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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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教案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1、独立性;2、被动性;3、交涉性;4、终局性;5、普遍性;6、民主性。
二、司法的功能
1、解决纠纷;2、调整社会关系;3、解释、补充法律;4、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公正、效率、独立
(一)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内涵
实体公正
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程序公正
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1、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2、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
职业的特殊性
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②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③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④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
更强的约束性
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
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
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二、审判类型
1、刑事审判。
2、民事审判。
3、行政审判。
三、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
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般都认为我国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审判,而不包括法官独立审判。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现在既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又逐步实行法官独立审判。
我国有关法官独立审判的规定,最早见之于法官法。
该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
3、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
4、审判及时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5、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持续进行,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不得中断审理。
五、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审判公开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实行的一项审判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
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
司法建议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针对有关单位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人民法院的名义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或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或意见。
应制作《司法建议书》
第二节审判机关
审判组织
独任制
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合议制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职务,但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主要工作包括:
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三节法官
一、法官的条件和任免
任职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以及工作年限、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
法官的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员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的情况:
①丧失国籍的;②调出本法院;③职务变动;④不称职;⑤健康原因;⑥退休的;⑦辞职或者被辞退的;⑧违纪、违法犯罪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即: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①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③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④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二、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法官有辞职的权利,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
1、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
2、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
3、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保障司法公正
全面实现公正、遵守回避规定、抵制关系案人情案、公开审判、保持中立地位
禁止单方接触、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维护司法独立
提高司法效率
勤勉敬业、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保持清正廉洁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法官不得经商、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
遵守司法礼仪
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加强自身修养
应具备:
良好的政治素质;精良的业务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
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
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
一、法官职业责任的概念
法官职业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和审判、执行纪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
法官职业责任
责任类型
内容
法官的纪律责任
(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应当承受的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法官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第9章(读职罪)的有关规定,法官的职务行为违反刑法规定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
一、检察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组织体系、活动原则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总称,又被称为人民检察制度。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2、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
三、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
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
第二节检察官
一、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
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以及工作年限、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
检察官的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各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的情况:
①丧失国籍的;②调出本法院;③职务变动;④不称职;⑤健康原因;⑥退休的;⑦辞职或者被辞退的;⑧违纪、违法犯罪
检察官兼职限制:
《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这有利于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①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②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③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④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二、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
1、检察官有辞职的权利,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2、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应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与其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在《检察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也包含有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某些内容。
例如,《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法律,保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的上述法定义务实际上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个字。
忠诚
①忠于党;②忠于国家;③忠于人民;④忠于事实和法律⑤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公正
①崇尚法治;②客观求实;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清廉
①模范遵守法纪;②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③不徇私情,自尊自重;④接受监督
严明
①严格执法;②文明办案;③刚正不阿;④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节检察官职业责任
一、检察官职业责任的概念
检察官职业责任,是指检察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工作纪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
二、检察官的刑事责任
1、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2、贪污罪;3、受贿罪;4、挪用公款罪;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6、隐瞒境外存款罪;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8、泄露国家秘密罪;9、徇私枉法罪;10、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一)律师行政管理
我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这就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共分四级:
中央设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地区、省辖市设司法局(处),县、县级市、市辖区设司法局。
其中,司法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国的律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和规章等对律师工作实行间接管理。
省、地、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执行司法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和作出的决定,对律师工作实行直接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设有专门机构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司法部设律师公证管理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律师公证管理处;地、市司法局(处)和县、区司法局设律师公证管理科。
(二)律师行业管理
在我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只有律师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
按照《律师法》第45条的规定,律师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4)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5)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7)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律师执业
一、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
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籍条件,即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目前尚不能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2、政治条件,即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业务条件,即必须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律师法》第8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特许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二、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律师法》第5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律师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律师执业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三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④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③自行决定解散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以下三种类型:
律师事务所类型
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15条规定: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职能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16条规定: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国资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法》第20条规定: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国资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出资设立
国资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其业务活动不受干预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采取效益浮动工资
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
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民主选举产生。
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民主选举外还采用任命方式
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
《律师法》第25条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法》第40条明确规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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