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本为原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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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本为原文
備註:
.香港律師會雙語委員會於年月日以中英對照形式刊出本文件,英文本為原文,中文本為譯文。
英文原文為當時「同意方案」所用的文件。
2.地政總署轄下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其後曾修訂「同意方案」,日後也會不時檢討該方案。
本會盡力提供文件的最新版本,但在此刊載的中英對照物業轉易文件未必是最新版本,只可作參考用途。
3.如對本文件的中譯本有任何改善或修正建議,懇請不吝賜教。
請將閣下意見傳送至香港律師會執業者事務部副總監的電子郵箱。
地政總署
法律諮詢及
田土轉易處
土地供應組
香港花園道
美利大廈閣樓
電話:
圖文傳真:
本署檔號:
本函檔號:
香港中環
[]律師事務所
律師:
九龍內地段
(第號)
有關貴律師事務所(下稱"貴所")的申請﹐現隨本函發還()法定聲明草稿及()買賣協議草稿各一份,兩份文件經修訂後已妥為批核。
本人現根據規管上述地段的第號換地條件書,同意貴所的委托人有限公司(下稱"發展商")就建於上述地段的發展項目第期住宅單位及車位("單位"一詞在本同意書內包括此等住宅單位,以及在文意許可或所需情況下,包括僅限於連同住宅單位一併出售的車位)訂立買賣協議,惟須符合下列條件:
()()本署就該等單位在本函日期作出同意;
()如發展商或其任何股東(就本條而言,"股東"包括任何母公司﹑相聯公司或控股公司)是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下稱"商會")會員﹐政府期望發展商按照政府與商會所議定的自願程序,銷售上述地段發展項目第期未售出的單位。
此等程序的有關安排包括宣傳出售單位的協議、郵遞抽籤、限制供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的有限公司選購的單位數目(包括規定該等公司在轉讓完成前不得更換董事),以及小心監察配售單位給內部購買人的情況;
()如發展商或其股東並非商會會員,政府仍期望發展商按照上述自願協議,銷售上述地段發展項目第期未售出的單位。
如果貴所不清楚協議的具體內容,本人自當樂意提供詳細資料﹔
()如上述自願程序所涉及的事項須作出更改,則本函詳細條件的解釋及應用,均以更改後的程序為準。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買賣協議須遵照認可格式訂立。
()()除本函下列條件()及()()另有規定外,買賣協議須由買方在簽訂初步協議起個工作天內簽署,並由發展商在其後個工作天內簽署﹔及
()買賣協議須在初步協議日期起計一個曆月內簽署、加蓋印花,以及呈交土地註冊署註冊。
()未經本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更改買賣協議的任何條款。
()買賣協議須由財務有限公司蓋印簽立。
()由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以及律師事務所律師以認可格式所作的法定聲明須在第一份買賣協議簽訂前,在土地註冊署以註冊摘要註冊。
()()除下述第()段另有規定外,如果貴所停止就上述地段發展項目第期或其任何部份作為發展商的代表律師,以及停止代表發展商銷售單位﹐則在發展商委託另一律師事務所代其銷售單位,並由該律師事務所一名合夥人以本函條件()所指格式作出另一法定聲明及在土地註冊署註冊該聲明之前,不得進一步銷售任何單位﹔及
()如發展商委託任何其他律師事務所作為出售該地段若干單位的代表律師,則該律師事務所在其合夥人以本函條件()所指的格式(僅需修訂個人資料)作出法定聲明及經土地註冊署註冊該聲明之前,不得在銷售中代表發展商。
()()初步協議必須訂明,該協議對買方並無約束力(但在下述條件()()所述的情況下可扣除買價的權利,則屬例外),而在簽署初步協議時向發展商支付的“初步訂金”或“權益保留金”(下稱“初步訂金”,並包括根據條件()()再支付的任何款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金額約相等於在同一次出售的所有單位平均價﹐但不得少於有關單位買價的或多於有關單位買價的,而所付的全部金額須於發展商收款後三個工作天內轉交貴所代管﹔及
()只有下列人士才得以與發展商訂立初步協議
()已登記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並已按照本函條件()選購單位的中籤申請人﹔
()本函條件()所指的內部購買人﹔及
()已成功選購或購得本函條件()()及()所指任何未售出單位的購買人。
()()只有簽署初步協議的人士才得以簽署買賣協議(如任何人士已簽署初步協議﹐但因任何理由未能簽立正式買賣協議﹐則發展商須將該人士已繳付的初步訂金,在扣除初步協議所載單位買價的後退還)﹔
()除本函條件()()另有規定外﹐買方為簽署買賣協議或其後的轉讓契而委任的任何類別的受權人﹑受託人或代名人,均不能獲發展商接受;及
()初步協議一經訂立﹐除下述條件()()另有規定外﹐發展商不得退出或取消﹐並且須完成初步協議所載單位的正式買賣協議﹐除非已簽署初步協議的有意購樓人士未能簽署正式買賣協議,則作別論。
()發展商的以下權利,均須於初步協議的正面﹐以及在發展商發給公眾人士的售樓說明書或價目表上一一顯著列明:
發展商有權扣除上述條件()所指的款額;若其後按照下述條件()()取消買賣協議,發展商有權保留買價,並要求買方再付一筆款項,相等於就有關單位已實際繳付的初步訂金與買價之間的差額。
()()除有關該等單位的按揭或押記外﹐買方在完成買賣及簽立該等單位的轉讓契前﹐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保留權﹑優先回絕要約權﹑認購權,信託權,授權書,代名人或任何其他方法(不論有條件或無條件或透過任何協議)將買賣協議的利益重售﹑轉售或轉讓﹐而轉讓契必須由發展商向本函條件()()所述人士簽立;及
()發展商將在單位的任何初步協議中明文規定,簽署該單位買賣協議的人士須在買賣協議中與發展商作出契諾﹐在完成該單位的買賣及簽立該單位的轉讓契前,不得轉售該單位或以任何方式轉讓買賣協議的利益,或訂立任何轉售單位或轉讓買賣協議利益的協議。
()()除了經許可的訂金外,買賣協議並無條文規定在轉讓契日期前,須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買賣協議規定:
()另一期的款項(即相等於初步訂金與買價的差額)將在該協議日期起十四天內由買方向發展商支付;及()如發展商同意以任何方式取消買賣協議﹐發展商可保留該單位買價的,而買方須負責發展商因取消協議而須支付的費用﹔及
()任何已由發展商售出的單位如日後取消買賣協議﹐則須以條件()就未售出的單位所規定的方式出售。
()單位的銷售以親身登記的方式進行﹐銷售時須避免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造成混亂。
發展商須執行下列措施
()在單位開售前一星期內﹐發展商須在已獲批准的指定售樓辦事處()
()()
或本人批准的任何其他地方(時間與方式由本人規定,以避免人龍延伸至售樓辦事處以外的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開始替親身到場的認購人(除非另經本人書面批准,否則這段期間可登記的人數不設限額)登記姓名與合法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除下述第()段另有規定外,認購人須帶備寫上初步訂金金額的銀行本票。
可能到場認購的人士,數目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認購者可在合理情況下進行登記,並可容身於售樓辦事處或售樓辦事處所在的大廈內,而發展商為執行上述措施,須確保任何一次銷售的單位數目均以上述認購者的可能人數為限﹔發展商更須特別遵守下述第()段的規定;
()每人只准登記一次。
除條件()另有規定外﹐每人在每次登記中,只可從出售的單位中認購一個住宅單位(適當時可連同不多於兩個的車位)。
上述登記權不得轉讓。
代名人、代表﹑受權人或其他代理人均不得代表認購人申請登記或選購單位。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將不獲發展商接納受作登記用途(但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如能向發展商提供近親關係的充份証明並符合發展商所訂的以下條件,則除親身到場的認購人外﹐其他與認購人有近親關係的人士﹐亦可一併登記。
發展商所訂的條件如下:
該親身登記的人士必須親自簽署初步協議及買賣協議﹐而協議須以各方聯名的方式完成;僅在此情況下,方可接納一併登記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作登記用途)﹔
()在登記時﹐每一認購人須獲分配一個依登記次序順序編排的號數﹐以便他在售樓時返回上述第()段所述的售樓辦事處親自選購仍未售出的單位(若有)﹐但須符合下述第()段的規定;
()在登記完成後,並在認購人選購單位前,發展商須採用某一方法(不論以電子或其他方式),任意重新編排所有登記編號,以確定各認購人揀選單位的先後次序。
新編次序須在選購單位前在售樓辦事處及各大報章公布﹔
()發展商在考慮出售單位的數目後﹐須提供一個或多個足以容納所有認購人登記及買賣的適當埸地;發展商並須僱用足夠售樓職員及或保安人員﹐以進行登記及選購程序,應付在任何時間(不論是否在正常辦公時間內)出現的排隊人士﹐在登記與選購期間或之前充份維持認購人的秩序,令警方滿意﹐並確保該等公眾人士在完成登記後隨即疏散﹔及
()儘管本條件第()段另有規定﹐凡買方已就某一單位或某一類別的單位進行登記,並已交出銀行本票作為初步訂金﹐但在同一次發售中(就本條而言,包括由發展商根據下述條件()在同一次發售中加銷的單位),買方在選購單位時有機會揀選另一單位(以代替而並非連同原先指定的單位),如該另一單位的訂金金額超過原先指定單位的訂金金額﹐則買方可用現金或私人支票補足﹐作為該另一單位的訂金。
補付的金額須符合本函條件()的規定﹐猶如該筆款項是由銀行本票兌現的部份金額一樣。
()貴所可兌現本函條件()()所述的銀行本票,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所有收益須存入由貴所以信託形式代發展商在持牌銀行開立的帳戶﹐但該等收益不得轉帳予發展商﹔
()在正式買賣協議分別由各買方就其購入的單位簽署後﹐在上述帳戶中有關該等單位的收益須用作訂金及支付部份買價﹐並須由貴所代管﹔
()在有關單位的選購程序完成後十四天內﹐所有未兌現的銀行本票(若有)或已兌現的款項須由貴所全數免息發還未中籤的申請人,以及中籤而選擇不購買任何有關單位的申請人﹔
()貴所須以書面向地政總署署長作出承諾﹐保證遵守上述第()﹑()及()段的規定﹐而承諾書須在登記程序按照本函條件()()開始前送達本人。
()發展商在按本函條件()開始登記至少七個工作天前﹐須在指定的售樓辦事處向公眾人士提供下列文件
()售樓說明書-說明書須符合經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第號通函修訂的田土註冊處第號通函﹐並須在顯眼處聲明以下各項
()申請人在登記時提交的本票將予以兌現﹐所得金額由貴所持有或由貴所按照條件()()﹑()及()發還﹐但無須向申請人支付利息﹔
()在簽署正式買賣協議起天內須繳付另一期的款項﹐款額相等於初步訂金與買價的差額﹔及
()如賣方按照買方的要求,(經酌情決定)同意簽立取消協議,或採取其他途徑以達到取消買賣協議(或取消買方按買賣協議所負的義務)的效果,則賣方將保留該單位(連同任何車位)的買價,作為同意取消買賣的代價,買方並須支付賣方因取消是項買賣而招致的所有法律費用﹑收費﹑墊支(包括印花稅(若有))﹔及
()價目表-發展商須提供在同一次銷售中,所有向公眾人士發售的單位的價目表﹐但本函條件()所規定者則屬例外;發展商須同時將一份售樓說明書及價目表送交本人,另一份送交消費者委員會。
()發展商每次推出的單位數目不得少於廣告所載的銷售單位數目﹐亦不得在該次銷售中將任何單位收回不賣。
()在同一次銷售中,可加銷額外的單位,但該等額外單位的售價不得有別於原有單位的售價﹐除非最遲在推出該等額外單位的前一天辦公時間內,已向公眾人士提供經調整後的價目表,則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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