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气污染的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ocx
- 文档编号:3621436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30.08KB
我国大气污染的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ocx
《我国大气污染的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大气污染的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大气污染的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一、大气污染及其法律规则
(一)大气污染的概念
大气污染的形成指的是由人类的行为和自然界的正常运转过程让一些杂质进入空气,当这些污染物经过一定时间的催化,过高的浓度会危害人类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同时生态环境也会遭到破坏,但一般情况下,这些危害物质可以被自然界自动净化,所以这么来说,人类的活动是造成大气污染的最重要原因。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是对人体正常的生理机能的影响,从而引起一系列疾病,甚至可以至人死亡,接下来我们对大气污染进行分类:
1.局部地区污染,是类似小范围之内的大气污染,因工厂排放的废烟的直接影响。
2.广域污染,这是比局域污染更广阔的大气污染,污染面积相对较大,程度也较严重。
3.全球性污染,范围遍及全球性的大气污染,例如温室效应及臭氧层破坏一类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慢慢发展成了全球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所以现在对我们国家而言,空气问题越来越不可忽视,成为我国环境问题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大气污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其实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因为煤炭的燃烧,由于工厂废烟的排放标准过低、排放量大及煤炭烟灰的自身利再用率有限,使烟尘与二氧化硫等构成的烟尘发生化学反应而成了硫酸、硫酸盐类气溶胶等污染物。
2.汽车尾气的污染不容忽视,随着现在人们对于汽车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使汽车尾气的排放量急剧增加,成为大气污染来源的重要污染源之一。
3.酸雨的存在时大气污染诱发的另一二次污染问题,呈区域性强,季节性明显,污染的特点大多是以硫酸雨为主。
(二)大气污染的现状
我国的大气污染问题一直较严峻,虽也有些城市的空气质量良好,但绝大多数城市的污染情况都不太乐观,特别是对于重工业与人流聚集的大型城市来说,大气污染的治理问题更是难上加难,没有相对成熟的治理办法与对策,而对于污染源的控制力度也不太严格,就造成了控制难治理更难的局面,一些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还影响的周边城市的空气质量,使污染范围逐渐扩大。
我国目前平均每人的消耗能力水平还很低,仅为世界水平平均的四分之一,能源消耗量也将大幅度上升。
短期的时间内,因为我国的能源消耗来源会继续依靠煤炭的燃烧,煤炭消耗量的增加将加剧我国主要城市大气污染程度,而提高救济实施城市大气污染的发展困难较大。
所以,我国空气环境质量发展近期形式仍然不容乐观。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机关多年保护工作的经验,在各类污染源或固定污染源的污染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之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救济还必须依靠命令控制型法律法规手段为主。
(三)大气污染的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空气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们有必要保护空气环境的质量,在如今大气污染严重的情况下,这损害了法律制度人类的生活环境,引发了一系列健康问题,并且还有可能进一步对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
对于大气污染法律规制的重要性是不可忽略的,相对于科技手段和政策实施相比,在对于大气污染问题的完善上,法制法规起到了根源性的作用,实际可操作性强,大气污染法律制度可以健全大气环境管理机构,让政府部门和其他各个机构充分调动,共同参与,协调合作,实现大气污染多元化治理,促进了对大气污染评估技术手段的研究,将大气污染的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还可以通过大气污染法律制度向群众普及保护空气环境的法律知识,提高民众保护空气环境的意识,这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近年来我国的大气污染日益严重,针对大气污染多带来的多种问题,我们在大气污染方面做出了有关立法,我们最早关于大气污染污染的法规是国务院于1956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防治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该决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厂矿企业的废气排放达到一定标准,消除矽尘对职工的危害。
经后发展,我国又推出了各种有关法律法规来加强空气环境的防治,防治大气污染。
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到之后多次的修改,体现出了在中国环境污染的保护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人们开始看重法律规制在治理大气污染中的作用,也说明在现实中人们需要加强进一步对大气大气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的理念。
我国正是以法律形式的反映国家的经济发展,在立法方面,大力度的控制大气污染,以加快恢复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为了人类的利益着想,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国目前关于大气污染责任主体承担污染责任的法律依据有: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2000年制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从上述三部法律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承担大气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前提是必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
后两部法律的条款,只要侵权者的污染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权益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很明显适用不同的法律,会有不同的结果。
而依《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无论环境污染者的污染行为是否超标,都应该对其造成的污染后果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那么究竟应适用哪一部法律这里涉及到三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按照法的效力范围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从规定的内容看,相对《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特别法。
从颁布的时间看,《民法通则》是旧法,《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法。
按照特定的原则,应适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同时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惩戒排污者,在追究大气污染者大气污染侵权责任时应适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责任人在污染未超标的情形之下,可以免去一定的行政责任,但不可以因此发生抗辩。
二.我国大气污染的侵权责任制度
(一)我国现行大气污染侵权的立法现状
大气污染侵权属于民法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大气污染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救济方式以及相应的立法模式。
从以往我国的立法状况来看,习惯于将立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来处理,但大气污染侵权的特点决定了必然要与环境法的建设息息相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以及损害赔偿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这个时候我们有必要思考一下,我国的大气污染侵权立法是否应该符合我们当前的时代的变化。
我国大气污染侵权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宪法和民法的基础之中的《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和其他公害。
”以此作为基础,《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对于大气污染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还明确了大气污染侵权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大气、水污染防治等单行法律中关于大气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定下了基调。
大气污染侵权行为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分支,在认定大气污染侵权的时候,责任人不一定需要具备主观的过错才能构成侵权,但此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认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其适用范围都是由法条来进行明确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不可抗拒中的自然灾害”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
“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大气污染损害”以及“完全由于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二条规定了:
“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作为免责事由。
通过对上述的了解可看出,我国对于大气污染的受害者来说,在法律制度上似乎是合情合理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是作为大气污染的实施者,只要举证具有三个免责事由,即可免责,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这样是受害者与大气污染事实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画上了等号。
(二)我国大气污染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
“因大气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上看,《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大气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很明显,《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增加了减轻责任的情形,污染者通过举证减轻责任的情形,可以更少的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很好好的得到保障。
其立法目的和环境法不能的理念不能达成共识。
应当重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消减轻责任的情形作为污染者减轻责任的理由,更好的与《责任侵权法》的立法目的相一致,起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我国对大气污染方面缺乏预防性的相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其主导思想是“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确立其立法目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关于大气污染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主要是对赔偿救济进行了规定,并没有为预防大气污染侵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就防患于未然的角度而言,应当树立充分预防的思想,事前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减轻或消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性。
因为环境问题往往存在未知性、风险性和严重性,提前做好预防大气污染侵权比制裁大气污染侵权行为更具有可行性,更有利于环境的保护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把有关预防大气污染侵权的规定纳入到《侵权责任法》中,不仅要对大气污染侵权做出提前预防,也应明确怎样预防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出其规定。
通过其案例看污染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的差别。
案例:
2007年期间,李月德承包种植的剑麻受到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排放的烟气影响致枯死。
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就苞桥林化厂、陆斡砖厂、黄汝永、黄剑锋、黄宏钦污染责任进行一审判决。
武鸣县苞桥林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二、三、四项,将第一项变更为:
武鸣县苞桥林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183.75元;武鸣陆斡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428.75元。
通过本案件可以看出,对于大气污染损害来说,污染者和受害者的地位和能力有很大差别,污染者凭借信息优势和雄厚的实力,以及对污染物相关知识的了解,往往有能力指正对损害指控的反驳与辩解,对于被害者和调查人员的调查以种种借口加以阻碍,而受害大多是经济实力和风险抵抗能力不强的普通社会成员,他们普遍缺少调查研究大气污染侵权的相关知识及费用。
因为我国的经济市场在不断地发展,大气污染侵权救济在保护公民尽可能享受环境权益权方面日益显得重要。
198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的生存条件,为社会主义的发展达到更理想的状态而制定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其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但对于排除妨碍在法律上并没有过多的解释。
曹明德先生解释说排除危害实际上包括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害。
本文认为,这种看上去较为合理的解释,其实在实践的过程中是存在问题的。
而且,目前我国对排除妨害的成立形式上也没有进一步的界定。
在赔偿损失方面,虽有其相关规定,但在赔偿数额方高低方面并没有合理界定的保障机制,这样对于受害者来说,不仅索赔会遇到困难,而且还找不到救济途径。
在大气污染案件中,常常会遇到精神上侵害的赔偿问题。
在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中,会出现侵权责任人的侵害行为对受侵害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侵害,使受害人的精神上遭受严重的影响。
如噪声污染可以导致受害人失眠、烦躁不安、恶心、头疼等等。
如此来说,确实有必要在受侵害人的精神损害方面加以必要的规定。
但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精神损害”的赔偿,觉得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制的产物,人格被西方资本主义商品化了,用金钱来确定一切价值的准则,这与社会主义法律规制是不相协调的。
这观点值得再商议,虽然精神上的侵害虽然是用金钱来衡量价值,无法用金钱来替代,但是金钱可以给予受害人精神上的安慰、慰藉,可以相对减轻受害人的痛苦。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过,这只是一项很有原则的规定,只限于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少数几个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
应该说各种精神损害都是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的,对于大气污染侵权的受害人,理应给予损害赔偿,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
(三)大气污染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大气污染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也指因大气污染受害的人寻求救济的途径,以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诉讼:
民事责任主体之间因大气污染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受理后和审理之后,依据调查的事实,引用适用以类似情况的相关法律,确定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彼此之间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大气污染的民事赔偿案件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不通过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大气污染侵权的民事诉讼中,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减轻原告举证负担等一般特点外,还表现出适用代表人诉讼,诉讼时效比较长等特征,在诉讼时效方面,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即特殊时效,在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污染受害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和人身权被侵害是开始计算。
(2)
行政调解:
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针对某一纠纷,应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成为纠纷事件主要调解人,根据纠纷发生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陈述要害,辨明是非,分清责任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程序较简便,,可以充分尊重双方责任主体的意愿,这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所以行政调解被广泛的运用在大气污染侵权的案件中,我国的多种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中,大多数是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处理下顺利完成的,现在我国环境行政机关解决污染纠纷最常用的途径就是行政调解,这种途径改善了主体关系,保持了社会和谐的目的。
行政调解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所以成为了我国环境行政机关处理大量大气污染纠纷的有效方式,其一,在公民受到大气污染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这种途径必然涉及到因果关系的证明,举证责任的确定等问题,也可能会出现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但行政调解与此不同,它可以以一种较为便捷的方式,来避免其中可以遇到的一些问题,竟可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其二,环境保护部门是国家实行环境政策的专门机关,部门内工作人员经过多年经验积累对一定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问题已经熟悉,如在区域内发生大气污染案件,环境保护部门人员便可用一些专业手段来调差事件的前因后果,再依据法律法规在事件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因行政调解具有及时简便的特点,事件当事人都比较愿意接受,避免了案件耗时耗力的诉讼之路。
但在此之外,行政调解也有它的局限性,如行政调解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有不稳定易反复的性质,并且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且不是每次的调解都可以顺利的达到最终的目的,所以环境行政部门在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同事,还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可勉强当事人,也不可让案件久调不决。
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大气污染侵权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法
在美国环境法中,有关大气的法律主要有《清洁空气法》、《酸雨法》、《全球环境保护援助法》、《全球的气候变化预防法》、《全球气候保护法》、《全球变化研究法》、《能源政策(全球气候变化)法》其中对大气污染救济最有影响力的是《清洁空气法》。
本论文也将详细描述该法中有关大气污染侵权救济方面内容。
在《清洁空气法》中,预防大气污染指可以通过一些特定的行为来减少环境污染且以该法中提供的内容为基本方针,进行大气污染的防治与救济。
其一,污染物防止和扩散控制。
主要包括改进用于防止和减少多种空气污染物的非调整型战略和技术,改进用于减少地域性有害气体释放的非调整性战略和技术,改进用于轮胎的处理方式的非调整性战略和技术减少对空气的负面影响。
其二,燃料燃烧和车辆排污。
重视用于防止和控制因燃料燃烧引起的空气污染和改进的办法的研究成果,并保证这些研究成果具有广泛的工业应用性,控制燃料燃烧产生的副产物消除燃料燃烧效率,降低空气排放量,识别、描述和预测由生产、运输、保存和使用可选择的清洁燃料所产生空气污染物排放,对此清洁能源与传统汽油和柴油燃料的使用情况,确定清洁能源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的风险和利益。
其三,对于新建国定污染源的执行标准,在实施排放限制过程中,通过应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认为得到适当论证的,最有效的持续性排放控制技术系统,可能达到的对于固定污染发生源排放控制的完成情况。
其四,有害空气污染物。
包括有主要污染源、地区污染源、固定污染源、新建污染源、有害空气污染物、负面环境效应、蒸汽发电单位、现有污染源、致癌影响。
其五,执行制度。
也就是救济途径,如果环保部门得到任何信息,发现任何人违反了或者正在违反任何可行性执行计划或许可的要求或禁令,则环保部门应该向该法人和实行计划的地区告知这个认定,在此类违规通告发布30天期限后的任何时间,环保部门可以无视违规行为时间,公布一个命令,要求该个人服从相关计划或许可的要求禁令,发布一个行政处罚命令,或者提起一个民事诉讼,这主要包括民事司法执行、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和行政量刑或奖励。
(二)澳大利亚法
在澳大利亚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有关大气的法律主要是《臭氧保护和温室气体管理法》和《臭氧保护法》,其中《臭氧保护和温室气体管理法》是一部规定了保护臭氧层和将温室气体排放减至最低的措施的法律,《臭氧保护法》是一部提供大气中臭氧层的保护措施的法律,由此可见,在澳大利亚法中,对大气污染的救济主要是从保护大气的角度进行规定的。
在以上两部法律中,制定了很多规范措施来进行生产、进口或出口对臭氧层有害的污染物的控制办法,还制定有针对性特殊的控制系,以针对生产、进口或出口分配和使用此类污染物质的产品。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对大气污染的防治与救济:
其一,执照和许可制度。
执照指的是一份受控制物质执照,一份必要使用执照或是一份已用物质执照,严格限制了无执照的生产、进口或者出口,除非某人持有一份允许该人生产受控制物质执照,否则,该人不得生产限制类物质,禁止生产或出口溴氟碳氢化合物,除非此人持有一份允许进口该物质的使用执照。
另外,在这两部法律中,还详细的规定了执照和许可的相关程序,例如,执照和许可的有效期限及续展、执照和许可的终止、放弃、撤销及转让等。
其二,控制生产。
进口和出口含有或使用受控制物质的产品。
适用本部分的行为人不得生产、进口或出口本文规定不得使用的受控污染物,不得使用上述受控物质进行相关行为,否则会根据具体污染行为给予一定金额的处罚。
其三,报告和记录制度。
生产、进口或出口受控物质的人员应该在该季度结束后的第15天内,向环保部门递交一份报告,报告应符合由环保部门核准的形式,并说明一些规定的情况。
当此行为人将或即将做出任何违反本法或规定的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向指定部门或机关提出的相应的申请,批准有关禁令,禁止该行为人参与上述行为,并且可以要求其进行任何行为活动。
(三)日本法
日本,因工商业行为等原因造成大气污染而导致的与人、物或生活环境相关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日本作为经济强国,也曾因为环境公害被称作“公害先进国家”。
由于经历了“四大公害”等史无前例的深刻公害健康受害,其公害法尤其是公害救济法的理论、判例和立法堪称世界上最为进步、最为完善的。
1970年日本第六十四届国会山,一举制定了六部新的公害法,可以说日本是当今世界上公害法制最为完备严密的国家,日本形成了由公害关系基本法、公害行政管制法、公害行政救济法、环境保护法、公害民事救济法及公害犯罪法等组成的严密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在公害的救济方面,立法、实务及理论上均有长足发展,表现在:
1、立法上明文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无过失原则。
2、在学理上,更有“因果关系推定”及“环境权排除侵害论”的出现。
虽然目前我国关于大气污染的立法较多,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如立法不完善,法学理论研究滞后,相应的配套制度跟不上等。
而日本是公害法律制度最为出色的国家,关于相关的立法情况很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对此理解笔者认为:
①我国应引用利益衡量机制,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作出严格的控制,在标准的排放内,公众须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当排放物超出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污染,公众受到严重的侵害时,污染企业应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
②关于因果关系确定方面,我国在处理环境纠纷案件时已有对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运用,但在环境法中并没有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在大气污染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使受害人或其财产受到侵害,中间多了一个环节,所以使得因果关系变得复杂,在这种的情况下,往往要使用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明理论,这样会使很多案件长期难以解决,是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制度。
③扩大我国大气污染侵权赔偿范围,污染行为人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还要为已造成破坏的环境再生提供物质保障,这种双重性的赔偿对于污染行为人来说会起到约束作用。
(四)启示与借鉴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2000年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可以说是最系统的一部关于大气污染的法文,该部法律中,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大气污染救济方面,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我们许多启发。
第一,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以针对各项污染源进行防治,如执照许可制度就是很严格的控制了一些控制性化学物质的滥用。
第二,在大气污染救济方面,有很多法律条文规定了一些具有执行力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在大气污染的防止和救济方面做出了很明确的规制,可以让我们在面对此类侵权时能有明确的准则,民事司法执行可用于民事侵权的纠纷,刑事处罚可以根据侵权人具体的行为来进行处罚,民事处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行政量刑,在某程度上还会有奖励制度政策。
四.大气污染侵权的法律救济
(一)大气污染侵权救济
大气污染不是指一般的侵权行为,它与其它的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有它自己本身的特点,为了能够透彻的了解大气污染侵权的概念,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来解释:
(1)
大气污染侵权行为是一种具有危害的行为,第一,这种行权必须对大气造成了污染,第二,这种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必须是以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大气污染和破坏为媒介而产生的损害行为,第三,这种侵权行为对于相对的主体具有危害性,根据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原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大气污染 侵权 责任 制度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