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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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7-08-02公布2007-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许可程序…………………………………………………………………………………(3)
4.1申请和受理……………………………………………………………………………(3)
4.2企业实地核查…………………………………………………………………………(4)
4.3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审定和发证……………………………………………………………………………(5)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审查要求…………………………………………………………………………………(5)
5.1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
5.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
6证书和标志……………………………………………………………………………(21)
6.1证书……………………………………………………………………………………(21)
6.2标志……………………………………………………………………………………(22)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3)
8收费……………………………………………………………………………………(23)
9工作人员守则…………………………………………………………………………(24)
10附则……………………………………………………………………………………(24)
附件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5)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及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文)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其产品划分如下表: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
1
中波调幅广播
发射机
30W≤P≤1kW,3kW≤P≤10kW,P>10kW
5
电视发射机
30W≤P≤1kW,3kW≤P≤10kWP>10kW
2
短波调幅广播
发射机
30W≤P≤1kW,3kW≤P≤10kW,P>10kW
6
电视差转机
30W≤P≤1kW,3kW≤P≤10kW,P>10kW
3
调频广播发射机
30W≤P≤1kW,3kW≤P≤10kW,P>10kW
7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
30W≤P≤1kW,3kW≤P≤10kW,P>10kW
4
调频广播差转机
30W≤P≤1kW,3kW≤P≤10kW,P>10kW
8
C/Ku频段功率放大器(输出功率≥2W)
30W≤P≤1kW,3kW≤P≤10kW,P>10kW
注:
型号由企业自定,规格按功率划分。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宣贯;跟踪相关产品的行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2.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审查部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
050081
电话:
(0311)86924010
传真:
(0311)86924262
电子信箱:
lipeihong54@
联系人:
李培红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
邮政编码:
050081
电话:
(0311)86924498
传真:
(0311)86924262
联系人:
李胜利
检验产品范围:
所有产品单元。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邮政编码:
100015
电话:
(010)64363131-657164380109
传真:
(010)6436231364317621
联系人:
阮卫泓范辉
检验产品范围:
所有产品单元。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取得信息产业部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1.3款中单元名称、型号、规格的要求填写。
例如:
某企业申请“调频广播发射机”,企业自定型号为“ZW518D”,规格为“30W≤P≤1kW”,则须在申请书中“产品单元”一栏填写“调频广播发射机”,在“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ZW518D-30W≤P≤1kW”;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每生产一台须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
4.2.2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审查组应当按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报告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明确生产申证产品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4.5.2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3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1)
表1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1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GB/T9376—1988中波和短波调幅发射机基本参数
2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GB/T9376—1988中波和短波调幅发射机基本参数
3
调频广播发射机
GB/T4312.1—1984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单声和立体声
GB/T4312.2—1984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GB/T4312.3—1987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双节目
4
调频广播差转机
GB/T8382.1—1987调频广播差转机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单声和立体声
GB/T8382.2—1987调频广播差转机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GB/T8382.3—1987调频广播差转机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双节目
5
电视发射机
SJ/T10351—1993电视发射机通用技术条件
6
电视差转机
GB/T10989—1989电视差转机通用技术条件
7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
GY/T171—2001多路微波分配系统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8
C/Ku频段功率放大器
(输出功率≥2W)
GB/T11444—1989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发射、接收和地面通信设备技术要求
5.1.2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相关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相关标准
1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GB/T9377—1988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机测量方法
GB9159—198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13421—1992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2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GB/T9377—1988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机测量方法
GB9159—198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13421—1992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3
调频广播发射机
GB9159—198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13421—1992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4
调频广播差转机
GB9159—198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13421—1992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5
电视发射机
GB/T6277—1986电视发射机测量方法
GB9159—198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13421—1992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6
电视差转机
GB/T7396—1987电视差转机测量方法
GB9159—198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13421—1992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7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
GB9159—198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13421—1992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8
C/Ku频段功率放大器
(输出功率≥2W)
GB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GB9159—198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13421—1992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5.2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1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总装生产线、高压防护设施、有害辐射防护设施、高低温试验箱
耦合器、负载、射频功率计、功率测试装置、频谱分析仪、音频信号发生器、测试接收机、音频分析仪、频率计、调制度分析仪、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R、L、C参数测试仪
2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3
调频广播发射机
生产线高压防护设施、有害辐射防护设施、高低温试验箱
耦合器耦合器、负载、频谱分析仪、测试解调器、音频分析仪、频率计、调制度调制度分析仪、立体声测试解码器、功率计、R.L.C参数测试仪
4
调频广播差转机
5
电视发射机
生产线、高压防护设施、有害辐射防护设施、高低温试验箱
耦合器、负载、射频功率计、功率测试装置、频谱分析仪、视频信号发生器、音频信号发生器、电视测试解调器、MMDS下变频器、电视测试发射机、视频分析仪、音频分析仪、频率计、噪声系数测试仪、网络分析仪、绝缘电阻分析仪、漏电流测试仪、R、L、C参数测试仪
6
电视差转机
7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
8
C/Ku功率放大器(输出功率≥2W)
机械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化学涂覆、印制板加工、电装生产线、高低温试验箱
功率计、微波信号源、频谱分析仪、网络分析仪、晶体管测试仪、R、L、C参数测试仪
注:
1.电视发射机检测设备不包括电视测试发射机和MMDS下变频器。
2.电视差转机检测设备不包括MMDS下变频器。
3.多路微波分配系统检测设备不包括电视测试发射机。
5.3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原则
按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单元,每个产品单元按申报的型号、规格(按申报功率段的最大功率)抽取产品进行检验。
5.4.1.2抽样方法和要求
审查组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核查人员负责抽取样品,当场加贴封条,核查人员签名并签署日期。
5.4.1.3抽样的依据
抽样时必须填写抽样单(见表4)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审查部、审查中心各执一份。
抽样单需有两位抽样人签字,并加盖被抽企业单位的印章;
功率划分为三种:
30W≤P≤1kW,3kW≤P≤10kW,P>10kW。
5.4.1.4抽样地点
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申请的规格(按申报功率段的最大功率)抽取样品。
5.4.1.5抽样基数≥1
5.4.1.6抽样数量
中波/短波调幅广播、调频广播、数字音频发射机、差转机、电视发射机的抽取数量
抽样数量
外观及常温电性能
安全性
电磁兼容
样品总数
1
1
1
1
1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的抽取数量
抽样数量
外观及常温电性能
安全性
电磁兼容
样品总数
2
2
2
2
2
C/Ku功率放大器的抽取数量
抽样数量
外观及常温电性能
安全性
电磁兼容
样品总数
2
2
1
2
2
表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
所属单位
住所
生产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
邮政编码
抽样依据
无线广播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抽样方式
商标
抽样地点
□生产线末端
□成品库
生产日期
联系人
被抽产品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样品母体数
样品数量
被抽单位法定
代理人(签字)
被抽单位经手人
(签字)
抽样人(签字)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日期
单位
被抽企业(盖章)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5.4.2.1.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5
表5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1
外观
见表9
2
常温电性能
见表9
3
电磁兼容性
见表9
4
安全性
见表9
5.4.2.1.2不合格分类
a)外观的不合格分类见表6
表6外观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序号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1
有显著机械损伤
B
2
涂覆层剥落、腐蚀和永久性污渍
C
3
面板标志和文字符号不清晰
B
4
控制机构不灵活
C
5
紧固件松动
B
6
塑料件起泡、开裂、变形
C
7
灌注物溢出
C
b)常温电性能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见表7
表7常温电性能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1
载波频率范围
A
2
载波频率偏差
A
3
载波功率的输出能力
A
4
音频输入电平范围
A
5
功率消耗
A
6
功率因数
A
7
载波振幅变化
A
8
振幅/音频——频率特性
A
9
音频谐波失真
A
10
调幅噪声电平
A
c)安全性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见表8
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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