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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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目录:
1、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2、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3、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一、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高新企业的,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按要求如实提供材料。
高新企业应是以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其研究与发展投入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企业形象。
认定高新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年销售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的总和应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销售利税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般8%左右)
(六)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年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其中,开发生产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的高新企业,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二、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认定高新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三)有效的本单位上年度和上月份财务报表;
(四)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五)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六)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七)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八)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一式16份、其它材料一式6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小组(设在市科技局),市认定小组常年受理申请。
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
责任单位:
杭州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地址:
杭州科技大厦714室
联系电话:
87060184
联系人:
蔡康责任单位电话:
87060744
email:
ck@ck@
附件1: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7〕352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文件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更好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群,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高一领先”。
根据科技部和浙江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
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6份、其它材料一式6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
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
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
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
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
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
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
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
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
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金额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企业成长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
开展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工作,对入选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市各有关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管理、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通过建立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和短信服务平台,分类、实时通报科技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评估、科技资金、工业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等信息,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提供便捷贴身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以往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执行本办法。
当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进行调整时,本实施意见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2:
编号: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申请企业(盖章):
技术领域:
经济性质(企业类型):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制
二OO七年九月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
厂房面积(平方米)
注册资金
注册时间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职工总数
(人)
大专或初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人数
占总人数的%
人数
占总人数的%
经济指标(万元)
上年度
产值
上年度
销售收入
上年度
税金
上年度
利润
上年度
利税率
全企业
其
中
高新产品
技术性收入
合计
上年度(企业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总收入
%
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万元)
占总收入%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注:
1、技术性收入:
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
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以及中试产品等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另附表说明企业各投资者的名称、主管单
位、经济性质(企业类型)、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资本)、注册时间、
出资形式及额度(比例)等。
3、附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主要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情况
编号
产品(项目)名称
鉴定
时间
投产
时间
获奖情况
1
2
3
4
编号
产品(项目)
水平
专利范围
专利
类别
专利号
1
2
3
4
编号
上年度产量
上年度产值
上年度
销售额
上年度利润
上年度
税金
1
2
3
4
合计
注:
1、附产品(项目)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工业实验报告复印以及国家
专卖产品、医药、食品批准的复印件;
2、上表中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三、申请理由
(对照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述主要高新产品技术水平及先进性,技术来源与对该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生产规模、国内外市场占有情况与下一步发展设想、生产工艺流程与环保达标情况;如申报企业是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简述应用哪种高新技术;应用后对产品成本、性能、能耗等影响,改造后产品占企业总销售总收入的比例等。
)
四、申请意见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同级税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本表,其内容一律打印,涂改无效。
2、申请表中各栏数据,均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应以年报数据为准。
3、申报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表中的高新技术
产品完成数和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情况栏中应填写改造后产品的情况。
4、申请书一式16份;并附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6份,包括: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获奖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入网许可证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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