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处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正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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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销集团和顺运通煤业有限公司
安监处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安监处精细化管理组织机构 1
一、成立安监处精细化管理领导组 1
二、领导组职责 2
第二章安监处精细化管理目标和任务 2
第三章安监处精细化管理制度 4
一、安全检查制度 4
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0
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3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
五、安全办公例会制度 26
第四章安监处精细化管理岗位责任制 29
一、安监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29
二、安监处处长岗位责任制 30
三、安监处干事岗位责任制 31
四、安监处安监员岗位责任制 32
第五章安监处精细化管理考评标准 34
安监处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公司《关于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晋中煤销字〔2012〕30号),扎实推进本部门精细化管理工作,真正落实“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的管理理念,以“精细管理、对标落实、协调服务、督察督办”为工作指南,改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以精细化管理构建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培育“行为养成习惯化、岗位操作标准化、现场管理规范化、组织考核精细化”的精细化管理文化,使各项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指标。
结合本科室实际,特制定安监处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安监处精细化管理组织机构
一、成立安监处精细化管理领导组
组长:
张文忠
副组长:
张双河
成员:
周保忠
二、领导组职责
组长职责:
1、负责本科室精细化管理的全面工作。
2、组织制定本科室每月工作计划,分解每月的工作任务,责任到人。
3、督促本科室成员按期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4、负责对本科室成员进行考评。
副组长职责:
1、参与制定本科室精细化管理细则。
2、参与制定本科室每月工作计划,分解每月的工作任务,责任到人。
3、贯彻执行精细化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4、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成员职责:
1、严格执行本科室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2、按时完成本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
3、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安监处精细化管理目标和任务
为确保本年度我矿安全生产指标的顺利完成,提高和调动全部门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及责任心,转变思想观念,改变工作作风,圆满完成我矿今年的工作目标,特制定安监处工作目标:
一、目标:
1、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工作。
3、加强隐患排查力度,严厉打击“三违”人员。
4、加强露天开采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指标
1、贯彻落实集团及市公司重大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推行精细化和对标管理。
3、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按照设计、规定和管理的需要,监督、督促安全资金投入及时到位。
4、积极开展露天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
6、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和落实集团公司及市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违纪案件。
四、执行力
对集团及市公司安排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能够及时、高效、圆满地完成。
五、否决指标
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规违纪事件以及重大不良影响事件。
第三章安监处精细化管理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和现场管理,掌握设备及生产系统运行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隐患和设备缺陷,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区队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路线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条矿领导、有关科室及区队负责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有计划地进行日常和定期巡视检查。
检查要认真细致,既要有重点,又要照顾全面,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规程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二)、现场调度、车队工长、当班班组长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在接班前后应对设备运行情况和管辖区域、道路、挡车墙及设备作业区进行全面检查,在值班期间全面检查次数由各区队、科室根据具体情况作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各区队长、当班班组长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在新设备投入、气候异常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或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异常现象应记录在值班记录簿或专用记录簿内,并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检修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九条各检修班的设备负责人对所辖设备要勤检查,次数由各区队规定,但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条各检修班长要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对主要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区队长、科长领导汇报。
(四)、生产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十二条生产人员每班交接班必须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记录在记录本上。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对设备的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问题要立即向区队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
(五)、区队领导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各区队长,运行、检修专工、技术员每日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听取当班班组长的情况汇报。
2、审阅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簿。
3、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缺陷处理情况。
4、了解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5、对重点设备及重要缺陷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对区队所辖设备及场所每周全面检查两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运行设备状况。
2、现场安全防火情况。
3、现场文明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以及设备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点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各区队长、科室负责人每旬组织一次夜间巡视检查,抽查各岗位人员执行规程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各区队长每日下班前,要了解当天现场情况、设备检修及缺陷处理完成情况,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六)、矿领导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矿生产矿长每天应到调度室了解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听取调度汇报。
第二十条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生产现场变化较大、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时,矿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应组织有关区队、科室负责人进行特殊检查,对重点场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矿长每旬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监等部门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机电、安监等有关专业人员,每天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了解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防火情况等,协助各区队研究解决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在每月二次的安全大检查、节假日以及季节性检查中,安全矿长应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生产部门进行特殊的巡视检查。
(七)、检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权力
1、检查人员有权力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检查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力勒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后,经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3、检查人员有权对“三违”人员和隐患整改不落实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义务
1、检查人员有义务对职工进行“三大规程”及各种安全技术规定、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学习。
2、对发现的隐患有义务上报和信息反馈,并落实整改措施。
3、有义务对生产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指导。
4、有义务将检查出来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落实、验收。
38
安全检查流程图
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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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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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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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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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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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专项检查。
2、综合检查。
3、联合检查。
1、通知被检查部门做好接受检查准备。
2、布置、督促被检查部门自检自查。
3、采取现场查看、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等方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1、检查人员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人员和受检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日记。
1、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处理的,责令现场整改。
2、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3、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登记、统计和上报各类事故(包括伤亡与非伤亡事故,以下同),以便研究分析事故性质、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各部门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用无线电话、有线电话等通讯工具或口头报告调度室及主管领导,各单位要按照“三条线”(调度、行政、安监)逐级进行报告。
矿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保险、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五条干部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诊断体力虚弱、需休工)一个工作日或超过一个工作日的,除按第四项规定及时报告外,还应根据事故情况由区队、矿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登记表,本单位存档一份。
第六条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按程序报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煤监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
第七条发生重大的非伤亡事故时,矿在按第四项要求进行汇报的同时,生产技术、安监等有关部门应以最快的方式达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和采证。
第八条甲单位的人员在参加乙单位生产时发生事故的、应由乙单位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上报,并通知甲单位;
第九条凡发生轻伤和非伤亡一般事故时,由各单位调查、处理和上报,填写的事故报告表上报时间不能迟于5天;
第十条凡发生重伤和非伤亡三级事故时,由矿组织调查处理,上报事故登记表;
第十一条凡发生死亡、多人事故或非伤亡一级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职称、伤害程度、经过及原因,报告矿安监科和生产技术科、调度室。
第十二条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否则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如果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不报,责任者要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此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事故统计报告程序流程图
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矿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我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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