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险系列1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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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系列1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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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一切险)
总则
凡涉及本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第二条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保险标的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第三条
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计算机资料的复制费用;)五(
(六)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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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等卡类;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第五条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计算机主机第六条
程控交换机设备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外围设备、电器短路及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本身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第七条
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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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鼠咬、霉烂、物质本身变化、受潮、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但因此导致的火灾、爆炸不在此限;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一)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暴风、暴雨、由于雷电、洪水、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但第六条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受此限;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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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但第六条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受此限;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帐面余第十条并在本保险合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其他价值,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第十一条
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第十二条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第十三条
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第十四条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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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保险人有权解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知义务,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但可退还保险费。
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第十六条
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人对扩大部分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投保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同的,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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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第十八条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保险人不承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财产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第二十条
保险人有权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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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第二十二条
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
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
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的方式赔偿;
(三)实际修复:
保险人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修理修复受损标的的方式赔偿。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三条
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第二十四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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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三)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按以下方式另合理的费用,支付的必要的、行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约第二十六条
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的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第二十七条
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第二十八条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第二十九条保险人不退还保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应按原约定的保险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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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第三十条
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提交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成的,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事项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第三十三条
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本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解除,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第三十四条
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并退还剩余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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