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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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车辆专业化管理,做到优化配置、合理使用,为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车勤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管理中心代表公司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的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包括参控股单位)使用的各类小轿车、越野车、带牌照皮卡车、中巴车、大客车(包括不含牌照的通勤车辆)的管理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车辆管理中心是公司车辆集中统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及各单位公务车辆、通勤车辆的管理;
(二)负责对全部乘务用车及中心所属车驾人员的集中管理;
(三)负责对车辆管理中心所辖各类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及技术状况普查和鉴定;
(四)参与鉴定车辆管理中心所辖车辆的大修和报废工作,并对中心所辖车辆的维修进行统一管理;
(五)负责所管辖车辆及配件的调剂工作;
(六)负责所管辖驾驶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
(七)负责所管辖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八)负责所管辖各类车辆年(季)检、审核、换证及保险费等各种规费缴纳工作;
(九)参与公司新购车辆的选型、价格调研等工作。
第五条用车单位有义务协助车辆管理中心抓好车辆的日常使用与驾驶员的教育管理。
发生“三违”及事故的,用车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车辆管理原则
第六条车辆管理中心所辖车辆均由车辆管理中心集中管理、调配、维修,以进一步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加强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各二级单位、职能部室的公务用车采用公司统一核定、统一分配、费用包干的运行管理方式,各二级单位、职能部室在核定的车辆数量内调配使用,不设领导专车,不得擅自外租、增加车辆。
第八条公司根据各单位及部门的职责、业务量、人员配备及用车收费标准等情况确定年度公务用车费用总额,作为交通费考核指标进行控制,实行交通费用限额使用管理的办法。
服务期内,车辆燃油、车辆正常保养及维修、过路、过桥费用统一由车辆管理中心集中管理考核。
第九条公司各二级单位、职能部室的长期公务用车、通勤用车等均由车辆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如公司有指示或紧急任务需用车时,车辆管理中心有权随时将车调用或收回。
第四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车辆管理中心设车辆运营调度室,24小时值班,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好公司公务(含接待、会议用车)、通勤、机关职能部室特需用车及发生突发情况时的用车。
调度室派车时应做好登记并开具《平朔车辆管理中心派车单》。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用车,可以直接向车辆管理中心调度室调用,车辆驶离朔州市时,驾驶员须告知所在车队调度室并备案,驶离朔州市时,需征得主要领导同意。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公司调研员配用的车辆,可以直接向车辆管理中心调度室调用,车辆驶离朔州市时,需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否则不得出车,不得支付车辆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各二级单位、职能部室因公务活动用车原则上在其固定配置车辆范围内自行解决,其中车辆驶离朔城区、平鲁区时,需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除公司同意车管中心执行的外租车辆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私自租用外部车辆,否则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并按违纪追究领导责任。
1、公司行政车辆配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增加配置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提出增加配置申请,经公司机电动力部审核,公司分管设备领导审批,报总经理批准,车辆管理中心党政办公室将增加配置车辆的批文上报车辆管理中心主任,中心主任责成中心分管领导协调经营管理部、相关车队办理出库手续;公司财务资产部向车辆管理中心追加车辆燃油维修等费用。
2、特殊情况需临时性增加使用车辆
①公司部室、二级单位填写请车单,其中车辆驶离朔城区、平鲁区以外地区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直接向有关车队要车。
车队以派车单形式下达车辆调度指令。
②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用车,可先电话通知,用车结束后再补办手续。
③每季末由车辆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汇总调度指令,向公司企业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备案,解决费用来源的问题。
3、若车辆管理中心内部车辆不足,通过公司批准向社会租赁车辆,具体程序参照外租车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公务接待、会议等活动用车由公司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各二级单位、职能部室公务用车统一按照公司审定的车辆台数配置,车辆管理中心负责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保险、费用核算等相关工作;用车单位负责安排车辆的使用、派遣、值班等日常管理工作。
严禁公车私用,私自出车。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中心负责对中心所属驾驶员进行统一调派,各二级单位公务用车驾驶员原则上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通勤车辆、矿区送餐车的调用和派遣由车辆管理中心调度室统一负责,申请新增通勤、送餐车辆服务程序:
1、公司部室或二级单位填写请车单,标明用车时间、线路、站点、人数,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车辆管理中心有关车队,车队以派车单形式下达车辆调度指令。
2、紧急情况用车,可先电话通知,用车结束后,再补办手续。
3、每季末由车辆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汇总调度指令,向公司企业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备案,解决用车费用来源的问题。
4、若车辆管理中心内部车辆不足,通过公司批准向社会租赁车辆,具体程序参照外租车流程。
第五章收费与结算
第十七条公司已拨付车辆管理中心费用的用车服务,由车辆管理中心上报公司财务资产部进行账务处理,记入各单位或部门交通费或公司公共交通费。
第十八条已用车但公司暂未拨付车辆管理中心费用的服务价格由公司统一测定,并追加车辆管理中心费用。
第十九条各单位、各部门不得租用社会车辆,擅自租车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中心应保证服务质量,做到车容整洁,车况完好,出车及时,收费准确,文明服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是车辆管理中心车辆服务质量考核的职能部门,公司企业管理部统一印制考核表,分发到各用车单位,且每月进行汇总,以此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七章保养维修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以保证车辆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中心所辖各类车辆的中、小修、维护保养和零配件更换必须坚持报修审批制度。
1、车辆管理中心直接管理的车辆外委小修程序
①驾驶员填写外委维修单,报修车辆故障及隐患;车队质检人员现场鉴定,提出维修项目及预算;队长审核签字。
②车辆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将外委维修单编号,上报分管车队的中心副主任审批并备案。
③驾驶员、车队质检员送车于维修厂家;修理完毕后驾驶员、质检员对车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出厂,并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
④将更换掉的零部件统一造册、挂牌、移交车队。
⑤车辆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依据维修结算单进行费用统计。
⑥凡中检变更,维修厂家与车队质检员、队长商定增加修理项目和更换配件及价格。
2、车辆管理中心代管的车辆(即包租车),用车单位办公地点在生活区小修程序
①用车单位驾驶员填写外委维修单,报修车辆故障及隐患;用车单位车队长、分管车辆的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②车辆管理中心小车一队质检员、队长审核;车辆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将外委维修单编号,上报分管生活区车辆维修的中心副主任审批并备案。
③用车单位驾驶员及队长送车于维修厂家;修理完毕后驾驶员、队长对车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出厂,并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
④将更换掉的零部件统一造册、挂牌、移交小车一队。
⑤车辆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依据维修结算单进行费用统计。
⑥凡中检变更,维修厂家与用车单位驾驶员及队长商定增加修理项目和更换配件及价格
3、车辆管理中心代管的车辆(即包租车),用车单位办公地点在矿区小修程序
①用车单位驾驶员填写外委维修单,报修车辆故障及隐患;用车单位车队长、分管车辆的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②车辆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将外委维修单编号,上报分管矿区车辆维修的中心副主任审批并备案。
③用车单位驾驶员及队长送车于维修厂家;修理完毕后驾驶员、队长对车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出厂,并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
④将更换掉的零部件统一造册、挂牌、移交车辆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
⑤车辆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依据维修结算单进行费用统计。
⑥凡中检变更,维修厂家与用车单位驾驶员及队长商定增加修理项目和更换配件及价格。
4、车辆管理中心在册的车辆,包括直接管理和代管的车辆,途中突发性故障修车、购件,驾驶员按日常维修程序电话请示,可就近安排在公司定点保养维修厂家处理。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中心所辖各类车辆的大修,由车辆管理中心每年年初统一做大修计划报公司审批,车辆管理中心按照车辆大修计划对公司车辆进行大修安排,费用从公司大修费用中列支。
1、车辆管理中心直接管理的车辆大修程序
①各队提出申请,中心大修鉴定组现场鉴定,并与分管车队的中心副主任协商建议维修厂家,中心经营管理部汇总,报中心领导研究后上报公司,由专项资金列支。
②外委大修应在公司确定修理厂家进行,中检后,签订协议,明确大修项目、价格、质量、时限要求、修后服务、保修期限等内容,结算时应扣除保质金。
③车辆送修由中心及质检人员、所在车队共同执行,车辆解体时由中心经营管理部及质检人员、所在车队及随车驾驶员共同中检,参与中检的人员应在中检单上签字。
④车辆大修时本车驾驶员必须全程监督,并对车辆大修质量负责。
中心及车队有关人员应随时掌握车辆大修情况,以确保大修质量。
⑤维修厂家应严格按照大修合同约定的项目修理和更换配件。
对于未按约定修车的厂家可终止合同并进行索赔。
同时取消违约厂家定点维修资格。
⑥车辆出厂时须参与中检的人员进行验收,确认履约完整后方可出厂。
⑦车辆维修厂家的确定,由公司机电动力部、车管中心组织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维修必须要到上述的指定地点维修,不得到其它地点维修,不得支付任何费用,如有违反,按照违纪处理。
特殊情况由车管中心打报告,机电动力部及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分管机电设备的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车辆管理中心代管的车辆(即包租车)大修程序
①用车单位提出申请,车辆管理中心大修鉴定组现场鉴定,并与中心副主任(分管包租车生活区维修中心副主任或分管包租车矿区维修中心副主任)协商建议维修厂家,中心经营管理部汇总,报中心领导研究后上报公司,由专项资金列支。
②外委大修应在公司确定修理厂家进行,中检后,签订协议,明确大修项目、价格、质量、时限要求、修后服务、保修期限等内容,结算时应扣除保质金。
③车辆送修由中心经营管理部及质检人员、小车一队,用车单位驾驶员共同执行,共同中检,参与中检的人员应在中检单上签字。
④车辆大修时本车驾驶员必须全程监督,并对车辆大修质量负责。
⑤维修厂家应严格按照大修合同约定的项目修理和更换配件。
对于未按约定修车的厂家可终止合同并进行索赔。
同时取消违约厂家定点维修资格。
⑥车辆出厂时须参与中检的人员进行验收,确认履约完整后方可出厂。
第二十五条维修服务厂家的准入由车辆管理中心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购置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车辆购置由车辆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车辆业务实际需求提出车辆购置计划报告,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中心审核,经公司审批后,按公司相关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由车辆管理中心统一上报公司,提出报废意见,经公司有关部门鉴定审批,报公司批准后按报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车况差且未到报废期闲置的车辆,由车辆管理中心提出处置意见,经公司有关部门鉴定审批后,报公司批准后,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处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平朔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平朔公司车辆管理中心对外租车程序的规定
关于车辆管理中心对外租车程序的规定
为了规范对外租车程序,根据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公司部室、二级单位向车辆管理中心提出公务或通勤用车申请时,因车辆管理中心内部车辆不足,需向社会上租赁车辆完成运营任务时,统一由车辆管理中心申报租赁外部车辆计划。
2、车辆管理中心汇总租赁计划报公司机电动力部发起招标,由公司招标委员会确定招标或谈判。
3、采用谈判方式的,由机电动力部与车辆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公司企业管理部、财务资产部、法律事务部、监察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共同完成,特殊情况可邀请用车单位参加,形成谈判报告上报公司批准。
4、招标或谈判确定的外租车单位后,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履行合同签订手续。
5、若属已签合同的外租车单位合同线路、车辆座位变动,不再进行招标或谈判,则由机电动力部与车辆管理中心按照已签合同计价原则进行计算,报法律事务部办理补充合同手续;若增加服务车辆或服务趟次,但合同线路、车辆座位未变动,由用车单位确认后,车辆管理中心审核,不再办理补充合同手续。
6、外租车费用在用车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7、本规定从公司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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