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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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范文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索引号:
BA04-F0100-2008-004
[说明:
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
入内容部分,()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部分,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
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
]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
——————(全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
由————自愿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或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
————;办学层次:
————(初、中、高等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形式:
————(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招生对象:
————。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
————;登记管理机关
是:
————;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行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
————(详细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赁)。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
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董事、理事);
(3)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1)————;
(2)————;
(3)————;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办学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董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
首届————(董事
会、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
整由原(董事会、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董事会、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1名。
(董事、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学校章程;
(2)办学活动计划;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
(7)罢免、增补(董事、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
3
第十五条(董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理事)。
(董事、理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一一学校章程的修改;
一一一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
(董
事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理事会)记录由(董事长、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董事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由(董
事会、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
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一一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
一一一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一一一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理事会)批准;
一一一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一一一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一一(董事会、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教育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其成员为——人。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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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2)对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
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制订相
应教学管理制度。
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
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
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
————(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
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总额:
————(明确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及数量)、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知识产权)、出资比例;————
一一一接受社会捐赠:
————(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等);一一一政府资助:
—————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
————(万元)
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
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
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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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项目和收
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
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
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不要求取
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或从年度净收益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按
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或净收益(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存续
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
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
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须在该条明确由
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
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
机构,不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二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
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
(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
算后,由(董事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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