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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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精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2、於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
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3、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4、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前項第四款之代表著作,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第十五條持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所載日期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請展延,並以該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二年內為限。
經評審通過展延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報本部備查。
前項著作經審定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本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十八條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其條件如下:
一、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其類科範圍,包括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及設計。
二、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如下:
(一)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二)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三)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三、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其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範圍、成就證明採計基準,由本部定之。
前項第一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一;第二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二;第三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三。
第十九條以國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習課程、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採認辦法)之規定。
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前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且學位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合格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國外學位或文憑,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以下簡稱教評會)或科務會議審議時,由學校依採認辦法辦理查證。
但該國外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經本部決議通過並公告者,得以查驗代替查證。
國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與我國不同者,除準用前條規定外,其認定原則如附表四。
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者,應送本部審議決定;必要時,本部得就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審查認定。
第二十一條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
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未依規定送繳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本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二十二條教師符合下列條件,得申請資格審定:
1、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
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得提前申請。
2、兼任教師,已有聘書,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
在國立、直轄市立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每學期已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3、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返校義務授課,符合前款授課時數者。
前項申請,教師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為之,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由借調學校為之;無專任服務學校者,得經由兼任服務學校為之。
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第二十六條本部辦理複審時,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之評審項目、基準,由本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送審者,本部一次送三位學者專家審查;以作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本部一次送四位學者專家審查。
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第二十九條本部辦理複審時,以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其審查結果,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以作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其審查結果,三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審查或審定後認定有疑義者,由本部加送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審查後,併同原審查意見由本部決定之。
第三十條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
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複審時,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
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一條規定者,不予受理,並將原件退還。
但因情形特殊,經報本部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
本部複審程序尚未完成前,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第三十三條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第三十六條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
1、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2、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3、未依前二款規定期限報本部複審,其經審定通過者,依學校實際報本部複審年月起計。
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國外學位或文憑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能於起聘三個月內完成查證,經學校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並經審定通過者,得依前二款規定起計。
第三十七條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並依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一年至三年。
二、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者:
三年至五年。
三、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五年至七年。
四、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
七年至十年。
前項各款認定程序,由本部定之。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送審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審議確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並依第一項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2、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應依第一項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學校於報本部複審前,或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發現送審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報本部審議。
經本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發現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後,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本部備查。
附表一: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修正附表
範圍
類別及應送繳資料
附註
各範圍送審作品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送審作品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送審時間規定。
2、如係數人合作完成之作品,應附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其他合作者簽章證明之。
3、送審作品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如通過,送審人應將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
創作或展演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創作或展演理念。
(二)學理基礎。
(三)內容形式。
(四)方法技巧(得含創作過程)。
四、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須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
五、送審教授資格者並應提出學術理論研究之具體成果。
六、送審作品及有關資料除原作外,均須各一式四份。
送審時得繳交之補充資料包括:
所舉辦個展之專輯或光碟,公私立美術及展演機構之展出資料、典藏或得獎證明;實際應用、製造單位或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證明;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七、另多媒體設計須繳交原作作品之拷貝(可播放之影片、電腦程式、電腦檔案等)及充分之圖說(作品內容、安裝、操作等必要說明)與播放所需之解碼器、外掛程式等。
附表二: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修正附表
範圍
相關規定
1、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2、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3、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送審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送審研發成果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送審時間規定。
二、以二種以上研發成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
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三、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四、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並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五、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一)研發理念。
(二)學理基礎。
(三)主題內容。
(四)方法技巧。
(五)成果貢獻。
附表三:
體育類科教師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
範圍
相關規定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
前項所稱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成就證明採計基準由本部訂定並公告之。
前項所稱成就證明,即運動成就證明,係指由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名次證明。
一、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檢附成就證明一式五份,且證明所載該運動員獲有國際運動賽會名次發生時間,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送審時間規定。
(二)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應附競賽實務報告一式三份,其內容應符合第二點規定;二種以上成就證明送審,應自行擇定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其屬一系列相關成就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就,代表成就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就或著作,得作為參考成就。
(三)如以受其指導之運動員成就證明送審者,應併檢附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教練證明。
(四)送審之成就證明如曾獲得其他獎勵,得一併送相關證明參考。
(五)代表成就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就證明作為代表成就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簽章證明並放棄作為代表成就送審之權利。
(六)以成就證明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資格,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七)送審該等級教師資格未通過,惟成就證明符合第一點各款規定者,得以相同之成就證明輔以修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競賽實務報告及前次不通過之競賽實務報告一式三份重新送審。
二、所稱競賽實務報告,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及相關討論,送審如通過,送審人應將報告公開出版:
(一)個案描述。
(二)學理基礎。
(3)本人訓練(含參賽)計畫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含參賽)計畫。
(4)本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
附表四:
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修正附表
學位或文憑名稱
認定原則
醫學系、牙醫學系學位
神學學位
1、美國DoctorofMedicine學位等同醫學士學位;DoctorofAudiology、DoctorofPharmacy、DoctorofOptometry及DoctorofChiropractics等專業學位,得以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送審講師資格。
2、日本、香港、新加坡、澳洲、紐西蘭、南非、加拿大、美國、歐洲等九國家或地區外之國外大學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學位須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甄試通過後始得採認。
3、德國及其相同系統國家之DoktorsderMedizin學位得等同具碩士學位同等學歷。
一、德國之神學博士學位DoctorofTheology(D.Th.)得等同博士學位,其他德語系統國家之學位亦比照辦理。
二、五個地區神學位評鑑協會(TheassociationofTheologicalSchool,ATS美加神學學位協會、EuropeanEvangelicalAccreditingAssociation,歐洲福音派認可協會、TheAssociationforTheologicalEducationinSouthEastAsia,ATESEA,東南亞神學教育協會、AccreditingCouncilforTheologicalEducationinAfrica,ACTEA,非洲神學教育認可會議、laAsociaciónSudamericanadeInstitucionesTeológicas,南美洲神學研究協會)認可之神學校院,均需辦理查證,送審時檢附所就讀學程通過認可之證明文件。
文憑名稱為MasterofTheology、Ph.D.、DoctorofTheology予以採認。
MasterofDivinity、DoctorofMinistry不予認定,持DoctorofDivinity則需個案審議。
三、羅馬教廷承認頒授學位之神學大學,均需辦理查證,依學位文憑性質予以採認。
屬與當地國體系整合之天主教大學則依當地國政府認可情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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