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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商民主的三个辩证认识
中国协商民主的三个辩证认识
摘要:
近年来,中国的协商民主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在如何对待协商民主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等问题上,认识并不怎么清晰,必须辩证地厘清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把握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传统资源;选举民主
中图分类号:
D621.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3-1502(2015)04-0017-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长期的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中国人民的独特创造。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基层协商和社会协商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的制度和样式创新,从而使协商民主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涌现出一大批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是在观念层面,还隐隐地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不利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需要辩证地予以厘清。
一、辩证认识中国协商民主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
中国民主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深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者们深入挖掘了协商民主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
学者一般认为,中国协商民主不仅有“和”文化的思想资源,而且有言官协商的“民本”政治传统,但这却是一个必须辩证对待的问题。
首先,必须辩证对待传统的“和”文化精神。
中国古代哲学讲究“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
郑语》),并且提倡“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
子路》),认为不仅千差万别的万事万物之间和谐共存,共荣共生,而且人与人之间也应该和谐相处,这样就能够达致“中和”之道,使天地各得其所、万物繁荣兴旺,实现“天地人同参”(《中庸》第二十二章)的“天人合一”状态。
这种“和”“合”思想强调“和而不同”、“求同存异”,重群体、重秩序、重和谐,非常有利于建构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公共精神和公民美德。
[1]林尚立认为,“和”文化虽然不是立基于人人平等的政治伦理,但却肯定了利益主体的多样性和多元化的共同存在与和谐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现代民主的基本精神,为协商民主“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
[2]陈剩勇也指出,在价值层面上,“以‘和’为依归的政治文化基础为协商政治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
”[3]此后,关于中国协商民主存在着丰厚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的观点基本成为学界的共识。
如果抛开特定的政治文化氛围,仅从抽象的价值意义来看,中国传统的“和”文化精神提倡多元共存与和谐共生,对于肯定多元差异,包容差别,化解矛盾,达到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和谐共处无疑具有重要的精神价值,与当今多元化条件下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确实有一定的契合性。
但是,中国的“和”文化传统与“礼”教及君主专制制度紧密勾连,它所追求的是专制主义等级秩序中的和谐,强调王权至上和君臣之间及臣民之间严格的等级差别而否认政治平等,重视群体利益而忽视个体权利,与现代协商民主所强调的参与者政治地位平等以及保护个人权利等等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其次,必须辩证对待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
中国很早就有“民本”思想,早在《尚书》中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
五子之歌》)之说,它认为,“王”作为最高政治统治者,凌驾于全民之上,但“王”又必须听命于“天”,而“天”作为人格化的最高道德主体,则又必须顺从“民”意,这样,“天”、“王”、“民”便处于相互作用的连环中,而“民”是最终的根本,如果“王”不能顺天应人,则“民”可以进行革命,将其推翻。
这种“民本”的政治文化传统,涵孕出先秦“以道论政”的政治思想,其中最具历史影响的,是孔子的“为政以德”之论、孟子的“民贵君轻”之说和荀子的“民水君舟”之喻。
由此可见,“民本”思想的本质在于强调“民”是权力的根本,权力是为民服务的,这与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的现代民主理念是基本契合的。
故而,在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维新派提出“民本”思想内蕴着西方民主理念之后,钱穆、张君劢等人也都盛赞过传统的“民本”思想,尤其是孟子的“民贵君轻”说,甚至将其誉为世界民主理论的先驱。
①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热潮兴起之后,学界又将其传统渊源上溯至“民本”思想,如马奔认为:
“‘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的重要资源,源远流长,上可以追溯到三代,下可以发现于当今。
”[4]但是,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始终只是政治哲学本体论的抽象伦理范畴,从来没有真正意义上“民本”的政治制度、政治架构和政治实践,“民本”思想甚至从来没有成为现实政治的道德价值理念。
“民”作为“本”,在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上,是实的,但在专制统治的现实政治生活层面,则是“君”实“民”虚,“民”基本与国家政治生活绝缘,这种“民本”思想与现代民主思想存在着天壤之别。
在先秦诸侯争霸的纷乱时代,“民本”思想尚能在政治生活中产生一定影响,自董仲舒为汉武帝上“天人三策”之后,在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之下,“民本”思想仅在唐太宗等个别君主身上及朝代更迭中有所闪现。
所以,萧公权认为:
“孟子民贵之说,与近代民权有别,未可混同。
”[5]刘泽华也认为:
“无论从思想体系上看,还是政治实践上看,民本思想都属于专制主义范畴。
”[6]
最后,必须辩证对待协商治理传统。
中国自西周开始,就已经有了“乡校”等成型的协商治理形式,虽然在秦汉之后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但历朝历代依然发展出一些成熟的协商“议政”形式,如君臣之间的“朝议”,言官的“谏议”,朝野之间“咨询”,士人的“清议”,乡绅和宗族的“乡议”等等。
协商治理形式集中了民智,形成集体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君主个人专断及行为不检,有利于政治统治决策的理性化调整,在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同时也对民生有一定的助益,起到了维系社会安定和巩固阶级统治秩序的作用。
因而陈剩勇指出,中国政治传统中所“涵摄的政治需要协商,需要争论和辩论的思想,无疑构成了协商民主植入中国的一大本土资源。
”[7]但是,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之下,君主与臣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由此决定了中国传统协商政治与现代协商民主必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协商主体的地位不同。
中国传统政治协商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君权至上,不仅决策权在君主,而且“伴君如伴虎”,臣民尽管谨言慎行,不犯颜进谏,依然可能触怒君威,因言获罪,轻则重责,重则有牢狱之灾或杀身之祸。
而现代协商民主的所有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可以自由地表达意愿、平等地参与协商讨论和决策。
其次,协商的根本目的不同。
中国传统协商政治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国泰民安,最终维护君主“家国天下”的统治稳固。
而现代协商民主的根本目的是协调多元利益的冲突,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
再次,协商的过程不同。
中国传统协商政治过程主要取决于君主的理性或者非理性的权力专断,而现代协商民主过程主要是参与者的民主协商和理性博弈。
最后,协商的保证机制不同。
中国传统的协商政治处于人治的环境中,在上主要决定于君主的个人品格、见识和一时好恶,在下则取决于臣子的道德素质和个性,虽然也有言官制度等等的规范,但对协商主体尤其是君主不可能形成有效制约,而现代协商民主存在着普遍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所有协商主体都必须遵循。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政治确实有协商民主的文化资源,但是却没有民主政治的传统,亦与现代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相去甚远。
它本质上并不是协商民主直接可用的文化资源,但却可以对西方文化因过度张扬个人权利削弱民主起到矫正作用,因而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必将有利于建构协商民主的公民美德。
[1]故而,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资源,只有进行辩证批判,在继承其抽象价值的基础上剥离其礼教及专制内涵,结合时代特征和现实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才能使其真正作为优良传统推动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
二、辩证把握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
中国从2003年开始翻译、引介和研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并且将中国的政治协商、基层民主和社会民主统称为协商民主,放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视阈中进行考量。
一些学者因此对中西方协商民主进行了比较研究,例如,陈家刚认为,“中国与西方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协商民主的要素,但是中西方协商民主形成的历史基础、发展路径和基本特征则存在显著的差异。
”[8]高建也认为,“由于文化背景和制度基础等多方面的差异,中西方协商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
”[9]毫无疑问,这种比较研究使我们能够更加了解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全貌,为我们更加准确地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借鉴。
对于什么是协商民主,国内外理论界并没有形成定论,主要有“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和“作为社团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10]但对于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却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如协商主体的理性、多元性、参与性、责任性,协商过程的程序性、平等性、公开性以及决策的合法性等等。
在此方面,中西方协商民主基本相同。
但中西方协商民主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制度基础等方面,确实存在着较大差异。
中国协商民主的文化传统是中国的“和”“合”文化,西方协商民主的历史传统则可追溯至古代雅典民主政治,正如埃尔斯特所说,“协商民主的观念及其实际应用与民主本身有着同样长的历史。
它们都是公元前5世纪在雅典产生的。
”[11]在制度基础方面,中国协商民主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基础之上,而西方协商民主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代议民主制度和多党制基础之上。
在以上方面,中国学界有着基本的共识,但对于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却没有明确地揭示,而这恰恰是中西方协商民主比较研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舍此,不可能正确认识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关系。
由于传统政治文化和现实制度基础的不同,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发展表现出两种不同的面相。
首先,发展道路不同。
西方协商民主首先是应对代议制民主危机的一种理论探讨,试图在多元文化背景下,通过公民的直接参与恢复其对公民美德和公共利益的重视,重建政治的合法性,从而对代议制民主起到修补的作用。
早期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重点探讨协商民主的规范性问题,后来转向对协商民主理论现实性问题的探讨,现在则致力于协商民主制度化问题的研究和实践,并已经深入到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基本上是一条从理论到实践的生成路径。
而中国协商民主发端于革命战争年代的实践探索,其雏形是“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
革命胜利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承担了协商建国的重任,并在建国后成为基本的国家制度,又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通过总结经验和理论创新不断得到完善,最后发展出包括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传入后,中国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协商民主实践也不断发展。
因此,中国的协商民主走出了一条由实践到理论,然后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道路。
其次,协商主体不同。
我们知道,协商民主理论一般强调的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直接参与,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通过充分的、平等的理性协商达成共识,促进决策的合法化和权力运作合理化,从而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
西方协商民主在理论层面坚持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必须参与公共协商;在实践层面,如“公民陪审团实验”及菲什金的“协商民意调查实验”等一些实践模式,大都是选举代表参与公共协商。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因而中国的协商民主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协商主体都是通过各种方式产生的代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民主参政要求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协商主体已经囊括了社会各个阶层,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再次,协商目的不同。
西方协商民主的目的就是要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决策中,改变代议制民主中选民与决策分离的现状,使民主由偏好的聚合(aggregation)转变到偏好的改变(transformation),从而赋予决策以合理性与合法性。
在协商过程中,具有自身偏好的协商主体会在自由、公开的对话协商中,充分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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