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调研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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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2017年商业银行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本调研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主要包含欧立信研究中心,行业协会,上市公司年报,国家相关统计部门以及第三方研究机构等。
目录
第一节商业银行资本构成4
一、核心资本4
1、股本4
2、公开储备4
二、附属资本4
1、未公开储备4
2、资本重估储备5
3、普通准备金5
4、混合资本工具5
5、长期附属债务5
第二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8
一、《巴塞尔协议III》资本监管要求8
二、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8
三、中国版“巴塞尔Ⅲ”的资本要求9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计量:
由权重法向高级法过渡12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资本工具14
一、核心资本工具14
1、配股14
2、公开增发新股15
3、定向增发15
4、永久非累积优先股16
二、二级资本工具18
1、可转债18
2、次级债18
3、混合资本债19
4、二级资本债20
第四节基本政策及概况22
一、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24
图表目录
图表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单位:
%)11
图表2:
2016/1Q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单位:
%)11
表格目录
表格1:
我国银行资本构成情况6
表格2:
《巴塞尔协议Ⅲ》资本要求8
表格3:
2015年我国系统性重要银行各类资本在RWA占比情况(单位:
百万元)9
表格4:
中国版“巴塞尔Ⅲ”资本要求10
表格5:
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10
表格6:
权重法与高级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12
表格7:
招商银行2015年权重法和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指标比较(单位:
%)13
表格8:
配股的优缺点14
表格9:
公开增发新股的的优缺点15
表格10:
定向增发的优缺点16
表格11:
2014年至今上市银行定向增发规模统计(单位:
亿元)16
表格12:
永久非累积优先股的优缺点17
表格13:
2015年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规模(单位:
亿元)17
表格14:
可转债的优缺点18
表格15:
次级债的优缺点19
表格16:
混合资本债的优缺点20
表格17:
二级资本债的优缺点21
表格18:
2015年上市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规模(单位:
亿元)21
表格19: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22
表格20: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24
第一节商业银行资本构成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另一类是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一、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占银行全部资本的50%以上。
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两部分。
1、股本
股本是指已经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
普通股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吸收社会资金,也可以通过银行的盈余账户转入。
发行优先股也能增加银行资本因此也是构成股本的重要手段。
2、公开储备
公开储备必须是从银行税后利润中提留,是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如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等。
二、附属资本
银行的附属资本也称为补充资本或二级资本,它是商业银行的债务性资本。
虽然因其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在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比较好时可以对商业银行所有权资本
的持有人——普通股股东的收益产生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相对固定的利息支出以及其它支出,如果数量过大,占比过高,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对外形象。
《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附属资本的最高额可以等同于核心资本,但不得超过核心资本。
附属资本具体包括以下五项:
1、未公开储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标准是:
在该项目中,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同时与公开储备具有相同的性质、质量,不与任何呆帐准备金或其它已知的负债有关,而应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应付未来不可预见的损失。
对此,各国法律会计制度不同,有不同的组成方式,不包括因资产负债表上所持证券低于市值而产生的隐形价值。
2、资本重估储备
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对记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自身房产正式重估;二是具有隐蔽价值的资本的名义增值,这部分是以历史成本价格计量的银行所持有的长期证券。
可以反映在附属资本中,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慎重估价资产,并充分反映价格的波动。
3、普通准备金
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损失以及当损失一旦出现时随时用于弥补,但不能用于已确认的损失或某项特别资产产值明显下降的部分。
已知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内。
4、混合资本工具
它既带有一定的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的债务性质。
例如加拿大的长期优先股、英国的永久债务工具和美国的强制性的可转换债务工具。
它们是无担保的、从属的、全额实交的;它们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除非银行被迫停止交易,否则,它们必须用于分担损失。
5、长期附属债务
是资本债券与信用债券的合称,它之所以被当做资本,是因为它可以部分地替代资本的职能,可以同样为固定资产筹集资金。
银行一旦破产,损失先由附属债务冲销,再由保险公司或存款人承担。
主要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和不可赎回的优先股。
只有当存款人对盈利与资产的要求权得到满足后,债权人才能取得利息和本金。
扣除项:
同时,为了使资本的计算趋于准确,《巴塞尔协议》还对资本中有些模糊的、应予以扣除的成分做了规定,包括:
1)商誉。
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通常能增加银行的价值,但它又是一种虚拟资本,价值大小比较模糊。
2)从总资本中扣除对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
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情况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表格1:
我国银行资本构成情况
注:
(1)资本公积含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除外)
(2)一般风险准备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金额,《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要求,一般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3)其他主要包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数据来源: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关于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这里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这里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在并行期内,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二级资本。
第二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
一、《巴塞尔协议III》资本监管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而且对资本充足性的规定做了说明。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
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表格2:
《巴塞尔协议Ⅲ》资本要求
*普通股或其他完全损失弥补资本
数据来源:
《巴塞尔协议Ⅲ》、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二、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
2015年11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通过了“总损失吸收能力”((TotalLoss-AbsorbingCapacity,简称TLAC)的最终提案。
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给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资本监管要求。
FSB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了最低TLAC新监管标准,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程序时,能够通过减记或转股来吸收银行损失的各类资本或债务工具的总和需达到加权风险资产总和的16%~20%。
对于纳入FSB名单的新兴市场国家银行,最低第一支柱TLAC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比例到2025年和2028年分别不得低于16%和18%。
如果在未来五年内,该国公司债市场总规模占GDP比例超过55%,则上述缓冲期可能会缩减。
表格3:
2015年我国系统性重要银行各类资本在RWA占比情况(单位:
百万元)
*注:
招商银行暂未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数据来源:
公司财报、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三、中国版“巴塞尔Ⅲ”的资本要求
中国版“巴塞尔Ⅲ”即2012年6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涉及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个方面监管要求。
从量化要求上看,我国的资本监管要求比目前为止的《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要求更严格。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资本充足率方面,银监会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是4.5%;
(2)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巴塞尔委员会暂未规定;
(3)杠杆率方面,我国杠杆率监管指标设定为4%,高于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3%的监管标准。
表格4:
中国版“巴塞尔Ⅲ”资本要求
数据来源: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表格5:
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数据来源:
银监会、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3.58万亿元,比上年末新增4735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3.37%,一级资本充足率11.38%。
分类看,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为20.38%;股份制商业银行最低,为11.88%。
图表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单位:
%)
数据来源:
Wind、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图表2:
2016/1Q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单位:
%)
数据来源:
Wind、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计量:
由权重法向高级法过渡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可以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权重法等不同的方法计提资本。
其中,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商业银行申请高级方法应当在体制机制、计量模型、数据IT等各方面满足实施条件,经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
银监会对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自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持续三年。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规定的资本底线要求。
并行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
表格6:
权重法与高级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数据来源: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并行期银行数据显示,使用高级法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本消耗:
一方面,权重法下银行各类资产对应的权重由监管给定,权重的确定一般是在行业平均的基础上进行保守调整后,而高级法下,各项风险参数由银行根据历史样本数据自行估算,因此也就更能敏感地反映每家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承担水平的变化;另一方面,过去十年我国经济状况相对良好,高级法下以历史数据为基础计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相较权重法而言会小一点,即分母会变小,这种情况下,采用高级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会相应提高。
表格7:
招商银行2015年权重法和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指标比较(单位:
%)
数据来源:
公司财报、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资本工具
根据银行的资本构成,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资本筹集工具分为以下两类:
(1)核心资本工具:
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永久非累积优先股;
(2)二级资本工具:
可转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二级资本债。
一、核心资本工具
1、配股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
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配股的特点是,新股价格按照发行公告发布时的股票市价作一定的折价处理,从而鼓励原股东出价认购。
当市场环境不稳定的时候,确定配股价是非常困难的。
在正常情况下,新配股份发行的价格按发行配股公告时股票市场价格折价10%到25%。
配股可以直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筹集资本具有永久性。
由于主要是原股东参与认购,所以增持成本较低且无锁定期,持股比例也不会被摊薄。
但是审批条件一般较为严格,发行规模多受总股本规模、股价、大股东资金实力等限制。
而且若认购未达拟配售金额70%以上,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另外,在股价低迷的时候,配股价格受到限制,可能达不到预期的募集金额。
从近年市场环境看,由于多数时期银行股PB普遍低于1,配股相当于打折出售资产,配股价格受限。
近五年,上市银行中只有招商银行在2013年8月23日进行了一次配股,配股比例为0.174,配股价格9.29元(相对与公告日收盘价10.56元折价12%),招商银行离配股公告日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为9.84元/股,高于配股价格。
表格8:
配股的优缺点
数据来源:
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2、公开增发新股
公开增发新股是指向新投资者或者原股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
相对于首发(IPO)而言,公开增发指的是一家已经公开上市的公司继续发行股票。
由于投资者范围广泛、融资规模也没有明确限制,所以在市场形势好时公开增发有利于大规模融资。
而且发行定价相对接近市价,融资效率较高。
但是审核较严格、审核周期相对较长。
此外,增发价格底限约束减少了定价的弹性,股价上升期才能找到发行窗口,市场环境波动的情况下,投资者投资意愿受影响较大,参与公开增发的态度相对谨慎,难以实现大规模增发。
定价日与申购日间隔两个交易日,增加了发行的风险。
自2007年以来,公开增发的再融资方式在上市银行中基本没有再出现,主要是因为银行融资规模一般比较大,公开增发对二级市场冲击太强。
表格9:
公开增发新股的的优缺点
数据来源:
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3、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定向增发的规模受到投资者数量和锁定期的限制,所以一般融资规模有限、定价效率不高,对二级市场冲击较小。
与公开增发相同之处是,投资者的申购积极性都容易受到市场环境影响。
另外,定向增发可能会因为股权结构变动而遭到原股东的反对。
定向增发是上市银行再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受到股市低迷影响,2014年至今,商业银行定向增发规模总计仅为781.45亿元,其中还包括民生银行80亿元和招商银行60亿元的尚未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表格10:
定向增发的优缺点
数据来源:
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表格11:
2014年至今上市银行定向增发规模统计(单位:
亿元)
数据来源:
Wind、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4、永久非累积优先股
永久非累积优先股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
它具有债券和普通股的双重特点:
一方面,像债券一样,通常只支付优先股固定股息;另一方面,像普通股一样,没有定期支付股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义务。
对于永久非累积优先股,银行没有法律义务支付累计未分配的优先股息。
但是优先股股息不能税前扣除,这使得优先股筹资成本高于债务筹资,另外,优先股股息支付义务先于普通股,且较为固定。
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要求,当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或当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银行将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普通股,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优先股是上市银行近年主要的融资方式。
2015年年报数据显示,16家上市银行中共有13家在报告期内发行了优先股,发行总规模约为2503.14亿元。
此外,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已经分别公布了350亿元和200亿元的非公开发行性优先股预案,预计在2016年内完成发行。
表格12:
永久非累积优先股的优缺点
数据来源:
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表格13:
2015年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规模(单位:
亿元)
数据来源:
公司财报、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二、二级资本工具
1、可转债
可转债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性,投资者需求较强。
在转换成股票前为纯粹的债券,对当期业绩无摊薄,可补充附属资本,转股后补充核心资本。
但是,若股价走势较弱,转股难度较大,增加转股的不确定性,极端情况下(股价持续下跌),可能面临向下修正转股价的压力。
近几年,上市银行发行可转债一度停滞。
民生银行于2013年3月发行了200亿元规模的可转债。
时隔三年,2016年3月9日,宁波银行收到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在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计入核心一级资本;2016年6月7日,光大银行公布了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表格14:
可转债的优缺点
数据来源:
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2、次级债
次级债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所以资本属性相对较弱。
次级债的主要特点是发行限制较少、灵活性高,属于中长期融资工具,可以计入净资本,提升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流动性。
由于不涉及股权结构变化,对业绩不摊薄,但是发行条件更加严格。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推出了创新型二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债)取代次级债,并规定以前的不含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次级债不符合资本工具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表格15:
次级债的优缺点
数据来源:
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3、混合资本债
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集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混合资本工具包括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特性的工具,根据巴塞尔协议有关规定,混合资本工具应该是无担保的、从属的和全额实缴的;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事先同意,也不准赎回;必须用于分担损失,而不必同时停止交易;虽然资本工具会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且不能永久性地削减或取消,但当银行的盈利不敷支付时,应允许推迟支付利息。
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债券期限要求在15年以上,且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有一次赎回权,但需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行人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据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等。
由于混合资本债券所具有的资本属性,且具有期限长的特性,持有人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较大,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监管部门对发行人提出的要求非常高,比如核心资本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以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分,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等,这就使得许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银行被挡在了市场的门外。
表格16:
混合资本债的优缺点
数据来源:
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4、二级资本债
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是去掉了次级债中赎回条款,增加了特定条件下减记和转股触发条款的“新版次级债”。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减记条款的规定为,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触发事件发生日次日起不可撤销对本期债券以及已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进行全额减记,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
当债券本金被减记后,债券即被永久性注销,并在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
虽然投资者可能因减记导致损失,但是,银监会56号文明确规定可以用普通股形式给予支付。
也就是说,减记性资本工具最终会变成普通股本。
2012年12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合格资本工具认定标准作出界定,明确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
根据《指导意见》,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
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
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银行将无法生存;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相对于股权融资而言,债券融资对市场的影响较小,审批发行相对容易,因此近年来二级资本债较为受到银行的青睐。
2015年年报数据显示,报告期内上市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规模总计1415亿元,除此之外还有多家银行已经披露了发行二级资本债公告。
表格17:
二级资本债的优缺点
数据来源:
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表格18:
2015年上市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规模(单位:
亿元)
数据来源:
公司财报、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第四节基本政策及概况
表格19: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数据来源:
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表格20: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数据来源:
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欧咨行业数据库
一、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1)主权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2)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3)公司风险暴露
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的债权。
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4)零售风险暴露
零售风险暴露分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他零售风险暴露三大类。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状况和管理实际,在上述基础上做进一步细分。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以购买个人住房为目的并以所购房产为抵押的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指各类无担保的个人循环贷款。
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中对单一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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