置与失业补贴进行统筹管理,采取更加积极的劳动力政策措施,诸如“福利为工作”(Welfare-to-work)和“工作第一”(Work-first)等口号,将重点从被动措施转向了积极措施。
例如,英国的新政(NewDeal)和丹麦的广泛积极政策(extensiveactivationpolicies)均包括了这些新的政策趋势。
第二,在培训方面,提倡终身学习和培训成为欧洲国家应对持续的高失业率、适应变化了的劳动力市场形势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许多欧洲国家通过签署合同和颁布法规来提供培训补贴,一些国家还建立了轮岗工作制(JobRotation),给就业者提供接受教育的时间,培训期间其工作岗位由失业者来顶替。
因此,这种轮岗工作制满足了就业者的培训需求和失业者的工作要求。
瑞典在1991年设立了培训者顶替项目(Traineereplacementschemes),就业工人请假接受教育期间,其工作岗位由一个失业者来顶替。
在德,职业培训项目是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按照国际标准而言,这些项目包括短期集训、长期培训和慷慨培训项目。
德国统一后,培训项目被广泛地用于培训德国东部地区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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