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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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3章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震行政执法的监管,保障执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地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职权,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一)被人民法院行政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已被依法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备案审查中发现是错案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涉嫌执法过错行为的;
(五)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行政违法案件。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故意伪造证据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办理期限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及幅度的;
(五)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六)因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玩忽职守,不制止、不处罚违法行为的;
(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十)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十一)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十二)其他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根据在办案中承担的职责,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违反规定未经审批,直接实施行政行为的,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或者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行为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的意见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违反规定直接决定或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六)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而产生过错的,决策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负相应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过错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明确或相互不一致造成适用时出现偏差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相对人、其他有关部门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或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串供或者提供假证据,涂改、伪造或者毁坏证据、捏造事实的;
(二)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执法过错拒不纠正以及其他阻碍、干扰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对确认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后果轻重、过错责任人过错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令过错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其执法工作;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或者一年内两次出现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过错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建议行政执法证的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件;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而造成过错的,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统一我局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是指对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有关证据、执法文书及有关记录)依法评查、评议的制度。
第三条根据评查内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行政强制案卷评查、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四类。
第四条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具体包括:
1、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2、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具体包括:
1、行政处罚案卷的程序评查重点: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处罚程序;案件办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必须有相应的执法文书予以证明。
2、行政许可案卷程序的评查重点: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全部程序规定;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必须有相应的执法文书予以证明。
3、行政强制案卷程序的评查重点: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经过批准;是否依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对管理相对人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程序的评查重点:
是否有检查依据和计划;检查人员是否是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是否作出书面检查记录,被检查人是否签署意见;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处理。
(三)行政执法实体的合法性。
具体包括:
1、认定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合法有效;
2、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3、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第五条评查工作由地震局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纪检室、办公室参加,或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主要以查阅卷宗为主,直接按比例调阅执法卷宗。
必要时,可采取听汇报、走访当事人等方式。
第六条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根据分数划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地震局统一公布。
对评查优秀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不合格的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责令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地震局政策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遏制地震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和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巡查,是指对地震设施、新扩建工程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执法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
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具体范围和次数由震害防御科根据新扩建工程的分布情况及重要性分别确定。
第四条执行执法巡查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当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执法巡查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办事。
第五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展地震行政执法巡查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和调查取证的设备和经费。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本制度,不按要求组织巡查的;
(二)在巡查中不负责任,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地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及时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回访是指地震部门就执法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文明执法、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回访了解,征询和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地震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各项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回访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回访方式应以上门回访为主,辅以信函回访、座谈回访和邀约回访等形式。
第六条 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地震部门应于决定生效后2个月内进行回访;行政检查应于次季度进行回访。
第七条 行政执法回访包括以下内容:
(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无不当;
(二)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无不当;
(三)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四) 行政许可过程中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无不当;
(五)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介绍业务等行为;
(六) 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有无不文明执法,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 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财物或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八) 有无打击报复、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九) 事故处理意见及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情况;
(十) 其他违法违纪和不当执法等行为。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的科应当填写《行政执法(许可、检查、处罚)月报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表交局法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回访由局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实施,除行政处罚案件外,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每月抽取报表所列行政行为发生数的5~10%回访行政管理相对人。
上门回访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九条 办理回访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实。
情况基本属实,涉嫌违法违纪的,填写立案建议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情况不实或者反映问题不明确的,不予立案,并及时将不立案的理由反馈给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受理立案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涉案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立案后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回访应填写《行政执法回访反馈单》,注明回访的时间、回访的工作人员、回访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反映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并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回访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严守秘密,不透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相关信息,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回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回访事项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回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回访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廊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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