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X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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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用车流程,提高车辆运行效率,合理控制用车成本。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分类及司机要求
第一条人事行政中心下设公务车辆车队,全面负责公司所有公务车的统筹及司机的管理。
车队设队长一名,负责所有车辆和司机的直接管理,负责对车辆证照、维修、保养事宜的管理,车队队长有权对车辆和司机进行协调。
并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车队人员的轮值排班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公司公务车辆按性质分为业务车辆和公司领导专用车辆两类。
业务车辆由人事行政中心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调配管理。
原则上公司领导车辆和司机由领导支配和管理。
在遇紧急情况下,公司公务车无法返回办理,公司领导专用车辆如有闲置时由人事行政中心在征得领导同意下进行统筹和调配。
专属各办事处、部门使用的车辆如遇车务繁忙时,由人事行政中心统一协调,可支援其他部门用车需求。
车辆和司机的管理遵循本管理规定,由人事行政中心统一安排和管理。
办事处司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办事处负责人进行日常管理和调配,须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司机安排
一、专职司机:
公司车辆实行定车定员驾驶机制,由人事行政中心统一安排专职司机与车辆匹配。
二、兼职司机:
1、使用兼职司机的基本条件:
(1)所在部门经常需要使用车辆并配置有车辆的;
(2)所在部门经常需要开车对外办理业务的人员同时符合专职司机条件并同意担任司机;
(3)该人员为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2、申请程序:
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确定兼职司机人选后向人事行政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后公司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该单位可使用兼职司机独立驾车长期办理业务。
三、临时驾驶人员:
1、担任临时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所在部门经常需要使用车辆但没有配置专职司机又无兼职司要的;
(2)有C1牌及以上,驾龄二年以上无严重违章、交通事故的;
(3)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由人事行政中心审核后书面向公司领导审批,经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扔有临驾驶公司车辆的资格。
3、可以临时驾驶的情况:
因紧急公务,在有车无司机的情况下,经人事行政中心批准,可以由符合上述条件并已经申请批准的临时驾驶人员完成该单次出车任务。
第三章车辆的调配管理
第四条《车辆派车单》是下达出车任务和车辆费用报销的重要凭据,除明确规定无需使用《车辆派车单》的情况外,没有《车辆派车单》或与《车辆派车单》不符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车辆派车单》由人事行政中心自行编号、管理,并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员工因公务需要用车时,应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人事行政中心审批,由车队队长核实后填发《车辆派车单》,通知司机作好出车计划并回复用车部门。
二、车辆调度人员因故在外时,可口头通知司机出车或者由代管调度人员进行车辆调配。
因特殊原因无《车辆派车单》的司机用车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要求用车部门补办《车辆派车单》。
三、各部门、单位需提前半天向人事行政中心申请用车需求。
遇特殊紧急事件需要临时用车的,人事行政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派车,如出现无车的情况可由车队根据外出车辆的路线情况就近派车。
四、节假日需用车的部门、单位需按公司规定在提交值班表同时一并提交《车辆派车单》,没经批准的出车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用车人个人承担。
五、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公司领导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直接调配公务用车,公务车司机接到直接派车的通知后第一时间通知车辆调度员,车辆调度员应及时补办《车辆派车单》。
六、夜间值班和休息日值班的车辆调度原则上由需车部门通过电话与车辆调度员联系,车辆调度员可口头调度车辆,在次日补办《车辆派车单》并由需车人和需车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名确认。
如车辆调度员通讯不畅,需车部门可直接和值班司机联系,司机可出车。
但次日必须补办《车辆派车单》并由需车人和需车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名确认。
七、办事处车辆的调度和管理可简化为周工作表格管理形式,具体见附件《职能部门办事处车辆日工作表》。
八、对于其他职能部门配备的专用车辆,由该部门内合格的人员驾驶。
车辆的每日行驶记录必须遵守公司公务车的调配和管理原则。
每天的行程记录,报人事行政中心车辆调度管理员备案。
具体表格见《职能部门办事处车辆日工作表》。
九、所有公务车司机在休息日或不当班的情况下,必须将车辆钥匙交车辆管理员保管。
未交钥匙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将处以200元每次的罚款并负责在钥匙截留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车辆费用。
第五条公司公务车辆由车辆管理员统一设置《公务车行车日志》,放置于每一辆车上,车辆每次行驶任务,当事司机必须进行登记签名,当次用车部门人员进行签名确认。
人事行政中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当事司机及用车人员给不出合理的解释,该次出车费用将由司机与用车人共同承担。
第六条司机经批准备调换车辆或离职之前必须负责结清使用车辆期限间产生的全部费用(含违章罚款),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车辆的维修、维护
第七条车辆的日常维护:
一、司机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不得以检查保养车辆为理由影响正常出车,车队队长和车辆管理员每周定期对各部车辆进行例行车况检查,平时不定期时行抽查。
二、司机每日例行保养事项:
1、检查胎压是否正常(含备胎)、轮胎固定螺丝是否松动;
2、检查冷却水、刹车油、机油是否正常;
3、检查刹车、大灯、方向灯、雨刷、空调是否工作正常;
4、检查油表、里程表是否正常;
5、检查汽油存量是否充足;
6、检查随车证件是否齐备;
7、清洗车辆,检查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8、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出车前司机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全状况,查看刹车、离合器、油路、方向盘、轮胎、各种仪表是否正常,检查水、油、电、灯的相关情况,确保行车安全。
出车任务完成后,司机应当及时清扫车厢,保证车厢清洁并做好收车检查。
第八条车辆维修:
一、车辆维修不得影响正常出车,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入厂维修的,必须按本规定第九条的程序报修。
二、保修期内的新购置车辆应当及时在生产厂家特约维修点进行维修及定期保养。
三、因日常疏忽车辆保养而导致车辆在工作期间发生故障影响出车的,对当事司机每次扣20元,每延误1天追罚10元;同时车队队长和车辆管理员每次扣罚50元,每延误1天追罚20元。
(车辆在行车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事故,指非日常疏忽保养导致的,由车队队长审核后可不按此条执行)
第九条报修程序:
一、一般维修程充:
司机提出修车要求—→车队队长核查—→司机根据汽修厂报价提出申请—→车辆管理员审核、安排时间—→人事行政中心主管人员审批—→送修
具体程序如下:
1、司机认为有修车需要的,向车队队长提出并说明情况;
2、车队队长初步核查,确认车辆需要维修后,司机将车辆开往指定维修点获取维修报价及修理需要的时间;
3、司机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见附件),附维修点出具的报价单及修理时间提交车队队长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车辆管理员;
4、车辆管理员核查维修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维修时间;
5、车辆所属人事行政中心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6、获得批准后司机将需要维修的车辆开往公司指定的维修点修理。
二、若车辆出差外地发生突发性故障,经车队队长批准备后可就近修理。
三、办事处车辆的维修原则上在当地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负责核实维修情况并报车队队长核实。
维修费用的报销必须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名和车队队的签名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维修程序:
司机提出修车需求,要据汽修厂报价提出申请—→办事处负责人复核—→报公司车队队长备案,提出修理意见—→人事行政中心部门主管人员审批—→送修
四、公司其他职能部门配备的车辆维修遵循公司公务车报修程序。
第十条车辆入厂维修及其他不能运行的状况,人事行政中心应当备案,以便对各种用车要求进行协调。
第五章车辆的日常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车辆的保险、年检、养路费、购置、过户、报废等事项由人事行政中心车队统筹办理,费用报公司财务列支。
车辆的加油费、修理费由人事行政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办事处公务车费用报销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核,人事行政中心通过《办事处公务用车日工作表》复核确认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因为公务出车的停车费、路桥费等费用由当事司机购置报销。
第十三条有我公司加油站的区域,车辆加油原则上需到我公司油站加油,无我公司油站的区域原则上需到中石化、中油等正规的油站加油。
如长途出差应在规定加油站加满油才可出车,途中加油需由随车人员背书证实。
第十四条车辆费用报销规定:
一、报销程序:
1、修理费:
司机填写报销单—→车队队长审核证明—→车辆管理员审核、登记—→人事行政中心审核、登记—→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2、其他费用:
司机填写报销单—→车辆管理员审核、登记—→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二、报销期限
1、为便于核查,报销期限原则上要求当天发生当天核销,最迟不得超过5天,超过期限又无合理理由的,只予按90%报销。
2、各办事处车辆费用要求在总部报销的可适当延迟为半个月一次。
当月发生的费用在下月5日前必须报销完毕。
超过期限又无合理理由的,只予按90%报销。
三、报销要求
1、报销单必须按停车费、路桥费、加油费、修车费等不同项目分类填报,购买和更换材料、构件的,必须写明名称,无明细的不予核报。
2、车辆管理员必须做好每次车辆的出车登记,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员复核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3、司机不在指定场所加油、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特殊情况需要有合理理由。
4、市内行车的路桥费、停车费,长途行车中的加油费、维修费单据必须由用车人背书,否则不予报销。
虚假背书的,一经查实,全数缴回已报销的金额,并对当事司机、虚假背书人分别每次罚款200元。
5、报销费用不实的,一经查实,立即缴回全部虚报金额,并按虚报金额的2倍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用车人有权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监管,对司机及车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人事行政中心投诉。
第十六条人事行政中心定期组织车辆满意度调查,并将结果记入相关司机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司机每周一将《行车日志》交车辆管理员审核。
车辆管理员核对《车辆派车单》、《行车日志》和司机上报的里程数,并做好登记。
要求做到三者相符,有不符合的情况,车辆管理员有权要求司机说明情况,并视情况上报人事行政中心主管处理。
第十八条人事行政中心负责人不定期组织对车辆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季度和月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员对车辆的费用开支及司机的违章违纪行为建立管理档案,每年底报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人事行政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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