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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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集团职工违纪违规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集团职工的行为举止,保护职工民主权利,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新闻工作形象,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XXXXXX集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与集团、各法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含劳动协议书)的员工。
第三条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职工。
违纪违规触犯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员工在劳动关系有效期内违纪违规者,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也可参照《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务)协议书》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章对违纪违规者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处理违纪违规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恰当处理。
第六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凡员工违纪违规,不论职位高低,岗位差异,都必须按照本办法予以追究,不搞“下不为例”,不得姑息迁就。
第三章违纪违规与处理
第七条凡危害集团和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只有轻度违纪违规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按《XXXXXX集团谈话及诫勉工作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构成触犯国家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行政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撤职;
(六)留职(用)察看;
(七)开除公职。
第九条警告。
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并扣发受处分当月50%的奖金和1个季度的季度奖。
第十条严重警告。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并扣发受处分当月全部奖金和1个季度的季度奖。
第十一条记过。
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扣发受处分当月全部奖金和2个季度的季度奖。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记大过。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扣发处分当月全部奖金和3个季度的季度奖。
当年内不得晋职晋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降职(级)、撤职
(一)降职(级)是指由集团聘任的具有相应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或具有各类工资等级(档次)的工作人员降一职(级)[最多不超过二职(级)]的处理。
受到降职(级)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扣发受处分当月的全部奖金和4个季度的季度奖。
未满一年不得晋职晋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撤职是指由集团聘任的具有领导职务的干部,一次性撤销其现任领导职务,按重新安排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受到撤职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并扣发受处分当月的全部奖金和4个季度的季度奖。
在二年内不得推荐担任与原任领导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留职(用)察看。
留职(用)察看处分分为留职(用)察看一年或者二年。
对受到留职(用)察看处分的人员,视其具体工作表现情况,可延长半年至一年的留职(用)察看期限,但留职(用)察看期限连续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职(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留职(用)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留职(用)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在留职(用)察看期限内,按本人受处分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60%发给基本生活费(国家政策性规定的津补贴照发),停发集团发给个人的有关福利补贴和奖金。
确定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时安排其工作,按重新安排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但二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坚持错误不改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开除公职。
第十五条开除公职。
开除公职是指对严重违纪违规,但又尚未触犯法律的人员一次性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处分。
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扣发下达处分之日后的一切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集团不再与其重新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是依据违纪违规人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社会影响及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实施经济上的惩罚。
(一)当事人所犯错误影响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者,扣发其1-2个月的奖金。
(二)当事人所犯错误性质严重,影响较坏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5000元以内的,扣发其2-3个月的奖金。
(三)当事人所犯错误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扣发其3-6个月的奖金和当季度的季度奖。
第十七条凡受到行政严重警告处分以上者均扣发当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奖。
第十八条受处分人员的扣奖与经济处罚同时出现时,按金额高的扣罚。
第四章实施违纪违规处理权限的界定
第十九条对一般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处理:
(一)对一般工作人员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集团党委批准。
(二)对一般工作人员实施降职(级)、撤职、留职(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送集团人事部门审查后,由集团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集团党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对科级以上干部(含享受相应职级待遇的干部)违纪违规的处理,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送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报集团党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二级核算单位(部门)违纪违规个人实施经济处罚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被处罚对象具有干部身份且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报集团干部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其他被处罚对象报集团人事部门备案。
对综合管理部门违纪违规人员实施经济处罚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门与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共同讨论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纪违规实施单独的经济处罚时,可不予或免予行政处分,但不得用经济处罚来代替行政处分。
第五章违反政治纪律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组织和参与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或煸动群众闹事,影响内部安定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起骨干作用者给予留职(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撤职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宣传、演讲或刊登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印刷和散发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刊物者,根据不同责任,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职(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报纸编辑出版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新闻报道上的政治性错误,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当事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当事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新闻采访、报道工作中搞有偿新闻,或以新闻报道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挑拨民族关系,利用宗教煽动骚乱和闹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记过、记大过或降职(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涉外活动中[含对外宾的各种接待和接触交往,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等]行为不检点,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给予留职(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六章违反经济纪律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手和管理集体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索职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吞、窃取、骗取、贪污公共财物金额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退赔所占有的全部赃款赃物;金额在500-2000元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退赔所占有的全部赃款赃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退赔所占有的全部赃款赃物。
(二)采取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手段收受、索取贿赂者,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
(三)在生产、建设、经营等各项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索取回扣的,以受贿论,按本条
(二)款处理。
(四)单位(部门)在对内对外活动中,利用隶属关系、工作关系、业务关系等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按本条第
(二)款处理。
(五)单位(部门)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按受礼品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礼品数额和所起作用按本条第
(一)款处理。
第三十条经手、管理集体财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挪用公款的,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降职(级)、撤职或留职(用)察看处分,并限时追还所挪用的全部款额。
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以贪污论,根据数额和情节,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处理。
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用公款支付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集体资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撤职处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财经纪律,采取巧立名目、建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占集体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撤职处分。
第七章违反劳动、人事纪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部门)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部门)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单位(部门)责任人降职(级)处、撤职处分。
(一)单位(部门)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四)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上班时间吵嘴打架、酒后闹事等干扰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影响较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生产程序或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事故或使集体财产遭到损失,情节较轻、经济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经济损失金额在3000-5000元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济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撤职或留职(用)察看处分。
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经济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休假或因公外出期间进行违纪活动,损害集团形象,危害集团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章违反社会道德和治安管理秩序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在新闻报道中有抄袭剽窃行为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九条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甚至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撤职或留职(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遇到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临危退缩,袖手旁观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或包养情妇(夫)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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