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体系.docx
- 文档编号:3877317
- 上传时间:2022-11-26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30.56KB
我国法院体系.docx
《我国法院体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法院体系.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法院体系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概述
一、当事人:
——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条件:
(1)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2)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追诉)或被告(被追诉)的地位,享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在诉讼中起重要作用,影响诉讼的产生、发展和结果。
二、范围:
1、被害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3、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依法受到刑事追诉的有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4、被告人——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指控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思考:
法定代理人是否属于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又称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思考:
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区别?
3、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四、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条件:
(1)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不能指定,也不能由别人代替;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够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必须是自然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鉴定人——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的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形成书面结论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条件:
1、有解决某一问题的专门知识或技能;
2、能公正无私地作出结论;
6、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六、翻译人员——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翻译活动的人员。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区分
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被告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诉讼地位
1、诉讼主体(当事人)
2、被追诉者(强制措施)
3、证据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防御性权利
2、救济性权利
3、义务
⏹思考:
⏹1,刑讯逼供
⏹2,超期羁押
⏹3,诉讼权利保障(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庭审质证)
第三节被害人
一、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当事人地位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思考:
⏹1,“公诉转自诉”——强制起诉制度
⏹2,国家补偿
⏹3,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节单位参与人
一、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
⏹1,单位犯罪
⏹2,参加方式:
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身二任”,由检察院确定诉讼代理人)
⏹3,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独立诉讼参与人
二、单位被害人
⏹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诉讼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刑事诉讼程序应当以法律事先确定;
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以法律为准绳”
刑事诉讼行为无法可依,如诱惑侦查、监听通讯、心理测试检查等。
“司法立法”的状况构成对程序法定原则的严重违背。
许多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程序规范出自行政机关,如劳动教养。
二、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权相对于国家立法和行政
法官审判案件时,作为个体独立
法国1791年宪法;德国1919年和1949年基本法;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1985年第7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审前或者审判阶段,都是独立和不受干预的
⏹第一,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司法职权的独立性。
⏹第二,法官办理刑事案件的独立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合议庭与院、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的关系问题。
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1)严格司法人员任职资格和选拔制度
(2)实行法官不更换制度
(3)实行法官高薪制度
(4)保障法官的司法豁免权
(5)改革完善法官的惩罚制度
三、国家追诉原则
⏹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凡是需要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赋予被害人以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自诉权。
四、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贝卡利亚首次完整阐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人、被告人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观念还有相当的影响。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Privilegeagainstcompulsoryself-incrimination),又可以称为沉默权(Righttosilence)
⏹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得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其真实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
⏹被询问人放弃沉默权而选择不利于己的陈述时,该陈述的法律效力相当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认诺”,无需再行证明,可视为真实。
⏹被告人一旦放弃沉默权进行有利于自己的陈述,其诉讼地位是辩护方的一名证人。
⏹被告人一旦放弃沉默权进行陈述,就必须接受来自于控辩律师的进一步调查,不得就细节问题行使沉默权。
五、诉讼参与原则
⏹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能够参与诉讼,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首先,在进行有关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制性处分时,保障涉及其利益的人的程序参与权。
⏹其次,在侦查程序及是否起诉问题上,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
英美法系检察官享有起诉裁量权,但有当事人参与,典型的是辩诉交易。
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享有程序参与权
六、有效辩护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是应当允许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是国家应当保障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获得律师的帮助。
⏹问题:
⏹审前阶段辩护权保障不足
⏹被判刑人申诉时律师帮助权几乎没有规定
⏹未规定律师未能有效辩护或者违法辩护的法律后果
七、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
⏹尚未形成完备的诉讼程序上的控制制度
⏹实务中存在滥用的情况。
八、程序公开原则
⏹刑事程序法律规范公开
⏹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是公开的:
狭义的指的是诉讼活动向社会公开;广义的指的是除诉讼活动公开,还包括程序具有透明性。
九、社会参与原则
⏹首先,规定了辩护和代理制度
⏹其次,公民作为非职业的法官参与诉讼
⏹社会组织通过法定程序约束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
⏹社会公众知悉司法运作的情况
十、诉讼及时原则
⏹诉讼活动,包括审前活动和审判活动,都应当不拖延地进行的原则。
⏹诉讼期间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集中审理的规定
⏹完善的程序体系和各种简化程序的适用
十一、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事不再理(nebisinidem)
⏹禁止双重危险(doublejeopardy)
⏹一种观点认为,仅仅在已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发生作用。
⏹还包括诉讼经过提起就不得以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问题:
⏹1、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案件的重新起诉和审理
⏹2、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
⏹4、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基本内容(分工负责)
1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2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司法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意义
①有利于权责明确,提高诉讼效率;
②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③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法院、检察院行使职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
⏹3、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三、依靠群众
⏹要求:
⏹1、司法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相信群众智慧、力量;
⏹2、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思想与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一体化;
⏹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又是以法律与政策相结合。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依法办案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反对特权
2,区别对待(自首)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各负其责
⏹2,通力合作、协调一致
⏹3,纠正错误、互相牵制
⏹思考:
⏹1,互相迁就
⏹2,互相扯皮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基本内容:
⏹①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法律监督权:
⏹①是基于公权而设立的,派生于国家主权;
⏹②其内部构造和运作机制表现出上下性和单向性,在权力位阶中,监督者必定处于上位,被监督者处于下位,相互间地位不平等。
⏹公诉权:
⏹其内部构造和运作机制呈明显的对等性和双向性。
⏹可见,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不应该存在所谓的包容的关系。
⏹否则:
⏹①司法权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很难保障;
⏹②刑事诉讼核心机制——控辩平等原则化为虚无。
⏹重塑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充分体现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非兼容性,把法律监督权从检察权中彻底剥离出来,真正形成以公诉权为核心的现代检察制度。
⏹1、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执法机关总体上的法律监督职能,可考虑在国家权力机关内设立法律监督委员会;
⏹2、还法律监督与民,即强化社会监督,这应当成为法律监督权的最终归宿。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用当地通用语言
⏹2,公、检、法机关有义务翻译
九、审判公开
⏹基本内容
⏹①对当事人公开;
⏹②对社会公开;
⏹③除法庭评议外,审理过程公开;
⏹④审判结果公开。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案情介绍:
某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7年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
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
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
被告人所在学校为加强校纪教育,征得法院同意后,选派了五名学生干部参加旁听审判,并要他们回校后向各自班级作宣传教育。
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审判后,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孙某的父亲不服提出上诉,同时为孙某委托律师参加二审。
请回答:
该案在审理中存在些哪些问题?
意义:
①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增加审判工作的的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
②有利于推动各项诉讼原则贯彻执行,保证审判质量;
③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
思考:
(1)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2)检法配合不好(证人到庭谁负责)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基本内容
⏹
(1)刑事案件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合理内核的吸收。
具体体现在:
⏹①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②明确了控诉方负举证责任;
⏹③疑罪从无。
⏹为什么说我国只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的吸收?
⏹①在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以前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人,这一点在法律条文中没有体现,事实也未将被告人是无罪的人,而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②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警察讯问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三、依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一节:
公安机关
一、性质
治安保卫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二、管理体制
上下级领导关系
三、在刑事诉讼中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
思考:
1,强制措施
2,律师作用
3,看守所地位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
二、领导体制
垂直领导关系
三、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
四、检察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
一、性质
国家审判机关
二、组织体系
审级监督关系
三、在诉讼中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
四、审判组织
1,独任庭
⏹①从案件范围看,只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②从适用审级来看,只适用第一审;
⏹③从适用法院看,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2,合议庭
⏹审判员、陪审员(3、5、7人)
3,审判委员会
⏹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会议方式评议)
⏹思考:
审、判分离
第四节其他专门机关
⏹一、国家安全机关
⏹二、军队保卫机关
⏹三、监狱
⏹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我国法院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中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设三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等的专门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从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主要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外案件。
香港法院体系
⏹香港法院的组织体系为:
⏹基层法院。
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刑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香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香港法官待遇优厚,高等法院法官的薪金相当于政府司级官员,区域法院法官的薪金相当于政府部门的首长级官员。
法官有绝对的独立性,法官除非经过独立的审议庭的查询,不能被随便撤职。
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司法审判人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所发表的言论和采取的措施、决定,都不须负民事责任。
⏹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均从资深大律师和区域法院的优秀法官中产生,经过严格的选拔考试和暂委法官的考验,才能当选。
因此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龄一般都在五十岁以上,具有良好的操守、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广博的法律知识和处理案件的经验。
由于香港回归后,有一批外国法官退休或者回国,需要审理的中文案件越来越多,因此高等法院吸收了一批较为年轻的华人法官。
⏹香港终审、高等和区域法院的法官享有较高的经济待遇和退休保障,级别越高,薪水也越高。
区域法院以上的法官享有无正当理由不被免除的职业保障,只有在法官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法官比较自律,十分注重在公众中的形象。
一旦成为法官,就会自觉减少与律师的交往,避免社会公众对法官产生合理的怀疑。
因此香港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香港大学张宪初教授讲起一个例子。
有一次,北京主办一个法学研讨会,邀请了香港一名大法官和一名大律师出席。
两人竟不约而同地向主办方提出不能同乘一架飞机、同住一个饭店的请求。
⏹香港各法院的管辖分工较细,终审法院负责审理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负责审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移送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移送的上诉案件;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负责审理重大一审民事和刑事案件;区域法院负责审理标的额在60万元港币以下的索赔案件以及标的额在24万元港币以下的土地纠纷案件和可以判处7年以下监禁刑期的刑事案件;裁判法院负责审理可判处监禁2年或罚金10万元港币以及数罪并罚刑期不超过3年的轻微刑事案件;香港的专门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秽物品审裁处、内幕交易审裁处)负责审理各类专门案件。
⏹香港高等法院落成于1984年10月31日,经历二十年风风雨雨,除灰色的马赛克外墙面略显陈旧外,大楼内部的各项设施仍然功能完备,焕然一新,足见高等法院设计的超前性和实用性。
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电梯,有六部供当事人和律师使用的宽敞电梯、三部职员专用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法院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