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售汇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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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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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结汇业务
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
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
(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
(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
(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对于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的,须经外汇局核准方可按上述流程办理结汇业务。
(六)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收汇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手续。
其余情形错入账或属于以上原因将不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如资本项下,经常转移等项下收入)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
(七)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
本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应当向本行提交相应的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本行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持上述单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本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八)对于其他一些特殊性质的出口结汇的,应提供外汇局审核批准材料,银行方能为其办理结汇业务。
非贸易项下结汇应依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一)本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结汇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相关有权机关出具核准性文件(如“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收益入账”和“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收益结汇”)。
(二)经常项目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的申请,可直接为其办理结汇业务,无须再审核相关资料。
(三)对于资本项下派生的收益,如红利等,汇入经常项目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按上述非贸易原则办理结汇业务外,本行应登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DI系统)为企业办理相关资金的备案工作。
资本项下结汇
资本项下结汇目前大体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银行自身进行审核处理的结汇;另一种是银行审核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并依此为客户办理结汇。
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在外汇局的授权范围内审核办理。
(一)银行自行审核的收结汇
1.外商投资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
1)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前提条件:
l取得FDI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IC卡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IC卡),且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数据已在FDI系统中反映。
l申请结汇企业已取得资本金开户核准件(可在FDI系统中查询),并按资本金核准件限额办理入账,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
l资本金结汇等业务均应通过FDI系统办理,且办理的资本金结汇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l应事先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未完成验资手续的外商投资资本金不可办理结汇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向本行申请资本金结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l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l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l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l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l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3)其他注意事项:
l凡超过累计验资金额和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l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资本金境内划转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l外商投资企业将质押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时,应审核人民币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确保贷款人民币资金已使用完毕,否则不得结汇。
l资本金账户利息凭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可根据当地外管要求在办理完业务后,应登陆FDI系统做资本金账户结汇登记备案。
2.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1)境内机构和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审核资料:
l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l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l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2)其他注意事项
l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比照资本金结汇的要求,执行支付结汇制度。
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必须对外支付。
l银行办理完业务后,登陆FDI系统做资产变现账户结汇登记备案。
3.出口押汇结汇
出口押汇结汇需审核出口押汇合同和银行放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4.驻华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房产项下结汇
1)审核材料
l商品房销售合同。
l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l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l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l基本信息登记表。
2)其他注意事项
l结汇申请书应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
l外汇资金不能直接汇入房地产企业账户,必须结汇支付。
l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未经审核自行结汇用于购买境内商品房。
书面承诺应盖有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l结汇所得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存入、保留由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l银行办理业务后,登陆FDI系统做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结汇备案。
(一)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结汇
企业须出具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银行审核核准件无误后,根据外汇局要求为客户办理相关结汇手续。
银行应审核《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上载明的要素有:
单位名称、登记证编号栏(编号是否与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一致)、核准要项、币种及金额、经办银行、资金来源和用途、外汇局意见栏中的签字和公章等。
个人结汇业务
(一)境内个人储蓄外汇账户结汇
1.境内个人结汇实行年度累计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
1)年度累计结汇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如需代办,仅限于直系亲属,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双方的真实身份证明、直系关系证明。
2)年度累计结汇超5万美元,凭个人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办理。
如代办,除前述规定资料外需代办人真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个人结汇须先登陆“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查询有年度累计结汇总额有无超过5万美元,审查相关资料无误后对此次结汇进行登记,打印结汇通知书留存备查。
以下情形无须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1)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汇;
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3)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4)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3.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1)捐赠:
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2)赡家款: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3)遗产继承收入:
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保险外汇收入:
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
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
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7)职工报酬:
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8)境外投资收益: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
4.其他注意事项
当日累计持外币现钞等值5000美元以上办理结汇的,无论是否在年度总额内结汇,需提供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
(二)境内个人结算外汇账户结汇
个人结算外汇账户只能以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非自然人)名义开立。
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结汇按一般机构办理,联网核查可收汇额后办理。
2)个体工商户只能由委托企业通过其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办理其贸易收入,结汇凭双方代理协议、代理方出口报关单办理。
(三)境外个人外汇结汇
1.境外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1)房租类支出: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费类支出:
合同或发票;
3)就医、学习等支出:
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4)其它:
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3.境外个人房地产项下结汇:
1)可受理的交易主体:
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一套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一套自住商品房。
2)审核的基本原则:
合格的交易主体、买房交易背景真实性、购房只能是自用而且仅能购买一套、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符合买房条件。
3)审核材料:
l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l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港澳方面无须提供);
l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以及从未购买过自住房的记录;
l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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