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税收政策与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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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税收政策与会计处理
作者:
金桐
企业的资产转让,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一般情况下,企业转让有形动产时,应该涉及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应该涉及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是现行税法对企业的整体资产的转让则有其特殊的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有:
(1)企业整体资产的转让因所涉及的是企业整个产权的转让,因而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时,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3)接受转让的企业,如果所接受的是符合
(2)中规定条件的整体资产,则接受企业可按评估价确认相关资产的价值,并以此提取折旧和确认摊销。
企业发生整体资产的转让,其会计处理是比较复杂的。
转让中的不同情况具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这里将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介绍如下,以跟同行们共同探讨。
1、转让全部经营资产的转让方会计处理
企业全部经营资产的转让实质上就是变换企业的投资人,即企业改换门庭。
对被转让的企业来说只要将“实收资本”科目变换一下投资者主体就行了。
此时如企业的原投资人取得了转让收益的,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转让方会计处理
如果转让时全部取得的是货币资金,则将原“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与“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科目对转,即借:
“银行存款”,贷“长期投资”,转让时取得的所得与原“长期投资”账面余额有差额的,相应调整损益,即,转让额大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时,借:
“银行存款”、贷“长期投资”(同时借:
有关备抵账户余额,以下同,不另说明)、贷“营业外收入”;转让额小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时,借:
“银行存款”、借“营业外支出”,贷:
“长期投资”。
整体资产转让企业,如果其转让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资产只是交换了接受企业的股权,而没有取得其他非股权支付额的,则不作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所作的帐务处理只要将“长期投资”的明细科目变动一下就可以了。
整体资产转让企业,如果其转让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资产既交换了接受企业的股权,又取得了接受企业的不超过20%的非股权支付额的,则要将转让的其中20%部分的损益计算出来,相应调整企业的“资本公积”。
如A企业原“长期投资”余额100万元,经评估价值为200万元,转让交换B企业股权1000股,另取得转让现金所得20万元,按计算所接受的现金中,有10万元是转让收益,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投资――股权投资(B企业)90万元,借:
“银行存款”20万元,贷:
“长期投资(某分支机构)”100万元,贷:
“资本公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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