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电子商务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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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子商务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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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子商务法,8.1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概述8.2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8.3电子合同8.4电子支付,8.1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概述,电子商务是指从事贸易活动的各经济行为者利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信息技术进行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电子化的无纸商务运作模式。
8.1.1电子商务,1概念和发展,基于现代IT角度的理解基于商务角度的理解,兴起原因:
一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活动国际化的需要;二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贸易活动中的广泛应用。
(1)开始阶段:
战略规划。
(2)储备阶段:
发布信息。
(3)链接阶段:
链接其他网站。
(4)完善阶段:
采用因特网的高级技术。
(5)交互阶段:
与目标市场交互。
(6)数据库阶段:
扩展企业数据库的范围。
(7)高级储备阶段:
运用高级的信息更新战略。
(8)高级交互阶段:
运用实时、自动的交互战略。
(9)个性化阶段:
使网站个性化。
电子商务平台,(10)大量定制阶段:
为每个访问者提供定制信息。
(11)外向阶段:
主动送达目标市场。
(12)集成阶段:
集成其他因特网页面的信息或服务。
(13)商业阶段:
进行商业交易。
(14)应用阶段:
扩展企业应用的范围。
(15)全球化阶段:
满足全球化的需求。
(16)战略同盟阶段:
与公司伙伴结成同盟。
(17)闭环阶段:
监控结果并改进战略。
新的时空观新的市场观新的消费观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对象无形化、信息化、数字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区别,BtoCBusinesstoCustomerBtoBBusinesstoBusinessBtoGBusinesstoGovernment,按交易对象分类,按商务活动内容分类,贸易型电子商务服务型电子商务,按是否含支付内容分类,完全电子商务简单电子商务,EDI商务,互联网商务,8.1.2电子商务法律需求和立法,地域因素和空间场所的确定时间的确定数据电文的法律适用问题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网上隐私权问题电子商务行业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电子商务法律需求,8.1.2电子商务法律需求和立法,地域因素和空间场所的确定时间的确定数据电文的法律适用问题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网上隐私权问题电子商务行业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电子商务法律需求,战略性兼容性动态性指导性协调性突破性行业自治,2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和措施,立法原则:
与国际EC规范接轨技术中立促进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领导和组织提出具体立法的内容和步骤网上企业的资质认定体系范畴问题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问题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协商,立法措施:
8.1.3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结构,数据电文基本问题模块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问题模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问题模块电子支付问题模块有关电子票据及其他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模块网上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模块信息资源法律问题模块基础设施与技术使用与保护的法律问题模块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模块电子商务安全与保密法律问题模块电子商务行业法律问题模块电子商务监管与税收问题模块,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是调整有关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成为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研究范围电子商务法不试图涉及所有的商业领域,重新建立一套新的商业运作规则,而是重点放在探讨因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特殊商事法律问题。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早期立法电子商务的早期立法由于受到网络技术发展的限制,主要局限于EDI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其影响也是有限的。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9年9月17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电子签字统一规则(草案)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电子签字示范法1997年11月6日,国际商会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1998年10月,OECD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
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1997年,欧盟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欧盟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1999年,欧盟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1997年,WTO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法律框架形成时期,国际组织,美国,主要国家,1995年数字签名法(犹他州)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8年电子商务安全法(伊利诺斯州)1999年统一电子交易法2000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其他国家,1998年电子商务法(新加坡)1999年统一电子商务法(加拿大)1999年电子商务基本法(韩国)1999年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电子交易法令(中国香港)2000年信息技术法(法国)2000年电子商务法(菲律宾),我国电子商务立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1997年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1997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1998年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电信网间互联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1999年商业密码管理规定(国务院)200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2000年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2000年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2000年计算机病毒防治办法(公安部)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000年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中文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0年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0年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01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1年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2年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3年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8.2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8.2.1电子签名,概念,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如何使彼此的要约、承诺产生效力,当债务与合同义务发生不履行时,又如何有效地使违约方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涉及到在虚拟世界中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
电子签名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它具备了传统签名的以下功能:
确定一个人的身份;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名;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
其他:
证明一个当事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一案文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电子签名包括广义的电子签名和狭义的电子签名。
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
狭义的电子签名是指目前实践中应用的较多较广的数字签名方式。
数字签名是通过使用一种密码系统来产生和检验的,这种密码系统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它将原始电文转变成看起来难懂的形式,并可对其进行还原。
数字签名的两个密钥被分别称为“私有密钥”和“公开密钥”。
“私有密钥”仅仅限于签名人使用以产生数字签名,“公开密钥”知道的人较多。
将电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计算得到一个固定位数的电文摘要。
将该电文摘要值用发送者的私有密钥加密以形成数字签名,然后连同原电文一起发送给接收者。
接收方收到电文后,用同样的Hash算法计算出原电文的电文摘要,然后用发送者的公开密钥对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并将解开的电文摘要与用Hash算法计算出的电文摘要进行比较,如果相同则说明电文确实来自所称的发送者,且在传递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基本步骤,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系统、网上政府采购、金融、财会、保险行业、食品、医药、教育、科学研究、文件管理,电子签名的应用,法律特征:
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可以以此表达身份;电子签名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个人口令、密码、非对称加密、生物特征鉴别等;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由于电子签名采用了特定的加密技术,只有发送者才知道产生电子签名的密钥,所以发送者无法否认已经过电子签名后发出的数据电文;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电子签名,如果当事人就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裁决,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具备了传统签名的所有功能,用它替代传统签名不存在任何功能上的障碍。
电子签名法应当肯定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
电子签名具有同书面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数据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效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规定:
“当法律要求一个人的签名时,一条数据电文应被视为符合该要求,只要:
(1)存在某种方法,能判明一个人的身份,并能指出该数据电文中包含了该人的同意;
(2)相对于生成或交换该数据电文的意图来说,该判明方法是可信的。
其可信程度,应考虑到所有环境条件,包括所有相关协议。
”,电子签名立法原则,技术中立(technologyneutral)原则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ce)原则,电子签名立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8.2.2电子认证技术,电子认证是指从事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对电子签名所作的鉴别活动。
概念,8.2.2电子认证技术,电子认证是指从事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对电子签名所作的鉴别活动。
概念,广义:
包括认证机构(CA)、电子认证行为和数字证书在内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狭义:
电子认证行为,即由认证机构采用电子方法以证明电子签字持有人真实身份或电子信息真实的行为。
PKI(Public-KeyInfrastructure)直译为公开密钥基础设施,是一个利用公开密钥加密技术来实施和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安全基础设施。
PKI和安全认证,PKI框架有三类实体:
管理实体、端实体和证书库。
管理实体是PKI的核心,是PKI服务的提供者;端实体是PKI的用户,是PKI服务的使用者;证书库是一个分布式数据库,用于证书以及CRL的存放和检索。
PKI包括认证机构CA)、注册机构RA、公开密钥、公开密钥的安全策略、数字证书、信任模型、证书库、证书撤消、密钥备份和恢复、自动密钥更新、密钥历史档案、交叉认证、时间戳、客户端软件等多方面内容。
SET协议是由美国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组织合作发起的,它得到了包括IBM、Microsoft、Netscape、RSA等著名公司的参与和支持,该协议规定了在因特网上以银行卡为基础进行在线交易的安全标准。
SSL协议是Netscape公司提出的基于Web应用的安全协议,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数据的安全性。
该协议向基于TCP/IP的客户机/服务器应用程序提供了客户端和服务器的鉴别、数据完整性及信息机密性等安全措施,包括服务器认证、客户认证(可选)、SSL链路上的数据完整性和SSL链路上的数据保密性。
PKI体系协议标准,8.2.3安全电子认证法律分析,认证机构的特点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中立性与可靠性、机密性,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官方集中管理型、民间合同约束型、行业自律型,认证机构法律问题,认证机构的主要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业务说明义务、方便用户查询证书义务、保险义务、保密义务、担保义务认证机构的主要权利颁发证书、中止证书、撤销证书、保存证书,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交叉认证的法律关系,安全电子认证法律关系问题,()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对证书的疏漏和虚假陈述承担责任认证机构对未按其认证业务说明的要求或程序进行操作承担责任,电子认证法律责任,()证书持有方的法律责任证书持有方对在申请证书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承担责任证书持有方对在申请证书时无意提供了错误信息并在发现后没有及时加以更正或对应当发现的错误而没有及时发现承担责任证书持有方对知道其私有密钥丢失、被盗、被破译等危险时而不立即请求撤销,或有意公开其私有密钥承担责任,()证书信赖方的法律责任,证书信赖方有权对某特定证书的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认证机构也有义务提供一个行为标准以帮助证书信赖方对证书信任度进行验证。
但是,证书信赖方应对在验证过程中可能获取的机密信息加以保密,如果由于这些信息的公开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证书信赖方应负一切法律后果。
8.3电子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8.3.1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1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因特网进行2合同的传递通过因特网进行3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签字方式被电子签名方式所代替4合同生效地点的确定5订立过程的特殊性6电子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数据电文”指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所传递的信息。
在形成合同时,除非有关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要约和接受要约均可以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达。
当一份合同的形成用到数据电文时,该合同不应仅仅因为其形成中利用了数据电文,而被否认其有效性或约束力。
8.3.2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的法律解决目前主要是在立法上通过扩大“书面”一词的外延,使之涵纳数据电文。
只要能实现书面形式所具备的法律上的功能的东西,均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采用“纸面的”形式,还是“电子的”形式。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确保存在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
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合同的后果。
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
确保文件恒久保持不变,因而提供对于一项交易的永久性记录。
纸面环境中的“书面”功能,使一份文件可以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
使之可通过签名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
确保一份文件做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
便于以有形的形式储存数据。
便于稽查及日后的审计、税收或管制目的。
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的情况下,使之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
电子数据的特点,易消失性作为证据的局限性易改动性,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功能等同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应正视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单证之间的区别。
电子商务示范法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许可。
书面文件的下述作用,数据电文亦可提供,且在数据来源和内容的查明方面,其可靠程度和速度要高得多,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识读提供的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保持不变可复制一文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副本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提供的文件采用公共当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均有效: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合同法: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其中一方为要约方,另一方为承诺方。
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希望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自己做出承诺的行为,则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如若被对方接受,不会产生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要约、要约邀请,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某些场合,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项承诺应当具备以下相应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
一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是送信主义,采取送信主义的场合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
在电子商务中,通过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
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采取到达主义更适合。
第一,除非在原创人和目标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一条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原创人或代表原创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4发出、收到时间和地点,第二,除非在原创人和目标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
若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则有两种情形:
其一,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其二,如果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若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第三,即使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不同于根据下述第四款规定所视为的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第二款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四,除非原创人和目标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数据电文的发出地点,将被认定为是该原创人的营业地点,而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将被认定为是该目标人的营业地点。
根据本款精神:
如果原创人或目标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则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点为准;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点为准。
如果原创人或目标人没有营业地点,则以其惯常居住地点为准。
合同订立是平等主体间的自由行为,合同条款通常都是由当事人通过反复协商而最终约定的。
但在网上交易中,网上商家通常都预先拟定好了格式合同,购买者只需点击“接受”或“不接受”,就决定了该购买合同是否成立。
这种格式合同可能利用商家的优势和消费者的疏忽大意包含了对客户不利的条款,而客户又往往不假思索地点击“接受”按钮,因此,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冲突成为网上交易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5格式条款,8.3.3电子合同的效力,信息不应仅仅因为其是数据电文的形式,而被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强制力。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电子自动交易实质上是当事人通过事先设置的计算机程序进行的交易,该程序能根据需求状况自动地发出和接收信息并做出判断以订立合同。
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应对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2电子自动交易的法律意义,电子错误是指在线交易中,交易双方因使用信息处理系统而产生的错误。
如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由于软件本身的毛病而将错误的内容发送给对方当事人;或者,在信息处理和传递过程中,由于受到“黑客”的攻击而使传递的内容难以理解或难以辨认;或者,由于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兼容性问题,使得发出方处所显示数据电文的内容与收到方处所显示数据电文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以致没有正确传递当事人的意思。
3电子错误对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以数据电文形式在系统间传递的要约和承诺一旦被确认到达对方当事人处,则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约束。
要约和承诺中的电子错误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对这类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进行撤销。
在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可以撤销错误的表示行为,在合同成立或生效后,可以撤销法律行为。
B2B交易交易下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B2C交易交易下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8.3.4电子合同的履行,
(1)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以电子传输的方式交付以有形媒介为载体的交付信息交付的附随义务,
(2)电子信息合同中信息使用费的交付由于电子信息在返还上的困难,所以必须在电子信息合同的履行中树立同时履行原则才能有效保障提供信息方的合法权利,1信息产品的共享性,2电子信息合同中信息产品交付和信息使用费的交付,
(1)电子信息的检验,信息产品的检验属于及时履行的交易,与信息产品交付方式相对应,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对以电子传输方式交付的信息产品的检验。
对以有形媒介为载体交付的信息产品的检验。
3电子信息检验与接收,
(2)接收和拒绝受领,电子信息接收的一般原则是:
保留了副本或者实现了信息的利益即为接收。
在一个电子信息由多个副本构成的情况下,整体的接收才算构成有效的接收。
合同生效后,在信息产品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时,受领方有权拒收或者代为保管,并追究交付方的违约责任。
(1)电子信息控制,电子信息控制是指电子信息开发商、供应商对信息利用所施加的限制。
因为信息存在天然的共享性,所以必须施加某种限制才能保障信息产品开发商和供商应的利益,如用户认证程序限制、软件版本使用的次数限制、信息访问范围与时间限制等。
4电子信息控制与电子自我救助,确保存在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
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合同的后果。
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
确保文件恒久保持不变,因而提供对于一项交易的永久性记录。
纸面环境中的“书面”功能,信息产品的许可人依法行使电子信息控制权,使被许可人不能使用该信息,由此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失,许可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许可人由于不当使用电子信息控制权而导致被许可人或他人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许可人使用电子信息控制权即使正当,但因电子控制发生错误或变动导致被许可人或他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电子自我救助,电子自我救助是在被许可人侵权或违约的情形下,许可人依法定条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而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许可人的占有权是指,在撤销合同时,许可人有权占有所有被许可人控制或占有的许可信息的副本,和任何其他与该信息有关的根据合同应由被许可人退还或交付给许可人的材料。
许可人的阻止权是指在撤销合同时,许可人有权阻止被许可人继续根据许可行使合同上或信息上的权利。
8.4电子支付,8.4.1电子支付基础知识,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因特网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1概念和特征,电子支付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的传输,其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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