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论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6-8节(点击下载)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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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重点罪名一、偷税罪
(一)相关法条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应纳税额偷税数额30%应纳税额,并且1万偷税数额10万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30%应纳税额,并且偷税数额10万的,处3-7年,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1万元,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据第21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201该条规定处罚。
据第212条犯此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要点1、主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行为偷税不作为;偷税的方式作为有争议,属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犯,还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3、处罚条件(非结果犯定罪起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不申报或假申报;且:
(1)10%x30%税,1万y10万或者
(2)因偷税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
4、加重罪状,偷税30%以上,且10万元以上的。
(三)问题思考1、设甲偷税8%,但数额达20万,有罪无罪?
应当如何处理?
无罪的理由?
2、设乙偷税40%,但数额只有8万,有罪无罪?
应当如何处理?
无罪的理由?
3、设丙偷税20%,数额20万,有罪还是无罪?
应当如何处理?
刑法是否存在漏洞?
如何弥补?
二次处罚?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204条,
(一)法条第204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11条,212条属共性规定。
(二)要点1、采取的方式是假冒出口,骗取退税。
所有诈骗行为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使对方交付财产。
2、特别注意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罪的界限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即行为人生产产品缴了税,但是并未出口。
却假报出口把自己缴的税款骗回来偷税罪。
相当于一种变相的事后偷税。
而如果行为人捏造纳税的事实,并编造出口的事实,提出“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罪。
3、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特例某人生产100万双鞋子,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
然后谎称生产了300万双鞋子,缴过300万元的税款,并且假报出口。
最终骗回来300万元。
其中100万是其所缴纳过的税款,属于偷税罪;200万元是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性质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行为构成2种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案例展示福州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案例法律快车,载案例http:
/,一、骗税伎俩出口6113万双劳保手套,虚报金额近4000万美元根据中国出口退税政策,2003年以前劳保手套出口退税税率为15%。
也就是说,出口100万元的手套,可以得到国家退税15万元。
出口货物的金额越大,得到的出口退税额也就越多。
1998年8月,身为福建莆田人的苏立胜在香港以2000港币注册成立了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并在招商银行总行开立了外汇离岸账户。
1999年底,福胜公司在福州设立办事处,操纵劳保手套和劳保服装假出口业务。
离岸账户是指银行为非居民开立的账户。
开立离岸账户的银行为离岸银行。
离岸银行对储户的资料保密性高,往往被用来洗钱。
相反,位于存款人所居住国内的银行则称为在岸银行或境内银行。
苏立胜以香港福胜公司的身份与国外客户洽谈贸易,接到国外客户的订单后,再和国内的75个生产企业签合同,按照订单生产劳保手套。
外国客户与苏立胜确认成交后,把货款打到苏立胜的外汇离岸账户上。
苏立胜收到货款后,再向生产企业支付劳保手套的生产费用。
生产出来的手套,苏立胜将其中一部分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给外国客户;另一部分通过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进行出口。
表面上看,福胜公司的外国客户是真实的,货物的生产环节是真实的,货物出口也是真实的,似乎与一家正常的贸易公司没什么区别。
然而,在全国税务、公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经过一年多的艰苦调查与取证,通过对福胜公司的货物、资金、单证等业务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最终揭开了苏立胜与福胜公司的骗税“谜底”。
在福胜公司被查封的大量业务原始凭证中,税务机关找到了苏立胜虚报出口货物价格,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
2003年3月,福胜公司与某意大利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加工出售“猪全皮头层司机手套”200打,每打单价8.15美元,成交金额1630美元。
而这批货在通过福州华信外贸公司出口时,报关单上的数量还是200打,但每打单价变成16.8美元,成交金额为3360美元,出口金额虚涨一倍多。
福胜公司还通过广东高州惠华公司、华生公司等13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对货物高报出口。
经查,13家生产企业共为福胜公司高报出口3064万双劳保手套,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获得出口退税后,再按出口数量以每打56元的比例返给苏立胜。
从1999年至2003年9月,福胜公司出口劳保手套共计6113万双,实际成交金额为2473万美元;而苏立胜通过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出口的海关报关单上却显示,这些劳保手套的出口报关金额为6402万美元,比实际成交金额高出3929万美元。
这意味着,苏立胜从虚报的出口金额中,骗取了巨额出口退税!
二、控制企业为拿到加工订单,75家国内生产企业甘愿做苏立胜骗税“马前卒”出口货物的金额被虚报抬高,根源在于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抬货物价值。
苏立胜是怎样控制广东、湖北、江西等地的75家生产企业,让这些企业甘愿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为他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虽然苏立胜的福胜公司只是有几名员工的小公司,但却是劳保手套出口的“大户”,欧洲市场劳保手套40%的订单都捏在福胜公司手里。
国内生产企业要想拿到加工订单,必须与苏立胜签合同。
而不答应苏立胜提出的条件,生产企业就接不到活儿开不了工。
一些生产企业为了拿到生产订单,甘愿按苏立胜的旨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其骗税的“马前卒”。
苏立胜之所以能够拿到那么多外国客户的订单,主要是靠大幅压低劳保手套的价格,挤掉国内同行,把外国客户吸引到自己这边来。
这一招确实奏效,但苏立胜很快就感觉到劳保手套价格压低,利润空间很小,没什么钱好赚,于是把目光投向出口退税,把骗税当成“暴富”的快捷方式。
据统计,4年间苏立胜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达1.5亿元。
福州国税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福胜公司追缴其骗取税款,并处以两倍罚款2610万元。
苏立胜与其它企业的8名涉嫌犯罪人员业被移送公安机关。
三、治本之策加强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从源头上堵住骗税漏洞是关键苏立胜骗税案在形式上有新特点。
它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货物进行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
由于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
据税务部门介绍,以往犯罪分子骗税,常没有真实出口交易过程,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
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有关出口退税的发票和凭证在电子税收系统上一验便知真假,伪造有关发票和凭证进行骗税已行不通了。
正是由于“金税工程”阻断了“空手套白狼”式的骗税之路,犯罪分子绞尽脑汁另辟他径,不惜一切代价骗取国家税款。
税务机关的对策福州国税局副局长林国镜介绍说,(06年)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在全国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税源实行分片、分类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和纳税情况,综合运用各类信息数据和评估指针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
拿苏立胜骗税案来说,税收管理员根据国际市场劳保手套的价格,与生产企业的报价进行对比,就能够发现异常。
在国际市场,一双劳保手套价格也就是几元钱,而生产企业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双手套的价格高达10多元,这显然就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作为税务系统一项长期艰巨任务,税务部门要结合涉税违法犯罪呈现的新特点,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源头上堵住偷、漏、骗税行为。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本节需要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为基础,典型罪名,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法条规定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要点1、客观上要求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两个“相同”。
一般侵权行为除了两个相同以外,还可以包括“相似商品”、“近似商标”。
2、情节严重。
或数额巨大,或情节恶劣。
(三)存在问题1、刑法保护的商标似乎不包括服务商标?
2、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能得到刑法保护?
二、侵犯著作权罪,
(一)法条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要点了解法律列举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方式即可。
可以从著作权法中有关的规定掌握。
其中第四项规定: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也是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注意与诈骗罪区分。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主要强调对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的侵权问题;如果用赝品骗人百万、千万,还是要定诈骗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法条规定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注意问题此罪列举方式规定较具体,了解列举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认定时注意它和盗窃罪的区别。
旧刑法时盗窃他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成果和诀窍的以盗窃论。
新刑法之后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典型罪名,一、合同诈骗罪(224条),
(一)法条规定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要求熟悉列举式规定该列举式规定是经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三)注意与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注意:
主体、行为、数额的规定)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重法优于轻法,列表比较,(三)案例时间:
1993年,地点:
苏北被告:
王金洪王金洪,苏北人,到上海闯世界,无正当职业,驾一条破船,在苏州河沿案偷鸡摸狗为生。
一天,王金洪用他的小破船搭救了一个逃犯。
为报救命之恩,逃犯在逃往海南前向王金洪传授了一个一夜暴富的秘密。
第三天,王金洪变卖了破船,一身西装革履还家乡,找乡长:
你们哪家企业快倒闭了我承包哪一家!
乡里传言:
王金洪发大财回家了!
于是,王金洪承包了本乡已经濒临倒闭的玻璃加工厂。
于是,经乡长点头,王厂长在银行开立了账户,并且办理了委托银行收款手续,向县税务局领取了一摞又一摞的销售发票。
从此之后,这家奇怪的工厂既不开工,也不盘整,王厂长所有的工作就是和他的老婆一起躲在一间密室里对着一本国有大企业名录抄抄写写。
销售发票和委托银行收款凭证象雪片一样飞往全国各地的国有大企业,不到半年,竟被划回91笔款子,涉及金额200多万。
王厂长一气补发了欠工人的工资,并且又预发了一年的工资,乡政府、税务局、银行也都有了打点。
然后携带150万巨款,带着他的老婆到海南投奔他的恩师去了。
案发后,乡长纳闷,王金洪这样一个振兴乡镇企业的有功人士怎么成了罪人了呢?
案子内情:
甲(被告)将发票寄给乙(被害人)甲委托甲地银行托收甲地银行提示乙地银行向乙收款乙银行通知乙付款转账到甲账户。
王厂长在那些国有大企业厂长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得了巨款。
待那些厂长、会计发现上当,也因为属国有财产、数额不大、不愿意远距离讨伐,当然也有没上当的这样的骗局是如何得手的,值得深思。
本案问题,本案问题依据新刑法,本案属于: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如此细致且艰难地区分各类诈骗罪,意义何在?
二、非法经营罪(重点罪名),
(一)法条规定(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1、此罪较重要,在惩治经济犯罪方面有一定地位,应予重视。
2、此罪是刑法三个“口袋罪”之一的分解(流氓罪;玩忽职守罪;投机倒把罪)拆分后,将主要内容之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规定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一节中。
将投机倒把非法买卖的内容,归入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立法在实践操作中最难适用。
因为它仍是一个“口袋”;“其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个兜底条款。
有一些行为,往往通过认定为本罪来处理。
(三)需要掌握的要点1、法律列举的情况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如烟草、钢材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如倒卖批文)(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他行为可能包括哪些行为?
如在场外炒买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传销也定此罪。
(传销行为的定性复杂,还会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诈骗等)出版发行封建迷信、诲淫诲盗非法出版物的。
2、了解关于非法出版物问题(复杂)
(1)如果是淫秽物品的,定出版淫秽物品罪;
(2)如果是煽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政治性出版物的,定煽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罪;(3)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定侵犯著作权罪;(4)如果在出版物中刊载岐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定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5)如查不属于上列情形的非法出版物,如出一些封建迷信的书,就定非法经营罪。
三、倒卖车票、船票罪,
(一)法条规定第227条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1、由于此罪名的限制,倒卖飞机票只能定非法经营罪;2、何谓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大众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案例,(三)案例贫困生代买火车票被刑拘(2006年初),1、基本案情http:
/经初步统计,从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1月5日期间,三人累计预订火车票1100余张,涉案金额高达10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三人被铁路警方刑拘,2、原因学校鼓励同学代买车票在校学生有16000余人。
学校没有专门人员负责为放假的学生购买车票,又怕学生回家心切,老跑火车站买车票而影响上课,所以学校鼓励有能力的学生为同学代买车票,原则上同意一个班有1至2个学生去代买票。
武玉杰去火车站给同学买回车票,往返要30多元,每张收取5元手续费的事情学校知道,也是支持的,同学们很欢迎。
1月5日,北京铁路警方去学校调查时,他当时就对警方人员表示,武玉杰去火车站买的票如果都是卖给同学的,学校是认可的,是可以认定是学校同意或者是武玉杰代表学校为同学行方便的一种行为。
而最为关键的是,武玉杰向北京铁路警方交代的三个交钱订票的学生名字,经调查后发现,这三人并不是他们学校的学生,所以他们学校当然无法确认武玉杰所买的票是否全部是给同学买的,没法确认他是否还做了其他违法的倒票行为,所以无法出面保他。
后来他们才了解到,当时武玉杰是和两名老乡一起帮同学买车票的,他这两位老乡是北京工商管理学院南口校区的学生。
3、案件调查
(1)当时的处理刑拘决定由铁路警方作出
(2)车票来源被证实从售票口排队购买(3)老师评价在学校他是个不错的学生,家境贫困,收取5元代购费合理;(4)往事经历因欠费被“清”出学校宿舍;(5)校规明确一经刑拘就要被开除;(6)案情进展校方称已接到保释通知,(7)校方确认武玉杰是在代同学买票(8)学校观点铁路警方的处罚值得商榷(9)警方态度个人代购如获利就属倒卖(10)专家说法武玉杰的行为属倒卖车票(陈兴良)(11)旅客心态20元内的手续费能接受(12)学生证实买票难现象普遍存在(13)相关链接代售、送票收费均为5元封顶,4、案件结果
(1)铁道部公安局学生有偿代买车票不再刑拘2006年2月9日上午,铁道部公安局召开发布会,公布了四部委联合下发的规范查处代办代售点加价以及倒票的相关规定。
规定中明确了大学生有偿替同学买车票仍然属于违法行为,但铁路公安部门只是对违法行为学生进行教育,不再进行拘留处理。
(2)铁路检察官建议不做刑事处理铁路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3人取保候审。
思考,代买车票为什么是违法行为?
不能视为民事行为?
规规矩矩排队买票,同学们愿意付5元钱,为什么不能得到认可?
四、强迫交易罪
(一)法条规定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到底买还是不买?
不买就给我拖出去打!
(二)注意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1、强迫交易一般有一定的交易内容;2、敲诈勒索则没有交易形式或者虽然有交易形式,但不能算交易。
如拉人来洗一次脸,要收几千几万元,应属于敲诈勒索。
(三)案例1、某某拿劣质洗发水,到各发廊推销,100块钱一桶,若不买,就对工作人员、小姐又揪头发又打人。
老板只好认买。
他大概如此推销了数十家。
强迫交易罪2、出租车司机开到别人站在那里,就要别人坐车。
别人一坐进去,就强要三十块钱。
乘客不愿意,两个棒小伙子就不依不饶,直到交钱才了事。
定强迫交易罪,3、乐清一男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批捕http:
/,许某、万某等人以每立方米30.5元的价格与乐清市天成工业园30家企业签订了填方合同。
为非法牟取私利,2005年9月,犯罪嫌疑人林志文获悉后,硬插一脚,伙同许某、万某等人订立价格同盟,明知当时的市场价在每立方米30元左右,却将天成工业园的填方价格抬高到每立方米40元,逼迫企业接受。
2005年10月份的一天,天成乡政府出面召集填方双方人员开会,林志文等人继续以恐吓语言、捶桌子相威胁,称如不按他们要求的价格填方,企业休想把填方工程完成。
在林志文等人威胁下,企业无奈同其签订高价填方合同。
同年12月初,林志文伙同许某等人强迫6家企业签订每立方米38元的填方合同,之后转手将工程以每立方米29元的价格转包给徐某填方,从中非法牟利。
尝到甜头后,林志文等人采取同样手段,强迫同另外10家企业签订每立方米35.8元的填方合同,然后以每立方米25元的价格转包给薛某填方。
在这过程中,林志文等人共非法牟利188.89万元。
思考:
这种欺行霸市的案件定强迫交易罪,最高刑三年,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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