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一标水产品认证标准及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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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一标水产品认证标准及程序
一、无公害水产品认证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及其质量标准
无公害水产品的生产技术应涵盖整个水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水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环节,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主要技术及要求包括以下3部分:
1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要求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优化选择技术是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的前提。
产地环境质量要求包括无公害水产品渔业用水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及渔业水域土壤环境质量等要求。
淡水渔业水源水质要求包括水质的感官标准:
色、嗅、味(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卫生指标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淡水 养殖水质标准(SCl050-2001)》的规定;海水水质的各项指标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水质(SC/T2008,2001)》的规定。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对大气环境质量规定了4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即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和氟化物(F)的浓度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CB30591996)》的规定。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对渔业水域土壤环境质量规定了汞、镉、铜、砷、铬(六价)、铜、锌及六六六、滴滴涕的含量限量。
其残留量应符合《土地环境质量标准(GBl5618-1995)》R规定。
2无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优质、健康苗种生产技术、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及加工技术等。
在整个无公害水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充分引用HACCP体系,即对水产品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并找出其关键控制点,以便对水产品的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从而使水产品符合安全无公害的标准。
2.1优质、健康苗种生产技术
①优良亲本培育技术用于繁殖的亲本应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亲本在培育过程中应投喂优质的、营养全面的饲料;不同种鱼类的亲本应在不同的池中进行饲养管理;人工繁殖后应及时对亲鱼建立档案,以供来年参考利用。
②规范的苗种繁育技术亲鱼催产应把握好最佳催产时间,并使用符合规定的催产药物,催产药物用量适量;鱼苗孵化时应控制好水温、水质;鱼苗出膜后应投喂足量、适口的开口饵料;同时进行病害防治,防治用药应符合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③主要养殖品种的良种选育技术水产苗种质量应符合水产原、良种的有关标准,选育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检验合格;水产苗种应加强产地检验检疫,检验合格方可出售或用于生产。
2.2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及规范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渔药、饲料、农药、肥料等的使用。
①渔药使用准则无公害水生动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敌害生物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改善养殖水体生态环境,科学合理混养和密养,使用高效、低残留渔药;渔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的渔药;禁止使用硝酸亚汞、孔雀石绿、五氯酚钠和氯霉素。
外用泼洒药及内服药具体用法及用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SCl051-200t)》的规定。
②饲料使用准则饲料中使用的促生长剂、维生素、氨基酸、蜕壳素、矿物质、抗氧化剂或防腐剂等添加剂种类及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的药物(如己烯雌酚、喹乙醇)作为防治疾病或促进生长的目的。
其他药物的使用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SCl051-2001)》的规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饲料添加剂的兽药。
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使用的饲料卫生指标及限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SCl052-2001)》的规定。
③农药使用准则稻田养殖无公害水产品过程中对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农药。
应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主要有扑虱灵、甲胺磷、稻瘟灵、叶枯灵、多菌灵、井岗霉素,禁止使用除草剂及高毒、高残留、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农药。
具体使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稻田养鱼技术规范(SC/T1054—2001)》的规定。
稻田养殖使用农药前应提高稻田水位,采取分片、隔日喷雾的施药方法,尽量减少药液(粉)落入水中,如出现养殖对象中毒征兆,及时换水抢救。
④肥料使用准则养殖水体施用肥料是补充水体无机、营养盐类、提高水体生产力的重要技术手段,但施用不当(指过量)又可造成养殖水体恶化并污染环境,造成天然水体的富营养化。
施肥主要用于池塘养殖,针对的养殖对象主要为鲢、鳙、鲤、鲫、罗非鱼等。
肥料的种类包括有机肥和无机肥。
允许使用的有机肥有:
堆肥、沤肥、厩肥、绿肥、沼气肥、发酵粪等;允许使用的无机肥有:
尿素、硫酸氨、碳酸氢铵、氯化氨、重过磷酸钙、过磷酸钙、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石灰、碳酸钙和一些复合无机肥料。
肥料的使用方法及施用量可参照《中国池塘养鱼技术规范长江下游地区食用鱼饲养技术(SC/T1016.5-1995)》要求进行。
2.3加工过程中质量控制准则
无公害水产品加工原料应来自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品质新鲜,各项理化指标符合相应无公害水产品的品质要求;原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鲜、保活措施;运输工具、存放容器、储藏场地必须清洁卫生。
无公害水产品加工工厂、冷库、仓库的环境卫生,加工流程卫生,包装卫生,储运安全卫生和卫生检验管理应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CBl2694-90)》及《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
F3009-1999)》的规定。
接触原料的刀具、操作台应使用不锈钢材料。
存放容器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并能经得起反复冲洗与消毒的材料制成,表面光滑,无凹坑或裂缝。
无公害水产品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CB5749-1985)》的要求;所用海水应符合《海水水质量标准(CB3077-1997)》规定的第1类;生产过程使用的冰应符合《人造冰(SC/F9001—1984)》的要求。
无公害水产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未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果生产过程巾需要加入添加剂时,其添加剂总类、数量、加入方法等,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CB2760-1996)》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色素、防腐剂、品质改良剂等添加剂。
2.4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必须是国家批准可用于食品的材料。
所用材料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在干燥通风的专用库内存放。
内外包装材料分开存放,直接接触水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能对内容造成直接的和间接的污染。
3无公害水产品质量要求
无公害水产品质量要求包括了水产品的感官指标、鲜度指标及安全卫生指标。
3.1感官指标无公害水产品的感官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鱼类
外观体表光泽无病灶、有鳞鱼鳞片完檗,无鳞鱼粘液混浊。
眼球外突饱满透明,鳃丝清晰、鲜红或暗红
色泽保持活体状态固有体色
气味无异味
组织肌肉紧密有弹性,内脏清晰可辨无腐烂
鲜活度活体或刚死不久
贝类螺、蚬
外观壳无破拗和病灶,受刺激后足部快速缩入体内,贝壳紧闭
色泽外壳光洁亮泽,保持活体状态固有休色
气味无异味
组织肌肉紧密右弹性
鲜活度活体
甲壳类虾、蟹
外观甲壳光洁、完好无损,眼黑亮,鳃乳白色十透明,反应敏捷,游泳爬行自如
色泽虾:
青灰戎青虢色蟹:
青背白肚,黄毛金爪
气味无异味
组织肌肉紧密有弹性,呈半透明
鲜活度蟹活体,虾活体或刚死不久
爬行类龟、鳖
外观体表完整无损,鳖裙边宽而厚。
爬行、游泳动作自如
色泽保持活体状态固有体色
气味无异味
组织肌肉紧密有弹性
鲜活度活体
两栖类养殖蛙类
外观体表光滑有粘液,腹部呈白色或灰白色,背部绿褐色或深绿色,后肢肌肉发达,弹跳能力强
色泽保持活体状态固有体色
气味无异味
组织肌肉紧密有弹性
鲜活度活体
3.2鲜度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30mg/100L<海产品)、≤20mg/100g(淡水产品);pH≥6.3。
3.3安全卫生指标
水产品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的限量:
汞(以Hg计)≤0.3mg/kg;砷(以As计)≤0.5mg/kg(淡水鱼);无机砷≤0.5mg/kg(海水鱼)、≤1.0mg/kg(贝类等其它海产品);铅(以pb计)≤0.5m沙kg;镉(以Cd计)≤0.1mg/kg(鱼类);氟(以F计) ≤2.0mg/kg(淡水鱼);铬(以Cr计)≤2.0mg/kg(鱼,贝类)。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
土霉素≤0.1mg/kx;四环素≤0.1mg/kg;磺胺类≤0.1mg/kg;氯霉素、青霉素、呋喃唑酮、喹乙醇、已烯雌酚不得检出。
有毒有害物质:
组胺≤100mg/100g(鲐够鱼类)、≤30mg/100g(其它海水鱼类);苯并芘≤5mg/100g;多氯联苯≤0.2mg/kg(海产品);N—二甲基业硝氨≤4μg/kg(海产品)、N—二乙基亚硝氨≤7μg/kg(海产品);二氧化硫≤100mg/kg(冻鱼、冻虾类)。
养殖水产品农药残留限量:
敌百虫≤1.0mg/kg;六六六≤2mg/kg;滴滴涕≤1mg/kg;亚胺硫酸≤0.5mg/kg。
生物毒素及微生物批标限量: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80μg/kg;腹泻性贝类毒素(DSP)不得检出;菌落总数≤1.0×105个/g;大肠菌群≤30个/100g;致病菌不得检出。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卫生指标具体可参见《无公害食品水产品巾有毒有害物质限量(SC3013—2001)》及《无公害食品水产品渔药残留最高限量(SC3012—2001)》的规定。
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程序
一、认证申请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认证中心,分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部门领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2、申请人向所属行业的分中心递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和产地认定材料。
2)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3)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材料审查
各分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由综合部登记、编号。
当日移交给认证审查部。
认证审查部接到申报材料后,填写认证报告第1页内容并准备材料审查表,组织检查员(2人以上)根据审查表内容进行材料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写材料审查意见。
分中心认证审查部综合检查员的材料审查意见,得出以下四种结论之一:
a)符合要求;
b)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
c)需现场检查;
d)不符合要求。
若结论为“符合要求”,则进行产品检测;若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签发《补送材料通知单》,若结论为“需现场检查”,则在2个工作日内,材料审查人员编写现场检查表中的检查内容。
然后进行现场检查;若审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则签发不同意报批通知单。
三、现场检查
文件审查结果,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则组成现场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成员由具备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并将检查员名单和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受审核单位,得到受审核单位的书面确认。
2、现杨检查:
检查组按现场检查表中的检查内容进行逐项检查,最终,每位检查员填写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意见,各分中心根据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意见出具分中心现场检查报告。
四、产品检测
对通过材料审查或现场检查(必要时)的企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产品检验将委托合格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向认证中心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五、认证结论
各分中心综合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时)结论和《产品检验报告》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分中心审查结论:
同意报批或不同意报批,并将认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报认证中心。
六、认证审核
认证中心对分中心提交的认证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将审核意见填入《认证报告》并报送技术委员会。
七、颁证
技术委员会对认证材料、产品检测报告和《认证报告》等进行全面评审,15个工作日内得出认证终审结论:
同意认证;不同意认证。
认证报告经认证中心主任审批后,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寄送给申请者。
八、证书和标志发放
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主任签发。
并根据获证方的生产规模和包装型式决定认证标志的发放数量。
九、备案
认证中心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十、续报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90日按申报程序办理续报手续。
二、绿色水产品认证
绿色水产品的标准
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态环境标准》。
2.水产养殖及水产品加工,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璜和标签规定。
这些仅仅是理论上的绿色水产品标准。
由于绿色水产品的生产程序较复杂,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它不仅涉及到养殖业的养殖环境和条件,而且还与饲料加工、苗种培育、鱼药生产、环保科学、营养学、食品卫生科学相结合。
绿色水产品的养殖管理为了保证最终产品符合绿色水产品的要求,我们大力提倡健康的养殖模式。
健康养殖主要包括种质管理、环境管理、饲养管理和防疫管理四个方面。
(一)种质管理
1.选择无污染性病原携带的亲体。
2.受精卵消毒。
3.育苗用水需沉淀、消毒,使整个育苗过程呈封闭状态,无病原带入。
4.种苗培育过程不滥用防治药物。
5.保证使用成熟卵及精子,并投喂高质量饵料。
6.种苗出场前,进行严格检疫消毒。
(二)环境管理
养殖水体的要求必须按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执行。
该标准就渔业水质规定了33项限定指标,同时还增加了农药残留量的限定指标。
(三)饲养管理
在合理密度基础上,实施“定质、定量、定时、定位”的“四定”投饲,以及坚持清塘,重点检测,认真记录和及时采取措施的管理制度。
还应使用高效、系数低、适口性好、稳定性高的配合饵料。
因为饵料的利用率与养殖环境的好坏有密切关系。
(四)防疾管理
2000年9月7日,农业部渔业局发出的农渔养(2000)17号文件,列出了渔药推荐目录及使用方法,养殖防疫应以此为准。
绿色食品标志申请认证程序
一、申请认证企业向市、县(市、区)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或向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索取并下载《绿色食品申请表》。
二、市、县(市、区)绿办指导企业做好申请认证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明确申请认证程序及材料编制要求,并写出考察报告报省绿办。
省绿办酌情派员参加。
三、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根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自查、草填,并整改,完善申请认证材料;市、县(市、区)绿办对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绿办。
四、省绿办收到市、县(市、区)的考察报告、审核表及企业申请材料后,审核定稿。
企业完成5套申请认证材料(企业自留1套复印件,报市、县绿办各1套复印件,省绿办1套复印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套原件)和文字材料软盘,报省绿办。
五、省绿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登记、编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下发《文审意见通知单》(附件6)同时抄传中心认证处,说明需补报的材料,明确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计划。
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六、现场检查计划经企业确认后,省绿办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
七、检查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同时进行产品抽检和环境监测安排,产品检测报告、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报告由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单位直接寄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同时抄送省绿办。
对能提供由定点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的企业,免做产品认证检测;对能提供有效环境质量证明的申请单位,可免做或部分免做环境监测。
八、省绿办将企业申请认证材料(含《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企业将《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报送中心认证处。
九、中心对申请认证材料做出:
“合格”、“材料不完整或需补充说明”、“有疑问,需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审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传省绿办。
省绿办根据中心要求指导企业对申请认证材料进行补充。
十、对认证终审结论为“认证合格”的申请企业,中心书面通知申请认证企业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抄传省绿办。
十一、申请认证企业领取绿色食品证书.
三、有机水产品认证
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
1、一般原则
1.1有机水产养殖业是一种开放式或人为开放式的系统。
在这种系统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学药物、人工药物诱导生产的苗种、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饲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产力来进行生产,以提供高营养、优质的水产食品为根本目的。
1.2有机水产养殖业的生产中应控制外来的投入品,保护利用植物、动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产能力。
尽可能持续利用并保护水域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
1.3有机水产养殖涵盖的范围较广,它涉及的水域有淡水、海水、盐碱水和半咸水等;养殖的场地有水库、河流、湖泊、港湾、滩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养殖的方式有网箱、网栏、网围及增殖放流等;养殖的对象包括各个生产阶段的肉食性、滤食性、吃食性、杂食性及草食性水产经济动物。
1.4在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产生物可以作为有机水产养殖对象进行认证,但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转换期
2.1有机转换期的确定
转换期不应少于转换生物的一个养殖周期。
转换期长短应由认证机构根据转换生物的种类、生命周期、环境因素、养殖场地、养殖水域、过去残存废物、沉淀和水质等因素具体制定。
如果认证机构允许引入了其它常规生物,其转换期也应考虑新被引入的生物。
2.2转换计划
转换开始时应制定详细的有机转换计划,转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历史和现状;
2)转换的时间表;
3)转换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4)转换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2.3转换的内容
转换包括养殖水域的确定、养殖对象选择以及营养、疾病控制等养殖过程和水产品捕捞、运输、粗加工等。
2.4转换的条件
下列情况不需要转换期:
1)在水体自由流动而且未遭受本标准禁用物质影响的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生物;
2)有机生产的各种条件,如水质、投入品(饲料、药物和其它物质)可以被检查、监控,并符合相关标准。
2.5如果整个养殖水域不能够一次转换,那么被分割的各个小的转换水域应该保证能够满足所有的标准,且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常规和有机生产单元之间应该有明显特征的隔离带。
2)转换期内的各个生产过程不能够在有机与常规管理之间来回转换。
3、养殖场地
3.1原则
根据保护周围的水环境和陆地环境的原则确定养殖场地。
养殖场地(包括其相关附属场地)应该距离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品生产有一定的距离并保持养殖水域的生态平衡。
3.2养殖场选址的基本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等):
1)方圆100km以内无矿场、核电站等潜在的污染源,以及无废水处理不达标的化工厂、造纸厂、制革厂等;
2)流入养殖场地的地表径流不含有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物;
3)水源要符合GB11607中2类水质标准的要求;
4)养殖场没有发生过严重的不可治愈的水产动物疾病;
5)养殖场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禁用的农药、化肥、兽药和渔药等。
4、养殖对象
4.1原则
养殖对象应该选择适合当地条件(包括环境条件、饵料生物的来源以及养殖对象和水域中和其它生物的协调等)生长的种类,苗种应该主要来源于天然繁育、人工捕捞;经认证机构的许可,也允许使用非自然生产的繁殖方法(如亲鱼的非药物方式催产、鱼卵的人工孵化等)获得苗种
4.2苗种来源
1)应主要选择自然繁育或在已确认无污染水域捕捞的地方优良品种。
2)引入的外来生物应该来自有机生产养殖系统。
3)如果引入常规水生生物时要得到认证机构的允许,且在有机系统内至少生活三分之二的生命周期。
引入的数量每年不超过养殖场同类有机水产动物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
1)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人为危害;
2)有机生产养殖场和有机生产规模扩大;
3)在养殖场内建立另一种新的水产生物的生产;
4)小规模生产。
4.3不允许选择的养殖对象
不允许使用多倍体、转基因技术以及性激素等禁用药物诱导生产的水产生物品种作为养殖对象。
5、管理
5.1放养基本原则
放养的模式、密度、规格和混养的比例等应根据水产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来制定。
水产生物的活动应符合其天然生态条件下的行为方式。
在引进外来生物时,应对当地原有水产生物的健康不产生危害。
5.2应有足够的措施避免下列情况发生:
1)放养对象的逃逸;
2)其它水域生物的侵入;
3)天敌对放养生物产生的影响。
5.3水质管理
1)养殖水质应达到GB11607的2类水质标准。
2)保护和加强微生物、植物和动物间所有生物的良性循环。
3)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禁止使用有机化学合成药物。
4)不在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中使用影响水体环境和水产动物健康的物质(如含有化学合成物质的材料和渗渍物质)。
5)制定防止水温剧烈变化的措施。
6)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养殖水质的检测并进行记录。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水产养殖生物出现反常行为,应根据生物的需求对水质进行检测,且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案。
5.4投喂
5.4.1基本原则
饲(饵)料应该营养全面、无污染、新鲜,并且根据水产养殖对象的生长和健康需求投喂。
积极倡导使用天然饵料饲养,尽量减少残饲(饵)料流失到环境中。
不适合人类消费的经有机认证的农、副产品和野生水产品可以用作有机水产养殖饵料使用。
5.4.2配合饲料的基本要求
1)饲料原料应该由经有机认证的饲料原料或野生饵料组成,经认证机构认可,允许5%(干重)的饲料原料来自常规系统。
2)可以用于制作配合饲料的蛋白源原料有:
底层白鲑鱼类的鱼粉、多脂鱼类的鱼粉、海洋哺乳动物加工成的可溶性原料以及经有机认证的植物蛋白。
在饲料的配比中,允许50%动物蛋白来自于不适合人类消费的并经有机认证的动物的副产品、下脚料或其它材料。
3)在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情况下,5.4.2中2所提及的百分比允许超出。
5.5允许使用和不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
5.5.1允许使用天然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矿物质等。
对人工合成或非天然形态的物质,在使用时应得到认证机构的认可。
5.5.2以下的原料允许使用:
1)供食品用的细菌、真菌和霉菌;
2)食品工业的废料(如糖蜜)
3)植物性产品。
5.5.3下列产品(或该产品的其它任何形式)不能用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1)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和兴奋剂;
2)人工合成的诱食剂;
3)用溶剂(如乙烷)提取的饲料;
4)尿素;
5)纯氨基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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