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章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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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章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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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章案例
[案例1]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
“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
“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
“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
“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
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案例2]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1)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2)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3]
2004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
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
“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
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
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
我方对对方去电称:
“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案例分析]
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
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
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案例4]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
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
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
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
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
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
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
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
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综合案例
[案例1]
199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发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
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C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
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
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
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
1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接受的意思来表示认可?
为什么?
2.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
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
1.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对中方7月17日报盘的完全接受,故属于接受。
2.中方在接到荷兰7月22日做出的接受复电后,于7月24日给荷方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违反国际贸易中的“约定信守原则"的。
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无论采用“投邮主义"或是采用“到达主义"原则,荷兰的接受是在发盘有效期内做出的,中方已经收到,荷方的接受已经生效,表明合同已成立。
中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报价中规定的义务。
然而,中方在荷方已做出接受的情况下,复电拒绝成交,这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案荷方在接到中方拒绝成交的电报后系同意中方的说法,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人民币23万元,否则仲裁裁决"的要求是正当的。
为了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最好是由中方撤销拒绝成交的表示,双方执行已经成立的合同。
[案例2]
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于20日收到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
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
请回答: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为什么?
(2)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
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3)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
(1)合同在2月20日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买方2月19日表示接受,卖方2月20日收到,此时合同成立。
(2)运输保险应由卖方中国出口公司办理,保险费也由卖方支付。
根据CIF术语,卖方必须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3)根据CIF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4)。
日本公司无权要求我国出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案例3]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
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它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4]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发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
“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
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发盘,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发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接受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作业
[案例5]
A向B发盘,供应中国一级兔毛5吨,每吨8万港元,限5天之内接受。
B在与其朋友C交谈中无意透露了这笔生意。
于是,C在第二天向A表示按上述条件接受这5吨兔毛。
后来A拒绝供货。
C即以A违反合同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请问C有无要求赔偿权利?
为什么?
[案例6]
A向B发盘,发盘中说:
“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匹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
“我接受的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何答复。
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案例7]
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发盘给B,A在发盘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在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发盘。
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盘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有效成立?
为什么?
[案例8]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某月10日复到有效。
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上涨。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9]
中方某公司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
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
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英商于6月5日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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