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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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通用版
汽车租赁合同
关于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自驾租赁车辆,租车价格如下
时间
车型
日租(元/天)
协议价
押金(元/天)
接送机
接送机
备注
5天内
5天以上
_____市至_____机场
协议价
_____市至_____机场
协议价
租车:
1)6小时以内按半天收费2)日租24小时,日限400公里,租用2天以上不限公里数3)燃油费自理
接机:
费用已含燃油费及司机费
注:
(1)_________市内、_________市内指机场_________公司10公里内,超出部份按_________元/公里计算;
(2)按送机服务以两小时为准,如遇误点,超出时间按_________元/小时计算(每超出20分钟按1小时计)。
二、车辆预订、更改、取消和责任
(1)乙方在客人要求预定车辆时,必须注明客人人数,用车要求、车型、使用天数、结算方式及标准,送车地点等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以便做好预订工作。
(2)乙方如无特别要求,一般预定只保留至约定时间延后3个小时;节假日期间,须提前24小时向甲方交纳所订车型及所租用天数的租车预订金(预定金不少于租金的20%),如客人未按约定提车,甲方不退还预定金,预定金不计利息。
(3)乙方因故取消或更改预订,平时须提前6个小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节假日须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有效预定。
(4)乙方的任何预定在甲方未确认或已确认但乙方未向甲方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对甲方均无约束力。
(5)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执行的'租车价格不能高于甲方制定的市场门市价。
(6)节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节、十一国庆节)预定须提前3-7个工作日办理预定手续。
(7)节假日期间价格按协议同比上浮20%-50%不等,(依据当时公司规定的市场价以电话或传真为准)。
(8)租车押金及租金在租车时一次性付清,具体规定以(机场_________公司汽车租用合同)及(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9)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预订后,根据乙方或客人要求,在离甲方办公地点十公里内免费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或将客人接到甲方营业厅办理手续。
(10)乙方代为办理租赁手续的车辆应按甲方租车标准严格审核租车人的资料,按甲方要求填写租赁合同书并提供担保。
三、租车优惠
(1)乙方人员在甲方租车可享受价格优惠、优先办理,租车紧张时优先安排等服务。
(2)乙方租车累计积分达___________分(1分/元),可享受一次免费机场接送,享用完此优惠,重新累计。
(免费接送机路线指_________市区←→_________机尝_________市区←→_________机场)。
四、结算方式
甲方在协议价格基础上为乙方代收超额部份,乙方凭甲方确认的车辆预订传真件与甲方财务部门核算,月底双方核对无误后,甲方将此超额部份转帐至乙方指定帐户,服务费按标准扣除6%税金。
五、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有效期;
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七、其他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_________
代表(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
代表(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
汽车租赁合同最新范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1、乙方因使用需要向甲方承租型号车辆辆(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颜色为色,车辆发动机号为,厂牌号为,车架号为。
2、该车辆车牌号为,行驶证号为。
3、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1、租赁期限为。
租金:
个月计人民币元;押金:
计人民币¬¬_____元。
即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车辆租金和押金总计人民币元。
2、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提交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北京市户口本和驾驶证(准驾车辆与所租车辆类别相同)及其复印件。
乙方提供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汽车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1、出租方:
2、承租方:
3、租赁车辆类型及数量:
4、租车时间:
年月——年月,每周一至周五早上7:
30从幼
儿园出发接幼儿到园和下午16:
00从幼儿园出发到送完需送幼儿与随车教师回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
充分协商一致,就
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和租金的交纳
1、年月日
2、交车地点:
3、付款方式:
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车辆的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
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他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4)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5)从事其他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乘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3、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其他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5、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6、出租方有义务保持车辆的整洁与做一些车辆的安全防护。
7、出租方有义务提前做好一天两次行驶的加油工作
8、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三、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劝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承租方有权规定车辆的路线与停靠点。
3、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4、承租方不承担车辆的油费支出与车辆的维修费用支出。
5、如出租方的车辆未在双方规定时间内到达交车地点,给幼儿园造成一定的损失,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一天租赁费用的双倍价格。
6、承租方必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给承租人自己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因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7、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
四、保险条款
1、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损、盗枪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在事故发生到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否则承租方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五、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六、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承租方在租赁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车辆,必须与出租方重新填写《汽车租赁登记》并缴纳租金,否则视为非法占用出租方的车辆。
七、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供诉讼。
八、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电话:
电话: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盖章:
盖章:
签定时间:
年月日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时。
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者以其他方式承担。
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及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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