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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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
灾后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及其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旅游业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落实,我局收集了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相关厅局出台的灾后恢复重建扶持政策措施相关文件104项(详见附件2:
《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文件清单》),并初步整理成《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详见附件1),共十类84条。
请各地旅游局、旅游企业认真研究,加强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加快推进我省旅游产业恢复振兴。
附件1:
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
附件2:
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文件清单
附件1
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
相关政策措施汇编
一、财政政策
(一)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
(国发〔2008〕21号)
(二)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川府发〔2008〕20号)
(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调整现有专项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安排,按用途不变原则整合资金,向灾区特别是受灾贫困地区倾斜。
(国发〔2008〕31号)
二、税收政策
(四)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国发〔2008〕21号)
(五)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六)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七)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八)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九)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川府发〔2008〕20号)
(十)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
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川府发〔2008〕20号)
(十一)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
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川府发〔2008〕20号)
(十二)允许延期申报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川府发〔2008〕20号)
(十三)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急管理。
1.地震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无违反税法行为的出口企业,经省国税局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于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
2.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灾损毁、灭失无法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3.受灾地区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
4.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川府发〔2008〕20号)
(十四)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扩大规划区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灾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发〔2008〕31号)
(十五)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财税〔2008〕104号)
(十六)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财税〔2008〕104号)
(十七)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2008〕104号)
(十八)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
1.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财税〔2008〕104号)
(十九)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
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3、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4、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5、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7、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8、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9、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财税[2008]62号)
(二十)对符合省交通厅川交函〔2008〕562号文有关客运附加费优惠范围的旅游客运车辆,免征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公路养路费。
(川交函〔2008〕696号)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二十一)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国发〔2008〕21号)
(二十二)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
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姻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老年优待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商(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其工本费一次性免收,同时免收房屋产籍管理费等办证查询费。
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减免部分重灾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汶川、北川、青川、绵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县、江油、彭州、茂县、理县、黑水、松潘、小金、汉源、崇州、剑阁共18个县(市)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其它受灾地区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本地实际情况,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对以上收费或其它需要减免的收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3.免收收养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运输帐篷、活动板房的车辆以及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的救灾物资车辆,经乡镇以上政府统一组织运输临时转移安置和集体返乡灾民的客车,凭救灾物资调拨单和运管部门开具的派车单可免缴通行费。
对环境检测收费减半收取,免收重灾区营运旅游汽车客运附加费。
(川府发〔2008〕20号)
(二十三)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并报财政部备案。
同时,坚决取消违规出台的各种基金项目。
其他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受灾严重地区新建企业、帮助灾区恢复生产,享受上述基金减免政策。
(财综〔2008〕49号)
四、金融政策
(二十四)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恢复重建贷款包括:
……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
(财金[2008]97号)
(二十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国发〔2008〕31号)
(二十六)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
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调剂力度,将信贷资源向受灾地区倾斜。
受灾地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资金,支持当地恢复重建合理的信贷需求。
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受灾地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
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国发〔2008〕21号)
(二十七)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国发〔2008〕21号)
(二十八)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融资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鼓励开展针对受灾地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国发〔2008〕21号)
(二十九)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
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
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
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国发〔2008〕21号)
(三十)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积极引导和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
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
(国发〔2008〕21号)
(三十一)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
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促使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
金融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灾后重建,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国发〔2008〕21号)
(三十二)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
整合工业、中小企业以及旅游发展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为灾区中小企业和旅行社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
(川府发〔2008〕20号)
(三十三)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首发上市中涉及的灾区土地、环评、项目审批等,提供直通车服务,由终审机构直接受理。
(川府发〔2008〕20号)
(三十四)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
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
(国发〔2008〕31号)
五、国土资源政策
(三十五)对恢复重建项目,先行安排使用土地,简化审批程序,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国发〔2008〕31号)
(三十六)实行特殊供地。
对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按规定分别采取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划拨供地、降低地价等特殊政策。
(国发〔2008〕31号)
(三十七)保证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
今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
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
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国土资发〔2008〕119号)
(三十八)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
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国土资发〔2008〕119号)
(三十九)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国发〔2008〕21号)
(四十)划拨土地。
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国发〔2008〕21号)
(四十一)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
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及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省进行用地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理并报国土资源部。
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川府发〔2008〕20号)
六、产业扶持政策
(四十二)适度重建区应重点发展以旅游、生态农业为主的特色产业,建设精品旅游区,适度开发优势矿产资源。
生态重建区应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旅游业和农林牧业,严格限制其他产业发展,原则上不得在原地恢复重建工业企业。
(国发〔2008〕31号)
(四十三)实施重振旅游工程,加强重点旅游区和精品旅游线建设,恢复重建重要景区景点、民族特色旅游城镇和村落。
恢复发展以农家乐为主要形式的乡村旅游。
恢复重建旅游交通设施及沿线旅游服务区、服务站。
做好旅游宾馆等设施的加固重建。
建设旅游安全应急救援系统。
加强旅游市场宣传,及时通报旅游安全保障状况,恢复中外游客信心。
加强旅游新资源、新产品的促销。
(国发〔2008〕31号)
(四十四)重点旅游区:
建设羌文化体验旅游区、龙门山休闲旅游区、三国文化旅游区、大熊猫国际旅游区;精品旅游线:
建设九寨沟旅游环线、藏族羌族文化旅游走廊、地震遗址旅游线、大熊猫栖息地旅游线、三国文化旅游线、川陕甘红色旅游线;景区景点:
恢复重建都江堰—青城山、九寨沟、黄龙、剑门蜀道、蓥华山、李白故里、四姑娘山、武都万象洞、成县西狭颂、康县阳坝、舟曲拉尕山、青木川古镇、定军山、宝鸡炎帝陵、千佛崖、略阳五龙洞等。
(国发〔2008〕31号)
(四十五)重振旅游经济。
把旅游业作为恢复重建的先导产业,优先安排恢复重建基金和鼓励各类投资基金等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企业的恢复重建,尽快全面恢复旅游业的发展。
(国发〔2008〕31号)
(四十六)扶持中小企业。
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引导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支持。
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的生产。
(国发〔2008〕31号)
(四十七)加大旅游业恢复重建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其带动就业、拉动消费和增加收入的重要作用。
加快恢复重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基础设施,加强旅游市场的宣传促销。
(国发〔2008〕22号)
(四十八)旅游业。
1.分类制定旅游业恢复计划。
抓紧恢复旅游接待能力,确定陆续恢复旅游接待的地区、线路、时间和措施,并适时公布。
根据旅游基础设施、接待设施的损毁程度和接待能力,在具备条件时依次分批启动旅游接待。
适时开展旅游宣传促销,逐步恢复旅游市场信心。
2.强化旅游安全。
恢复旅游接待必须通过安全检查评估,加强旅游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应急响应和紧急救援准备。
3.确保旅游服务质量。
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监管和服务质量投诉受理,恢复旅游接待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接待能力、环境承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范围之内。
(国办发[2008]52号)
(四十九)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
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型发电设备基地、高新技术、环保建材等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
把旅游业作为先导产业,加快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恢复重建。
(国发〔2008〕21号)
(五十)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
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工程、环保建材、商贸物流、旅游等优势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
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川府发〔2008〕20号)
七、工商管理政策
(五十一)放宽市场准入。
支持因灾造成《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
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
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
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
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
(川府发〔2008〕20号)
(五十二)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川工商办〔2008〕125号)
(五十三)实施商标战略。
对灾区已申请还未发布初审公告的商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以及涉及商标变更、续展、异议、争议等商标确权事项,主动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提出优先受理、加快审理的请求。
认定一批对灾后恢复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灾区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以灾区内“百亿工程”企业为重点,积极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推荐认定一批中国驰名商标。
(川府发〔2008〕20号)
(五十四)支持地震灾区做好商标注册等工作。
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当事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等相关手续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鉴于不可抗力原因,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依法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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