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申报资料的说明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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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申报资料的说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从许可证审批系统导出后补充完整);网址:
(用户名及密码是企业网络快报的用户名及密码,如不能进入,及时与市安监站联系,我们及时给予企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延期重新审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新的申请表将延期申请表和新申报申请表合并,延期企业和新申报企业分别在申请表首页申请类别部分打画“√”。
企业年平均人数应与企业提供工伤保险人数大体一致。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提供完整的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应包括增项、变更等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单位地址应一致。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查看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
(1)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建造师、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党委、工会、团委等部门,按“一岗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施工方案审批制度;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根据专业特点可以有所不同,但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3、操作规程:
本企业资质规定承包工程范围内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具备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施工升降机司机、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中5个工种以上的操作规程;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供5个以上本专业工种的操作规程。
专业承包企业根据专业特点应提供1个以上工种的操作规程。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查看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一级总承包企业可提供目录,其他企业应提供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复印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1、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2、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提供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3、上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汇总表(延期重审企业提供);
4、实施情况:
新成立企业,除正常的安全教育投入外,应包括各种防护用品等实物投入,不包括机械设备投入;延期重审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安全费用。
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总承包企业列支按以上比例提取的安全费用使用明细,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列支总承包企业按比例支付的安全费用使用明细。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上年度安全生产投入汇总表(延期重审企业提供);汇总表格式如下:
序号
金额
用途
发票或凭证号
新申报企业应提供证明资金投入的发票、凭证复印件。
确实不能提供发票、凭证复印件的安全资金投入,应提供安全投入金额和用途的证明材料。
延期重审企业,安全投入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由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企业应提供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全部(处、科),人员配置为: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配置人数应不少于该企业主项资质规定的建造师人数。
主项资质规定建造师人数为3人以下或无建造师人数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专职安全员不应少于3人。
劳务分包企业不应少于2人,且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1人,并按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增加配备专职安全员。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人数在满足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年度在建工程总数,按照以上工程项目标准增加配置。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查看企业有关文件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按以下数量配备:
主要负责人至少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增加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取得A证。
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人数不得少于1人。
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人数至少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该企业主项资质对建造师人数的要求。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人数按照第五项人数配置。
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后,人员配备按照新资质标准对建造师的人数要求执行。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鉴于铁路部门尚未开展三类人员考核工作,可由省建管局证书代替。
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增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除具有省建管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外,应取得交通、水利等部门规定数量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增项房屋建筑工程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除具有交通、水利等部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外,应取得省建管局规定数量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增加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取得A证。
三类人员证书应附完整的证书复印件,包括有效期等内容。
三类人员证书所在单位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各类人数不少于附件1规定人数。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查证书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证书复印件。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8〕12号),参考国家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电监办有关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要求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参与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提供省建管局颁发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由于新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需要一段时间,目前原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申报许可证时仍然有效。
2、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许可的承包工程范围,应提供本专业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部分专业工程施工企业,还应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推、挖、铲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拆除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矿山提升运输作业人员、高压焊工、高压输电线路架线工等安监局、技术监督局、电监办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
3、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装工程,应具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不从事此类安装工程的企业,应作出说明(格式见附件2)。
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具备省建管局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4、劳务分包企业根据资质类别不同应具有架子工、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人数根据劳务资质标准配置。
5、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应包含主项资质、增项资质许可承包范围内应具备的特种作业人员。
部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根据专业特点可不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附完整的证书复印件,包括有效期等内容。
申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与证书所在单位一致,证书没有载明所在单位的,应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聘任合同。
原则上,应当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承包企业,一级应不少于15人,二级不少于10人,三级不少于5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不少于25人,一级不少于20人,二级不少于15人,三级不少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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