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票据业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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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实务》案例库支付结算票据业务处理
案例一:
支票印鉴不符退票受罚
案情:
H市A银行的开户单位星辰股份的财务印鉴因不慎有所破损,公司防照原印鉴另重新刻制一新的财务印鉴,8月11日,H市A银行的开户单位星辰股份签发支票一张,向同在A银行开户的伟业股份支付货款5000元,并加盖新刻的财务印鉴。
A银行受理后,星辰公司却收到了A银行金额为1000元的罚款回单,并退回原支票。
思考:
该案例中A银行对星辰股份罚款的原因是什么,星辰股份应如何正确操作。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A银行为星辰股份罚款的原因是:
印鉴不符。
因为每个独立核算的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时,都必须在银行预留财务印鉴的印章,在每次委托开户银行向外转出款项或支取现金时都必须在付款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印章。
这种操作是为了证明签发付款凭证的单位为银行存款的所有人,是委托商业银行对外支付的一种授意。
预留银行印鉴的作用与个人存款的支付密码的作用是相同的。
如果在支票上加盖的财务印鉴与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不符,银行将会对支票出票人处理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星辰股份在重新刻制财务印鉴后,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更换财务印鉴的申请,完成申请后便可使用新的财务印鉴。
案例二:
银行必须在退票时限内提出退票
案情:
8月5日,H市A银行在当天早上的第一场交换收到提入的支票张,金额为2000元,支票的提出行为H市的B银行,由于A银行当日上午业务过于繁忙,A银行于当日下午才完成借记支票的操作处理,发现该支票的出票人账户余额缺乏,无法完成扣款,但由于8月5日该银行的业务繁忙,工作人员没有在8月5日的第二场交换提出退票,而是待到8月6日早上才第一场交换提出退票。
思考:
A银行在本次退票操作中存在什么错误?
这样的操作会引起什么后果。
案例分析:
A银行在本次退票操作中,没有按时处理支票,超出的退票时限。
正确的操作为:
A银行在8月5日收到提入的支票时,就必须在下一场交换〔8月5日中午的第二场交换〕前完成支票的处理,如果发现有退票那么必须在8月5日中午的第二场交换提出。
因为支票的提出行B银行,即收款人的开户行在提出支票时,没有为支票的收款人入账,而如果在次场〔即当日的中午〕交换结束后没有收到退票,那么会认为支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已完成的借记,因此B行将会在8月5日的下午为收款人入账。
因此,在本案例中A银行于8月6日才进行退票,超过的退票时限,B银行在当时已经完成了对收款人的入账。
A银行的错误操作将会导至B银行要进行“冲账〞的补求处理,而且当收款人账户当时余额无法满足冲账,那么会引起更严重的业务纠纷。
案例三:
支票也能临时透支
案情:
中小企业假设账户临时缺钱,也不用担忧开出“空头支票〞受罚了。
昨日,支票授信业务试点在汉试水,用支票、商业承兑汇票也可融资,最高额度一次可达50万元。
作为武汉地区首家试点行,浦发银行昨正式推出“玲珑透〞支票授信产品,签约企业每次最高可获得50万元支票透支额度,一年可透支12次,每次最长可连续透支7天,授信有效期最高为1年。
昨日,百信药业等6家汉企成为首批受益者,分别获得10-30万元不等的授信额度。
企业假设开空头支票,将面临5%的退票罚款,且影响企业信用。
人行武汉营管部负责人透露,因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财务管理不善等,中小企业成了签发空头支票的“高危群体〞。
一项统计显示,2006年4月至2021年9月,仅武汉市就发生空头支票4228笔。
据了解,与其它融资渠道相比,支票融资本钱相对较低。
除一次性500元/年的额度承诺费外,按发生透支金额1%缴纳手续费,利息那么按半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按天计算。
哪些企业,可用支票透支?
浦发银行人士透露,票据结算频繁、历史结算交易正常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且不用提供抵质押担保。
不过,企业或企业法人假设有逾期、逃废债、恶意透支等记录,将被拒之门外。
思考:
“透支〞支票与传统支票的区别。
案例分析:
传统的单位的活期存款账户分为根本存款户、一般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户,其中作为企业、事业单位主办账户的根本存款户功能最为全面,但也仅仅具备转账结算、现金支付等功能,账户的余额方向设为“贷〞方,不允许出现“借〞方余额,即企业在使用支票进行货款结算时,如果出现资金临时缺乏,银行是不提供“透支〞效劳的,这样支票的出票单位便会由于签发空头支票而遭受信誉和资金的损失。
为了给结算频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结算上的便利,目前,局部银行推出了允许出现“借方〞余额的单位存款账户,企业如果申请开设该账户功能,那么其签发的支票也可实现临时透支。
案例四:
个人也能申请签发银行本票
案情:
市民开始尝试和熟练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消费购物时,一种不为人熟识的支付工具将进入寻常百姓的消费生活。
从2021年4月起,我国局部省市将推广银行本票业务,今后广阔市民在进行买车买房等大宗消费,或者投资基金时,只需要办理一张银行本票就能轻松搞定。
本票是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思考:
个人使用银行本票存在哪些便利性?
案例分析:
银行本票消费等同现金支付,在国际上,银行本票几乎可以与现金划等号。
当你用支票购置货物时,对方一般需要接到支票后把金额转到他的户头后才发货,一旦遇到周末等银行不受理业务时容易延误时机;而用银行本票在接到本票时,交易就已经完成并直接发货。
银行本票的主要特点是见票即付。
银行即时将银行本票资金转入客户账户或为客户提取现金,即使是跨行转账,也可即时实现“票款两清〞。
只要你账户里有足额的钱,你就可以请银行出具等额的银行本票。
“持票人(或收款人)可持票向省内任何一家能够代理兑付银行本票的银行提示付款。
〞
案例五:
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出票人也不得免责
案情:
2021年1月20日,星辰公司与华厦公司签订办公用品购销合同。
约定华厦公司在同年3月底前供给星辰公司办公用品共值32万。
货款在华厦公司交货后10日内以银行本票的形式结算。
2021年3月27日,星辰公司收到货厦公司提供的货物,2021年4月1日,星辰公司向自已的开户银行A银行申请开出一张面额为32万元的银行本票,并交付华厦公司。
而华厦公司又与美的公司有购销关系,货款尚未缎带付,于是华厦公司将本票背书转让给美的公司,但是美的公司受票后迟迟未到银行提示付款,直到6月2日,美的公司才持银行本票到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经审查发现该银行本票已超过2个月的付款期限,于是拒绝付款。
美的公司在取款未成的情兑下,向华厦公司请求付款。
思考:
华厦公司是否有义务向美的公司付款?
A银行拒绝付款给美的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
票据法?
第七十八条说明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十九条说明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因此在本案例中美的公司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丧失对华厦公司的追索权,因此华厦公司无须向美的公司付款,而A银行不能免除付款责任。
案例六:
银行在办理汇票兑付时应尽到审查义务
案情:
2021年10月11日,星辰公司与江苏省港湾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由星辰公司供给港湾公司货物一批,合同金额为150000元。
合同经办人为王俊。
2021年5月27日,港湾公司向建设银行办理汇票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付款人为港湾公司,收款人为“星辰公司〔王俊〕〞,帐号“001-98410999-01〞〔此为王俊在被告处的个人银行卡卡号〕,汇款用途为设备款,金额15万元。
王俊遂持上述两份汇票至A银行提示付款,并在两张汇票的反面签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A银行将15万元全部转入王俊个人银行卡,致使星辰公司至今未能收到上述15万元。
星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银行赔偿15万元,并承当案件诉讼费。
思考:
A银行在兑付汇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A银行在办理汇票业务时,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要不要由此承当过错责任?
案例分析: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必须严格、认真地进行审查。
这一审查行为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作为权利来讲,持票人有义务配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持票人拒绝接受审查或干扰审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作为义务来看,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进行付款之前必须履行审查手续,否那么,因没有认真审查而造成损失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自行承当责任。
我国?
票据法?
第57条第2款规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当责任。
本案例中,汇票委托书中收款人一栏写的是“星辰公司〔王俊〕〞,单看这一栏,收款人究竟是星辰公司还是王俊个人,并不明确。
但汇票委托书“汇款用途〞一栏中,明确写着“设备款〞。
对此,一般人只要稍加注意,就不难判别这笔设备款只能是付给星辰公司的,不可能是付给王俊个人的。
而被告疏于审查,将货款付给了王俊,造成真正的汇票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
支付结算方法?
第66条规定: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反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既然是星辰公司的设备款,A银行应审查持票人的签章与原告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同,在王俊的个人签章与原告预留银行签章明显不同的情况下,A银行本不应予以解讫,但A银行仅凭王俊的个人身份证和签名就予以了解讫,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
而且,银行应发挥储蓄岗位的监督作用,催促企业将销货款通过转帐结算,及时存入企业存款帐户,对要求以个人名义向储蓄帐户转入公款的,要拒绝办理。
案例七:
农行温州开出首张电子商业汇票
案情:
近日,浙江瑞安市一家供销物流配送公司通过当地农行,办理了一笔电子商业汇票,在收款方核对票据收款信息后,该公司在最短时间内收到了货物,保证了正常配送。
这是农行在温州地区开出的首张电子商业汇票。
上述这家供销物流配送公司正急需从内蒙古一家集团公司采购货物,碰到了常规纸质商业汇票邮寄时间慢,耽误发货时间的难题,当了解到农行电子商业汇票平安便捷、流通方便且能有效缩减交易资金和货物的在途时间等功能特点后,客户非常乐意接受并在瑞安农行快速办理了此项业务。
思考:
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
案例分析:
电子商业汇票是一项新型融资工具,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从汇票签发到背书流转再到托收入账,所有环节均采用电子化操作,收款方可时时查询票款信息,加速了企业资金周转并有效克服了传递、保管过程中商业票据易克隆、易丧失的缺点。
电子商业汇票的优点:
相对于纸质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6个月延长到了1年,最大开票金额更到达了10亿元,可帮助企业降低短期融资本钱,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案例八:
承兑申请人应承当归还承兑银行垫款的本息
案情:
2021年1月29日,A银行行与澳兰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A银行(承兑银行)为澳兰公司(出票人)办理金额为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21年2月5日,到期日为2021年8月5日。
2月1日,澳兰公司向A银行交付了上述汇票的开证保证金240万元。
2月5日,A银行为澳兰公司签发了其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均为300万元。
8月5日皇姑建行按约了支付票款。
同日,澳兰公司将其保证金账户内的240万元,转付给银行充抵票款,其余款项未能按期足额交存。
2021年12月26日皇姑建行向澳兰公司发出逾期垫款催收通知单催收上述垫款本息,但澳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截至2021年6月1日止,A银行向澳兰公司提诉讼,请求判令澳兰公司归还垫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
思考:
澳兰公司是否应当承当归还A银行垫款本息的责任?
案例分析:
A银行与澳兰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A银行按约为澳兰公司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款,澳兰公司应在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于承兑银行,但澳兰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当归还皇姑建行垫款本息的责任。
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因此在承兑银行承当了相应的垫付责任后,其有权向付款人追索相应的垫付款及利息。
案例九:
银行承兑汇票坐地起价
案情:
临近年关,资金吃紧,在厦门从事五金加工业的企业主李先生最近火烧眉毛,尽管想尽各种方式,还是凑缺乏现金。
无奈之下,他听从朋友的建议,想将手里的一张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转卖给票据中介,然而一打听,卖“票〞的费用居然相当于民间借贷6分的利息,这令他望而却步。
汇票转让10万手续费达6千
在生意场上,银行承兑汇票很常见。
比方,某个大型企业信用良好,它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在采购原材料时,用银行承兑汇票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而收票的企业那么在指定日期凭票向银行支取现金。
李先生持有的就是这样的银行承兑汇票,但由于这50万元要到春节后才付款,对李先生来说“远水解不了近渴〞。
不过,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即可“卖〞给第三方,以换取现金,所以为钱发愁的李先生打起了“卖票〞主意。
然而,“卖票〞要付一定的费用,李先生打探行情后,心里打起了退堂鼓。
“每10万元就要收5900元,相当于6分的民间借贷价格了。
〞李先生说50万元的汇票“卖〞给票据中介,对方就要扣除接近3万元的费用,实际到手的资金只有47万元。
昨天,导报记者询问了几个票据中介,他们的报价多集中于6个点左右,即10万元的汇票,付给持票人的实际金额只有9.4万元,另外,中介的收费多少还要视票据的承兑银行大小、付款日期、是否为本地银行等因素而定。
而一个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收票〞价格,更是高得离谱,每10万元要收1万元。
资金紧张月底行情可能还会涨
“6000元的价格不算高了,到月底还会更贵,那时是个大关口,大家都缺钱,金主的钱也不一定能周转过来。
〞昨天,一名票据中介陈先生称,在当前信贷资金紧张、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企业为获取资金,便通过地下票据市场用银行承兑汇票换取资金,而票据中介收了票后,或转手卖给金主,或在到期时自行向银行兑现,赚取买卖差价。
“划不划算一比就知道了。
〞陈先生说,眼下资金很紧张,有“票〞还不一定能找得到买主收购,要看金主做不做这单生意了。
有的金主临近年底,手头的活钱也不多,而有的金主胃口大,对100万元以下的汇票没兴趣。
此外,假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的,费用会低一两百元,票据到期日较久的,费用就会更贵。
而有的汇票经过屡次背书转让,票据上已无处可再进行背书记载时,持票人粘上专用的空白纸张,以弥补票据余白的缺乏,这种“粘单〞票据会被视为风险较高,一些票据中介是不收的。
思考:
李先生要将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卖给〞民间的票据中介是什么原因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李先生之所以要将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卖给〞民间的票据中介是出于两层原因:
一是银行承兑汇票是远期票据。
李先生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是销货方,但是购销行为并非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行为,购货方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李先生付款。
而李先生在票据到期日之前产生了资金需求,即案例中提到的年关将近,大多企业都有资金回笼的需要,因此,李先生产生的“卖票〞的需求。
二是由于银行的票据贴现的审批周期较长,难以即时缓解李先生的资金需求。
李先生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可以向包括银行在内的第三方背书转让票据,但是由于票据未到期,票据受让方要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即案例中提到的“差价〞,而银行提供的这类效劳称为“票据贴现〞,通常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会比民间中介的低,但是银行的票据贴现的审批周期较长,因此不少票据持有人为了获得即时的资金融通,而不惜花费“高价〔即较高的贴现利息〕〞而求助于民间的票据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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