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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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裁量标准。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标准。
公安派出所及实行警务体制改革后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能的公安分局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证据的收集,依照本标准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第六条同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要素,可将法定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阶次。
具体适用参照《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见附件1)、《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见附件2)。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
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或谎报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上调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超过法定最高数额。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外,一般程序消防行政处罚的裁量由办案人员提出,经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实施。
未经法律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依据本标准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拟对消防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并在集体议案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负责内部执法监督的部门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徇私舞弊、显失公正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八条各地执行本裁量标准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据,纳入年度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
第十九条本标准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5日印发的《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附件1: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第58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停止施工或者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申报审核、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拒不停止施工、拒不申报消防审核、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施工,并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第58条第1款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主动停止施工,积极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仍未停止施工或者虽然能够主动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拒不停止施工、拒不整改或者虽然停止施工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第58条第1款第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主动停止使用,积极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或者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申报验收、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拒不停止使用、拒不申报消防验收、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使用,并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第58条第1款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主动停止使用,积极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仍未停止使用或者虽然能够主动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拒不停止使用、拒不整改或者虽然停止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第58条第1款第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积极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停止使用、营业或者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申报检查、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拒不停止使用、营业,拒不申报检查、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使用、营业,并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6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第5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备案,在5日内能积极备案,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能够主动整改,但在5日内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拒不备案或者已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第59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经批评教育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主要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工程质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主要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质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第59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主要项目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项目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主要项目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项目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能够改正,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或者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且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严重不符合要求,或者多数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对消防安全影响较大,拒不整改,或者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第60条第1款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6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且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8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6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且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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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消防 行政处罚 裁量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